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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编写注重满足高职高专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教学课程体系的新发展和教学现状,力求创新,在吸收已有教材成果的基础上,将本学科的全新理论、技术和规范纳入教学内容,并与国家新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保持一致。为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需求,整套教材加强了职业教育特色,避免纯理论阐述,强调以实际技能和职业需求带动教学任务,每种教材的技能实训内容丰富,提倡工学结合,增加了可操作性和工作实践性,为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国家职业教育规划教材,是“高职高专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规划教材”之一,属于专业核心课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教学标准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推荐使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分为11章,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技术的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以及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教材内容注重专业能力培养,各单元以实际案例展开的同时,加强了实训和实际操作内容,适用于高职高专安全技术管理专业以及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使用,也可作为安全技术与管理人员自学、培训用参考书。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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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复习思考题
实训一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安全生产通用法律制度
第二节 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危险物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四节 建筑安全法律制度
第五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
第六节 冶金、机械、电力行业安全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第八节 消防安全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实训二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纠纷解决
复习思考题
实训三 行政复议模拟练习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
第三节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
复习思考题
实训四 行政许可执法模拟练习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节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复习思考题
实训五 维权模拟练习
第六章 安全技术的社会服务
第一节 安全评价
第二节 安全认证
第三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节 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复习思考题
实训六 组织知识讲座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救援
第一节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复习思考题
实训: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节 几个行业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复习思考题
实训八 行政复议模拟练习
第九章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复习思考题
实训九 尘肺病预防方案制定模拟练习
第十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工伤保险
第三节 职业病赔偿
第四节 安全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协调关系
复习思考题
实训十 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标准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复习思考题
实训 制定标准体系大纲练习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放射性防治法》《放射防护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对放射性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1)《放射性防治法>的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2)《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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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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