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之下的刑事司法解释有其历史 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多项功能(例如,提升适用法律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 裁量权,等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例如,致使个案处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两难抉择,养成裁判者的司法“惰性”,等等)。从罪 刑法定原则的合法性要求来说,少数刑事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受到理论界 的追问。例如,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 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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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现状
评分王作富先生是新中国,他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尤其以研究刑法各论而著称。新中国法治建设之路留下了王先生厚重的足迹。 本书从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罪刑法定问题、单位犯罪问题、特别防卫权问题、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抢劫罪疑难问题、盗窃罪疑难问题、侵占罪疑难问题、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贪污罪疑难问题、受贿罪疑难问题、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滥用职权罪疑难问题、玩忽职守罪疑难问题等方面总结了王先生具有学术标签意义的思想或观点,对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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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有学者认为,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的存在 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 罚情节,而不是独立的罪名,作为公认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可能 存在共同犯罪。显然,此解释的违法性是明显的。 ① 有学者认为,交通肇 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仅 限于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种情况;在其 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 罪,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是不能理解为具有共同犯罪情形的。当然, 即便在上述因为具有逃逸情节而构成交通肇事的场合,也还存在司法机关 的司法解释能否超出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解释的问题。 ②
评分希望你能越做越好,成长有你有我大家一起来,很好的宝贝。
评分(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
评分王作富先生是新中国,他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尤其以研究刑法各论而著称。新中国法治建设之路留下了王先生厚重的足迹。 本书从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罪刑法定问题、单位犯罪问题、特别防卫权问题、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抢劫罪疑难问题、盗窃罪疑难问题、侵占罪疑难问题、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贪污罪疑难问题、受贿罪疑难问题、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滥用职权罪疑难问题、玩忽职守罪疑难问题等方面总结了王先生具有学术标签意义的思想或观点,对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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