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党政必备!公务员必读!
名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合订本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10月
开本:32开
字数:28千字
ISBN:978-7-5174-0237-4
定价: 6.00 元
由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单行本日前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出,《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有三编十一章133条,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和发展。 禁止民族歧视,禁止民族压迫,禁止制造民族分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生产、工作和教学、科研、文艺创作的正常进行。 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六)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总审计长、秘书长,任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定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履行主席委托的职责。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承。 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新的副主席接任。 主席在任期内缺位,副主席继承,在任期内继续选举新的副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总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设秘书长一人。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草案; (三)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四)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五)监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六)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并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七)领导和管理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 (八)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制定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政策; (九)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和执行社会治安措施; (十)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行政区划的变更; (十一)根据授权,管理对外事务,签订条约、协定; (十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三)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 (四)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障公民的权利; (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置变更; (八)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十)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工作部门;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民族事务等工作; (六)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事务。 第五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 第一节 政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和发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节 经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且依照法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第三节 文化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创新,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一百四十章 国家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社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生产、工作和教学、科研、文艺创作的正常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治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住宅自由。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节 国家机构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构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对人民负责,并且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第一百六十条 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第七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第一百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第一百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第一百六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第八节 国家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 第四章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颗五角星和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