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评分(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评分(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评分(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评分(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评分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评分(2010年1月11日法-释[2010]1号)
评分(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评分(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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