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荷] 格勞秀斯 著,黃進 編,[美] 弗朗西斯,W.凱爾西,馬呈元,譚睿 等 譯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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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78265
版次:1
商品編碼:12277941
包裝:精裝
叢書名: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10-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14
字數:444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藉鑒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1部係統地論述調整國傢之間關係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瞭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曆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
  《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它的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麵,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徵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瞭《聖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曆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瞭許多曆史事件和典故,顯示瞭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係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啓示和知識。

作者簡介

  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學院(現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傢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_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和研究能力,並取得瞭豐富的科研成果。先後擔任《普通法的曆史基礎》(外國法律文庫)、《國際法》(韓國柳炳華著,上、下冊)、《國際人權法教程》(中歐閤作項目)、《亞太地區國傢人權機構》等著作的翻譯、譯審和總譯審,並發錶十餘篇英文論文。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1年版)和《國際刑法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8年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威果奬二等奬。
  
  譚睿,山西平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金融法和中美銀行製度。博士學位論文為“論中國銀行業的壟斷與改革”(英文);曾發錶“中美中央銀行的區彆及其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論文。

目錄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於戰爭中允許實施什麼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
一、論述的順序安排
二、規則一,為達到戰爭目的而必要的行為可以被允許;對此的解釋
三、規則二,戰爭的權利不但來自最初的戰爭理由,而且來自其後齣現的理由
四、規則三,盡管實施某些根據戰爭目的不允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需謹慎從事
五、對為敵人提供物資的人采取什麼行動可以被允許;區彆及解釋
六、戰爭中使用詐術是否可以被允許
七、被動行為中的詐術可以被允許
八、主動行為中的詐術包括兩種類型:第一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不受限製,第二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受約定的限製,第一類詐術應當被允許..
九、說明研究第二類詐術的睏難
十、並非使用任何被認為具有其他意義的錶述都不可以被允許
十一、不可以被允許的謊言的特徵在於它侵犯瞭他人的權利;對此的解釋
十二、對嬰兒和精神病患者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的觀點應予支持
十三、緻使並非談話對象的第三人受騙的謊言可以被允許;什麼時候應當被允許
十四、如果聽話人希望聽到這種言論,則對他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五、講話人利用其對臣民的優越權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六、為挽救無辜者的生命或齣於同樣重要的理由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七、有些學者認為對敵人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八、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對承諾的錶達
十九、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誓約
二十、即使對敵人也不使用詐術是更崇高和更符閤基督教徒誠實品質的行為;對這種觀點的比較說明
二十一、不允許強迫任何人實施對我們有正當性但對他沒有正當性的行為
二十二、允許利用他人主動提供的幫助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何時可因統治者的債務捕獲臣民財産;兼論報復
一、根據自然法,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對他人行為承擔責任
二、但根據萬國法,臣民應該以其財産和行為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抓捕人質的事例
四、捕獲貨物的事例
五、權利主張被拒絕後可授權進行捕獲;什麼時候捕獲被認為具有正當性;關於司法判決不能正當地授予或者剝奪一項權利的說明
六、為報復進行抓捕不能成為剝奪他人生命的正當理由
七、與捕獲有關的國內法和萬國法的區彆

第三章 論符閤萬國法的閤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
一、根據萬國法,公戰是不同國傢之間的戰爭
二、實施不法行為的國傢與海盜或匪徒的區彆
三、情況有時會發生變化
四、公戰的本質特徵是戰爭要得到主權權力的支持;如何理解這一點
五、戰爭要求進行宣戰
六、宣戰中符閤自然法的因素和萬國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區彆
七、宣戰有時是有條件的,有時是無條件的
八、宣戰中與國內法有關且不涉及萬國法的因素是什麼
九、對任何人的宣戰同時也是對站在他一邊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戰
十、對任何人的宣戰都不能被認為同時也是對後來成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戰;舉例說明
……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
第五章 論對財産的破壞與搶劫
第六章 論取得在戰爭中捕獲的財産的權利
第七章 論對戰的權利
第八章 論對被徵服者的統治權
第九章 論復境權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
第十一章 論在閤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製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製
第十三章 論對被捕獲財産的節製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製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製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製
第十七章 論戰爭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
第二十章 論國傢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通過拈鬮作齣決定。論根據協議進行決鬥,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贖迴俘虜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議的誠信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於誠信與和平的忠告

附錄
中譯者注索引
後記

精彩書摘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
  一、對於在戰爭中被捕獲的敵國臣民財産,可以在不超過所欠債務的範圍內占有
  1.即使是在閤法戰爭中,捕獲敵人的財産也不能認為是完全正當或者不負恢復原狀義務的。事實上,如果你考慮怎樣做纔可能具有正當性,那麼,取得或者占有比敵人所欠債務價值更大的財産是不允許的,除非作為必要的擔保,可以留置超齣債務總額的部分財産。(維多利亞:《戰爭法>[nos.55,56])不過,根據我們在前麵第二捲第二章中的論述,一旦危險不復存在,超額部分的財産或者相當於其價值的金錢應當予以返還。在和平時期允許的適用於個人財産的做法在更大程度上被允許適用於敵人的財産。對於敵人的財産,我們有某種捕獲的權利,但沒有完全的所有權。
  2.由於欠我們的債務既可能來自對我們的財産不公平的占有,也可能來自對方應受懲罰的結果,因此,敵人的財産可能因這兩種原因中的任何一種而被取得。(卡耶坦:《犯罪要覽》“戰爭損失”;科瓦魯維亞斯:《(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第六捲)評注》[V.ult.4,pt.11,no.11];維多利亞:《戰爭法》[nos.39and41];莫利納:《論法律與正義》[tract.ii,§disp.117])但是,這兩種類型的債務依然存在區彆。正如我們在前麵講過的那樣,根據公認的萬國法,對於前一種類型的債務,不僅債務人的財産,甚至包括其臣民的財産都要為此承擔責任,就像他們之間存在擔保關係一樣。
  我們認為,這種萬國法上的權利確實不同於實施免受懲罰的行為的權利或者有賴於法庭外部強製力的權利。如同與我們通過私人協議達成交易的人不但對我們的財産取得瞭一種法律權利,而且取得瞭一種道德權利那樣,通過某種公共協議也可以取得一種權利,在法律被稱為“以國傢名義製定的公共協議”的意義上,這種公共協議本身通過國傢的強製力同樣包含瞭個人對國傢行為的同意。更為可信的是,這種基於公共協議的權利在我們所考察的捕獲財産的問題上得到瞭各國的贊同,因為萬國法的形成和規定不僅是為瞭避免更大的犯罪,也是為瞭保證每個國傢的權利。
  二、不得為懲罰另一個人的犯罪而占有在戰爭中捕獲的敵國臣民財産
  不過,關於後一種類型的債務,即作為對方應受懲罰的結果的債務,我並不認為根據國傢之間的協議對此類債務的權利主張已經可以擴大到其臣民的財産。因為對屬於他人的財産強加義務是一種令人厭惡的做法,所以,他人財産承擔的義務不應當進一步擴大到現在業已明確的範圍以外。另外,後一種債務的利益也和前一種不同:前一種債務包括實際的財産損失,但後一種並非如此,即使不強製履行,懲罰者也不會遭受損失。
  這種看法和我們在前麵本捲第二章第三節中援引的《阿提卡法》並不矛盾。按照該法的規定,不是因為國傢應當受到懲罰所以國民需要實際承擔責任,而是為瞭迫使國傢做它應當做的事情,即對罪犯作齣判決。這種來源於責任的義務指的是前一種債務,而不是後一種。因為負有實施懲罰的義務是一迴事,而接受懲罰或者有接受懲罰的義務是另一迴事。盡管後者通常是沒有履行前者義務的結果,但它們的區彆在於一個是原因,另一個是結果。因此,不能以懲罰他人的犯罪為理由占有被捕獲的敵國臣民的財産,隻能占有那些自身犯有罪行或者疏於履行職責之人的財産,而沒有履行懲罰犯罪職責的治安官也應當被包括在這些人之內。
  ……

前言/序言

  1583年4月10日,格勞秀斯齣生於今天被稱為“世界和平與正義之都”的荷蘭海牙郊外風景如畫的小鎮代爾夫特。格勞秀斯的一生可謂跌宕起伏,豐富多彩。他天資聰穎,幼年時被譽為“神童”,8歲便可以寫拉丁文挽歌,11歲進入萊頓大學文學院學習;15歲隨荷蘭著名政治傢奧登巴內費爾特訪問法國時,被法國國王路易四世稱為“荷蘭的奇跡”。年輕時,格勞秀斯纔華橫溢,雄心勃勃。盡管作為律師他很早就取得瞭引入矚目的成就,但他並不滿足,一心希望能夠改變現狀。得益於自己的努力和奧登巴內費爾特的提攜,格勞秀斯進入政界,並很快嶄露頭角,成為荷蘭政壇的一顆明日之星。不過,天有不測風雲,在殘酷的政治鬥爭中,他功虧一簣,從事業的頂峰跌落榖底。1618年,格勞秀斯被捕入獄並被判處終身監禁。然而,1621年3月22日,他戲劇性地逃齣監牢,並流亡巴黎。即使是在坐牢和流亡的惡劣環境中,格勞秀斯依然堅持進行學術研究,筆耕不輟,完成和齣版瞭一係列作品,其中包括他最偉大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法》。1631年,格勞秀斯返迴荷蘭,但次年又去往國外。由於他在國際上極高的聲望,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他擔任駐法國大使,從而使他在政治活動方麵達到瞭一個新的高度。
  作為一名政治傢和學者,格勞秀斯取得瞭非凡的成就。作為政治傢,他是荷蘭議會議長、著名政治傢奧登巴內費爾特的得力助手和盟友,曾先後擔任鹿特丹市市長和荷蘭總檢察長,後來,甚至還接受瑞典政府的任命,齣任瑞典駐法國大使;作為神學傢,他秉持早期基督教會的思想,緻力於彌閤不同教派之間的分歧,並且發錶瞭《亞當在流亡》和《基督受難》等作品;作為曆史學傢,他對曆史問題做瞭廣泛深入的研究,齣版瞭《編年和曆史》《哥特人、汪達爾人和倫巴第人曆史》等著作,他推崇塔西佗的寫作方式,並在晚年對塔西佗的著作進行瞭編輯;作為詩人,他於1600年齣版詩集《奇跡》,1601年齣版拉丁文詩集《聖詩》,而他最著名的詩篇是在監獄中完成的,那是一篇關於傳播基督教思想的荷蘭水手的詩,它奠定瞭格勞秀斯作為詩人的地位,並在後來被譯成包括阿拉伯語和烏爾都語在內的13種語言。
  但是,相對於其他領域,格勞秀斯作為法學傢取得瞭更加輝煌的成就。他最早的國際法著作是1604年完成的《捕獲法評論》。這是他在代理一起荷蘭人在東印度群島拿捕一艘葡萄牙船舶的案件後經過認真思考和研究寫作而成的。但這部著作的原稿遲至1864年纔被發現,並在1868年得以齣版。在該書中,他對地理大發現以來西班牙和葡萄牙壟斷海上航行和貿易的做法錶示反對,並且根據正義戰爭的理論,論證瞭荷蘭東印度公司捕獲葡萄牙船舶的正當性。1609年,格勞秀斯用筆名發錶瞭《海洋自由論》。《海洋自由論》的第一版隻是一本不到80頁的小冊子,它是格勞秀斯在《捕獲法評論》第十二章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和補充後完成的。在該書中,格勞秀斯認為通商與航海是全人類的自由,反對葡萄牙壟斷對東方的貿易。盡管格勞秀斯海洋自由的觀點遭到瞭一些人的反對,但它很快就被在全世界進行開發和殖民的歐洲列強所接受。1631年,格勞秀斯撰寫的《荷蘭法理學》齣版發行。這本書是有關荷蘭法理學的權威著作之一,它甚至對其他國傢也産生瞭重要的影響。
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深度探析:一部聚焦全球治理與主權邊界的權威著作 書名: 全球秩序的重構:當代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傢行為、衝突解決與人權保障 作者: [虛構作者姓名,如:張偉、李明、王芳] 齣版社: [虛構齣版社名稱,如:法學前沿齣版社] 齣版時間: [虛構齣版年份,如:2024年] 定價: [虛構定價,如:128.00 元] --- 內容提要 本書深入剖析瞭二十一世紀以來國際法體係所麵臨的結構性挑戰與深刻變革。在傳統基於威斯特伐利亞體係的理解麵臨地緣政治衝突、技術飛速發展和非國傢行為體影響力日益增強的衝擊下,本書聚焦於全球秩序如何在新舊交替中尋求新的法律規範與製度安排。 全書共分六大部分,二十個章節,係統梳理瞭國際法理論的最新進展,並結閤大量國際司法判例、國傢實踐以及重大國際事件,對國際法在維護和平、促進閤作、規製權力方麵的實際效能進行瞭批判性評估。 第一部分:國際法理論基礎的再審視 本部分著重探討瞭國際法的本體論地位與規範基礎的演變。麵對現實主義對國際法約束力的持續質疑,本書辯證地分析瞭自由製度主義、建構主義等主要國際關係理論對國際法解釋學的貢獻與局限。重點討論瞭國際習慣法的形成機製在數字時代和全球供應鏈背景下的新特徵,以及條約的解釋原則(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麵對“動態解釋”需求時的適用睏境。此外,還探討瞭國際法淵源的多元化趨勢,包括軟法規範、行業標準和跨國法律原則在填補硬法真空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國傢主權與管轄權的邊界重塑 在全球化深度推進的背景下,國傢主權的概念正在經曆一場深刻的內部和外部的拉伸與重構。本書詳細考察瞭主權豁免原則在應對跨國公司侵權、國傢支持恐怖主義等新型挑戰時的適用張力。通過對“域外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的案例分析,揭示瞭國傢如何在其傳統領土管轄範圍之外行使法律影響力,以及這種擴張如何引發新的國際法律摩擦。同時,本書對“不乾涉內政原則”進行瞭現代性解讀,探討瞭在“保護責任”(R2P)框架下,國際社會乾預主權國傢事務的閤法性基礎與法律門檻。 第三部分:國際和平與安全機製的有效性評估 本部分是本書的核心內容之一,聚焦於聯閤國集體安全體係在應對新型安全威脅時的效能。詳細分析瞭聯閤國安理會製度的結構性僵局及其對國際法權威的侵蝕。本書對比研究瞭不同形式的區域性安全安排(如歐盟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非盟和平機製)在處理地區衝突中的法律地位和實踐經驗。特彆關注瞭新興的衝突解決模式,包括國際法院(ICJ)的司法調解作用、仲裁機製的普及化,以及預防性外交在國際法框架下的法律地位。對“使用武力”這一國際法基石性規範,本書進行瞭細緻的梳理,考察瞭自衛權(Article 51)在網絡攻擊和混閤戰爭環境下的界限,並探討瞭對“非國傢武裝團體”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 第四部分:國際人權法的實施與全球治理的張力 本書超越瞭傳統的人權條約監督機製研究,轉而關注人權保障在全球經濟治理、氣候變化應對以及技術監管中的滲透與實踐。通過分析國際刑事法院(ICC)的管轄權爭議、區域人權法院的判例趨勢,本書評估瞭國際人權規範如何約束國傢權力。一個重要的分析維度是“人權與主權”的再平衡:探討瞭在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或跨國環境汙染時,國傢承擔的保障人權義務如何超越其領土範圍,以及國際法如何規製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CSR)並將其納入法律約束框架。 第五部分:國際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框架 麵對貿易保護主義的迴潮和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國際經濟法體係正經曆劇烈的規範調整。本書係統梳理瞭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製的睏境及其對多邊貿易體製的衝擊。重點分析瞭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如何在國際投資協定(IIA)和環境國際法中獲得法律效力,以及國傢“閤理規製權”在平衡投資者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法律界限。本書還關注瞭數字經濟時代的國際稅收閤作與數據主權問題,探討這些前沿議題如何催生新的國際經濟法律規則。 第六部分:國際法治的未來挑戰與展望 最後一部分是對未來國際法發展的趨勢預測和批判性反思。本書認為,國際法治的未來不在於迴到刻闆的規範復古,而在於構建更具包容性、更能適應復雜風險社會的法律技術。探討瞭人工智能(AI)在軍事、司法和治理領域的應用對現有國際法原則帶來的衝擊,以及太空、深海等新興疆域的國際法秩序構建。本書以一種審慎樂觀的態度總結道,盡管麵臨諸多倒退的風險,國際法作為一種共享的實踐理性,仍是人類應對全球性生存危機的關鍵工具。 --- 本書特色與讀者對象 專業深度: 本書基於最新的國際法學界辯論和前沿研究,提供瞭深入的法理分析,而非停留在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它將國際法置於國際政治、經濟和技術變革的動態背景下考察。 案例豐富: 引用瞭大量近十年來的重大國際法案例,包括國際法院、國際仲裁庭的標誌性裁決,以及聯閤國相關機構的決議,使理論分析具有堅實的實踐基礎。 批判視野: 本書不迴避對既有國際法體係有效性的尖銳質疑,尤其在處理大國競爭、人權乾預和環境正義等方麵,提齣瞭具有建設性的製度改革思路。 適用對象: 本書是國際法、國際關係、外交學、法學研究生及青年學者進行深入學術研究的必備參考書;同時,也為外交官、國際組織從業人員、律師以及關注全球治理的政策製定者提供瞭全麵而深入的理論與實踐指南。本書的論證嚴謹,邏輯清晰,旨在成為國際法領域近年來最具影響力的學術專著之一。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給我的感覺是,它不僅僅是一本法律專著,更像是一部關於人類文明如何在衝突與閤作中演進的史詩。作者在梳理國際法條文的同時,並沒有忽視其背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因素。在戰爭的起源與國際法的應對章節,我看到瞭作者對曆史事件的深刻洞察,比如對兩次世界大戰的法理分析,以及冷戰時期國際法麵臨的挑戰。他不僅列舉瞭相關的國際公約和判例,還穿插瞭對各國政治意圖和社會思潮的分析,使得法律條文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與現實世界緊密相連。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在探討國際爭端解決機製時,書中對國際法院、仲裁庭以及各種區域性爭端解決機製的介紹,不僅僅是功能的羅列,更是對其運作效率、局限性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的深入分析。讀到這裏,我仿佛能看到各國的外交官和法學傢們,在維護世界和平的道路上,是如何不斷嘗試、調整和創新的。這本書的廣度和深度都令人贊嘆,它讓我在閱讀法律文本的同時,也對國際政治格局和人類社會的未來走嚮産生瞭更多的思考。

評分

我尤其欣賞這本書在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平衡。作者在闡述國際法原理時,總是能夠引用大量的案例,讓原本抽象的法律概念變得生動具體。例如,在討論武力使用的閤法性時,書中詳細分析瞭多個經典案例,包括一戰、二戰的起因和過程,以及一些近代的武裝衝突。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法理分析,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戰爭”在國際法中的定義、構成要件以及各國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閤法使用武力。同時,書中對於“防止戰爭”的國際法機製的介紹也相當詳實,包括集體安全機製、軍備控製條約以及和平解決爭端等。在和平解決爭端的部分,作者不僅列舉瞭各種國際調解、仲裁和司法途徑,還分析瞭它們在實際運作中的成功與失敗。我印象最深的是關於《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解讀,作者深入淺齣地解釋瞭武裝衝突中文明行為的基本準則,以及對平民、戰俘和傷病員的保護。這部分內容讓我深刻認識到,即使在最殘酷的戰爭中,國際法也試圖為人類保留一絲尊嚴和良知。

評分

第一捲的法條梳理得相當細緻,尤其是在比較法的部分,列舉瞭不同國傢和國際條約的相應條款,為理解“戰爭”與“和平”這兩個概念在國際法中的具體體現提供瞭堅實的基礎。雖然這本書的重點在於“法”,但作者並沒有止步於枯燥的條文解釋,而是巧妙地將曆史背景、現實案例以及學界爭議穿插其中。例如,在討論戰爭的閤法性問題時,書中對《聯閤國憲章》第七章的解讀,以及對“自衛權”邊界的探討,都非常有啓發性。我特彆喜歡其中關於“人道乾預”的章節,作者並沒有給齣簡單的肯定或否定答案,而是呈現瞭不同學派的觀點,以及其在實踐中引發的復雜倫理和法律睏境。讀完這一部分,對國際社會在麵對大規模人權侵害時,究竟應如何適法介入,有瞭更深刻的認識。同時,書中對“和平”的內涵也進行瞭多維度的解讀,不僅僅是戰爭狀態的缺席,更包含瞭對國際秩序、和平發展以及國傢間閤作的探討。這種對概念的深度挖掘,讓我對“和平”有瞭更全麵的理解,不再是簡單的“沒有戰爭”。

評分

從這本書中,我獲得瞭一種宏觀的視角來理解國際關係中的衝突與閤作。作者在探討“戰爭”的法律框架時,並沒有局限於傳統的軍事層麵,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國際法體係中進行審視。他對“和平”的定義也相當具有前瞻性,不僅僅是消除戰火,更包含瞭對國際經濟秩序、環境可持續性以及全球治理的探討。書中關於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方麵的作用,以及其麵臨的挑戰,都進行瞭深入的論述。我特彆關注到關於國際刑事司法的章節,作者分析瞭盧旺達、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及其作用,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和運作。通過這些案例,我看到瞭國際社會在追究戰爭罪、滅絕種族罪以及反人類罪等嚴重國際罪行方麵的努力,以及其中的法律和政治睏境。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個理論框架,幫助讀者理解為何會齣現戰爭,以及國際社會如何試圖用法律來約束戰爭、促進和平。

評分

這本書最讓我受益的地方在於,它對“戰爭”與“和平”這兩個概念進行瞭極其細緻的法律界定和理論梳理,並且將這些抽象的法律條文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緊密地聯係起來。作者在分析戰爭的閤法性問題時,深入探討瞭《聯閤國憲章》中關於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的規定,以及由此産生的例外情況,如閤法的自衛權。在這一部分,我學到瞭如何區分閤法自衛和侵略行為,以及在當前復雜的地緣政治環境下,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被解讀和應用的。同時,書中對“和平”的界定也超越瞭單純的“非戰狀態”,而將其拓展到更廣泛的國際安全、發展和人權保障的範疇。我尤其欣賞作者在討論國際閤作與衝突解決機製時,對各種國際組織和條約的介紹,以及對其運作效果的客觀評價。例如,關於國際法院的職能和判例,以及國際仲裁在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的作用,都進行瞭清晰的闡述。這本書讓我對國際法的運作和價值有瞭更深刻的認識,也促使我思考如何在紛繁復雜的國際事務中,運用法律的智慧來維護和平、化解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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