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 /詹建红 吴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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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纳卓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0070
商品编码:28665190732
丛书名: 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
出版时间:2014-10-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号:7511870070  

条码:9787511870070  

图书名称: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  

定价:38

作者:詹建红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2014-10-01

质量:380g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范畴
一、法律观的历史演进
二、人本法律观中“人”的理解
三、人本法律观的内涵与立论依据
四、人本法律观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二节人本法律观下的刑事司法理念
一、法治理念
二、人权保障理念
三、无罪推定理念
四、程序正义理念
五、权力制衡理念
第三节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活动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二、检察一体化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四、程序法定原则
五、比例原则
第二章我国检察权配置之反思
第一节 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检察权的基本法律定位
二、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
三、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我国检察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立法缺陷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立法缺陷的现实表现
第三节我国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需要廓清的思想认识
二、我国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具体建议
第三章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探析
第一节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概述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含义
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
第二节比较法视野下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一、关于检察官角色定位的比较
二、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比较
第三节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权力伦理视角的解析
二、诉讼法史视角的解析
三、诉讼法理视角的解析
四、法社会学视角的解析
第四节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制度实现
一、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二、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制度实现路径
第四章公诉裁量权的体系建构
第一节公诉裁量权概述
一、公诉裁量权的内涵
二、公诉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节公诉裁量权的基本理论
一、公诉裁量权的理论依据
二、公诉裁量权的司法价值
三、公诉裁量权的运用原则
第三节公诉裁量权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裁量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诉裁量权
三、两大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的比较
第四节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一、立法设计上的缺陷
二、制度运作上的缺陷
三、制约机制上的缺陷
第五节我国公诉裁量权的扩充与制约
一、扩充我国公诉裁量权的现实基础
二、扩充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具体建议
三、完善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第五章审查逮捕制度的变革
一、审查逮捕制度的内涵
二、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基本状况评析
一、我国审查逮捕制度中的权力配置
二、我国审查逮捕制度运行中的既存问题
三、我国审查逮捕制度既存问题的成因
第三节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新发展
一、基本理念的贯彻
二、适用条件的细化
三、运行程序的完善
四、监督机制的创新
第四节当前背景下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证据排除规则
二、引入逮捕听证程序
三、探索司法救济途径
第六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本土路径
第一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一、羁押的内涵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
第二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三、两大法系国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比较
第三节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探索
一、我国羁押制度的司法现状
二、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践尝试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实施阻碍
第四节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合理性
二、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三、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保障机制
第七章量刑建议的制度走向
第一节量刑建议制度概述
一、量刑建议与量刑建议权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概况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机制
二、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衔接机制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保障机制
四、健全量刑建议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

内容提要:

《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分析“人本检察”的理论来源,第二章至第四章从总体评价、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和公诉裁量权这三个方面研究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实现途径,第五章至第七章从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量刑建议这三个方面探讨检察职权优化配置下的制度建构与完善。

作者简介:

詹建红,1969年生,湖北红安人。曾先后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从事过检察官、公务员、法官等职业,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著有《刑事诉讼契约研究》,主编或参编高校教材6部;在法学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曾获湖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科研奖励。

吴家峰,1963年生,湖北天门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曾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WTO规则与国际法培训班学习。曾先后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武汉市武昌区委办公室、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工作,现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注重检察实务研究,主编《人本青检》系列丛书等,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法治的脉络与秩序的构建:以人本为基石的检察职权探索 本书深入剖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聚焦于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及其实现路径。在“人本”这一核心理念的指引下,本书系统梳理了检察职权的历史演进、理论基础与现实挑战,旨在构建一套符合时代要求、兼顾效率与公正、充分彰显人本价值的检察职权体系。 第一章:人本法学思潮与检察职权的历史维度 本章溯源而上,首先考察了人本主义法学思潮的发生与发展,从古希腊的哲学思辨到启蒙运动的人权宣言,再到当代法治理念的演进,深刻阐释了“人”在法律秩序构建中的中心地位。我们将重点关注人本主义如何渗透到刑事、民事、行政乃至公益诉讼等各个法律领域,强调了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尊严与全面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章将历史性地审视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变迁。从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到近现代检察制度的引入与本土化,再到改革开放以来检察职权的不断拓展与深化,我们力图勾勒出检察职权配置的动态发展轨迹。这一历史梳理并非简单的罗列,而是着眼于每一次职权调整背后的社会背景、法学思潮以及实践需求,尤其关注其中蕴含的人本考量。例如,在早期制度构建中,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对无辜者权益的保护,就已经隐约显露出对“人”的尊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检察职权也随之调整,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程序正义的维护,这些都与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息息相关。 更进一步,本章将深入探讨不同历史时期,检察职权在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具体体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实践经验与教训。我们也会审视不同法律体系下检察职权的不同侧重,例如英美法系中的控诉监督,大陆法系中的司法审查,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四大检察”模式,分析其在不同法治传统下对人本价值的独特诠释。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与反思,为理解当下检察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与未来发展方向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人本主义的法学理论基石:检察职权配置的逻辑起点 本章将深入挖掘人本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内涵,并将其作为理解和重塑检察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石。我们将重点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人的尊严与权利的绝对性: 阐述人本主义如何将“人的尊严”视为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不可剥夺的各项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我们将分析这些权利如何在检察职权运作中得到保障,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在公益诉讼中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主体权利的保护。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 深入剖析人本主义法学对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认为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保障。我们将分析检察职权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环节中,如何通过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追诉者的辩护权、知情权、质证权等,从而避免冤假错案,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同时,我们也要强调程序正义并非形式主义,最终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即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区分“以物为本”或“以权为本”的法律思维,强调“以人为本”意味着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都应当围绕人的需求、人的发展和人的福祉展开。我们将分析,在检察职权配置中,如何体现这一理念,例如通过构建更加人性化的办案机制,减少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不当干涉,更加关注犯罪的社会根源和人道主义因素,以及在公益诉讼领域,更加积极地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权力与自由的平衡: 探讨人本主义法学如何看待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在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家权力具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的必要性,但同时也要警惕权力的滥用。我们将分析,检察职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其配置的合理性在于能否在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这涉及到职权范围的界定、行使的边界、监督制约机制的设计等方面。 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 强调人本主义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认为法律制度应当对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给予额外的保护和关怀。我们将分析,检察职权在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方面,应当如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例如通过设立专门的办理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通过对这些理论的深入阐释,本章将为理解和构建符合人本理念的检察职权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第三章:中国检察职权配置的现状分析与挑战 本章聚焦于当前中国检察职权配置的实际状况,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辨析其面临的突出挑战。 “四大检察”法律框架下的职权划分与运行: 详细梳理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这“四大检察”在法律上的职权界定、相互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模式。我们将分析,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各项检察职权是如何被配置和分配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各项职权在协同配合、相互衔接方面存在的优势与不足。例如,我们将探讨刑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权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以及民事抗诉、执行监督等职权在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成效。 职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脱节问题: 深入剖析当前检察职权配置中可能存在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这包括:一方面,人本主义法学理念虽然已被广泛认可,但在具体的职权配置和行使过程中,是否真正得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一些职权可能存在边界模糊、执行不到位、或与现实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揭示这些脱节现象,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是否到位,在民事和行政监督中,是否存在“有案难督”或“监督乏力”的情况,在公益诉讼领域,是否面临调查取证难、支持起诉难等挑战。 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有效性评估: 审视现有的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来自外部的监督力量(如人大监督、法院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律师监督、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的有效性。我们将分析,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在防止检察权滥用、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方面,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例如,内部的案件质量评查、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健全,外部的监督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反馈和倒逼机制。 职权配置与司法改革目标对接的张力: 结合国家司法改革的整体目标,分析检察职权配置的现状是否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相契合。例如,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和行使方式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整;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职权配置是否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维护公共利益。 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对检察职权的影响: 研判当前社会结构转型、利益格局多元化、网络空间发展等新特点,对检察职权配置提出的新挑战。例如,在面对新型犯罪(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复杂社会矛盾(如群体性事件、征地拆迁纠纷)时,检察机关现有的职权配置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是否存在新的薄弱环节。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深入分析,本章旨在为后续提出改进和完善检察职权配置的建议提供清晰的现实基础和问题导向。 第四章:人本主义视域下检察职权配置的优化路径 本章将以人本主义法学为理论指导,结合前两章的分析,系统提出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具体路径和实现策略。 夯实人本基石,重塑职权配置理念: 强调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检察职权配置的全过程。这意味着在界定和行使职权时,必须始终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首要考量。例如,在刑事侦查阶段,要更加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人格尊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强制措施。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要更加关注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完善“四大检察”协调联动机制: 围绕“四大检察”的职权配置,提出更加科学、高效的协调联动机制。这包括: 刑事检察的精细化与人权保障: 进一步明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界限,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探索轻罪治理的有效模式。 民事检察的深化与监督力度增强: 重点关注虚假诉讼、恶意串通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拓宽监督范围,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行政检察的创新与促进行政公正: 积极介入行政执法全过程,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督,推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公益诉讼检察的拓展与效能提升: 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启动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升调查取证能力,确保公益诉讼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强化科技赋能,提升职权行使效率与精准度: 积极拥抱信息技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赋能检察职权行使。例如,构建智慧检务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办案效率;运用技术手段辅助侦查取证,提升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通过智能化分析,预测和预警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矛盾,提升检察机关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健全监督制约,划定权力边界: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以及外部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而言,可以探索更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和回应效率,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 构建人本化的办案模式,提升司法公信力: 倡导更加人性化的办案理念和模式。在程序上,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在实体上,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在服务上,要更加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开透明的办案过程和公正高效的办案结果,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必须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例如,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与法院的审判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在公益诉讼中,与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这种协同治理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章:检察职权实现中的人本价值体认与保障 本章将聚焦于检察职权在实现过程中,如何真正体现和保障人本价值,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克服之道。 人权保障:检察职权行使的核心底线: 深入探讨检察职权在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各个领域,对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在刑事领域,重点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辩护权、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在民事领域,强调对公民财产权、人格权、协议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在行政领域,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保障,以及对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的尊重。在公益诉讼领域,则体现了对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和生存环境等集体人权的保护。我们将分析,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如何避免过度干预,如何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平正义:检察职权实现的不懈追求: 考察检察职权在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方面的努力。实体正义意味着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程序正义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本章将重点分析,在实践中,如何通过检察职权的有效行使,减少冤假错案,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例如,在刑事审查起诉中,如何做到罪与非罪的精准判断;在民事抗诉中,如何有效纠正明显错误的生效判决;在行政检察中,如何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文关怀:贯穿职权始终的温暖力量: 探讨在检察职权行使中,如何融入人文关怀的理念。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冰冷执行,更是对人的情感、尊严和需求的尊重。例如,在办理涉众型案件时,如何兼顾法律的严惩与受害群众的情绪安抚;在审查逮捕、起诉等环节,如何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等给予特殊关注和人性化对待;在公益诉讼中,如何体现对生态环境、弱势群体等具有长远和普遍意义的价值的关怀。 职权实现中的障碍与对策: 深入分析在检察职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障碍。这些障碍可能源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可能源于实践中的认识误区、操作偏差,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例如,职权边界不清导致的越权或怠于行使;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的权力滥用或腐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证据收集困难;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认识的偏差等。针对这些障碍,本章将提出具体的克服之道,例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职权界限;强化内部监督,健全外部问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增进社会了解;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法治意识。 人本价值的评估与展望: 探讨如何对检察职权实现中的人本价值进行科学评估。这需要建立一套包含多个维度和指标的评估体系,如人权保障的有效性、司法公正的实现度、公众满意度等。基于评估结果,对检察职权配置和行使的有效性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强调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叙事中,检察职权的不断完善和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将是永恒的课题。 结语 本书的完成,不仅是对现有检察职权配置进行的一次深入梳理与反思,更是对未来法治发展方向的一次积极探索。我们坚信,唯有人本主义的法学理念深入人心,并体现在检察职权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构建起一套既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现良善治理的现代法治体系。在未来的法治实践中,我们期待检察职权配置能够更加科学合理,行使能够更加公正高效,最终实现“法治为了人民,法治依靠人民,法治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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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偶然翻阅到一本名为《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的书,虽然我尚未深入细读,但从书名和目录就能感受到它探讨的主题具有相当的分量。首先,它提出的“人本法律观”这个视角就非常引人注目。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体系中,对“人本”的强调往往体现在权利保障、主体地位等方面,但如果将其作为审视和配置检察职权的基础,这无疑会带来全新的思考维度。究竟如何理解和界定“人本”在检察领域的核心意涵?是侧重于对个体权利的精细化保护,还是更强调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整体人本价值中的作用?它可能触及的法律渊源、哲学基础,乃至历史演变,都值得深入挖掘。而“检察职权配置”则是其落脚点,这涉及到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不同领域究竟应拥有哪些权限,这些权限的界限在哪里,又是如何相互协调的。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逻辑严密的职权设计,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纠错职能,又要避免权力滥用,形成一种动态平衡。这本书如果能在这个框架下展开论述,势必能为理解当前检察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也可能对未来检察职权的优化调整提供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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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题目,《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一下子就抓住了我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几个关键点。首先,“人本法律观”的提法,意味着它不是在纯粹的权力逻辑下讨论问题,而是回归到人的主体地位,强调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和保障人。这让我思考,在检察权的运行中,如何才能真正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它可能涉及到程序正义,也可能涉及到实体正义,更可能涉及到对人本身价值的认可。其次,“检察职权配置”是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它需要解答的应该是“检察机关究竟应该拥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如何被界定和约束”。这其中涉及到的分寸感和平衡性至关重要,既不能让检察机关“缺位”,也不能让它“越位”。我尤其关注的是“实现”这两个字,这意味着本书不会仅仅停留在理论的空谈,而是会探讨如何将这些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可执行的程序,以及可评估的绩效。这可能包括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改革建议,甚至是对未来检察权发展方向的预测,都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本”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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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这个书名,让我觉得它触及了检察权运作的“灵魂”。“人本法律观”在我看来,是一种将人的价值、尊严和福祉置于法律制度核心的哲学理念。而检察机关的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国家机器干预社会生活、维护法治秩序的“利器”。如何确保这把“利器”始终服务于“人本”的宗旨,而不是反过来成为压迫人的工具,是本书的核心命题。我设想,它可能会从比较宏观的层面,梳理不同法域下检察权力的历史演变和理论基础,然后进入到具体职权配置的微观层面。比如,在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其“人本”的体现是什么?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对生态环境的守护,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这些都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再比如,在刑事辩护方面,检察机关的配合和保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获得公正的审判。这本书如果能深入剖析这些具体情境下的职权配置,并提出符合“人本”要求的解决方案,那将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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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这个书名,我立刻联想到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同时又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的界定和行使,直接关系到这两者的平衡。我比较好奇的是,这本书会从哪个具体的人本理论出发来解析检察职权?是侧重于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至上,还是倾向于社群主义的集体利益优先?亦或是某种更具包容性的混合模型?不同的理论基础,会导致对检察职权配置的截然不同的设计思路。比如,如果强调个人权利,那么检察机关在干预公民生活时,其启动的条件、程序的正当性、对证据的要求,可能会被放在极其严苛的标准下审视。反之,如果更侧重集体利益,那么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追究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时,可能会被赋予更大的空间和更强的执行力。而“实现”二字,又让我对其关注点产生了更进一步的遐想。它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职权设计,更会进一步探讨如何将这些设计转化为现实中的工作机制、法律程序、乃至具体的制度安排,这包括了内部的权力运行监督、外部的司法配合、以及与社会各界的联动等等,都是非常复杂且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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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这个书名时,内心涌起的是一种对“人”的回归的期盼。在很多法律体系的讨论中,“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往往占据主导,而“人”作为法律的起点和终点,其主体地位有时会被弱化。如果这本书能真正以“人本”为核心,去审视和重塑检察机关的职权,那将是一次深刻的理论革新。我期待它能够探讨,在每一个检察决策背后,是否都充分考虑了对涉案人员(无论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相关主体)尊严、权利和长远福祉的影响。职权配置不仅仅是“能做什么”的问题,更是“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得更好”的问题。例如,在刑事领域,从逮捕、侦查、起诉到量刑建议,每一个环节的职权行使,都可能对一个人的生命轨迹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这本书如果能深入分析,在不同情形下,检察机关的职权应该如何被精确设计,才能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无辜者或改过自新者造成的附带伤害,这本身就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它可能还会涉及到教育、矫正、救助等非传统意义上的检察职能,将“人本”的理念贯穿到整个司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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