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3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标的物质量、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他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一、标的物质量
1产品质量异议
——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非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2买卖合同纠纷中检验期间的认定
——首佳提供照明方案(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3质量异议期约定不明时应如何认定
——江门市蓬江区金石机电有限公司诉北京航天嘉诚精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买卖合同纠纷中检验期合理期间的认定
——北京点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合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5欺诈行为的认定
——姜楠诉北京市华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网络购物合同中平台经营者欺诈行为标准的认定
——龙正君诉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案
7特定物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谢张福诉徐建国、黄柏林买卖合同案
8宣传手册的宣传语与实际不符能否认定经营者欺诈
——王娴诉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9《卫生证书》能否证明进口食品在流通环节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张培磊诉北京湖南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0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唐中华诉北京颐泉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目录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11玛咖片未标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杨照诉优禾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12实践中“退一赔十”如何认定
——莫承福诉普安县宏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3《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但书部分的适用
——叶春玲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4非生活消费目的购买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苏振磊诉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罚三”条款在网络购物中的应用
——王涛诉北京蓝田衣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6消费者连续多次购买同一种商品应视为同一购买行为仅能获得一次惩罚性赔偿
——简晓华诉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紫金山路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17以营利为目的的多次重复购买不应支持多次惩罚性赔偿
——张亚新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18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
——王明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买卖合同案
19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
——康冰诉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马建军买卖合同案
20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案
21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诉王江平买卖合同案
22网络购物中“现货代购”性质的认定及食品无中文标签的罚则
——崔志伟诉蓝连秀买卖合同案
23买卖合同“走单不走货”交易模式的认定及处理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4多方参与的循环贸易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判断标准
——中铁物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滨海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5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
——孟凡岭诉宁玉峰等买卖合同案
26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林建萍诉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7电子证据的采信
——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好月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8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民刑交叉的问题
——安费诺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29转让禁止转让标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马建设诉闫胜利买卖合同案
30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顺通木业经营部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1网购《购物须知》中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
——王海诉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管辖异议上诉案
32买受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包工包料包结算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出卖人
——北京京申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33战略合作协议在买卖合同中效力的认定及溯及力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4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不含税”条款是否有效
——长沙市展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35借名买车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
——贾平安诉邱国建买卖合同案
36夫妻一方处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罗克清诉邹淑珍、赖君粦房屋买卖合同案
37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广西攀峰化工有限公司诉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38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诉北京金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余本金买卖合同案
39行为人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单位的责任承担
——陈海波诉上海益典船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0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能否转让
——张成林诉董英买卖合同案
41正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保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刘忠宪等诉刘忠荣、刘桂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四、买卖合同的履行
42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汇票后被宣告无效,是否完成履行义务
——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华效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3买卖机动车辆的过户问题
——刘斌诉王为玲买卖合同案
44购车人有权要求4S店交付车辆合格证并赔偿损失
——李金松诉北京联拓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5买卖合同中有关单证交付义务的认定
——零英诉广西臻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6汽车合格证能否“质押”
——徐静诉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47买卖合同中增值税发票的履行效力
——周清怀诉宁国市双利物流有限公司、徐健买卖合同案
48交易习惯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厦门市开源顺贸易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中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49民事诉讼中用交易习惯规则认定买卖合同履行行为
——兰元涛诉杨中亮、卢忠勤买卖合同案
50以交易习惯认定合同的履行
——张栋良诉厦门艺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1关于网购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的认定
——吴超诉北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2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单价可否作为合同标的物单价
——大连亚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53报关单电子数据表的采信
——苏州市合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厦门东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4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陈明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5网络经营者主体分离应承担赔偿责任
——靳超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6经营者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必然构成欺诈
——孙文禄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奥特莱斯购物中心买卖合同案
57欺诈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单海燕诉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8合同第三人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
——莫高诉李光添买卖合同案
5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单恩伶诉北京宝林轩鸭王餐饮有限公司、叶种忍买卖合同案
60双务合同抗辩权对抗时应先审查先履行方的抗辩权
——福建永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黄世忠买卖合同案五、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1合同变更的认定问题
——北京仁信机械加工厂诉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2以主体变更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以“变更”时的债权债务数额为限
——北京均博阶点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方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63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人民法院出版社诉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4股东出资不实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
——无锡市金达成环锻厂诉洛阳华巩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巩琦买卖合同案65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认定
——融创公司诉詹神光、张益凤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66买卖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
——杭州富瑞司纺织有限公司诉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7合同条款的解释
——王德文诉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68以连环买卖合同形式实施融资发生违约时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和违约责任
——中钢炉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润东方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9总合同项下多笔交易滚动付款情形下,如何确定被告未付款项及违约责任
——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70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吴涧权诉芜湖市安腾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1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
——陈鑫生诉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72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的判定及违约金调整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北京盛泽利恒食品有限公司诉绍兴市虞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七、其他
73买卖合同纠纷中“代办”行为是否属于居间法律关系
——刘新民诉范词银买卖合同案
74居间人怠于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之责任分析
——邱宇明诉颜丽琴、厦门麦田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75海运货物到港后的善意取得认定
——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诉中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76分期购车合同“车贷服务费”收取的依据及其合理性的认定
——王志华诉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7多份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北京恩泽兴正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78代开发票的主体是否应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喻峰诉北京西点永定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林翠买卖合同案
79担保人担保责任认定问题
——奇台县兴农源商贸有限公司诉常贵等买卖合同案
1产品质量异议——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非致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1�辈门惺樽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郝蚵艉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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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永邦公司)
被告(上诉人):重庆非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非致公司)【基本案情】2014年4月至11月,重庆非致公司(甲方)与北方永邦公司(乙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购买WB-C05防爆手机。合同对产品质量、交货期、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北方永邦公司的合同经办人是张某某。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手机存在的质量问题也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
2015年3月17日,重庆非致公司将防爆手机的3块电池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不合格。重庆非致公司为此支出检验费4000元。
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重庆非致公司多次至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的南充炼油厂进行防爆手机的故障维修,维修时均填写了非致科技售后服务单。重庆非致公司支出了差旅费用。
北方永邦公司的WB-C05型防爆手机已于2012年8月9日取得了《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北方永邦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发布的WB-C05型防爆手机功能特点是,适用于爆炸危险场的1区和2区,持续对讲时间大于5小时,终端具备工作模式和常规模式,工作模式只能拨打或接听内线电话。
北方永邦公司诉讼请求重庆非致公司支付货款。重庆非致公司反诉请求解除《产品供销合同》和《防爆手机买卖合同(2014年度)》并赔偿损失。【案件焦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痹谠级�检验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是否视为质量合格;2�蔽奘只�进网许可是否构成质量问题。【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方永邦公司与重庆非致公司先后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防爆手机买卖合同(2014年度)》,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北方永邦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北方永邦公司在2014年7月1日提供给重庆非致公司的50部“借货”产品及1部“换货”产品,重庆非致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北方永邦公司发送的50部“换货”产品,重庆非致公司收到该产品后应将换下的产品及时退还北方永邦公司。重庆非致公司主张已退还50部,但北方永邦公司认可收到49部产品,在重庆非致公司未能举证退货数量的情况下,该院采纳北方永邦公司认可的数据,即重庆非致公司尚有1部“换货”产品未退还。北方永邦公司已将在重庆非致公司处的51部产品开具了金额为86700元的增值税发票,说明双方已对“借货”的用途进行了变更,重庆非致公司收到发票时未对发票中记载的内容提出质疑,视为其认可负有支付发票款项的义务。重庆非致公司应当支付此笔货款86700元。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是,北方永邦公司提供给重庆非致公司的防爆手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足以导致重庆非致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产品供销合同》已为买方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即收货后的五日内。重庆非致公司在2014年7月初时已然知道防爆手机的电池易发生问题,仍然与北方永邦公司签订了年度买卖合同。重庆非致公司在2014年7月、2014年10月先后收到北方永邦公司提供的手机后,未在五日内就手机的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并且将手机直接交用户使用,故应视为北方永邦公司提供的手机符合质量约定。重庆非致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其收到卖方的发票之前,北方永邦公司存在严重的拒绝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形,故重庆非致公司应当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发票后,支付相应的货款。重庆非致公司拖欠货款1742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北方永邦公司主张的货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北方永邦公司要求重庆非致公司返还10部备用机,但其并未申请证明10部备用机已交付给重庆非致公司,故该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重庆非致公司主张的手机质量问题,应在其支付欠款后,通过卖方的售后服务解决。北方永邦公司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继续做好售后服务工作。重庆非致公司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重庆非致科技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北方永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十七万四千二百元及利息(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为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一元二角一分,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重庆非致科技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方永邦公司违约金四百二十五元、律师费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北京北方永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重庆非致科技发展公司的反诉请求。
重庆非致科技发展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1�痹级�检验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如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应当认定该期间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考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对于产品进一步的质量属性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由合议庭确定一个合理检验期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约定,产品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质量技术标准,重庆非致公司应在收货后五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并通知北方永邦公司,逾期不提异议或者重庆非致公司已实际使用产品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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