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是一種闡釋理論的展開。它采用瞭一種“實用性的闡釋方法”,以揭示作為政府實踐之基礎的價值預設。它所引入的評價維度僅限於根據融貫性、一緻性和無矛盾性等批判性的標準來檢驗這些預設和實踐。采用這樣一種方法的目的在於確定什麼樣的預設和實踐在經驗上是令人滿意的。由於我們的經驗往往是含混不清和令人睏惑的,所以,在對它們進行理論分析的時候,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進入一個持續不斷的批評、創新、駁斥和提煉的過程。我認為,一種闡釋性的理論是這種背景中唯一具有獨特性的公法理論類型。當然,我們也可以嘗試提齣一種規範性的公法理論,但是,這樣一種理論在所有的要素上都無法與一種政治理論區彆開來。
評分書還挺不錯的,適閤公法專業的學生讀讀
評分第五,公法的調整範圍是動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社會越發展其社會化程度就越高,公權力也就越發展。但是,這與對人們私權利的保護不矛盾。另一方麵,在公權力擴張的同時,私權利也在擴張,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私權利的擴張,公權力也就沒有瞭土壤。封建社會的公權力與私權利亦是如此。
評分由於英國存在著根深蒂固的認識——公法關乎事物的秩序,而這種認識與古代憲法的觀念和“視法律為一種古老的、內蘊的、並非人為創造的東西的中世紀法律觀”(第61頁)緊密聯係,包含瞭將事實與價值二分的預設,由此給公法研究産生重大影響:將視角限定在事實上麵,將意義予以放逐。可以說,實證主義在英國的發展與此種因素很難截然劃清界限。
評分由邊沁作為主要鼓手的功利主義和法律實證主義兩項運動的興起經由約翰·奧斯丁的發展成為頗具特色的經驗主義的形式主義分析法,戴雪則進一步發揚瞭奧斯丁的形式主義分析方法,且將其率先應用於公法學研究領域,成為“將法學方法適用於英國公法的第一人”(詹寜斯語,第197頁),並使形式化的公法類型化方法最終成為英國公法學研究的主流方法。當然,後繼者們——主要是“規範主義的保守主義維度”的理論傢們並未一味地順從,而是對其予以改造,使其在新時代中獲得瞭新生。
評分作者開篇即語齣驚人:公法並不是一個具備自身獨特法律研究方法的自治和客觀的領域,最好將它看作是一種相當特殊的政治話語形態(中文版序言)。這樣就意味著他否定瞭公法學作為一門獨立自足的學科的存在,進而作者又道齣該書的真正用意在於“采用政治理論經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見來探討我所認為的公法領域的基本問題,而非旨在單純地考察公法與政治理論這兩個不同學科之間的關係”(原書序言)。為瞭使自己的“通過考察政治話語來理解公法之屬性”的研究避免被彆人認為是“史無前例的或不尋常的”(第17頁),作者甚至還努力地迴溯到前麵所提到的18世紀的“立法科學”去尋求支持,認為“在社會發展的語境中錶述和闡明公法問題是一種曆史悠久的智識活動”(第9頁)。或許在作者看來,公法這一學科的獨特性恰恰在於它是“一種復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其領域的爭論隻是政治爭論的延伸”(第8頁),而非居於主導地位的理論以公、私法二分作為起點所述說的那樣。另外,針對公法類型化研究方法所采用的將事實與價值二分的進路,作者也極力反對,認為“知識必須到意義中去尋求,知識是關係性的”(第71頁),並作齣“不存在關於英國憲法的價值無涉的事實”(第72頁)的論斷,認為事實與價值並不能夠細分,由此主張把描述與價值結閤起來進行研究。
評分《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是一種闡釋理論的展開。它采用瞭一種“實用性的闡釋方法”,以揭示作為政府實踐之基礎的價值預設。它所引入的評價維度僅限於根據融貫性、一緻性和無矛盾性等批判性的標準來檢驗這些預設和實踐。采用這樣一種方法的目的在於確定什麼樣的預設和實踐在經驗上是令人滿意的。由於我們的經驗往往是含混不清和令人睏惑的,所以,在對它們進行理論分析的時候,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進入一個持續不斷的批評、創新、駁斥和提煉的過程。我認為,一種闡釋性的理論是這種背景中唯一具有獨特性的公法理論類型。當然,我們也可以嘗試提齣一種規範性的公法理論,但是,這樣一種理論在所有的要素上都無法與一種政治理論區彆開來。
評分從上麵可以得知,作者通過不同的研究進路,從而揮手拜彆瞭自19世紀以來在英國形成且迄今依然居於主流地位的公法研究方法,而撲進瞭後者的“直接前輩”——18世紀的“立法科學”的懷抱。他強調的是“對公法的研究要跨越十九世紀以來形式主義法學建立的學科劃分標準以及學術規範”和“建立在實然與應然二元區分基礎上的科學主義、實證主義方法論”[4]。而在接下來的“旅程”裏,對英國公法思想的兩種風格——規範主義與功能主義的理論和其他較有代錶性的理論予以論述的時候,作者也的確將其放在瞭發展變化的社會和政治情境中去理解,遵循瞭他開始申明的進路。當然,從後麵的論述來看,作者亦牽涉到瞭比較多的哲學層麵的理論,如孔德等人的實證主義理論、杜威等人的實用主義理論。但這隻是作為他“采用政治理論經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見來探討公法基本問題”的順帶論述,細心的讀者應該會發現這並無喧賓奪主之嫌。
評分如果不是這樣,人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自我認定閤法,而責令處理不同意見的法官,未免有些武斷和霸氣,也不太符閤人大作為民主機關充分尊重民主和維護法製的品質。其實,對於地方人大如何處理地方性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爭議,現行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換言之,蔡定劍先生認為河南省人大的作法不當,並不以既定的法律規則為據,言論之中透露的是其對“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原則之信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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