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1、從法學視角研究中國古代史的海外漢學經典之作,全新瞭解中國古代的法製傳統和社會的運作規則,多次再版,繞不過的經典。
2、尖銳地指齣:中國傳統社會不是一個由法律來調整的社會,法律以刑法為重點,不重視保護個人利益與契約行為。
3、很早以現代法學視角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經典著作,甫一齣版就獲得學術界高度關注,在讀者、學者圈已建立學術地位和影響力,成為研究、學習中國法治史、中國古代史的書單中必有的經典。
4、總結中國古代律法之特徵,追溯國人法律觀念之淵源。法治話題始終是社會熱點,書中對中國法治傳統的總結對現實的法治建設有重要藉鑒意義。比如,傳統法律不重視民事行為,對於受到國傢損害的個人或團體利益法律根本不予保護,以及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復雜關係都還在影響著我們現在的法律狀況。
5、190個清朝案例展示,生動又充滿細節,能讓讀者對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運作、社會生態和風土人情有更親切、確鑿的認識,包括瞭古代社會官員犯罪、強占民女、戶籍製度、謀反大逆等罪責的處理,還包括毆授業師、褻瀆神明等稀奇古怪的案例信息。
《東鑒叢書·中華帝國的法律》是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教授剋拉倫斯·莫裏斯和漢學傢蔔德於1973年閤著的中國法律史經典著作,齣版以來已成為瞭解中國古代政治、法律、社會的必讀書。
本書以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開設的《中國法律思想》課程講義為基礎擴充而成,主要以清朝的法律為研究對象。全書分為三部分,第yi部分介紹瞭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情況和發展脈絡;第二部分從《刑案匯覽》裏挑選瞭190個典型案例進行具體評析;第三部分分析瞭《大清律例》在司法活動中的適用情況。在分析大量案例和文獻的基礎上尖銳地指齣:中國古代雖然製定瞭很多而且具有較高水平的法典,但傳統的中國社會卻不是一個由法律來調整的社會,法律以刑法為重點,不重視保護個人利益與契約行為。並集中探討瞭儒傢倫理與古代中國法律的關係等重要問題。
展讀此書,不但可以較全麵地瞭解中國古代的法製傳統,而且能對於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運作、社會生態和風土人情有更親切、確鑿的認識。
“東鑒叢書”還包括待齣的《尋求富強:嚴復與西方》《在傳統與現代性之間:王韜與晚清改革》《鬍適與中國的文藝復興:中國革命中的自由主義,1917—1937》《從民族國傢拯救曆史 : 民族主義話語與中國現代史研究》《日本的戰爭記憶與社會政治,1945—2005》等。
蔔德(Derk Bodde),著名漢學傢,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教授,馮友蘭先生《中國哲學史》和《中國哲學簡史》的英文譯者,還著有《中國物品西傳者》《中國思想西傳考》《托爾斯泰與中國》《古代中國的慶典》等書。
剋拉倫斯·莫裏斯(Clarence Morris),為已故的美國德剋薩斯大學教授,另著有《律師如何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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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
硃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著有《中國法律的艱辛曆程》等書。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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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yi篇 中國法律初論
第yi章 中國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清帝國的法典及其編纂史
第三章 刑事製度
第四章 司法製度
第五章 《刑案匯覽》
第六章 從《刑案匯覽》看中國的社會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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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清帝國案例評析
一 名例律類
二 吏律類
三 戶律類
四 禮律類
五 兵律類
六 刑律類
七 工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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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清帝國法律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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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參考書目
詞匯錶
譯後記
序
西方學者關於中國傳統法律的著述為數較少,而有關中國傳統法律的文獻資料卻浩如煙海。中國人在漫長的曆史過程中創造瞭一個復雜、詳備的法律體係。這一龐大的法律體係是土生土長的,隻是在19—20世紀它纔受到其他國傢一些法律理論的影響。中華帝國的第yi部法典頒布於公元前3世紀。該法典的起草者吸收瞭在此之前已經存在的更古老的法律,其中一些至少在3個世紀以前就已生效。此後帝國的每一朝政府都頒布瞭新的法典——有時隻是在前朝法典的基礎上修改增刪;有時則完全創新,製定一部全新的法典。中華帝國的zui後一部法典是於1740年(清乾隆五年)頒布的《大清律例》。與前此各朝的法典一樣,《大清律例》在清帝國也是惟一的一部法典。當然,中華帝國的法律文獻並不隻限於這些法典。此外還有大量被係統整理的案例報告匯集,一代又一代的中國學者以不同的方式來處理他們的法律遺産。
本書首先審視瞭中國法律發展的基本軌跡;然後翻譯、評析清帝國發生的190個典型案例;zui後從法律角度具體分析《大清律例》在帝國司法活動中的運用。
1959年9月,賓夕法尼亞大學東方研究係舉辦為期兩年的東方法律製度研討班。漢學教授(Derk Bodde)與我均為該研討班的成員。在研討班裏,蔔德博士講授瞭幾個月的中國法課程。他的演講開拓瞭以廣闊的文化尺度來研究中國法律的新領域。我想,這一新課題對於專門的法律研究者來說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我提齣,邀請W. 奧林·雷凱特博士(也是一名漢學傢),由我們三人閤作,在法學院開設中國法律思想課程。蔔德博士與雷凱特博士接受瞭我的建議。我們遂於1961年1月開講這一課程。在全美國的法學院中,開設中國法律課程,我們可能是第yi傢。開講以後,我們先後五次重復講述,並不斷充實新內容。本書即是對專為該課程第yi部分準備的材料深入研究的産物(該課程第二部分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這一部分材料的研究尚未完成,因而暫不能夠齣版)。
我們開始這項課程,先是由蔔德博士主持。他通過係統講授中國法律製度的起源、性質、觀念和司法程序,以及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嚮我們描述瞭中國法律自古代至清朝(1644—1911)的曆史與理論。本書的第yi篇即是由此中來。接下來由我主持的幾堂課,隨意地就本書第二篇中的某些案例加以分析。這方麵的分析構成瞭本書的第三篇。
第yi次開講這門課程時,我們要求學生們廣泛閱讀有關資料。起初,我們的案例資料是我從幾部英文著作中搜集到的簡單的摘要,比如阿拉巴斯特(Alabaster)的《中國刑法釋注》(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及《邸抄》(The Peking Gazette,翻譯作品)、馮·古利剋(Van Gulik)翻譯的《棠陰比事》等。很快我們就發現,僅僅依靠這些資料來源,尚不足以說明問題。因為這些資料並不具有正式法律文獻的性質,而隻是一種關於古代法律製度的說明性文獻。盡管這些資料在原書中對於說明各自的主題被恰到好處地援引、使用,但對於法學院專門法律課程來說,它們就顯得支離破碎、說服力不足瞭。
因此,我們決定由不完備的摘要與釋意轉嚮中文原始文獻。為此,蔔德博士選定瞭所有中文案例匯編中篇幅zui大、內容也zui為精良的《刑案匯覽》。《刑案匯覽》包括案例匯編三種,分彆於1834、1840、1886年編纂完成,共收集發生於1736—1885年間的案例7600件。這7600件案例中,絕大部分是由編纂者直接采自zui高司法機關——刑部。經過一段艱苦的篩選工作,我們終於從數量如此巨大的案例匯編中,精選齣190個案例,並譯成英文。這批材料先是用於課堂討論,後來被收入本書。在從7600件案例中選擇190件案例的過程中,我們遵循典型性與趣味性雙重標準。
我們邀請瞭一名年輕人在蔔德博士的指導下將《刑案匯覽》的目錄譯齣,就這樣,我們開始瞭《刑案匯覽》的翻譯工作。根據目錄,由我選擇那些估計有參考價值並具有特彆重要意義的節,再由那位年輕的翻譯者每節至少翻譯兩個案例。蔔德博士閱讀瞭翻譯的初稿,然後由我就每一個案例分彆提齣刪除或保留並再潤色的意見。我們希望通過由蔔德博士提供指導意見、由我進行法律上的編輯和修改這種方式,形成一個令人滿意的案例譯本。無論是蔔德博士還是我,都不能在案例方麵耗費很大的精力。我們都認為:整理教學材料將不會要求我們付齣更多、更艱苦的努力。對我來說,這一想法後來被證實。雖然我所承擔的那部分工作並非完全像我所設想的那樣簡單,但我所花費的精力並沒有過多地超齣起初的估計。
然而,在時間和精力方麵對蔔德博士的要求卻猛然增加。案例所使用的古代漢語晦澀難懂,使得翻譯工作非常艱難,尤其是我們所邀請的那位翻譯者既缺少對於《大清律例》的理解,又沒有關於中國法律史的基礎知識。雖然案例的初譯稿對我們仍有些幫助,但蔔德博士仍不得不花齣相當多的時間整理每一件案例。對於很多案例的譯稿,他都反復修改;zui後定稿並付梓的案例譯文中,有很多已與原初譯稿大不相同。他還決定在zui初選譯案例的基礎上,再補充一些必要的案例。補充案例中的相當一部分由蔔德博士本人親自翻譯。他還進一步補充瞭曆史和程序方麵的資料,這些也花費瞭蔔德博士的很多精力。這樣,對於蔔德博士來說,本來是作為一項具有趣味性的業餘工作,卻耗費瞭他許多個月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但即便如此,他的工作也沒結束。他撰寫的部分以及案例需要一些附錄、詞匯對照錶及參考書目,而這些工作又不是他人所能替代的。所有這些,使得蔔德博士成為這本閤著作品的主要作者。當然,我準備承擔起對於全書的編寫責任,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方麵的內容。然而,蔔德博士在第yi篇及第二篇中付齣瞭艱巨的勞動;後來我們修改瞭這兩篇的計劃,我承擔起這兩篇的編輯和顧問工作。在簡短的第三篇中,我們各自所起的作用與前兩篇正好相反,我撰寫初稿,在蔔德博士的幫助下,修改定稿。本書的“附錄”、“詞匯錶”及“參考文獻”全部由蔔德博士提供,隻是在“附錄1”中關於法文及中國法典的內容主要參閱現在西北大學法學院的沃納·寜博士(Dr. Werner Ning)的著作。“索引”由艾麗斯·H·弗雷(Alice H. Frey)夫人編寫,她還幫助我們閱讀瞭本書的校樣。
我們不會忘記為我們提供翻譯幫助的人,他們的努力促進瞭本書的完成。對於已故的陳世崇(F. S. Ch’ien)先生我們深錶感謝,他關於中華帝國及共和時期中國官僚體製的淵博知識,給我們提供瞭重要的幫助。我們還要對賓夕法尼亞大學範·皮爾特東亞收藏圖書館的南希·鄭繩武(Nancy Sheng-wu Cheng)夫人、薩剋其萬大學(the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的謝培智(P’ei-Chih Hsieh)先生、貝特斯學院(Bates College)的潘武素(音)先生錶示感謝。潘先生參考《刑案匯覽》,撰寫瞭一篇關於清朝法律程序的論文,該文對於本書第yi篇第五章的撰寫,提供瞭一定的幫助。現在達特茅斯學院的喬納森·米爾斯基博士(Dr. Jonathan Mirsky)用瞭一個夏天的部分時間參與一些案例翻譯稿的初步修改工作,特彆從英語文體方麵提供瞭幫助。
當然,我們很高興本書被列入哈佛大學齣版社“哈佛東亞法律研究叢書”。哈佛東亞研究中心(the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at Harward)主任費正清教授(Pro. John K. Fairbank)及哈佛法學院孔傑榮教授(Pro. Jerome A. Cohen)幫助我們將本書介紹到該叢書,對此我們深錶感謝。科恩教授及其助手薑永方(Yung fang Chiang)先生對於本書第yi篇、第二篇中的某些問題提齣瞭可貴的意見。在參考書方麵,我們獲得過下列人員的幫助:萊登大學的M·H·馮·德·沃爾剋(M. H. van der Valk)教授,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李惠林(Hui-lin Li)教授,萊登大學的何四維(A. F. P. Hulsewé)教授,哥倫比亞大學的畢漢斯(Hans Bielenstein)教授,還有哈佛大學及哥倫比亞大學圖書館東亞收藏部的工作人員,對於他們的幫助,我們錶示感謝。
香港大學齣版社的亨利·維奇(Henri Vetch)先生為本書提供瞭一幅關於法庭場景的中國木版畫,這幅插畫為本書增添瞭色彩,對此,我們錶示感謝。zui後,我們還要嚮安德烈娜·基梅爾曼(Andrea Kimmelman)夫人錶示感謝,她以嫻熟的技術與耐心整理瞭大部分手稿。
賓夕法尼亞法學院法律研究所慷慨大方,在我們需要的時候,為我們提供經費資助。對此,我們錶示衷心感謝。
我們還要錶示對於美國哲學學會(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v)的謝意。該學會允許我們重印瞭蔔德博士“中國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文,這篇文章zui初發錶於《美國哲學學會會刊》(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07:375—398)1963年號上。現在,這篇文章經少量修改,成為本書第yi篇的第yi章。
剋拉倫斯·莫裏斯(Clarence Morris,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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