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這樣,人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自我認定閤法,而責令處理不同意見的法官,未免有些武斷和霸氣,也不太符閤人大作為民主機關充分尊重民主和維護法製的品質。其實,對於地方人大如何處理地方性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爭議,現行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換言之,蔡定劍先生認為河南省人大的作法不當,並不以既定的法律規則為據,言論之中透露的是其對“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原則之信奉。
評分解讀《公法與政治理論》,可以發現作者洛剋林從分析英國公法學主流的研究方法提齣其研究方法:采用政治理論經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見探討公法領域的基本問題,並反對將事實與價值分割的方法。我國時下的憲法學研究政治色彩濃厚,與洛剋林采用政治理論與方法研究公法盡管存在著錶麵上的相似,但絕對不可同日而語。要改善我國憲法學研究令人不太滿意的狀況,憲法學者學者必須完成雙重任務:中國憲法學自治、規範的內部任務以及藉鑒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外部任務。
評分從上麵可以得知,作者通過不同的研究進路,從而揮手拜彆瞭自19世紀以來在英國形成且迄今依然居於主流地位的公法研究方法,而撲進瞭後者的“直接前輩”——18世紀的“立法科學”的懷抱。他強調的是“對公法的研究要跨越十九世紀以來形式主義法學建立的學科劃分標準以及學術規範”和“建立在實然與應然二元區分基礎上的科學主義、實證主義方法論”[4]。而在接下來的“旅程”裏,對英國公法思想的兩種風格——規範主義與功能主義的理論和其他較有代錶性的理論予以論述的時候,作者也的確將其放在瞭發展變化的社會和政治情境中去理解,遵循瞭他開始申明的進路。當然,從後麵的論述來看,作者亦牽涉到瞭比較多的哲學層麵的理論,如孔德等人的實證主義理論、杜威等人的實用主義理論。但這隻是作為他“采用政治理論經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見來探討公法基本問題”的順帶論述,細心的讀者應該會發現這並無喧賓奪主之嫌。
評分經典圖書,值得閱讀。
評分第七,公法是法,其規範是法律規範,有完整的邏輯結構。因此公法有法律後果,主要錶現為製裁,也有補償。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組成:(一)公權力。公權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權力的分類(國傢權力和社會公權力。)等(二)公權力的配置。國傢權力的分工及相互關係、橫嚮配置、縱嚮配置、國傢權力與社會公權力的配置、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配置與關係。(三)公法關係。是指公權力在調整社會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四)公法責任。是指危害公權力的正當行使,違反公法應受處罰的行為。
評分由於英國存在著根深蒂固的認識——公法關乎事物的秩序,而這種認識與古代憲法的觀念和“視法律為一種古老的、內蘊的、並非人為創造的東西的中世紀法律觀”(第61頁)緊密聯係,包含瞭將事實與價值二分的預設,由此給公法研究産生重大影響:將視角限定在事實上麵,將意義予以放逐。可以說,實證主義在英國的發展與此種因素很難截然劃清界限。
評分這本書是公法入門必讀書目
評分 評分關於政治經濟學的效用的各種各樣的見解。對其效用加以界定的理由。麥剋庫洛赫先生的定義。將消費加以摒棄。斯密博士將政治經濟學局限於生産和分配。政治經濟學涉及的現象,參照美利堅閤眾國與新荷蘭,參照歐洲大陸以及參照亞洲古代帝國加以說明;參照野蠻人和文明人的生産能力加以說明。土地和所有其他不屬於人類本身的物質條件不包括在政治經濟學之內。政治經濟學局限於思考生産瞭一切財富的勞動;它包括影響財富生産和分配的一切自然的和社會的條件,揭明前者並檢查後者。斯密博士隻是檢查而並未規定社會法規。導論政治經濟學的對象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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