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国内税法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尽相同,有的将其视为纳税虚体,即合伙企业所得并非由合伙企业而是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有的将其视为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企业纳税;有的将国内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将国外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当对合伙企业跨国所得进行国际课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缔约方对合伙企业的协定优惠资格、所得定性等看法不一,导致双重征税或者不征税,使双边税收协定目的落空。尤其是许多跨国企业通过混合错配的安排,利用合伙企业这种混合实体达到规避税收之目的,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本书就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及其跨国所得的适用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各国对合伙企业给予的税收待遇、合伙企业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交易所得的课税、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及其跨国所得的征税等问题,结合我国缔结的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以及我国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的情形,对如何正确就合伙企业这种混合实体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了分析。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合伙企业的纳税地位与定性冲突
一、合伙企业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的纳税地位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加拿大
(五)法国
(六)荷兰
(七)西班牙
二、合伙企业的定性冲突
(一)定性冲突的含义
(二)定性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定性冲突的不同情形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
一、《范本》意义上的“人”和“居民”
(一)《范本》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人”
(二)《范本》第4条意义上的“居民”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四)各国对合伙企业居民身份确定的现行规则
(五)美国税收示范协定下的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
二、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给予相同定性时的协定资格
(一)涉及两国的情况
(二)涉及三国的情况
三、缔约国对合伙企业给予不同定性时的协定资格
(一)对合伙企业协定资格的不同看法
(二)德国解决因合伙企业定性冲突而引起的协定资格
问题的办法
(三)《报告》对来源国的建议
(四)针对“缔约国另一方的定性具有约束作用”原则的
不同看法
第三章《报告》有关解决定性冲突方法的检讨
一、涉及两国的情况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来源国
被视为纳税实体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实体,在来源国
被视为纳税虚体
二、涉及3国的情况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人
居住国和来源国被视为纳税实体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和来源国被视为纳税虚体,
有来自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的第三国合伙人
(三)所在地国和来源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合
伙人居住国将其视为纳税虚体
第四章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一、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纳税地位时所得的定性与
课税
(一)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实体,在合伙人
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
(二)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国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人
居住国为纳税实体
二、缔约国都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时所得的课税
(一)利润所得
(二)特别报酬
第五章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一、中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收制度
(一)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税收待遇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规定及其适用
(一)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规定
(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附录: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本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企业跨境投资的法律从业者,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系统性解答“双边税收协定如何与合伙企业这一独特法律形式相结合”问题的著作,而黄素梅女士的这部作品,恰恰满足了我的这一期待。书中对合伙企业这一概念在不同法域下的演变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并以此为基础,详细阐述了税收协定在处理跨境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时所面临的挑战。作者巧妙地运用了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比了中国与其他主要经济体在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上的异同,并着重分析了在税收协定框架下,如何避免对合伙企业的双重征税或非征税。书中对一些特定行业,例如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跨境合伙投资模式,在税收协定适用上的特殊性,也进行了探讨,这对于实务操作而言,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读完这本书,我对合伙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税收体系中的定位有了更清晰的理解,也对如何进行合规的跨境税务筹划有了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评分我必须说,这本书的洞察力着实令人惊艳。黄素梅女士在《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中,成功地将一个看似颇为冷僻的法律领域,阐释得生动而富有启发性。书中对于不同国家税收协定在解释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跨境税负,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她不仅引用了大量的国际税收条约文本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解释性文件,更重要的是,她能够将这些复杂的国际规则,转化为读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并与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我特别喜欢她探讨的关于“实质性利益测试”等概念如何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情形,这对于理解一些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边界至关重要。书中对一些国际税务实践中的争议点,例如合伙企业是否会被视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以及不同税务管辖区对此的判断标准,都进行了深入的辨析。这不仅拓宽了我的国际税收知识面,也让我对合伙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法律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评分这是一本能够引发深度思考的法律学术著作。黄素梅女士在《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中,以其卓越的分析能力,揭示了双边税收协定在面对合伙企业这一日益普遍的跨境投资工具时所存在的复杂性和挑战。本书不仅仅是对文本的解读,更是对实践的探索。作者深入剖析了税收协定如何应对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收益分配、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等方面的特殊性。书中对一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以及如何在跨境交易中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都进行了细致的论述。我特别赞赏本书对相关法律判例的深入研究,以及作者在这些判例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升华。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税收协定与合伙企业关系的新视角,也为我们应对日益复杂的跨境税务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和实践指导。
评分不得不说,这本书的学术深度和研究价值非常突出。作者黄素梅女士在《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一书中,以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观察力,为我们呈现了一场关于国际税收与企业法律形式交叉领域的思想盛宴。书中对税收协定项下“受益所有人”制度如何适用于合伙企业,以及如何判断合伙企业的“实质性经营”等问题,进行了极为详尽的分析。她不仅引用了大量的学术文献和案例,还对一些国际税务组织(如OECD)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本书的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从宏观的国际税收原则,到微观的合伙企业特定条款的适用,层层递进,引人入胜。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税收协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理解偏差的分析,这对于促进国际税收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评分这是一本我最近读到的、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专著,它深入探讨了“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的适用研究”,由黄素梅女士撰写,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最让我赞赏的是其宏大的理论视野与严谨的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税收协定文本的字面解读,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合伙企业这一在中国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过程中日益重要的法律实体。从合同法、公司法等基础性法律框架出发,黄女士清晰地勾勒出合伙企业在中国法下的独特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层层剥茧,分析了税收协定在面对这种非典型企业形态时所遇到的理论挑战和实践困境。她详细梳理了税收协定在跨境所得分配、税收管辖权确定等核心条款时,如何与合伙企业的穿透性征税原则、合伙人责任等特征进行衔接。尤其是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引用的案例虽然不一一赘述,但其分析逻辑之清晰、论证之有力,让我受益匪浅。本书的出版,无疑为正在积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涉及合伙投资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指引和风险防范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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