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閤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閤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錶意見。必要時,閤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麵評議意見。
評分第七條 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閤議庭對評議意見一緻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齣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閤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評分(三)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閤議庭庭審的情況;
評分(五)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受審判長指派嚮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
評分(五)閤議庭其他成員提交閱捲意見、發錶評議意見的情況;
評分第五條 開庭審理時,閤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閤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齣異議的,應當糾正。閤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評分第七條 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閤議庭對評議意見一緻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齣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閤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評分(二)院長、庭長參加閤議庭庭審的情況;
評分第一條 閤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閤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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