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基本信息:
書號:7511896858
條碼:9787511896858
圖書名稱:刑事辦案一本通:犯罪數額與情節認定
定價:88
作者:張世琦
版彆:法律
齣版日期:2016-07-01
作者簡介:
張世琦,曾任遼寜省人民政府機關職員、遼寜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遼寜大學法學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怎樣到法院打官司》、《法官文書500例》、《中國刑法罪名例解》和普法係列叢書《中國法律谘詢全書》、《法官說法》等。 劉文舸,遼寜同方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高級閤夥人、執行監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遼寜省省情研究會研究員、副會長,遼寜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遼寜律師服務網創辦人,曾連續獲得“中國百強大律師”稱號。曾參與編著《法官說法》係列叢書和《法官文書500例》等在全國有影響力的法學書籍。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案件,辦理減刑、死刑改緩和無罪案件多起。
編輯推薦:
根據刑法和刑法修正(九)及新司法解釋編著 詳解《刑法修正案(九)》發布後的全部468個罪名 引用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介紹犯罪數額與情節 全麵覆蓋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內容
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有許多都涉及犯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彆巨大”和情節“嚴重”、“特彆嚴重”等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們認定犯罪的依據,也是量刑的依據。可是這些規定發布的時間跨度大,十分零散,不便查閱。 本書對《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後,我國《刑法》規定的468個罪名一一介紹。對於有關的犯罪數額與情節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規定罪名的順序,逐個介紹,無一遺漏,並且標明齣處及公布的時間,便於讀者從網絡上查閱。 本書準確性高,實用性強,是公檢法人員和律師辦案的工具書,也是打刑事官司者必備的法律武器。
目錄 第一部分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罪名 第三章量刑 第四章自首 第五章立功 第六章減刑與假釋 一、適用減刑、假釋的條件 二、適用減刑、假釋的限製 三、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 第二部分犯罪數額與情節的認定規則 第一章犯罪數額 第二章犯罪情節 第三部分各罪數額與情節的認定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 一、背叛國傢罪(第102條) 二、分裂國傢罪(第103條第1款) 三、煽動分裂國傢罪(第103條第2款)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五、顛覆國傢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六、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七、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八、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九、叛逃罪(第109條) 十、間諜罪(第110條)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十二、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二、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三、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六、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七、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八、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第2款)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十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十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十六、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十七、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十八、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十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二十、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第1款) 二十一、招募、運送恐怖活動人員罪(第120條之一第2款) 二十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二) 二十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第120條之三) 二十四、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 二十五、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製度實施罪(第120條之四) 二十六、強製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第120條之五) 二十七、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120條之六) 二十八、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二十九、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三十、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三十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三十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三十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三十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三十五、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三十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1款) 三十七、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 三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三十九、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第128條第2款、第3款) 四十、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四十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四十二、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四十三、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四十四、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四十五、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一) 四十六、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1款) 四十七、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 四十八、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四十九、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五十、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五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五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五十三、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五十四、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一、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第140條) 二、生産、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三、生産、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四、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五、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六、生産、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七、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第146條) 八、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九、生産、銷售不符閤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第1款) 二、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三、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款) 四、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五、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款)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第2款) 七、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3款) 八、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第1款) 九、走私廢物罪(第152條第2款) 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二、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罪(第159條)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七、虛假破産罪(第162條之二) 八、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九、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第1款) 十、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款) 十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十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十三、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十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十六、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第169條) 十七、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僞造貨幣罪(第170條) 二、齣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三、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四、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五、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七、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第2款) 八、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5條之一) 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十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條之一第1款) 十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一第2款) 十四、僞造、變造國傢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十五、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第1款) 十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 十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 二十、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閤約罪(第181條第2款) 二十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 二十二、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 二十三、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 二十四、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二十五、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二十六、違規齣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二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二十八、騙購外匯罪(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二十九、逃匯罪(第190條) 三十、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一、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二、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三、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四、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五、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六、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七、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八、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 一、逃稅罪(第201條) 二、抗稅罪(第202條)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四、騙取齣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六、虛開發票罪(第205條之一) 七、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八、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十、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 十一、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十二、非法齣售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十三、非法齣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十四、持有僞造的發票罪(第210條之一) 第七節侵犯知識産權罪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四、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五、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六、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第218條) 七、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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