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法名著译丛。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是欧盟也是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除此以外,中国多年来在法律领域与德国进行紧密而相互信任的合作。一年一度的德中法治国对话就是这种合作的形式之一。在这一背景之下,有必要向中国的法学学者、教师、学生、法官、行政官员和咨询人员介绍最新的德国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这本著作是以已经出到第15版、翻译为多种语言的《一般经济行政法》教科书为基础撰写的教材,在德国还以CD形式出版。希望《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对中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的研究有所裨益。
目录
第一章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法律与经济之间的法律领域
第二章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章 国际与国外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
第四章 经济制度与经济行政学之间的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
第五章 德国、欧洲与国际经济制度
第六章 经济基本权利
第八章 政府的企业经营活动与政府采购
第七章 欧洲经济自由
第八章 政府的企业经营活动与政府采购
第九章 与经济宪法有关的国家和法律原则
第十章 经济宪法权限
第十一章 经济行政领域与对外经济行政法
第十二章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任务
第十三章 经济行政组织
第十四章 经济行政活动
第十五章 经济行政监督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法律与经济之间的法律领域
一、经济宪法是经济秩序的法律框架
(一)经济宪法是生产、服务和信息社会中的基本知识
对于国家、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和世界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而言,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在任何经济制度下,货物和服务都是紧缺的。任何共同体都对需求的满足以及为此所必要的基础设施承担责任。国民经济和微观经济、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活动,以及消费者的角色都受到经济法和行政法制度中基本规定的影响。
例子:以竞争和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法律制度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分别保护不同的对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必须保障竞争自由、职业自由和私有财产。
因此,经济行政法对法律人、经济学学者和企业管理者同等重要。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经济法给企业的行为设定了一个框架。而企业管理的本科和硕士课程就应当包括经济法的内容。此外,经济生活越来越法制化,越来越复杂,鉴于这种状况,法律人和经济学学者需要掌握系统的经济法基本知识,应当能够寻找和适用法律。特别是在生产、服务和信息社会中(参考新经济的特征),为了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导致经济代价的错误决定和损害,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具有重大意义。在这种意义上,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的课程还具有提供信息和进行预防的功能。
(二)经济私法、经济行政法和经济制裁法
本教程的内容为经济法。经济法分为经济私法、经济行政法和经济制裁法,它们具有不同的目标,完成不同的任务,具有不同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经济私法调整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股份所有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例子:买卖法,商法,公司法,卡特尔法,竞争法。
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各级政府,另外一方是企业和消费者。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还规定国家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内可以亲自经营公共企业。
例子:工商许可,工商限制。
经济制裁法规定违反经济私法和经济行政法的法律后果。在此需要区分不同的制裁类型。在经济私法中,如果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制裁可能是合同中规定的惩罚。轻微的违反经济行政法的行为通常作为违法行为处理,惩罚措施是罚款。相应的程序法是《违法行为法》。通常情况下,专门的经济行政法律在最后一部分都详细规定了处罚的权限,相应的主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例子:对于违反工商法律的制裁,《工商法》第144条以下的条文以及《餐饮场所法》第28条作出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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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体现了德国人的法律思维,需要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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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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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尝试尽可能清晰有力地陈述研究的意义。然而,毫无疑问,将来的研究很可能证明,本书中某些研究结论是错误的或有待确认的。但是我们坚持:学术研究——不是趣闻轶事,不是似是而非的信条,不是常识或日常经验——才应该是理解和评价我们决策成果的基础。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把趣闻轶事作为一种教学手段。在超过50年的学习和教学过程中,我们收集到的许多趣闻轶事都表明:人们关于决策的思考是如何系统性地与理性产生了偏离。有限认知能力的观点和我们对自己聪明程度的先入之见存在冲突。尽管大部分人愿意承认,我们的潜意识(对弗洛伊德主义者而言)、“动物性”(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而言)或头脑发热的本性可能会干扰我们的推理;但是,从根本上说,思维本身是一个存在瑕疵的、有局限性的过程,这一观点会令很多人不快。此外,许多人之所以拒绝承认思维的瑕疵,是因为他们坚持:我们在地球上为万物之主宰的地位是和我们的脑力相关的,这已经被我们的技术进步和人类文明所证实。然而,这个常识性的观点在几个方面都是有问题的。首先,尽管进化论总是被说成“最适者生存”,但其机制表述为“更适者生存”才比较确切。与其竞争者相比,在特定环境中有更高存活和繁衍概率的动物更可能把基因遗传给后代。与那些优化的物理或数学标准相比,成功的动物其实并不一定是最优的,只须比竞争者和先祖好上一点儿就足矣。即使根据特定环境的需要和生存要求来定义比较优势,即使人类的大脑确实使我们的祖先胜过相竞争的物种,那也不能证明它就是最佳的思考设备,只能证明它仅仅比别的设备稍微好一点而已。我们不妨用视觉系统和判断系统来类比说明:我们的视觉系统并没有设计成用来获取环境中最多的光学信息,它仅设计为获取正确数量的信息,以便在脑海中形成图像,并有效地实现生存繁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