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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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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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63826
版次:2
商品编码:11118140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2-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743
字数:723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蔷《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属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和人格权
第二节 人格权的性质
第三节 人格权的特点
第四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五节 人格权的分类
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第七节 人格权的产生与消灭
第二章 人格权法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五节 人格权法的体系
第六节 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三章 人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古代法中的人格权
第二节 中世纪的人格权制度
第三节 近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
第四节 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
第五节 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第五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第五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一节 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
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六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第一节 人格权的行使
第二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三节 人格权的限制
第七章 人格权商品化
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概述
……
第二编 分论
第三编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精彩书摘

笔者认为,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支配性:首先,应当承认,人格权的支配性与财产权的支配性有所不同,不能将支配等同于主体对客体的绝对主宰和自由处分。支配往往意味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直接关系,即权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对其权利客体管领和处理,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他人积极行为的辅助。但是,人格权所具有的处分权能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将支配性理解为主体对客体自由地享有处分的权利,则人格权中的支配与财产权中的支配含义是不同的,否则,可能将人格作为任意支配的客体对待,从而使得人本身的价值受到了贬损。但是,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具有支配性,其原因在于:第一,人格利益被支配首先意味着权利人无须他人的介入,且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如果此种处分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然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是,这并不否认人格权所具有的支配性。第二,人格权与人格利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无须其他人协助即可实现,仅依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的内容。第三,也正是因为人格权具有支配性,所以,对于某一些人格权来说,其内容应包括专有使用权。如肖像权人和姓名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姓名,并有权有偿或无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姓名,如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肖像或姓名做广告等。通过行使专有使用权,主体可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当然,并非所有的人格权都包括专有使用权,如名誉权就不具备此种内容。
但是,人格权具有支配性并不意味着对人格可以任意地处分,人格权大多是不能处分的,例如,生命不可抛弃,自由不可转让。如果通过法律行为非法处分人格,可能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五、防御性
所谓防御性,主要表现在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特殊救济措施之上。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人格利益,目的在于维护主体生命、身体的安全和健康,人格权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免受他人的侵扰,这是一种对消极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人格权也可以称为禁止权。因此,在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手段来维护人格权利的圆满性,例如,在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维护其自身的名誉并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使主体对其姓名或名称、肖像等人身专有标志的利益得以维护,使主体从事社会交往活动的安全利益如隐私等得到保护。此外,对个人信息等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种特殊的防御措施,例如,通过请求义务人进行信息的更正等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前言/序言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周旺法学文集:比较法学研究与中国法治建设 图书简介 本卷精选了著名法学家周旺教授多年来在比较法学、宪法学、民法学以及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研究成果。周旺教授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现实关怀,致力于在宏大的历史视野下,审视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并在跨文化比较的视角下,为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富有洞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引。 本书并非简单地对单一法领域的既有文献进行汇编,而是通过一系列精心组织的专题,勾勒出周旺教授“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这一核心学术脉络。全书内容丰富,结构严谨,涵盖了从比较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移植与本土化的深入探讨,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的宪法学反思。 第一编:比较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 本编重点探讨了比较法学的理论基石与研究范式。周旺教授对西方比较法学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批判性地分析了孟德斯鸠、萨维尼等经典学派的贡献与局限。他强调,现代比较法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现象的罗列对比,而应深入到法律背后的文化、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中去探寻其深层逻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编详细阐述了周旺教授倡导的“功能主义比较法”与“文化嵌入式比较法”相结合的研究路径。他认为,在跨国比较中,必须警惕“法律原教旨主义”,即单纯追求西方模式的移植。相反,应当将法律制度的“功能”与其所处的“文化土壤”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准确评估某一制度在中国语境下产生预期效果的可能性与适应性。本编中的多篇论文,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私法自治、合同解释等方面的差异,深入剖析了文化差异如何形塑法律规范的生命力。 第二编:法律移植、适应与中国化进程 本编是全书最具现实意义的部分,聚焦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全球化挑战,如何审慎地引入和改造外部法律制度。周旺教授的研究深入剖析了中国在引进外来法律制度过程中所经历的“适应性张力”。 他着重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领域中的制度移植经验。例如,在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借鉴过程中,他不仅关注了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的文本规定,更深入探讨了中国特有的政府干预模式、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市场信用体系的缺失,如何使得纯粹的技术性移植难以奏效。周旺教授提出了“渐进式创新”与“制度包容性”的观点,主张在吸收外部经验时,必须保留中国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被动接受”的倾向。 此外,本编还收录了周旺教授关于“法律本土化”的经典论述。他认为,法律的本土化不仅是术语的翻译,更是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与法律实践的深度融合。通过对特定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变异的个案分析,他揭示了制度移植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能否有效地嵌入中国社会治理的复杂网络之中。 第三编:宪法视野下的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 本编将视野从具体部门法提升至宪法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周旺教授认为,所有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必须以宪法精神为指引,尤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宪法学和比较法的结合尤为重要。 他系统梳理了现代国家宪法中关于“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并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进行阐释。本编中关于“法治的中国道路”的论述,强调了中国在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艺术,这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模式的独特探索。 周旺教授对中国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考察,探讨了如何通过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透明的行政决策过程,有效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他特别关注了新兴的数字治理背景下,如何从宪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构建适应未来挑战的数字主权与数据保护框架。 第四编:民法与社会伦理的交织 虽然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深入的民法条文分析,但周旺教授关于民法与社会伦理互动的论述,体现了他对法律“人本”关怀的坚持。本编选入了周旺教授关于私法领域中价值冲突解决的几篇重要文章。 他通过对合同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趋势进行比较研究,论证了法律如何回应社会伦理的变迁。例如,在对“社会公德”这一法律保留条款的解释上,周旺教授主张采用一种动态的、与时俱进的比较视角,理解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对“正当性”的界定,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精细的价值判断尺度。这部分的论述,体现了其法律研究既有宏观的制度建构,又不失对个体权益微观体贴的特点。 结语 《比较法学研究与中国法治建设》不仅是周旺教授学术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观察中国法治现代化复杂图景的一面镜子。全书的论述逻辑清晰,论证严密,不仅对法学研究者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对于从事立法、司法和涉外法务工作的实践者而言,亦能提供深刻的启发和跨越制度障碍的智慧。本书展现了中国学者在融入全球法学对话的同时,坚定立足本土、探索中国独特法治道路的学术担当。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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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我最大的感受是,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纯粹的法律著作,更像是一次深刻的社会观察与人文关怀的体现。王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细致入微地剖析了人格权这一在当代社会日益凸显的法律概念。从隐私权、名誉权到肖像权、姓名权,再到如今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每一项权利的演变都与社会生活的变迁息息相关。书中对于这些权利在信息时代可能面临的新挑战,比如数据泄露、网络暴力、深度伪造技术对肖像权的影响等,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前瞻性的思考。我特别欣赏的是,王先生在论述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同时,并没有忽略对这些权利背后所承载的个体尊严和自由的价值的强调。他并非生硬地讲解法律条文,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们这些普通读者也能清晰地理解人格权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我们所应有的法律武器。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人”这个主体,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对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启迪,让法律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条文,而是触手可及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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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如同与一位循循善诱的智者进行一场思想的对话。这本书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知识普及,更像是在引导我们进行一次关于“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深度反思。王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将复杂的人格权概念抽丝剥茧,清晰地呈现于读者面前。他不仅梳理了人格权在中国法制发展中的历史脉络,更重要的是,他敏锐地捕捉到了信息技术革命对人格权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在讨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界定和保护时,王先生提出的观点既具有理论的深度,又饱含实践的关照。他没有停留在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简单解读,而是深入探讨了新技术可能带来的新型侵权形式,并就如何构建更有效的法律屏障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经典案例的分析,这些案例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也让我们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够清晰地理解人格权保护的现实意义。这本书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规则,更是维护个体尊严、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评分

读完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我深感受益匪浅,这本书以其宏大的视野和深刻的洞察力,将人格权法这一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展现在我面前。王先生凭借其卓越的学术功底,对人格权的起源、发展及其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演变进行了系统而详尽的梳理。我特别欣赏书中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深入探讨。他不仅剖析了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侵权风险,如算法歧视、个人信息滥用等,更重要的是,他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思考和建设性的建议,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书中对诸多典型案例的分析,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而富有生命力,使我能更直观地理解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面临的挑战。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学术上的严谨性,更在于它所传递的人文关怀和对个体尊严的强调。它引导我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视法律与社会、技术之间的关系,并深刻认识到,在追求社会发展的同时,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是不可动摇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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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给我的感觉是,它不仅是一本面向法学专业人士的权威著作,同时也是一本能够引起普通读者深度思考的优秀读物。王利明先生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学养,将人格权这一在现代社会日益重要的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解读。我个人尤其被书中对于人格权在信息时代面临的挑战的分析所吸引。例如,关于个人数据如何被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探讨,以及在社交媒体时代,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边界的模糊化,王先生都给出了非常精辟的分析。他不仅指出了问题所在,还从立法、司法和个人意识层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这本书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将复杂的法律理论用相对易懂的语言阐释出来,并结合大量鲜活的案例,让读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人格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信息时代的公民权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了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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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它展现了王利明先生在人格权法领域无可匹敌的学术造诣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这本书的结构设计非常巧妙,从基础理论的梳理,到具体人格权类型在不同社会情境下的发展演变,再到前沿性问题的深入剖析,层层递进,逻辑清晰。尤其是在讨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性时,王先生提出的观点极具启发性。他不仅指出了现有法律框架可能存在的不足,还对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书中对大量案例的引用和分析,使得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鲜活具体,让读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我尤其赞赏的是,王先生在论述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格权的保护置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核心地位。他的文字虽然专业,但又不乏温度,能够引导读者从法律的视角审视社会现象,并思考我们应如何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尊重和保护个体尊严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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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主要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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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主要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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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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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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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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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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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主要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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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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