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名: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法律與本我
定價:49元
作者:(美)懷特 著,孟純纔,陳琳 譯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9-05-01
ISBN:9787503685439
字數:760000
頁碼:679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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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章 身世
第二章 內戰
第三章 友誼、夥伴和同行
第四章 走嚮成熟:早期的法學學術活動
第五章 普通法
第六章 全麵認識法律
第七章 旅行與浪漫史
第八章 馬薩諸塞州法院
第九章 法院 1903-1916
第十章 公認
第十一章 法院,1917年-1931年:“進步的法官”
第十二章 法院,1917年-1931年:言論自
第十三章 老年生活
第十四章 後評價
附件:霍姆斯的秘書名單
書目提要
索引
內容提要
作者愛德華·懷特沒有把霍姆斯寫成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人,而是把他的平凡和平凡中的奇特之處一一寫下來。愛德華用霍姆斯的著述、他的書信、他的日記和他同時代的親人、朋友、同學、同事、秘書、情人和崇拜者對他的評論、記述來展現一個有血有肉、有情有欲、有優點有缺點、有慷慨悲歌有畏首畏尾、有平凡有的霍姆斯的生平和他的思想。
霍姆斯不是一個完人,他是一個的凡人。他的成就是一個凡人通過剋已、努力、專注、堅持,後達到瞭光輝的頂點。他對法律科學成就的追求、專注達到瞭可以犧牲一切個人興趣的程度。
從馬薩諸塞州法院到美國聯邦法院,霍姆斯一口氣坐瞭四十九年,。霍姆斯長壽,九十三歲去世時,他同時代的人幾乎走光瞭。政府在著名的愛靈頓公墓給他留瞭一席。幾名當時在任的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為他扶柩,風光之極。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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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G.愛德華·懷特:1963年獲美國安默斯特學院(Amherst College)文學學士學位;1964年及1967年分彆獲耶魯大學文學碩士和博士學位;1970年獲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1972年起於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任教。1987年至2003年先後被任命為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John B. Minor、David
對於《法律與本我: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這本書,懷特、孟純纔和陳琳的作者陣容讓我覺得內容一定不一般。我過去對霍姆斯大法官的瞭解,更多地集中在他作為最高法院法官時,那些影響深遠的判決和著名的“異議”。他那種堅定的實用主義和對法律演變的深刻洞察,總是讓我印象深刻。然而,對於“本我”這個概念在法律判決中的作用,我總覺得還不夠清晰。這本書的名字《法律與本我》直接觸及瞭我內心深處的疑問。我很好奇,作者們將如何解釋霍姆斯的“本我”?它是否代錶瞭他的個人哲學,比如他的懷疑主義,還是他對於社會變遷的敏銳感知?亦或是他作為一名士兵,在戰場上獲得的深刻人生體驗?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揭示,這些看似與法律不直接相關的個人特質,是如何潛移默化地滲透到他的法律思想中,並最終體現在他的判決和學說裏。也許,這本書會像一次深入的訪談,讓我得以“聽”到霍姆斯本人,用他自己的聲音,解釋他為何如此思考,為何如此判決。我希望這本書能提供一種全新的視角,讓我看到一個比我想象中更加豐富、更加復雜的霍姆斯,一個將個人生命體驗與法律追求完美融閤的靈魂。
評分最近讀到一本關於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書,書名是《法律與本我》,作者是懷特、孟純纔和陳琳。雖然我還沒有來得及仔細閱讀這本書,但光是看到書名和作者的組閤,就激起瞭我極大的好奇心。霍姆斯大法官的名字,在法學界可謂如雷貫耳,他的思想影響深遠,尤其是在自由判例(Free Speech)和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領域,至今仍是學者們討論的焦點。我一直對法律思想史和重要的法學傢們很感興趣,而霍姆斯無疑是其中最值得深入研究的人物之一。他那句著名的“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更是點齣瞭法律的實踐性和社會性,這與我理解的法律並非是僵化的規則,而是隨著時代和社會需求而不斷發展的理念不謀而閤。這本書的名字“法律與本我”似乎暗示著將從一個更深層次的角度去解讀霍姆斯,不僅關注他的法律理論,更探討其個人經曆、思想形成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塑造瞭他的法律觀。我很期待書中能提供一些我以往閱讀材料中未能觸及的新穎視角,也許會涉及他作為法官的決策過程,以及在麵對復雜社會問題時,他“本我”的考量是如何融入法律判決的。這本書會不會像打開瞭一扇通往二十世紀初美國法律界復雜博弈的大門,讓我得以窺見那位傳奇人物的思想火花?我非常期待。
評分拿到《法律與本我: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這本書,作者是懷特、孟純纔和陳琳,我內心湧起瞭強烈的求知欲。我一直認為,要真正理解一位像霍姆斯大法官這樣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學傢,不能僅僅停留在對其經典著作和判例的解讀上。他的思想體係是如此龐雜而又深刻,其背後的驅動力究竟是什麼?這本書的書名——“法律與本我”,恰恰觸及瞭我內心深處一直縈繞的疑問。我非常想知道,作者們將如何梳理和呈現霍姆斯“本我”的構成要素。這是否意味著他們會從霍姆斯的個人傳記、哲學思考,甚至是他的日常言行中,挖掘齣那些塑造瞭他法律觀的深層因素?例如,他對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早期接觸,或者他對啓濛思想的批判性吸收,又或者是他對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衝突與閤作的洞察,這些“本我”的特質,又是如何在他對法律的理解和實踐中體現齣來的?我期待這本書能為我打開一扇新的窗戶,讓我看到一個更加立體、更加人性化的霍姆斯,一個不僅僅是坐在審判席上的權威,更是一個在復雜人生和社會背景下,不斷反思、不斷求索的思考者。這本書能否讓我看到,法律的冰冷邏輯背後,其實流動著一股鮮活的“本我”之流?
評分最近我收到一本關於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書,書名為《法律與本我》,作者是懷特、孟純纔和陳琳。我一直對霍姆斯這位法學巨匠充滿敬意,他的思想,特彆是他在自由判例理論中的貢獻,對我來說一直是一個學習的榜樣。然而,我常常覺得,對於像霍姆斯這樣一位深刻的思想傢,僅僅停留在分析他的法理學說是不夠的。這本書的書名《法律與本我》引起瞭我極大的興趣,因為它似乎暗示著一種更深層次的探索,即將法律的客觀體係與法官的主觀存在——“本我”——聯係起來。我很好奇,作者們將如何描繪霍姆斯的“本我”?這是否包括瞭他那些著名的對於生命、戰爭和人性的深刻反思?例如,他在南北戰爭中的經曆,對他的法律觀産生瞭怎樣的影響?這本書會否深入探討,當法律邏輯與社會現實發生衝突時,霍姆斯是如何依靠他個人的“本我”來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的?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視角,讓我理解這位法官的內心世界,以及他如何在這種內心世界的驅動下,塑造瞭美國法律的走嚮。這不僅僅是關於法律理論的探討,更像是一次對一位偉大靈魂的追溯。
評分我最近拿到一本關於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著作,書名是《法律與本我》,由懷特、孟純纔和陳琳閤著。雖然我還沒有深入到書中具體的論述細節,但我對這本書的選題本身就充滿瞭期待。霍姆斯大法官,這位“偉大的異議者”,他的名字本身就象徵著一種不畏權威、勇於挑戰的精神。我一直認為,理解一個偉大的思想傢,不能僅僅停留在他的著作和言論的錶麵,更需要去探究其思想的源頭,以及那些塑造瞭他人生軌跡和思維方式的經曆。這本書的副標題“法律與本我”,恰恰點齣瞭這種探究的可能性——它似乎預示著,除瞭分析霍姆斯在法律領域,如憲法解釋、閤同法、侵權法等方麵的貢獻,還會深入挖掘他個人的成長背景、哲學理念,乃至他對社會、人生和正義的理解,是如何與他的法律思想相結閤的。這讓我聯想到,或許書中會呈現一個更加立體、更加人性化的霍姆斯,一個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闡釋者,更是一個在時代洪流中,用他獨特的“本我”去審視、去構建法律體係的實踐者。我特彆想知道,作者們將如何處理“本我”這個相對抽象的概念,它在霍姆斯法律思想中的具體體現是什麼?這本書是否能夠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為何霍姆斯能夠成為美國法律史上如此具有影響力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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