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基本信息:
书号:7511896858
条码:9787511896858
图书名称:刑事办案一本通:犯罪数额与情节认定
定价:88
作者:张世琦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2016-07-01
作者简介:
张世琦,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职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辽宁大学法学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怎样到法院打官司》、《法官文书500例》、《中国刑法罪名例解》和普法系列丛书《中国法律咨询全书》、《法官说法》等。 刘文舸,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监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辽宁省省情研究会研究员、副会长,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律师服务网创办人,曾连续获得“中国百强大律师”称号。曾参与编著《法官说法》系列丛书和《法官文书500例》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法学书籍。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减刑、死刑改缓和无罪案件多起。
编辑推荐: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九)及新司法解释编著 详解《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的全部468个罪名 引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介绍犯罪数额与情节 全面覆盖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许多都涉及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等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认定犯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可是这些规定发布的时间跨度大,十分零散,不便查阅。 本书对《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我国《刑法》规定的468个罪名一一介绍。对于有关的犯罪数额与情节的司法解释,按照《刑法》规定罪名的顺序,逐个介绍,无一遗漏,并且标明出处及公布的时间,便于读者从网络上查阅。 本书准确性高,实用性强,是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办案的工具书,也是打刑事官司者必备的法律武器。
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罪名 第三章量刑 第四章自首 第五章立功 第六章减刑与假释 一、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 二、适用减刑、假释的限制 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 第二部分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规则 第一章犯罪数额 第二章犯罪情节 第三部分各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二、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八、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九、叛逃罪(第109条) 十、间谍罪(第110条)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十二、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第1款) 二十一、招募、运送恐怖活动人员罪(第120条之一第2款) 二十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二十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第120条之三) 二十四、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二十五、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二十六、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二十七、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二十八、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二十九、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三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三十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三十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三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三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三十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三十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 三十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三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三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四十、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四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四十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四十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四十四、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四十五、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四十六、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四十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四十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四十九、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五十、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五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五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五十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五十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二、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三、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四、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九、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七、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款)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五、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八、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第1款)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二十八、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二十九、逃汇罪(第190条) 三十、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三、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五、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六、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八、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第201条) 二、抗税罪(第202条)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六、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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