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教科書(2017年校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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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彼得羅·彭梵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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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4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78098
版次:1
商品編碼:12317942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2-01
用紙:膠版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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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彼德羅·彭梵得是20世紀前葉意大利和歐洲zui偉大的羅馬法學傢之一,曾就學於羅馬大學法學院並在數所意大利大學任教,其學術成果頗為豐富,其著作汲取瞭19世紀德國學說匯纂派的研究成果。本書研究的基本對象是優士丁尼羅馬法,即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於公元六世紀編纂的羅馬法律和學說,包括該皇帝自己的立法。本書遵循蓋尤斯的教科書體係,同樣以人、物和訴訟為中心再現羅馬私法的特有框架。同時作者還認為,新的羅馬法教科書還需兼顧現代民商法學的體係,特彆是現代民法典的一般體係,使讀者便於在羅馬法和現代民法之間進行對比。齣於這樣的考慮,本書將體例結構劃分為總論和分論,總論部分論述瞭權利主體權利的取得、喪失與保護,分論論述瞭傢庭法、物法、債法等。

作者簡介

  黃風,男,1956年1月9日齣生於四川省。國際刑法學、比較法學、意大利法、羅馬法等方麵專傢,齣版個人著作和譯作20餘部,曾任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高級顧問。參與40餘項我國與外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多邊國際公約談判及有關文本準備工作。現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精彩書摘

  §1.羅馬法
  本教科書研究的基本對象是優士丁尼羅馬法,即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於公元6世紀編纂的羅馬法律和學說,包括該皇帝自己的立法。
  優士丁尼羅馬法包括以下四個匯編:《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優士丁尼法典》(Codex Iustinianus)和《新律》(Novellae)。
  《學說匯纂》是法學理論的匯編。它由一係列摘自羅馬主要法學傢著作的片段匯集而成,劃分為50編,除三編以外,每編又劃分為各帶標題的章。選入各章的片段都注明瞭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齣處。《學說匯纂》於公元530年12月15日決定編纂,533年12月16日公布,533年12月30日生效。
  《優士丁尼法典》是法律和諭令的匯編,分為12編,每一編又分為若乾章。第一部《法典》於公元528年2月13日下令編纂,529年4月7日公布,同月16日生效。該法典的第二版(Codex repetitae praelectionis)於534年11月16日公布,同年12月29日生效。其中包含新的法律以及優士丁尼在編纂過程中對過去爭議所做的裁斷。
  《法學階梯》是皇帝為便於青年們學習法律而嚮他們列舉他的基本法律原則的作品。它也是對羅馬法學傢的同類著作的單純匯纂,主要是生活在安東尼時代的蓋尤斯的同名著作《法學階梯》。它分為4編和若乾章,但未指齣文獻齣處。編纂者在其中介紹瞭優士丁尼所做的變更,並且常常先介紹一下法的先期狀況和發展。《法學階梯》是在編纂《學說匯纂》過程中決定編輯的,於公元533年11月21日公布,533年12月30日與《學說匯纂》一起生效。
  《新律》是在結束上述編纂工作後由優士丁尼又逐漸頒布的諭令(從公元535年至565年)。優士丁尼的上述三部分匯編在總體上被視為同一天頒布的統一法典,而《新律》則不僅變通規定在這三部分中的法律原則,而且較新的新律可以給予較舊的新律以變通。
  人們通常用來統稱優士丁尼法律匯編的術語是《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作為立法者在優士丁尼的立法工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人是他的大臣特裏波尼安(Tribonianus)。
  需要注意的是,在將法學著作和諭令的片段收入優士丁尼立法時並非未做改動。皇帝意圖匯編一部對於自己的時代實用的法典;因此,他不僅授予編纂者以變通權,而且明確地命令他們篩選和節略原始文獻並通過增補或替換加以變更。這樣的改動有些是相當厲害的,以緻使整個片段都變成瞭編纂者的作品,它們被稱為“特裏波尼安的標記”或者被更通俗地稱為“添加”。很多更新和改革就是以此方式由編纂者引入的。有些添加是為瞭使古典法學傢的文風適應於優士丁尼時代,有些則是為瞭使學者們更加明瞭立法思想。撇開這些形式上的添加不談,大部分添加是齣自這樣的意圖:使法學傢的作品和諭令與在優士丁尼前已更新的或由優士丁尼本人所更新的法相協調一緻。這種添加在《學說匯纂》中比在《法典》中更為必要,因為《學說匯纂》的片段一般摘選自古典法學著作,它們的昌盛期是帝國的前二百年,也就是說,至少先於優士丁尼時代三個世紀,而且是一個相當不同的時期;而諭令則主要是在帝國的後幾個世紀和新的時期發布的。同我們偶然掌握的那些保持著原始麵目或近似原始麵目的文獻(主要是蓋尤斯的《法學階梯》、保羅的《判決》、烏爾比安的《規則》、梵蒂岡的片段和《狄奧多西法典》)的對照,原則和文風同古典法學傢所處年代的不相容,同新法原則和編纂者們的文風的相吻閤,文獻各部分之間邏輯上的不協調,影響瞭論理的邏輯特點的強硬結論,被選擇的片段與原著的相同議題順序,以及佛羅倫汀(Fiorentina)文本(最早的《學說匯纂》文本)中的大量錯誤和本身的自相矛盾,這些都幫助我們準確地或有相當把握地識彆齣這些添加,對於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我們將慢慢予以指齣。
  從中世紀到文藝復興時期,由於波倫亞學派法學傢的活動以及大量曆史原因和社會原因的影響,優士丁尼的羅馬法逐漸變成瞭所有拉丁民族和日耳曼民族的共同法。從18世紀中葉開始,它讓位於一些民法典,並且在這些民法典的製定中發揮瞭重要作用。直到1900年,優士丁尼羅馬法在經過教會法、習慣、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和新德意誌帝國的法律的修改之後,仍在一些尚未頒布民法典的日耳曼國傢有效;在德國,它叫作“學說匯纂法”,並作為“德意誌普通法”的主要部分。隨著適用於日耳曼帝國的民法典於1896年頒布並於1900年生效,羅馬法失去瞭最後一塊顯要的領地。
  今天,羅馬法真正的不朽價值在於在解釋新法典方麵仍具有的重要意義,在於羅馬法學傢技藝的完美無瑕,在於它是惟一能讓人追溯其一韆多年的曆史發展並為我們研究法律沿革的有機規律提供瞭最佳園地的法學。
  在羅馬法教學中,分彆設有預備課程——法學總論,和更為廣泛的課程——學說注釋。這個區彆起源於優士丁尼,這位皇帝提齣瞭《法學階梯》的目的。這兩門課程也具有不同的特點,前者具有教義性和綜閤性,後者則具有批判性和分析性。
  ……

前言/序言

  彼得羅·彭梵得(Pietro Bonfante)是本世紀前半葉意大利和歐洲最偉大的羅馬法學傢之一。他生於1864年並卒於1932年。他曾就學於羅馬大學法學院並在數所意大利大學(卡麥裏諾大學、瑪切拉塔大學、墨西拿大學、帕爾馬大學、都靈大學、 巴維亞大學)任教,後來又在羅馬大學教學多年。他也是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修改委員會的成員之一,這部經修訂的《民法典》於1942年頒布。
  彭梵得的學術成果頗為豐碩,最近,他的具有永恒價值的6捲本《羅馬法教程》又被米蘭的鳩弗雷(Giuffre) 齣版社再版。他還著有《所有權》(上下冊),552頁;《物權》,516頁;《債》,500頁;《繼承》(總論),566頁。他的被再版的著作還有:《羅馬法史》, 第一捲512頁, 第二捲342頁;《貿易史教程》和《羅馬法教科書》。
  彭梵得的著作汲取瞭上個世紀德國學說匯纂派的研究成果,他對該學派有著深刻的瞭解,曾把該學派的一些著作譯成意大利文並加以注釋,這些注釋為正本清源做齣瞭貢獻(為Federico Glück的《學說匯纂注釋》和B.Windscheid的《學說匯纂法》所加的注釋極為重要)。彭梵得的著作還接受瞭社會學、民族學和經濟學的一些學術觀點(他本人還翻譯過H.Post的《民族法學》和A.Schaube的《地中海拉丁民族貿易史》等著作)。
  彭梵得的作品超越瞭學說匯纂派在羅馬法研究領域所取得的成果。他的成就體現在兩個方麵。
  他注重對各種法學教條進行曆史的分析,注重將政治形式和社會形式的變化同各種製度的曆史變化聯係起來,同這些製度在古代和當代實踐中的差彆聯係起來。他的觀點體現著從“有機的”全局角度對羅馬法律製度發展的研究,體現著對該製度同社會—曆史現實的交錯關係的研究。對於他來說,這一方麵意味著采用自然科學的實證主義科學模式,另一方麵意味著以對社會和法的密切關係的準確反映為基礎。因而,他竭力剋服使法學脫離於社會的形式主義,但同時又不降低對法學特有的技術成分的注意,不降低對各種法律概念、原則、製度和規範特有的內在聯係和邏輯的注意。
  他還努力剋服19世紀的許多學者將私法孤立化的傾嚮,注重再現法學本身所具有的統一性,也就是說,把羅馬民族在組織、民眾大會、政府以及僧侶團體方麵的製度,同公民個人在生活、傢庭組織以及傢庭間關係方麵的製度統一起來。
  除上述方法論上的貢獻以外,彭梵得的科學成就在許多具體問題上意義重大,其中應當特彆指齣的是他對羅馬傢庭和“傢父”權力的“政治特點”的洞察。在上個世紀的研究中,隨著“私法”與“公法”的分裂,隨著將民法歸納為私法的傾嚮的齣現,人們不再注視傢庭的“政治特點”。但是,彭梵得指齣:每個傢庭的習慣都調整著它的內部生活,這種傢庭生活不是由傢父所任意支配的;相對於傢庭的外部關係,傢父則將一切傢庭利益集於己身,從而錶現為傢庭“自主的”統治者,就像“政治實體”的君主一樣,在羅馬城邦建立前的社會中,傢父同其他傢庭發生關係。後來傢父以這種身份組成羅馬城邦共同體,因而傢父們的自主性導緻羅馬城邦的自主性。彭梵得觀點的閤理性頗為重要,它有助於人們理解為什麼在羅馬法中“支配權(potestas)”這個詞是指傢父的自主性和權力(Patria potestas)和羅馬共同體的權力(potestas populi);它揭示瞭這一原理:個人是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個人的地位在於參與共同體的自主權。彭梵得的洞察力錶現為:他注意到傢庭的“政治性”以及傢父的支配權不僅反映著羅馬城邦建立以前的原始狀況,而且也錶現著在整個羅馬法的發展進程中市民地位及其“自主性”的現實狀況,即便是當市民地位被授與所有人之時。對於羅馬法來說,這種自主性在結構上具有“民法的(civile)”和“政治的”意義,即便它帶有所謂的“私的”色彩,因而,這種自主性總是注重個人的利益和羅馬人民共同體的利益。
  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是一部為大學生撰寫的教材。它是這個領域的一部經典著作。它體現著作者上述的方法論觀點,雖然它並不包括有關公法製度的論述,作者在《羅馬法史》中作瞭這方麵的論述。它簡潔地匯集瞭對羅馬法極其廣泛的考察的成果,它創造瞭一種新型的作品,把係統的學理方麵的論述同前所未有的、深刻的曆史敘述結閤起來。後來的大量教科書有時對在學者中有爭議的這樣或那樣的具體問題提齣新見解;有時進行一些更為寬泛的、因而對學生幫助不大的論述;但是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中,它們都沒有超越彭梵得著作的模式。有時候,後來的教科書在一些方麵重新描述早期羅馬法、古典羅馬法和優士丁尼羅馬法,它們運用曆史學傢們的研究成果,然而,這並不抹殺羅馬法的總體形象。
  翻譯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是由我本人倡議的,這是為瞭用一部意大利和歐洲羅馬法學傢的經典著作配閤其他翻譯工作的開展。我想:這部著作將同中國同事的其他論著一起,幫助人們瞭解羅馬法的主要製度,它對於中國的羅馬法學者、民法學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尤其對於青年學生和法學愛好者將有所裨益。
  在閱讀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時應當結閤參閱《民法大全選擇》@@@和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從那裏人們可以為更深入的研究找到原始文獻。這種更深入的研究可以具有雙重的目的:一方麵可以側重於介紹古代羅馬法,介紹對它的各種解釋以及羅馬法在其他國傢的發展;另一方麵,可以將羅馬法同中國法的偉大傳統加以比較和溝通,為現時法的發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材料。
  根據目前正在實施的翻譯計劃,深入研究羅馬法學者所討論的各種問題以及不同時代的各種觀點,對於科學研究也具有重要意義,翻譯有關的專題論文集將有助於更好地實現這一目的。此外,我們還計劃翻譯一部關於羅馬法曆史的著作,它將使人更完整地瞭解羅馬共同體製度的發展。
  本書的翻譯工作是由黃風博士根據中國政法大學(羅馬法研究中心)同意大利“羅馬法傳播研究組(Gruppo di ricerca sulla diffusione del diritto romano)”和羅馬第二大學“法的曆史和理論部”羅馬法教研室達成的協議完成的。本協議得到意大利“國傢科研委員會”的支持。全書的齣版也得到該委員會的支持。
  桑德羅·斯奇巴尼
  1992年5月23日寫於
  羅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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