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yi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5)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最新修正版)》:
第六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民用机场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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