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知识产权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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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孔中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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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5830
版次:1
商品编码:1177380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35
字数:327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冲突与调和,是知识经济时代国际上是受瞩目的大课题。轰动国际的案例是发改委认定高通公司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其2013年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额8%、高达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解构知识产权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广泛搜集并深入探讨主要法域对此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案例,《解构知识产权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共九章。第一章知识产权法之一般理论为本书建构知识产权法法理论的核心部分,第二章知识产权行使、联合行为、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与不正竞争之防止,以探讨竞争法为主,接下来各章分别探讨强制许可与竞争法、权利耗尽、约定价格、警告函与竞争法、著作权的行使与竞争法、专利权的行使与竞争法、商标权的行使与竞争法、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与竞争法、以及营业秘密与竞争法。

作者简介

  刘孔中,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台湾“清华大学”、政治大学合聘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已发表中英文论文百余篇(多为SSCI,TSSCI),专著十余部。刘孔中教授在台湾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处于领先地位,与大陆学术圈也交流广泛(刘春田作序推荐)。其特长是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这两个领域的交叉问题研究最近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是热门话题。

目录

壹知识产权法之一般理论
一、前言
二、知识产权概述
三、知识产权相同之处——应然面
四、知识产权彼此不同之处——实然面
五、知识产权法典化
六、结论并试拟知识产权法典总则篇

知识产权行使、联合行为、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与不正竞争之防止
一、联合行为之禁止
二、禁止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
三、禁止具备相当市场地位事业限制市场竞争
四、不正竞争之防止
叁强制许可与竞争法
一、前言:技术标准与关键内容强制许可之必要性
二、依据竞争法强制许可知识产权
三、依据著作权法之强制许可
四、基于著作权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强制许可:英国
五、依据专利法之强制许可
六、台湾地区相关法制与实务
七、台湾地区法制之检讨
八、结语
肆权利耗尽、约定价格、警告函与竞争法
一、权利耗尽与真品平行输入
二、约定转售或使用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价格
三、警告函
伍著作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一、前言
二、著作权的集体行使
三、计算机软件字型的保护
四、将著作物作空间转换
五、前瞻
陆专利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一、前言
二、专利集体授权(专利库)
三、专利主张实体与专利流氓
四、专利药商向仿制药商逆向付款
五、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柒商标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一、权利人维护权利的作为常引起限制市场竞争的疑虑
二、以合理使用限制商标权以平衡市场竞争的需求
三、戏谑性使用著名商标
四、与不正竞争防止法的关系
五、关键词广告
六、地理标志
捌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使与竞争法
一、设计专利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

精彩书摘

  从英国1709年制定著作权法——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 以来,知识产权法至少已有300年历史,虽然不断完备更新,但是各个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各自分立,互不参照,而学者也少有能够横跨涉猎不同知识产权法,导致知识产权法始终欠统一的定义与完整的理论,凡事依赖民法。加上各种利益团体不断游说包围及各国政府施压,以致知识产权法呈现不少任意扭曲、差异性甚大的内容,让人怀疑知识产权法的一贯性甚至社会正当性。为彻底解决知识产权法此一根本问题,本书主张知识产权法以“有效促进公共领域与私部门资源交换与相互增益以丰富公共领域”为共同目的,可从此展开并建立与传统民法差异很大的特有一般理论与法律体系,而成为自给自足又能不断自我调节适应的法律学门。
  为达前述目的,本章将知识产权法作水平关联的综合研究,探讨知识产权的定义、内容、特色、与民法之关系、法理论上相同之处、实际上的差异性以及其形成的原因,分析将各种单行知识产权法集中法典化的可行性及进行步骤,最后并在结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的总则章规定。
  二、知识产权概述
  (一)定义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只是将各种知识产权收集在一起,未对何谓知识产权加以定义。TRIPS协议第1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第2篇第1节至第7节各类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之电路布局(拓扑图)及未公开数据之保护,这反映各会员对于知识产权的共通特色欠缺共识,所以无法对其加以定义 。
  本书则认为知识产权从最上位的观点看是无体财产权,具有诸如灯塔、治安、军队等公共财(public goods)之本质,有非对立性(non-rivalrous)及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 ,亦即任何人使用知识产权标的物并不会减损该标的物,亦不会排斥或干扰其他人享有该标的物之能力 。然而公共财无法以市场机制提供,除非另外定有收费机制,否则不需要付费,因此会有搭便车之投机者(free-rider)出现,过度使用(overuse)标的物,从而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一旦市场失灵,将没有私人愿意从事相关投资,导致投资不足(underinvestment),长久以往将使得知识产权标的物供给不足(socially suboptimal)。
  因此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市场管制机制(market regulation),以促进创新为目的,会因为新科技的出现而不断改变。更宏观地说,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整体创新体制中的一环[还包括国家的高等教育、对基础研究的补助、商业化(募集资金与产品推广)的渠道,等等]。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目的是借由人为设计的权利,提供诱因(incentives)以鼓励知识产权之创造、散布、使用与累积,解决其无体特性公共财造成的市场失灵。因此知识产权不是天赋、绝对的自然权利,而是政策与目的导向的权利 ,诚如Dan Burk及Mark Lemley主张:“专利不是对某人发明的道德赋权(moral entitlement),而是政府对市场的刻意干预(deliberat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是刺激创新的人为经济政策 。”不可否认,欧陆国家(以德国及法国为代表)采浪漫主义(Romanticism)看待知识产权之创造,动辄将之人格化、绝对化,使权利人的私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知识产权标的与权利泛滥之际,并不符合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应有的定性,故本书不采,而是服膺美国宪法第1条第8项第8句规定揭橥的“知识产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成更高目的的手段”理念:“为鼓励科学及实用艺术,国会得提供著作人及发明人就其著作及发明享有有限期间的排他权”。
  知识产权是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对立面 ,只是公共领域大海中的岛屿。所谓公共领域是人类文化文明的总体积累,任何(世界或国家)公民得以自由、免费使用,而不受到任何限制。公共领域愈丰富,个人自我实现与人类生活的满足就愈大。然而要使得公共领域不断丰富,需要精密的制度安排,而知识产权就是以促进公共领域与私部门之间交换并相互增益(mutually enriching)为手段而以促进公共领域为目的的机制。其具体的交换有三阶段,可称为三阶段交换理论:
  第1阶段:
  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暂时将部分公共领域私有化(privatized),成为权利人的专属权或排他权(可以避免被过度使用),作为其创造的诱因(可以避免投资不足)。不过有些标的自始就不可私有化,例如观念、自然法则、商品的种类名称,人人都需要时时使用,必须保持在公共领域内,否则将阻断他人后续进行必要的私有化(例如创造著作、发明专利及打造商标),公共领域也将无法丰富。
  不同知识产权必须考虑系争标的及权利人的特性,所以构成要件、排他性与保护期间有别,例如: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在于保护技术功能,而技术进步很快,所以保护期间不宜太长,但因此需要较强排他性;商标在于保护商业上区别标示,但考虑到企业的存续期间不长 ,所以第一次的保护期间不需太长,不过若企业需要,允许一再展延,永续经营企业的商标可以百年不坠;著作的著作人通常在完成创作后还存活相当时间,所以与其生命相当的保护期间较为适宜,而在这么长的保护期间,著作权的排他性应该最弱,以免过度限制公共生活;至于使用设计的产品一般生命周期更短,所以设计专利保护期间最短,但是应该可以展延至一定期间,排他性不宜太强,以免与产业的快步调现实脱节。此外,同一标的物若同时符合不同知识产权之构成要件,理论上是可能获得多种权利,但是在权利行使上应该只能获得一次满足,而不是重复获得满足或救济,以免保护过度,反而对市场竞争造成限制效果,形成另一种市场失灵 。
  第2阶段:
  为避免重复研发的浪费、启发来者、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权利人必须公开揭露其工作的成果、自行或授权他人充分使用,满足市场需求、积极建立社会信赖与幸福感(例如LV的皮包、Apple的iPhone、星巴克咖啡是其爱用者幸福的源头之一)所由产生的质量与商誉,丰富公共领域。权利人若不使用或不充分使用其权利,社会不仅无法因为知识产权的存在而获益,后续的创造与市场竞争更会被阻碍,所以应该以法定或强制许可(statutory/compulsory licensing)使权利人容忍他人转换性使用其权利标的物(derivative use,transformative use) ,甚至废止(forfeiture)该权利(详细讨论见本书第叁章)。
  其次,权利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标的物无偿的合理使用(fair use,fair dealing),例如为个人非商业目的利用其著作物、专利发明,或利用其商标标示自己提供的维修服务,以便他人充分享用其物权,创造、竞争或进行必要的社会生活。换言之,使用者得不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权利之标的物,也不需付费(至少不是直接付费)。合理使用不仅可以抗辩权利人的侵权主张,甚至是使用人的一种权利,权利人不得恣意剥夺。
  此项原则相较于各国不断限制传统上最绝对、排他力最强的不动产物权(租金管制、都市规划及更新管制、消防安全管制、征收等)的发展趋势其实是一致的 。
  第3阶段:
  私有化的知识产权标的因保护期间届满就必须回归公共领域(百年老字号保有商标是少数例外),因为唯有如此,公共领域才不会空洞化,反而会不断丰富。有了更丰富的公共领域,私人就有更多可以享用的文化积累及创作的材料,这就是所谓公共领域与私部门之间持续的相互增益。因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最大的差异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限制保护的期间 。就此而言,美国1920年商标法下之商标权以及法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之著作人格权永远不消灭,均属于错误之立法。
  一旦享有某特定知识产权之保护(例如专利),在保护期届满后,就应该回归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得自由引用,权利期已经届满之人就不能再重新援引其他的智慧财产法律(例如“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商标法”或“著作权法”)保护同一标的,而使之不回归或延缓其回归公共领域的时间。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01年Traffix Devices,Inc.,Petitioner v. Marketing Displays,Inc.一案中,阐明不得再以营业外观保护曾经享有过新型专利而且具有功能性的设计 。欧洲法院在2010年乐高(Lego)一案中,也表示不得再以注册商标方式保护曾享有专利权、具有功能性的立体砖块组合游戏 。
  此外,虽然各国的趋势是在利益团体游说下不断延长保护期间,惟延长知识产权法保护期间时,无论如何不应溯及既往,因为对于已经存在之知识产权在事后再多给予保护期间,并不能提供其权利人任何促进创新的诱因,纯属意外利得,只会引发为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租的各种非生产性寻利或竞租活动(rent seeking)。基此观点,美国学者广泛批评美国1998年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间法(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一体适用于既存、保护期间尚未届满之著作 。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解构知识产权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的图书的简介,内容严格基于您提供的书名进行扩展,但不包含该书的实际内容,而是围绕该主题可能涵盖的法律、经济学和政策视角进行深入阐述。 --- 书名:解构知识产权法及其与竞争法的冲突与调和 书籍简介 导言:现代经济结构中的两大支柱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已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护创造性劳动的法律基石,与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竞争法(或称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制度支柱。然而,这两大法律体系在目标设定、价值取向上存在天然的张力。知识产权旨在通过给予权利人一段时期的排他性垄断权以鼓励前期的高风险投入,而竞争法则致力于打破或限制这种排他性,确保市场活力和消费者福利。理解和平衡这种张力,是当前全球经济治理面临的关键议题。 本书旨在对知识产权法(涵盖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商业秘密法等)的内在结构及其功能进行系统性的解构与审视,并重点剖析其在实践运行中与竞争法规则发生碰撞、摩擦乃至协同作用的复杂场景。我们不着眼于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深入探究驱动这些法律规则背后的经济学原理、社会目标与历史演变。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法的解构——理念、边界与激励机制 本部分将对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理念进行批判性分析。知识产权并非单一、同质的法律工具,其不同门类(如专利的实用性与新颖性要求,著作权的独创性门槛,商标的显著性标准)反映了对不同类型智力成果保护强度的权衡。 1. 专利制度的“双刃剑”效应: 专利权赋予的暂时性市场独占地位是其核心激励机制。然而,这种独占权也可能被滥用,例如通过“专利丛”策略阻碍后续创新者的进入,或通过不合理的许可费用抬高市场进入成本。本部分将探讨如何通过对专利授权范围、维持费、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来精确校准激励强度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将考察“先进行为”(Prior Art)在界定创新边界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如何避免“专利流氓”对市场秩序的干扰。 2. 著作权与信息传播的张力: 著作权旨在保护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但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复制和传播成本的趋近于零,使得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日益模糊。本部分将审视“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原则在当代数字内容生态中的适用困境,以及技术保护措施(TPMs)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分析这些制度对文化和知识传播自由可能产生的抑制效应。 3. 商标的识别功能与垄断风险: 商标的核心在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然而,当商标权延伸至高度相关领域,或通过“恶意抢注”策略来排挤竞争者时,其保护便可能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本部分将分析商标法的防御性功能与排他性扩张之间的界限。 第二部分:竞争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权力、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 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扩张性倾向的天然制衡力量。本部分将从市场结构、交易行为和效果评估的视角,审视知识产权行使的合规性。 1. 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建立: 获得一项有价值的专利或著作权,是否必然意味着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理论关注的是,权利人如何利用其合法的排他权,结合市场结构因素,实现对市场交易条件的实质性控制。我们将探讨在特定技术市场中,关键专利(Essential Patents, SEPs)的认定与许可条款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如何成为竞争规制的核心战场。 2.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竞争条款分析: 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往往通过许可协议。然而,许可协议中嵌入的条款,如“捆绑销售”、“独家销售权限制”、“禁止被许可人质疑专利有效性”等,可能构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本部分将运用哈佛/斯坦福的审查模型,分析这些条款如何从“许可协议”的民事范畴,滑入到竞争法的管制范畴,区分哪些是权利利用的必要方式,哪些是市场进入的非法壁垒。 3. 知识产权的合并收购与标准必要性: 在产业整合的大背景下,并购交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池的集中,对市场竞争构成了潜在威胁。本部分将分析监管机构在审查涉及大规模专利或版权组合的交易时,如何评估技术集中度对未来创新的潜在负面影响,特别是当这些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时,其竞争法意义将如何被重估。 第三部分:冲突与调和——跨越法律边界的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最终目标都是促进社会福利的长期最大化,因此,两者的关系不应仅仅是冲突,更应是相互校准和调和。 1.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点: 本部分将对比分析不同司法辖区(如美国、欧盟、中国)在处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叉问题上的判例法趋同与分歧。例如,在专利不侵权抗辩中引入竞争法考量(如无效性审查的侵蚀),以及在认定反竞争行为时对“合理创新回报”的评估权重。 2. 政策干预的尺度与领域: 探讨在特定高科技领域,如生命科学、软件和人工智能领域,如何设计更具前瞻性的政策框架。例如,对长期专利的审查期限、数据产权的保护与开放,以及激励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平衡策略。目标是确保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技术迭代速度,避免过度保护扼杀后续的“二次创新”。 3. 知识产权的制度“内生性调和”: 许多调和机制已经内嵌于知识产权法本身。本部分将重点分析“用尽原则”、“合理使用”的经济学基础,以及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的“搭便车”或“胁迫性诉讼”的规制,旨在展现法律体系自我修正的能力。 结论:面向未来创新生态的治理结构 本书的最终目的是提供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帮助法律从业者、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超越传统法律部门的藩篱,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审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这两大制度工具的协同作用。我们主张,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建立在对知识产权的激励效应进行精细化测量和对市场竞争的动态过程进行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实现激励创新与维护市场活力的和谐统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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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案例分析部分是我最喜欢的部分。作者没有拘泥于理论的阐述,而是选取了近年来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案例,对这些案例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他不仅展示了不同法院的判决思路,更重要的是,他揭示了这些判决背后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考量。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冲突的章节,作者对平台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法律挑战进行了前瞻性的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这本书的分析角度非常多元,既有微观的个案研究,也有宏观的制度反思,让人受益匪浅。读完这些案例,我仿佛置身于法律实践的最前沿,感受到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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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调和部分为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考框架。作者在前面铺垫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后,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积极地探讨如何实现两者的“调和”。他提出的“利益平衡”理论,强调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秩序维护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我特别欣赏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合作共赢”的理念,认为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跨部门合作,可以有效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共同促进创新和市场繁荣的目标。书中关于“反垄断指南”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垄断考量,都提供了非常具体和可操作的建议。这本书的结论部分,让我对未来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融合发展充满了信心,它不仅仅是一部学术著作,更像是一份关于如何构建更加合理和高效法律体系的蓝图。

评分

读了这本书的前几章,我被作者严谨的逻辑和深刻的洞察力所折服。作者并没有直接进入法律条文的分析,而是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功能入手,为读者构建了一个宏观的理论框架。这种“溯本追源”的写法,使得我对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本质有了更深的理解,也为后续分析它们之间的冲突与调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书中对“创新激励”与“市场公平竞争”这两个核心价值的权衡,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论述,这正是两者之间矛盾的根源所在。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一些经典案例的解读,他不仅列举了判决结果,更深入分析了判决背后的法理考量,以及这种考量是如何影响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实践的。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很独特,既有学术的严谨,又不失流畅和可读性,仿佛作者在与读者进行一场关于法律智慧的对话。

评分

我之前一直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两个泾渭分明的领域,前者侧重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后者则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然而,这本书彻底颠覆了我的这一认知。作者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某些制度设计,在无形中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而竞争法在某些情况下又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规制,以防止滥用。我尤其被其中关于“专利丛林”和“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所吸引,作者将这些复杂的现象用清晰的语言加以解释,并深入剖析了它们如何引发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博弈。书中提出的“协调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理解和解决这些冲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这本书的论证过程非常扎实,引用的文献和案例都很丰富,让人能够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相当引人注目,整体采用了一种深邃的蓝色调,搭配着一些抽象的线条和齿轮的图案,仿佛在暗示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这两个复杂体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我拿到书的时候,首先被其厚重感所吸引,这无疑表明作者在内容上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细致的梳理。虽然我还没有开始阅读,但从目录的编排来看,它似乎在尝试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试图打破人们固有的认知框架,对其进行“解构”。这种宏大的叙事风格,让我对书中可能探讨的理论深度充满了期待。我尤其对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及“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介入尺度”的章节感到好奇,希望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性的见解,理解这两个看似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的法律领域是如何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甚至产生摩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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