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齣修改:
刪去第yi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5)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17最新修正版)》:
第六十一條在民用機場及其按照國傢規定劃定的淨空保護區域以外,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六十二條 民用機場應當持有機場使用許可證,方可開放使用。
民用機場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國傢規定經驗收閤格後,方可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
(一)具備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服務設施和人員:
(二)具備能夠保障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製、通信導航、氣象等設施和人員:
(三)具備符閤國傢規定的安全保衛條件;
(四)具備處理特殊情況的應急計劃以及相應的設施和人員:
(五)具備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際機場還應當具備國際通航條件,設立海關和其他口岸檢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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