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 黄素梅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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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惟吾德馨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8863
商品编码:28661062397
丛书名: 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

具体描述

各国国内税法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尽相同,有的将其视为纳税虚体,即合伙企业所得并非由合伙企业而是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有的将其视为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企业纳税;有的将国内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将国外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当对合伙企业跨国所得进行国际课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缔约方对合伙企业的协定优惠资格、所得定性等看法不一,导致双重征税或者不征税,使双边税收协定目的落空。尤其是许多跨国企业通过混合错配的安排,利用合伙企业这种混合实体达到规避税收之目的,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本书就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及其跨国所得的适用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各国对合伙企业给予的税收待遇、合伙企业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交易所得的课税、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及其跨国所得的征税等问题,结合我国缔结的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以及我国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的情形,对如何正确就合伙企业这种混合实体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了分析。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合伙企业的纳税地位与定性冲突

一、合伙企业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的纳税地位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加拿大

(五)法国

(六)荷兰

(七)西班牙

二、合伙企业的定性冲突

(一)定性冲突的含义

(二)定性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定性冲突的不同情形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

一、《范本》意义上的“人”和“居民”

(一)《范本》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人”

(二)《范本》第4条意义上的“居民”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四)各国对合伙企业居民身份确定的现行规则

(五)美国税收示范协定下的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二、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给予相同定性时的协定资格

(一)涉及两国的情况

(二)涉及三国的情况

三、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给予不同定性时的协定资格

(一)对合伙企业协定资格的不同看法

(二)德国解决因合伙企业定性冲突而引起的协定资格

问题的办法

(三)《报告》对来源国的建议

(四)针对“缔约国另一方的定性具有约束作用”原则的

不同看法

第三章《报告》有关解决定性冲突方法的检讨

一、涉及两国的情况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来源国

被视为纳税实体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实体,在来源国

被视为纳税虚体

二、涉及3国的情况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人

居住国和来源国被视为纳税实体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和来源国被视为纳税虚体,

有来自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的第三国合伙人

(三)所在地国和来源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合

伙人居住国将其视为纳税虚体

第四章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一、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纳税地位时所得的定性与

课税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实体,在合伙人

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人

居住国为纳税实体

二、缔约国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时所得的课税

(一)利润所得

(二)特别报酬

第五章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一、中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收制度

(一)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税收待遇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规定及其适用

(一)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规定

(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附录: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本

 


《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图书简介 引言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跨国投资与经营已成为常态。在中国经济与世界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投资和经营主体,其跨境活动的日益频繁,带来了复杂的税收挑战。其中,如何准确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投资环境,成为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黄素梅教授的《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正是聚焦于这一重要议题,以严谨的学术视角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对这一复杂而关键的领域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剖析。 本书并非对现有税收协定条文的简单罗列或阐释,而是深刻洞察了合伙企业在国际税收协定框架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同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穿透性”原则,使其收益在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来自不同税收管辖区的双重征税,尤其是在合伙人层面。双边税收协定作为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关系、消除重复征税、防止税收规避而签署的法律文件,其对合伙企业的适用,涉及实体性税收协定条款的解读、合伙企业法律形态的识别、以及各国税法的对接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本书的研究,旨在填补国内学术界在此领域的空白,为立法者、税收征管者、企业经营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参考。黄素梅教授通过对大量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法规、学界观点以及典型案例的梳理与分析,系统地构建了双边税收协定应用于合伙企业问题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关键难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核心内容与研究路径 本书的研究并非孤立地探讨税收协定,而是将其置于合伙企业这一特定法律实体和国际税收协调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研究路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合伙企业概念与特性的国际税收视角辨析: 本书首先从国际税收的视角出发,深入辨析合伙企业这一法律形态。与传统公司制企业不同,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下,往往被视为“透明”的实体,其利润直接归属于合伙人,由合伙人承担税收责任。这种“穿透性”的处理方式,是理解税收协定适用的关键前提。黄素梅教授详细阐述了不同国家对合伙企业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这种界定如何影响其在税收协定下的身份认定。书中会深入分析,当一家位于A国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中包含B国的居民时,A国和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将如何对待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合伙人的所得。 2. 双边税收协定基本原则及其与合伙企业制度的内在张力: 本书对双边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如避免双重征税、税收豁免、税收抵免、非歧视原则等进行了系统梳理。随后,重点聚焦于这些基本原则在应用于合伙企业时所产生的内在张力。例如,传统的税收协定条款,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在设计时更多地是针对公司制企业。当这些条款应用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时,如何准确界定“股息”的性质,如何判断利润分配的受益所有人,以及如何处理合伙人获得的“利润分配”与税收协定中“股息”的对应关系,都成为研究的焦点。本书将详细探讨,是否需要对税收协定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类比解释”或“目的性扩张”,以更好地适应合伙企业“穿透性”的税收特征。 3. 主要税收协定条款对合伙企业适用的具体分析: 本书对税收协定中最常见的条款,如所得税条款、财产收益条款、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进行了逐一的深入分析,研究其在双边税收协定框架下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的适用性。 所得税条款(如“营业利润”条款):探讨合伙企业在对方税收管辖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如何根据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规则,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分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在性质上是否可以等同于公司股息,以及如何判断这些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书中可能会详细讨论,若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并非基于其出资额,而是基于其他分配比例,将如何影响税收协定优惠的适用。 财产收益条款:研究合伙企业转让不动产、动产以及股权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以及根据税收协定应如何征税。 其他所得条款:对于不属于前述明确列举的所得,探讨如何根据税收协定的“其他所得”条款进行处理。 4. 合伙企业跨境投资中的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还高度关注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将探讨在设计跨境合伙企业投资结构时,如何有效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整体税负。同时,也会重点提示合伙企业在跨境经营中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例如: “穿透性”原则的运用与误读:合伙人可能因为不了解“穿透性”原则,导致在多个税收管辖区重复申报和缴纳税款。 受益所有人原则的挑战:在利润分配的安排上,可能因为未能妥善证明受益所有人,而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甚至遭遇反避税措施。 常设机构认定的争议: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对方税收管辖区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引发一系列税收义务。 税收协定滥用的规避:如何避免因不当的税收安排,而被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从而失去协定待遇。 5.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状况分析: 本书会结合中国实际,深入分析中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欧洲国家、亚洲国家等)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特别是近年来修订的协定,在对合伙企业适用方面的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协定的措辞和解释,揭示其在处理合伙企业问题上的异同,以及可能存在的“税收洼地”或“税收盲点”。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深入研究,本书将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这可能包括: 对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如何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中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原则。 对税收征管实践的指导:为税务机关在审查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待遇时,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指引。 对税收协定谈判的参考:在未来修订或签署税收协定时,如何更充分地考虑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以促进跨境投资的健康发展。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的价值在于其前瞻性和系统性。黄素梅教授的这项研究,不仅是对国际税收领域一个重要而复杂问题的深入探索,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填补学术空白:国内学术界对于双边税收协定与合伙企业结合的研究相对较少,本书的出版将填补这一重要空白,为学界提供系统性的研究成果。 提升理论深度:本书并非简单地停留在条款解读层面,而是深入剖析了合伙企业“穿透性”原则与税收协定传统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和潜在冲突,提出了独到的理论见解。 强化实践指导:本书的研究成果直接面向实践,为企业在跨境合伙投资中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实现合规经营。 促进政策完善:本书提出的政策建议,将为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税收协定谈判以及国内税收立法方面,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构建更公平、更高效的国际税收秩序。 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其跨境活动的复杂性日益凸显。黄素梅教授的《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刻的理论洞察和务实的实践关怀,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妥善处理双边税收协定与合伙企业适用的复杂关系,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引。本书的出版,无疑将成为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的必读之作,对于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吸引外资,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长远的积极意义。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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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企业跨境投资的法律从业者,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系统性解答“双边税收协定如何与合伙企业这一独特法律形式相结合”问题的著作,而黄素梅女士的这部作品,恰恰满足了我的这一期待。书中对合伙企业这一概念在不同法域下的演变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并以此为基础,详细阐述了税收协定在处理跨境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时所面临的挑战。作者巧妙地运用了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比了中国与其他主要经济体在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上的异同,并着重分析了在税收协定框架下,如何避免对合伙企业的双重征税或非征税。书中对一些特定行业,例如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跨境合伙投资模式,在税收协定适用上的特殊性,也进行了探讨,这对于实务操作而言,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读完这本书,我对合伙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税收体系中的定位有了更清晰的理解,也对如何进行合规的跨境税务筹划有了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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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说,这本书的洞察力着实令人惊艳。黄素梅女士在《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中,成功地将一个看似颇为冷僻的法律领域,阐释得生动而富有启发性。书中对于不同国家税收协定在解释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跨境税负,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她不仅引用了大量的国际税收条约文本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解释性文件,更重要的是,她能够将这些复杂的国际规则,转化为读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并与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我特别喜欢她探讨的关于“实质性利益测试”等概念如何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情形,这对于理解一些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边界至关重要。书中对一些国际税务实践中的争议点,例如合伙企业是否会被视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以及不同税务管辖区对此的判断标准,都进行了深入的辨析。这不仅拓宽了我的国际税收知识面,也让我对合伙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法律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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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能够引发深度思考的法律学术著作。黄素梅女士在《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中,以其卓越的分析能力,揭示了双边税收协定在面对合伙企业这一日益普遍的跨境投资工具时所存在的复杂性和挑战。本书不仅仅是对文本的解读,更是对实践的探索。作者深入剖析了税收协定如何应对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收益分配、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等方面的特殊性。书中对一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以及如何在跨境交易中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都进行了细致的论述。我特别赞赏本书对相关法律判例的深入研究,以及作者在这些判例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升华。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税收协定与合伙企业关系的新视角,也为我们应对日益复杂的跨境税务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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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本书的学术深度和研究价值非常突出。作者黄素梅女士在《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中,以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观察力,为我们呈现了一场关于国际税收与企业法律形式交叉领域的思想盛宴。书中对税收协定项下“受益所有人”制度如何适用于合伙企业,以及如何判断合伙企业的“实质性经营”等问题,进行了极为详尽的分析。她不仅引用了大量的学术文献和案例,还对一些国际税务组织(如OECD)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本书的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从宏观的国际税收原则,到微观的合伙企业特定条款的适用,层层递进,引人入胜。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税收协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理解偏差的分析,这对于促进国际税收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评分

这是一本我最近读到的、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专著,它深入探讨了“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由黄素梅女士撰写,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最让我赞赏的是其宏大的理论视野与严谨的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税收协定文本的字面解读,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合伙企业这一在中国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过程中日益重要的法律实体。从合同法、公司法等基础性法律框架出发,黄女士清晰地勾勒出合伙企业在中国法下的独特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层层剥茧,分析了税收协定在面对这种非典型企业形态时所遇到的理论挑战和实践困境。她详细梳理了税收协定在跨境所得分配、税收管辖权确定等核心条款时,如何与合伙企业的穿透性征税原则、合伙人责任等特征进行衔接。尤其是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引用的案例虽然不一一赘述,但其分析逻辑之清晰、论证之有力,让我受益匪浅。本书的出版,无疑为正在积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涉及合伙投资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指引和风险防范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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