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让法学走出超凡脱俗的“象牙塔”步入寻常百姓家。
法学的智慧盛宴,名家的思想大餐
内容简介
《法学家茶座(13-16辑合订本)》是一本杂志型图书,具有“轻松、休闲、高雅”的风格特点,一方面强调作者的专家性,文章作者大多为国内一流的法学家;另一方面强调图书的通俗性,力求内容贴近读者、贴近生活。她市场定位明确,读者意识强烈;注重品位,但不盲目学术;贴近生活,但不盲目追求热点;强调通俗,但绝不追求庸俗。在《茶座》里,众多法学家抱着轻松的心态,用尽量通俗的文笔将百姓生活中的法理娓娓道来,这种将理论性与通俗性糅合贯通的风格,在当前众多的法律类书刊中可谓独树一帜。
内页插图
目录
《法学家茶座(第13辑 2007.1)》目录:
【卷首语】
茶馆与法院
【法治漫谈】
十字路口话法治
也谈征收
平遥古城楹联中的法律文化
便民服务中心:意义与问题
对法律规则的反思——与罗纳德·J·艾伦教授的对话
【法学札记】
大学的精神——在2006届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上的讲话
学者·时代·责任
治学三忌
论文答辩的技巧与方法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知识分配偏失谈
论不可理喻——近代以来无罪推定怪现象之考察
【法苑随笔】
文人法学
“富士康诉讼”与中国法治的积弊
“司法功夫茶”随想
为司法官者,该如何看待“实在证据”
【身边法事】
松花江污染:不能被法律遗忘
“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
聊聊北京胡同,说说城市规划,谈谈法制建设
【名家访谈】
求索西部法学繁荣,关注西部法治发展——贾宇教授访谈录
【史海钧沉】
司法协助亲历记
自首,在最后时刻
【法林逸事】
【域外法制】
【名师剪影】
【茶客论剑】
【书城夜话】
【何博士信箱】
《法学家茶座(第14辑 2007.2)》目录:
【卷首语】
茶韵与法商
【法治漫谈】
古老物权的现代思维和现实思维
物权法对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意义
妨碍独立审判的无形“垒墙”
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
法治和法学
【法学札记】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之我见
《毛选》与法学
持谢邻家子,效颦安可希——评《物权法(草案)》的担保物权
诉权的经济分析
“不二法门”与法律唯一
【法苑随笔】
最贵的东西
关于死刑的沉思:死刑究竟因何而存在
权利的品质
宝岛司法掠影
【名家访谈】
《物权法》:国情所趋,民心所向——王利明教授访谈录
【身边法事】
罚金能罚到“金”吗?
我的那些MBA学生们
听证制度:逢听必涨?
【史海钩沉】
身体的暧昧与犯罪
“权大于法”的世系——从司马迁的《史记·酷吏列传》说起
【法林逸事】
侠客、学者:两种身份,一种追求
任东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奥林匹斯山神”——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下)
【域外法制】
【茶客论剑】
【名师剪影】
【聊斋闲话】
【何博士信箱】
《法学家茶座(第15辑 2007.3)》目录:
【卷首语】
无我茶与无我法
【法治漫谈】
法治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为什么有力量:《法治在线》之非
和谐社会与诉讼调解
吉登斯的“阶级关系结构化”与中国的“阶级关系定型化”
以孩子的名义
【法学札记】
知识的互惠与征服
我的大学
显隐之间:现代中国的新法家
公法是复杂形式的政治话语——2007年上学期公法与政治理论课程开讲词
寻求法律的精神家园
【法苑随笔】
宪政的风水
谁喜欢诉讼?
律师与天平
对生命权的思考
【茶客论剑】
市场博弈还是法律博弈
【身边法事】
“黄牛”的生存空间
城市“狗患”的背后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为什么人们对“杀人狂魔”充满同情?
【名家访谈】
一位法学教授的人生起伏——马克昌教授访谈录
开放与反思:研究生教育方法谈
【名师剪影】
【史海钩沉】
【域外法制】
【聊斋闲话】
【书城夜话】
【何博士信箱】
《法学家茶座(第16辑 2007.4)》目录:
【卷首语】
“五品赏茶”与“五声听狱”
【法治漫谈】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
环境法的节能减排之路
自行纳税申报几问
仲裁权的制约与仲裁机构的管理
死刑的逻辑
【法学札记】
法学院
法理学释义
法律·多数·少数
谋杀历史的罪恶
【法苑随笔】
要有个捎话儿的人
法科研究生的学习研究方法和为人生活态度
让人变得单纯一些
惊呆之后的遐想
【身边法事】
幸福的德国猪
魔术现象与证据裁判
如何维护国旗和国旗法的尊严
道路上的法律博弈者
【名家访谈】
比慢与较真:研究生教育方法谈之二——“原典精读”的课程实践
【史海钩沉】
【法林逸事】
【域外法制】
【茶客论剑】
【名师剪影】
【何博士信箱】
精彩书摘
也谈征收
郭明瑞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因征收和拆迁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以致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也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在物权法立法中,为解决因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征收个体财产及因征收而侵害社会个体(包括公民和法入及其他民事主体)财产权问题,《物权法草案》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物权法草案》关于征收的规定,许多人提出需要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但多局限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上。我认为,如何规范征收,需要从征收的性质和财产权的保护两方面来考虑。
何为征收?法无定义。一般认为,征收是对所有权的强制剥夺,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实质上。征收是国家强制性地将个体财产收购为国家所有。因此,征收虽为行政行为,但发生财产所有权权属变更的民事法律后果。从民事效果上说,征收有两个显著特性:其一为强制性,即不论所有人是否愿意,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国家;其二是有偿性,即国家须向财产所有人支付对价,而不是无偿地将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如果国家是无偿地将他人的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则不属于征收,而属于没收。征收的强制性体现为征收对个体财产权自由行使的限制;征收的有偿性则体现为征收不是对财产所有人利益的剥夺,国家通过征收而取得利益若不付相应的对价同样属于不当得利。
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保护个体财产权是国家对社会公众负有的重要义务。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不论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还是集体的公共财产,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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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看,不知道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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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书,可惜,书送来时,封面一个窟窿,深度直透50页之多,应该是打包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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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好 装订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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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书,可惜,书送来时,封面一个窟窿,深度直透50页之多,应该是打包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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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便宜 正版书 很好 便宜 正版书 很好 便宜 正版书 很好 便宜 正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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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理性,更加务实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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