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 高鸿钧 清华大学出版社 富有新意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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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02596
商品编码:28292155709
丛书名: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具体描述

产品展示
基本信息
图书名称: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
作 者:  高鸿钧
定价:  82.00
ISBN号:  9787302402596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开本:  16
装帧:  
出版日期:  2015-9-1
印刷日期:  2015-9-1
编辑推荐
在我看来,这部《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犹如一张西方思想的“导游地图”,它引导着读者去畅游。这张“地图”给了大家充分的阅读选择权,我们从这份“地图”上,可以全面地浏览了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流变、代表人物以及不同的面向。
这张“地图”上有博丹的主权理论,有马基雅维利思想,也有亚里士多德、洛克等,它包含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当代一直到现代,西方思想发展的博大内容,值得大家驻足细读。
内容介绍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中世纪、近代部分)》是一本富有新意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作者阵容强大,均是该领域的专家,其成果代表了国内前沿水平,反映了国外新研究成果。本书内容丰富,阐述清晰,分析深入;全书有总体布局的筹划,各章有专题研究的特色。本书适合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课教材;也适合法学研究生,其他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师、研究者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作者介绍
 
目录
编者前言Ⅰ
导言: 西法思絮Ⅸ
第一编古代法律思想
第一章苏格拉底之死与柏拉图的《理想国》
第二章亚里士多德的政法思想
第三章西塞罗与共和主义法政哲学
第四章罗马法学家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思想
第五章奥古斯丁笔下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
第七章罗马法学的复兴
第八章西班牙新经院主义法学思想
第九章马基雅维利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福蒂斯丘与《英国法礼赞》
第三编近代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博丹的立法主权理论
第十二章培根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柯克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第十四章古典自然法学
第十五章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
第十六章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
第十七章霍布斯的《利维坦》
第十八章约翰·洛克的《政府论》
第十九章孟德斯鸠的法思想
第二十章卢梭: 人性、社会与国家
第二十一章柏克论英国宪法
第二十二章布莱克斯通及其《英格兰法释义》
第二十三章联邦派的《联邦论》
第二十四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第二十五章边沁的法哲学
第二十六章梅因的历史法学
第二十七章英国的宪政思想
第二十八章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与体系
第二十九章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第三十章德国历史法学
后记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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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脉络:从古希腊的理性之光到现代的社会契约》 这本书是一部旨在带领读者穿越西方法律思想漫长而辉煌的历史的著作。它不是一本枯燥的教科书,而是一次深入历史肌理的探索,一次关于人类如何理解、构建和运用“法”这一概念的深刻对话。我们将一起追溯那些塑造了我们今日法律体系的伟大思想,理解那些曾经闪耀的智慧之光,以及它们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激荡、碰撞,最终汇聚成今日我们所熟悉的法治图景。 第一部分:理性之源——古希腊与罗马的法律基石 我们的旅程始于爱琴海的阳光下,古希腊的城邦。在这里,我们得以窥见法律思想的萌芽。我们不会仅仅罗列那些古老的名字,而是深入探究那些奠定了西方理性思维基础的思想家们,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对理想城邦的设想,不仅仅是对政治制度的构思,更是对正义、秩序以及作为社会黏合剂的法律的深刻反思。他所描绘的由哲人王统治的城邦,虽然带有乌托邦的色彩,但其核心是对理性在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至高地位的强调。我们将探讨他关于“良法”与“恶法”的辨析,以及法律如何服务于城邦的最高利益,即公民的德性培养与城邦的和谐统一。 亚里士多德则以其更为务实和经验主义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更具操作性的理解。在他的《政治学》和《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系统地分析了不同政体的优劣,并将法律视为维系政治秩序和实现公民德性的重要工具。我们将深入研究他对“法治”的阐释,理解他为何认为“法律至上”比“人治”更为可取。他的“正义”理论,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至今仍是法律哲学研究的核心议题。我们会分析他关于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分,以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张力。 随后,我们的目光转向地中海另一端的辉煌文明——古罗马。罗马法,以其严谨、实用和体系化的特点,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我们不会简单地堆砌那些法律条文,而是关注那些塑造了罗马法精神的思想家和实践者。 西塞罗,这位伟大的演说家和哲学家,不仅是罗马政治舞台上的重要人物,更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论法律》中,对“自然法”的阐释,认为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宇宙之中的理性法则,是人类理性能够认识和遵循的。我们将探讨他关于“公道”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法律作为实现自然法原则的手段,应如何服务于人类的共同福祉。 乌尔比安和盖尤斯等罗马法学家,他们并非空谈理论,而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构建了庞大的法律体系。我们将审视他们的法学思想,理解罗马法是如何通过对案例的不断总结和抽象,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对后来的大陆法系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将探讨罗马法中关于所有权、契约、侵权等基本概念的形成,以及它们如何反映了罗马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第二部分:信仰与理性的交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欧洲进入了中世纪。这是一个信仰与理性、神权与王权交织的时代,法律思想也在此背景下呈现出独特的面貌。 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在那个时代,“法”的来源远不止于人的理性,更是与神圣的启示息息相关。基督教的传播,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法律文化。我们将探讨教会法(Canon Law)在中世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教会法不仅规范着教会内部事务,更渗透到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家庭、道德甚至部分财产纠纷。我们将分析教会法如何借鉴罗马法,并将其与基督教教义相结合,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圣奥古斯丁,这位早期基督教哲学家,他的思想为我们理解中世纪法律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他的《上帝之城》中,对“地上之城”和“天上之城”的区分,为理解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我们将探讨他关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的论述,以及他对“正义”的理解——即“各人各尽其分,各物各得其所”。他的思想,为中世纪关于君权神授以及法律服从神圣法则的观念奠定了基础。 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大学的兴起和经院哲学的繁荣,法律思想开始展现出更加理性的光辉。托马斯·阿奎那,这位中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基督教神学巧妙地结合起来,为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注入了新的活力。 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中,关于“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的系统论述,是理解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核心。我们将深入分析他对“自然法”的理解,认为它是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是人类能够通过理性认识到的普遍道德原则。他认为,“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不能称为真正的法律。我们将探讨他关于“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起源”以及“法律的目的”的观点,以及他如何论证了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标。他的思想,为后来的自然权利学说埋下了伏笔。 同时,我们还将关注中世纪晚期一些重要的社会变革,如城市的发展、商业的兴起,以及它们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例如,商人法的出现,反映了人们对更加灵活、适应商业需求的法律的追求。 第三部分:思想的解放与革新——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巨变 进入近代,西方社会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以及启蒙运动,一系列的思想解放运动,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世界和法律的认知。 我们将从马基雅维利开始,这位被誉为“现代政治学之父”的思想家。他的《君主论》虽然并非直接论述法律,但其对现实政治的深刻洞察,对国家权力、统治的有效性以及现实主义政治的分析,为理解近代国家及其法律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我们将探讨他所倡导的“现实政治”,以及它如何挑战了中世纪以来以道德和宗教为基础的政治伦理,为后来的权力学说奠定了基础。 接着,我们将进入“主权”概念的核心。让·博丹,这位法国思想家,在他的《国家论》中,系统地提出了“主权”理论,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且不受内外任何力量的干涉。我们将深入分析他的主权理论,理解它如何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撑,以及它对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影响。 霍布斯,这位英国哲学家,以其对人性悲观看法和对国家绝对权力的辩护而闻名。他的《利维坦》中,对“自然状态”的描绘——“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以及他如何论证了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个绝对的君主,建立起强大的国家机器。我们将详细分析他的社会契约论,理解他所追求的“安全”与“秩序”是如何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以及他的理论对后世政治哲学和法权理论的深远影响。 紧随其后的是约翰·洛克,霍布斯的批评者,也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政府论》中,提出了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就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我们将深入探讨他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论,以及他如何通过“社会契约”论证了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且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我们将分析他对“分权制衡”的初步构想,以及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如何深刻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 让-雅克·卢梭,这位极富争议的思想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为近代政治与法律思想注入了革命性的力量。我们将重点关注他关于“公意”的理论,即全体人民意志的集合,以及他如何认为只有服从“公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我们将分析他关于“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深刻论断,以及他如何主张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能够实现人民主权的共和国。他的激进思想,为法国大革命的到来埋下了思想的火种。 最后,我们将目光投向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如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他们的“最大幸福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为近代法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和评价标准。我们将探讨功利主义对法律改革的影响,以及它如何影响了刑法、民法等领域的发展。 本书并非仅仅是对历史文献的梳理,更是一次思想的追溯与对话。我们将通过对这些伟大思想家的深入解读,理解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他们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为解决这些挑战所提出的独特见解。我们将看到,法律思想的发展并非线性前进,而是充满了曲折、争鸣与革新。从古希腊的理性之光,到中世纪的信仰与理性交织,再到近代的思想解放与革新,西方法律思想的脉络清晰可见,它塑造了现代社会的政治秩序,影响着我们今日的法律观念与实践。这本书,旨在成为您理解这一宏大进程的忠实向导。

用户评价

评分

读完这部教材,我最大的感受是它打破了我对法律史刻板、枯燥的固有印象。作者显然在教学和研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善于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将晦涩的哲学概念和复杂的法学理论解释得通俗易懂。例如,在阐述中世纪教会法对普通法的影响时,作者并非简单罗列条例,而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讲述了教皇如何通过权威的谕令、神圣的教义,逐渐渗透到世俗法律体系中,以及这种渗透带来的冲突与融合。他对奥古斯丁、阿奎那等人的神学思想如何与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描绘,更是细致入微,让我们看到宗教信仰如何潜移默化地塑造了人们的法律观念。书中对封建制度下法律的碎片化、地域性特点的分析,以及其后国家统一过程中法律整合的必然性,也为理解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这种将抽象的法学思想与具体的历史进程相结合的写法,不仅增强了阅读的趣味性,更深刻地揭示了法律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

评分

这部教材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它能够将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与具体的历史情境、社会思潮紧密地结合起来。作者在分析近代英国法律思想时,并没有仅仅停留在边沁的功利主义,而是将其置于工业革命、社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剖析了功利主义如何在新的社会矛盾中寻求解决方案,以及其对法律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他对黑格尔辩证法在法律思想中的运用,也解释得非常清晰,让我们看到唯心主义哲学如何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哲学支撑。书中对德国法典化运动的梳理,更是为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提供了关键视角。最让我惊喜的是,作者在处理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律思想时,总是能够看到它们之间潜在的联系和张力,并引导读者去思考这些思想是如何在历史的车轮中不断演变、革新,直至影响到我们今天的法律实践。这种宏观视野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的叙事方式,让这部教材真正做到了“富有新意”。

评分

坦白说,作为一本法律思想史的教材,这本书的篇幅和深度都相当可观,但阅读过程却意外地流畅。作者在处理大量西方哲学、神学、政治思想流派的同时,始终紧扣“法律思想”这一核心,使得内容的逻辑性非常强。他对于近代早期理性主义思潮的分析,尤其让我印象深刻。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如何影响了法律的理性主义基础,到斯宾诺莎对国家权力的哲学论证,再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和发展,作者都梳理得头头是道。他并没有将这些思想家割裂开来,而是展现了他们之间思想上的传承、对话乃至批判,勾勒出了一幅近代法律思想从个体理性出发,最终指向国家制度构建的宏大画卷。书中对法律实证主义萌芽的探讨,也为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线索。这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视野,让这本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史的范畴,而上升到了思想史的高度。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相当朴实,但内容却着实令人眼前一亮。作者在梳理西方法律思想的脉络时,并没有拘泥于传统的叙事方式,而是巧妙地将政治哲学、社会经济变迁以及重要的历史事件串联起来,展现了一个更加立体和动态的法律思想演进图景。比如,在讲解古希腊罗马时期,作者没有仅仅停留在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的法学思想进行概括,而是深入分析了他们所处的城邦民主、帝国统治等时代背景,以及这些背景如何塑造了他们的法律理念。他对奴隶制、公民权等概念的剖析,也摆脱了简单的标签化,展现了其复杂性和历史演变。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在分析过程中,大量引用了一手史料和一手研究,让读者仿佛置身于历史现场,感受到思想碰撞的火花。这种扎实的学理功底和严谨的研究方法,使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部引人入胜的学术专著,即便对法律史稍有了解的读者,也能从中获得新的启发和认识。

评分

这部教材在内容组织上,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其“以问题为导向”的叙述方式。作者并没有急于给出结论,而是不断提出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引导读者去思考,去探索。比如,在探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兴起时,他并没有直接介绍格劳秀斯、普芬多夫等人的观点,而是先抛出“在宗教战争和政治动荡的时代,人们是如何寻求超越宗教和国界的普遍正义原则的?”这样的问题,然后才逐步引出自然法的概念,以及它如何试图为国际关系和国家权力提供理性辩护。他对洛克“天赋人权”思想的解读,也超越了简单的自由主义叙事,而是深入分析了其与私有财产、政府合法性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这些思想在启蒙运动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书中对霍布斯《利维坦》的解读,更是让我重新审视了“社会契约”理论的复杂性,以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体自由之间的张力。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极大地激发了我的学习热情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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