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 [Concise 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Law]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 [Concise 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Law]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查爾斯·吉倫 等 編,李琛,趙湘樂,汪澤 譯
圖書標籤:
  • 商標法
  • 外觀設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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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150248
版次:1
商品編碼:12219237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威科法律譯叢
外文名稱:Concise 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Law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10-01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主要包括《歐共體商標條例》(現改為《歐盟商標條例》)釋義和《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釋義兩部分。與其他介紹歐盟知識産權法的著作相比,《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有三個值得關注的優點: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在條文釋義之外,同時介紹瞭製度的曆史由來與立法宗旨,並且附注瞭歐盟法院以及歐盟成員國的相關典型判例,從文義、目的、適用三個維度立體地介紹歐盟商標與外觀設計製度。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的兩位編者既是律師又在大學兼任教職,書的內容既有法學理論的詮釋,也帶有實務操作指南的色彩,對條文的實際運作情況多有論及。無論對於歐盟商標與外觀設計領域的理論研究者還是實務人員,均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的外觀設計部分大量引證瞭《歐共體商標條例》的相關規定,與《歐共體商標條例》的規定類似之處,作者隻是注明“參見《歐共體商標條例》第某條的注釋”。有些在外觀設計領域尚未齣現判例的問題,作者甚至會參考商標的判例進行推論。因此,讀者既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選讀商標部分或外觀設計部分,也應將《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視為一個整體閱讀。

作者簡介

  李琛,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聯閤國教科文組織版權與鄰接權教席主持人。代錶性著作:《論知識産權法的體係化》(2006年)、《著作權基本理論批判》(2013年)。譯著:《竊書為雅罪——中華文化中的知識産權法》(安守廉原著,2010年)。

  汪澤,法學博士,北京君策知識産權發展中心主任,曾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中華商標協會工作近20年。代錶性作品:《中國商標法律現代化——製度與實踐》(2017年),主編《中國商標案例精讀》(Landmark Trademark Cases in China: An In-depth Analysis)。

  趙湘樂,法學博士,碧桂園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精彩書評

  ★《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一書,以文本為基礎,聯係曆史,結閤理論與實踐,係統而簡明地對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進行瞭經典式的解說。歐洲是工業革命的故鄉,也是知識産權製度的發祥地,有悠久的製度與實踐曆史,也有深厚的理論積澱。歐洲知識産權的經驗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本書的中譯本,對該領域的知識與理論有興趣的學習者、研究者,以及司法人員,尤其對轉型中力求藉全球化趨勢融入國際社會的中國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彌補我國在這個領域的空缺,有積極的作用。
  ——中國知識産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春田
  
  ★《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一書,既包括《歐共體商標條例》與《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的詳盡釋義,又介紹瞭具體適用和代錶性判例,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有助於實務界掌握和運用歐盟商標和外觀設計法律製度,對中國商標與外觀設計法律製度的完善提供瞭很好的藉鑒。
  ——國傢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原司長,北京君策知識産權發展中心理事長 尹新天

目錄

歐共體商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歐共體商標
協調局
行為能力
第二章 與商標有關的法律
第一節 歐共體商標的定義和取得
構成商標的標誌
商標權主體
商標權取得方式
駁迴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駁迴注冊申請的相對事由
第二節 歐共體商標的效力
歐共體商標享有的權利
歐共體商標編入詞典
禁止以代理人或者代錶人名義注冊的歐共體商標的使用
歐共體商標效力的限製
歐共體商標的權利窮竭
與侵權相關的成員國法的補充適用
第三節 歐共體商標的使用
歐共體商標的使用
第四節 作為財産對象的歐共體商標
將歐共體商標視同成員國商標
車爭讓
以代理人名義注冊的商標的轉讓
絕對權
強製執行
破産程序
商標許可
對第三方的效力
作為財産對象的歐共體商標的申請
第三章 歐共體商標的申請
第一節 申請的提交及申請要求的條件
申請的提交
申請應符閤的條件
申請日
分類
第二節 優先權
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的效力
歐共體商標申請等同於成員國商標申請
第三節 展覽優先權
展覽優先權
第四節 要求成員國商標的先前權
要求成員國商標的先前權
在歐共體商標注冊後要求先前權
……

商標協調指令(修訂本)
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
外觀設計協調指令
條約、條例和其他法律文件
案例錶
附錄

精彩書摘

  《威科法律譯叢1: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
  7.基於未注冊商標以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其他標誌提齣的異議
  除瞭本條第2款規定的注冊商標的權利外,本條第4款還允許基於未注冊商標以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其他標誌的在先權利提齣異議。
  (a)在先權利的類型。如果成員國法律賦予上述標誌的所有人禁止在後商標使用的權利,且不屬於本條例第53條第2款列舉的具體權利(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或者工業産權),則這些眾多權利都可以落人本條第4款。其中,最常被援引的是商業名稱權和未注冊商標權。另外,英國和愛爾蘭法中的“反仿冒之訴”也經常被援引,盡管嚴格來說,反仿冒之訴並非是設立在未注冊商標上的財産權,而更近似於反不正當競爭;相比而言,這種財産權歸屬於商譽,商譽與商業活動密切相關,而商業活動是在特定的標誌下運作和指引自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英國Star Industrial案)。但是,這一問題卻被司法裁判(英國Compass案)和協調局的異議審查指南(第4部分)忽略瞭。到目前為止,歐盟法院審理瞭地理標誌(歐盟普通法院BUD2008案、歐盟法院BUD案),企業名稱和商號(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optica案)以及電影名稱(歐盟普通法院DrNo案)案件。另外,“域名權”也經常被援引,但很少能得到支持。協調局的異議審查指南(第4部分第16-31頁)中有一個有用的在先權利清單,包含瞭原則上被各個成員國法認可的在先權利。在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法國、西班牙和比荷盧的法律雖然保護商業名稱權,但不承認未注冊商標權利(馳名商標除外)。在整個歐盟領域內,丹麥給予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門檻是最低的(獲得以使用為基礎的商標權不需要任何聲譽的要求)。還有一些國傢規定瞭特彆的權利(例如德國對作品名稱的保護)。總之,建議涉及本條第4款的當事人在嚮協調局提齣異議前,先嚮律師(這位律師要對已被援引的權利非常瞭解)谘詢。
  (b)歐盟和成員國法上的條件。本條第4款的審查分為三步:第一步,依據成員國法律存在一個在先權利;第二步,依據本款規定,審查“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和“不僅具有本地意義”的要求;這兩點被認為是歐盟法的特彆要求,獨立於成員國法的規定和影響範圍①。第三步,依據成員國法的規定,在先權利人是否有權禁止在後商標的使用。在這一步中,協調局要把自己當做成員國的法官並依照成員國法作齣裁決。由於涉及未注冊商標的權利,這裏的審查與本條第1款(b)項和第5款往往十分相似,因為很多成員國選擇同樣的方式將未注冊商標當做注冊商標一樣加以保護,混淆可能和淡化原則的實質性條件注定是相同的。即使這樣,審查範圍不止於此。案件的所有情況均要被考慮在內,不能隻適用歐盟法就草率地作齣結論,這同樣是非常重要的。
  (c)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正如上文所述,“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被認為是歐盟法的特彆要求。即使涉案在先標誌從未被投入使用,在某些情況下仍可得到成員國法的保護(例如,歐盟法院BUD案裁決認為,裏斯本協議下注冊的地理標誌;在德國以保護為目的注冊的作品名稱)。但是,在歐盟法層麵,不僅要求在先標誌已經使用,而且使用應早於歐共體商標的申請日或依優先權確定的申請日(歐盟法院BUD案裁決)。雖然除(a)項外,本條第4款並未明確規定這一點,但這是在先權利的一般性原則:異議的相對事由情形應當在申請日前已經存在。但本條第4款並不要求“真誠地”使用(歐盟法院BUD案裁決)。
  ……

前言/序言

  近年來,知識産權法領域的譯著日增,但總體上直敘“製度如何”者多,交代“製度為何”者少,比較法研究也易墮入浮淺的法條比較的路子。當下所缺的,乃是側重介紹外國製度的曆史由來、價值目標與運行實效的著述。為此,當商務印書館就選擇原著而徵詢意見時,譯者推薦瞭這一套注釋叢書。本書的兩位編者——查爾斯·吉倫和韋雷娜·馮·博哈德均是律師,同時也在大學兼任教職;本書的作者有注冊機構的官員、法官、律師和學者,由此決定瞭本書的特色——既是法律條文釋義,亦是實務操作指南。本書主要由《歐共體商標條例》釋義和《歐共體外觀設計條例》釋義兩部分組成,為便於閱讀,分彆提點若乾值得讀者關注之處。
  商標部分
  本書翻譯過程中,《歐共體商標條例》進行瞭修改,諸多條文進行瞭修改或者增刪,需要讀者對照進行閱讀。但不妨礙本書仍然是一本優秀的、可供讀者深入和全麵瞭解歐盟商標法律製度的教科書,尤其是本書引用瞭大量的案例對條文進行注釋,也是一本歐盟商標法的案例教程。根據有關《歐共體商標條例》的修改決定,“《歐共體商標條例》”名稱修改為《歐盟商標條例》、“內部市場協調局”名稱修改為“歐盟知識産權局”,“歐共體商標”修改為“歐盟商標”,為保證原著的完整性,譯本仍依原文進行翻譯,未作相應修改。
  歐共體商標法律製度是各成員國商標法律製度協調、統一的結果,在歐盟範圍內既存在一體化的《歐共體商標條例》,又存在各成員國獨立的商標法律製度,由此決定瞭歐盟商標製度的兩大原則即自治原則和並存原則。自治原則是指,歐共體商標獨立於任何成員國法規、條例和原則,由本條例和基於本條例的法律獨立自治管轄。共存原則是指,歐共體商標製度與成員國商標製度可以共存——歐共體商標製度既不取代成員國製度(正如20世紀90年代比荷盧商標法的統一),也不優先於成員國商標製度,它們均具有相同的價值。本書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在對本條例進行釋義的同時,也對成員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進行瞭說明。歐共體商標法律製度的演進也是在知識産權製度全球協調統一的進程之中,其中有些條文的淵源就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本書對此也進行瞭相應釋明。
  歐共體商標法律製度是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參考之一,讀者可以將相關條款進行比較性研讀。例如,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定類同於《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第一款之(a)、(b)項,即針對商標和商品“雙重相同”的,未規定“混淆可能性”條件,而在商標具有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商品具有相同性或者類似性時要求存在“混淆可能性”,本書結閤案例對此進行瞭解釋,並介紹瞭歐盟內部存在的分歧,有觀點認為在雙重相同的情形下,推定混淆可能性成立;批評者認為,這實際上就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歐盟法院在有的案件中顯然在雙重相同的認定之外還有進一步的要求,認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誌並不必然會被禁止,除非這一使用行為影響瞭或者可能影響注冊商標的功能,尤其是確保消費者識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核心功能。
威科法律譯叢係列其他捲目簡介 威科法律譯叢匯集瞭全球前沿、極具影響力的法律著作,旨在為中國法律界人士提供一個深入瞭解域外法律製度、理論發展和實踐經驗的窗口。本譯叢緻力於引進那些在各自領域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專著、教材或重要判例匯編,其內容涵蓋瞭從基礎法理到具體法律部門的廣泛議題。 本譯叢的選書標準極為嚴苛,不僅要求原著具有學術上的深度和廣度,更側重於其對現實法律實踐的指導意義和在國際法律共同體中的影響力。不同於市場上常見的通識性法律讀物,威科法律譯叢著重於提供精細化、專業化的法律知識體係。 以下是本譯叢中部分其他捲目的主題方嚮與核心內容概述(請注意,這些描述旨在展示譯叢的廣度,不涉及《簡明歐洲商標與外觀設計法》的具體內容): --- 威科法律譯叢2:公司治理與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本捲聚焦於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衝突——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製衡。本書深入剖析瞭英美法係國傢(特彆是美國和英國)在處理“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問題上的法律機製演變。 核心內容包括: 1. 股東派生訴訟的理論基礎與發展脈絡: 全麵梳理瞭派生訴訟(Derivative Actions)從早期衡平法原則到現代成文法規範的司法重塑過程。重點分析瞭法院在審查訴訟啓動條件(如“充分代錶性”和“事前要求”)時所采用的審慎標準。 2. 美國“商業判斷規則”的司法適用邊界: 詳細闡述瞭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如何保護董事會決策免受事後司法審查,並探討瞭在涉及關聯交易、內部人交易或明顯失職情況下,該規則例外適用的情形及舉證責任的轉移。 3. 新興治理模式的比較分析: 引入瞭德國的“雙層董事會製”與大陸法係國傢在信息披露義務上的強製性規定,對比分析瞭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在維護小股東利益方麵的效率差異。 4. 集體訴訟與替代性爭議解決機製: 探討瞭在股東派生訴訟之外,如何通過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s)的結構設計、以及由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調解機製介入,來高效解決復雜的公司內部爭議,以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程序對公司運營造成損害。 本書對我國正在進行的公司法修訂和提升資本市場透明度的努力具有重要的藉鑒價值。 --- 威科法律譯叢3: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可執行性審查:兼論公共政策例外 本捲專注於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中至關重要的“終局性”問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本書以《紐約公約》為核心框架,輔以《濛特利爾公約》及區域性協定,構建瞭一套係統的可執行性審查體係。 核心內容包括: 1. 《紐約公約》第二條與第五條的精細化解讀: 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管轄權範圍的界定,以及裁決程序瑕疵的認定標準進行瞭深入的案例分析。特彆關注瞭各國法院在援引“程序不當”條款時所錶現齣的剋製與能動性。 2. “公共政策例外”的適用限製: 這是本書的重點和難點。作者通過詳盡梳理曆年來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如美國第二巡迴法院、英國高等法院以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相關裁決)的案例,界定瞭何為真正觸及本國基本法律秩序的“根本性”違反。本書強調,公共政策例外不應成為對實體性仲裁裁決進行“實質性復審”的工具。 3. 程序正義與聽證權的保障: 分析瞭在跨國爭議中,因語言障礙、證據交換不充分或異地取證睏難導緻的聽證權受損,並探討瞭仲裁庭如何通過技術手段和程序性指令來彌補這些“結構性不平等”。 4. 對“機構規則”的比較研究: 比較瞭ICC、LCIA、SIAC 等主要仲裁機構在其規則中關於執行審查的程序性規定,並評估瞭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如何影響仲裁員的裁量權。 本書是仲裁員、律師以及跨國企業法務部門處理復雜執行事務的權威指南。 --- 威科法律譯叢4:數據主權與跨境數據流動中的法律衝突 隨著全球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數據作為新的生産要素,其跨境流動的需求與各國日益增強的數據保護意識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本捲正是探討這一核心法律張力。 核心內容包括: 1. 數據主權理論的演進與批判: 追溯瞭國傢對本國數據資源行使管轄權的思想根源,並分析瞭這種主權觀念在去中心化技術背景下麵臨的挑戰。 2. 法律衝突規則在數據領域的適用: 詳細研究瞭在不同司法轄區(如GDPR、CCPA以及中國的數據安全法)要求下,企業在處理個人數據時應適用的法律體係的確定方法。重點分析瞭“效果原則”與“屬地原則”在數據泄露事件中的交織作用。 3. 政府數據獲取權與司法互助的新模式: 探討瞭在執法或國傢安全需要時,一國司法機關如何依法嚮位於他國的科技公司獲取數據。本書對比瞭《雲計算法案》(CLOUD Act)的域外效力與各國對本國數據流齣的限製性規定,揭示瞭主權衝突的白熱化。 4. 技術性解決方案的法律意義: 分析瞭如“假名化”(Pseudonymization)、“同態加密”(Homomorphic Encryption)等技術手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法律視為等同於“匿名化”,從而規避嚴格的跨境傳輸限製。 本書為政策製定者和緻力於全球化運營的科技公司提供瞭理解和應對復雜數據監管環境的深度工具。 --- 本譯叢的整體目標 是通過係統引進這些具有世界級水準的專業著作,幫助中國法律人構建起一個更具國際視野和比較分析能力的知識框架,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全球法律事務。每一捲都代錶著某一法律領域內最前沿、最權威的思考結晶。

用戶評價

評分

對於這本書,我充滿瞭一種學術探究的渴望。我一直對歐洲的法律體係,尤其是其統一性和多樣性的結閤之處感到著迷。在知識産權領域,商標和外觀設計無疑是商業活動中非常重要且易於理解的兩個方麵。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剖析這些法律概念背後的邏輯和演變過程,而不僅僅是停留在條文的錶麵。例如,我想瞭解在歐洲,商標的區分度是如何被判定和保護的,以及外觀設計的獨創性要求背後是否有更深層次的考量。我更希望書中能夠包含一些比較性的分析,例如對比不同歐洲國傢的商標和外觀設計法律之間的異同,以及歐盟層麵法律與成員國法律之間的互動關係。另外,我也對書中關於商標侵權和外觀設計侵權的判定標準以及救濟措施的論述非常感興趣。這些都是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法律難題。如果書中能提供一些不同國傢和地區之間在這些問題上的處理方式的對比,那將對我的研究非常有價值。我期待這本書能帶給我更廣闊的視野和更深刻的理解。

評分

我一直對歐洲的法律文化有著濃厚的興趣,尤其是在知識産權這個與商業創新緊密相關的領域。這本書的齣現,在我看來,是一種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導的完美結閤。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超越簡單的法律條文的羅列,而是能夠深入探討歐洲在商標和外觀設計方麵的立法哲學和價值取嚮。例如,在商標法方麵,我想瞭解歐洲如何平衡商標的保護範圍與市場競爭的需要,以及如何在數字時代應對新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外觀設計方麵,我希望書中能夠闡釋歐洲如何鼓勵和保護原創性設計,並促進産業創新。我也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包含一些關於歐洲知識産權訴訟和爭議解決機製的介紹,例如各成員國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司法實踐和裁判尺度。如果書中能夠提供一些關於知識産權戰略規劃方麵的建議,那將對我的工作帶來極大的幫助。總而言之,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律參考書,更是一本能夠啓發思考、指導實踐的智慧寶典。

評分

我最近剛開始接觸歐洲的法律領域,尤其對商標和外觀設計方麵的內容感到非常好奇。我之前在網上搜索過相關的資料,但信息碎片化,而且很多都用瞭很多專業術語,讓我覺得有點吃力。聽說這本書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內容很全麵,而且語言也比較容易理解,這對我來說簡直是雪中送炭。我特彆想瞭解一下,在歐洲申請商標和外觀設計有哪些關鍵的步驟和需要注意的事項。這本書的標題就很有吸引力,"簡明"二字讓我覺得它不會過於冗長,能夠迅速抓住重點,這對學習效率來說非常重要。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對歐洲的知識産權保護體係有一個初步但清晰的認識,並且能夠掌握一些基礎性的法律概念和規則。我也會關注書中是否有提供一些實際操作的建議,比如如何撰寫申請文件,如何應對審查意見等等。畢竟,理論知識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實踐中去的。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成為我的入門指導,讓我能夠自信地邁齣探索歐洲知識産權的第一步。

評分

這本書我一直很想入手,聽說它的內容非常紮實,適閤我這種對歐洲知識産權法律體係有初步瞭解,但又希望深入細緻地學習的讀者。尤其是在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領域,它的權威性已經被廣泛認可,許多從業者和學者都將它作為必備參考書。我特彆期待書中關於商標注冊程序、異議與撤銷程序以及外觀設計保護範圍等方麵的詳細闡述。在工作中,我經常會遇到跨境的知識産權問題,而歐洲市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掌握這方麵的法律知識至關重要。我希望這本書能幫助我清晰地梳理齣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的法律框架,理解其中的關鍵概念和適用原則,以便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更準確地處理相關事務。另外,我也對書中可能包含的最新案例分析和司法判例解讀抱有很大的期望,因為這些信息往往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實際應用。我之前也接觸過一些相關的法律書籍,但總覺得不夠係統化,或者過於理論化,缺乏實操性。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在這方麵有所突破,既有理論深度,又能貼近實際應用。

評分

最近因為工作需要,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係統介紹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法律的中文書籍。市麵上雖然有不少相關的資料,但很多要麼過於陳舊,要麼翻譯質量不高,要麼就是側重於某個特定的國傢,無法滿足我對於整體歐洲體係的瞭解需求。這本書的齣現,我感覺就像是找到瞭我的“救星”。我尤其關注它對於歐盟商標(EUTM)和歐盟外觀設計(RCD)的介紹,這對於在整個歐盟範圍內進行知識産權布局非常重要。我希望書中能夠詳細說明如何進行EUTM和RCD的申請、注冊、續展等流程,以及如何處理相關的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此外,我也想瞭解在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是如何界定的,以及在實際的維權過程中,有哪些關鍵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這本書的“簡明”二字,讓我對它在內容組織上的高效性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它能夠清晰明瞭地呈現復雜的法律規則,讓我能夠快速掌握核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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