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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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格劳秀斯 著,黄进 编,[美] 弗朗西斯,W.凯尔西,马呈元,谭睿 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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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8265
版次:1
商品编码:12277941
包装:精装
丛书名: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4
字数:444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1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
  《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它的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_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威果奖二等奖。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目录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
一、论述的顺序安排
二、规则一,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必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对此的解释
三、规则二,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
四、规则三,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
五、对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区别及解释
六、战争中使用诈术是否可以被允许
七、被动行为中的诈术可以被允许
八、主动行为中的诈术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不受限制,第二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受约定的限制,第一类诈术应当被允许..
九、说明研究第二类诈术的困难
十、并非使用任何被认为具有其他意义的表述都不可以被允许
十一、不可以被允许的谎言的特征在于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此的解释
十二、对婴儿和精神病患者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的观点应予支持
十三、致使并非谈话对象的第三人受骗的谎言可以被允许;什么时候应当被允许
十四、如果听话人希望听到这种言论,则对他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五、讲话人利用其对臣民的优越权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六、为挽救无辜者的生命或出于同样重要的理由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七、有些学者认为对敌人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八、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对承诺的表达
十九、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誓约
二十、即使对敌人也不使用诈术是更崇高和更符合基督教徒诚实品质的行为;对这种观点的比较说明
二十一、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实施对我们有正当性但对他没有正当性的行为
二十二、允许利用他人主动提供的帮助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何时可因统治者的债务捕获臣民财产;兼论报复
一、根据自然法,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二、但根据万国法,臣民应该以其财产和行为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抓捕人质的事例
四、捕获货物的事例
五、权利主张被拒绝后可授权进行捕获;什么时候捕获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关于司法判决不能正当地授予或者剥夺一项权利的说明
六、为报复进行抓捕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七、与捕获有关的国内法和万国法的区别

第三章 论符合万国法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
一、根据万国法,公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
二、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与海盗或匪徒的区别
三、情况有时会发生变化
四、公战的本质特征是战争要得到主权权力的支持;如何理解这一点
五、战争要求进行宣战
六、宣战中符合自然法的因素和万国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区别
七、宣战有时是有条件的,有时是无条件的
八、宣战中与国内法有关且不涉及万国法的因素是什么
九、对任何人的宣战同时也是对站在他一边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战
十、对任何人的宣战都不能被认为同时也是对后来成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战;举例说明
……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
第五章 论对财产的破坏与抢劫
第六章 论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权利
第七章 论对战的权利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
第九章 论复境权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
第十三章 论对被捕获财产的节制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
第十七章 论战争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通过拈阄作出决定。论根据协议进行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赎回俘虏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

附录
中译者注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一、对于在战争中被捕获的敌国臣民财产,可以在不超过所欠债务的范围内占有
  1.即使是在合法战争中,捕获敌人的财产也不能认为是完全正当或者不负恢复原状义务的。事实上,如果你考虑怎样做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那么,取得或者占有比敌人所欠债务价值更大的财产是不允许的,除非作为必要的担保,可以留置超出债务总额的部分财产。(维多利亚:《战争法>[nos.55,56])不过,根据我们在前面第二卷第二章中的论述,一旦危险不复存在,超额部分的财产或者相当于其价值的金钱应当予以返还。在和平时期允许的适用于个人财产的做法在更大程度上被允许适用于敌人的财产。对于敌人的财产,我们有某种捕获的权利,但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2.由于欠我们的债务既可能来自对我们的财产不公平的占有,也可能来自对方应受惩罚的结果,因此,敌人的财产可能因这两种原因中的任何一种而被取得。(卡耶坦:《犯罪要览》“战争损失”;科瓦鲁维亚斯:《(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第六卷)评注》[V.ult.4,pt.11,no.11];维多利亚:《战争法》[nos.39and41];莫利纳:《论法律与正义》[tract.ii,§disp.117])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债务依然存在区别。正如我们在前面讲过的那样,根据公认的万国法,对于前一种类型的债务,不仅债务人的财产,甚至包括其臣民的财产都要为此承担责任,就像他们之间存在担保关系一样。
  我们认为,这种万国法上的权利确实不同于实施免受惩罚的行为的权利或者有赖于法庭外部强制力的权利。如同与我们通过私人协议达成交易的人不但对我们的财产取得了一种法律权利,而且取得了一种道德权利那样,通过某种公共协议也可以取得一种权利,在法律被称为“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公共协议”的意义上,这种公共协议本身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同样包含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同意。更为可信的是,这种基于公共协议的权利在我们所考察的捕获财产的问题上得到了各国的赞同,因为万国法的形成和规定不仅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犯罪,也是为了保证每个国家的权利。
  二、不得为惩罚另一个人的犯罪而占有在战争中捕获的敌国臣民财产
  不过,关于后一种类型的债务,即作为对方应受惩罚的结果的债务,我并不认为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议对此类债务的权利主张已经可以扩大到其臣民的财产。因为对属于他人的财产强加义务是一种令人厌恶的做法,所以,他人财产承担的义务不应当进一步扩大到现在业已明确的范围以外。另外,后一种债务的利益也和前一种不同:前一种债务包括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后一种并非如此,即使不强制履行,惩罚者也不会遭受损失。
  这种看法和我们在前面本卷第二章第三节中援引的《阿提卡法》并不矛盾。按照该法的规定,不是因为国家应当受到惩罚所以国民需要实际承担责任,而是为了迫使国家做它应当做的事情,即对罪犯作出判决。这种来源于责任的义务指的是前一种债务,而不是后一种。因为负有实施惩罚的义务是一回事,而接受惩罚或者有接受惩罚的义务是另一回事。尽管后者通常是没有履行前者义务的结果,但它们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因此,不能以惩罚他人的犯罪为理由占有被捕获的敌国臣民的财产,只能占有那些自身犯有罪行或者疏于履行职责之人的财产,而没有履行惩罚犯罪职责的治安官也应当被包括在这些人之内。
  ……

前言/序言

  1583年4月10日,格劳秀斯出生于今天被称为“世界和平与正义之都”的荷兰海牙郊外风景如画的小镇代尔夫特。格劳秀斯的一生可谓跌宕起伏,丰富多彩。他天资聪颖,幼年时被誉为“神童”,8岁便可以写拉丁文挽歌,11岁进入莱顿大学文学院学习;15岁随荷兰著名政治家奥登巴内费尔特访问法国时,被法国国王路易四世称为“荷兰的奇迹”。年轻时,格劳秀斯才华横溢,雄心勃勃。尽管作为律师他很早就取得了引入瞩目的成就,但他并不满足,一心希望能够改变现状。得益于自己的努力和奥登巴内费尔特的提携,格劳秀斯进入政界,并很快崭露头角,成为荷兰政坛的一颗明日之星。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他功亏一篑,从事业的顶峰跌落谷底。1618年,格劳秀斯被捕入狱并被判处终身监禁。然而,1621年3月22日,他戏剧性地逃出监牢,并流亡巴黎。即使是在坐牢和流亡的恶劣环境中,格劳秀斯依然坚持进行学术研究,笔耕不辍,完成和出版了一系列作品,其中包括他最伟大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1631年,格劳秀斯返回荷兰,但次年又去往国外。由于他在国际上极高的声望,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他担任驻法国大使,从而使他在政治活动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作为一名政治家和学者,格劳秀斯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作为政治家,他是荷兰议会议长、著名政治家奥登巴内费尔特的得力助手和盟友,曾先后担任鹿特丹市市长和荷兰总检察长,后来,甚至还接受瑞典政府的任命,出任瑞典驻法国大使;作为神学家,他秉持早期基督教会的思想,致力于弥合不同教派之间的分歧,并且发表了《亚当在流亡》和《基督受难》等作品;作为历史学家,他对历史问题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出版了《编年和历史》《哥特人、汪达尔人和伦巴第人历史》等著作,他推崇塔西佗的写作方式,并在晚年对塔西佗的著作进行了编辑;作为诗人,他于1600年出版诗集《奇迹》,1601年出版拉丁文诗集《圣诗》,而他最著名的诗篇是在监狱中完成的,那是一篇关于传播基督教思想的荷兰水手的诗,它奠定了格劳秀斯作为诗人的地位,并在后来被译成包括阿拉伯语和乌尔都语在内的13种语言。
  但是,相对于其他领域,格劳秀斯作为法学家取得了更加辉煌的成就。他最早的国际法著作是1604年完成的《捕获法评论》。这是他在代理一起荷兰人在东印度群岛拿捕一艘葡萄牙船舶的案件后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写作而成的。但这部著作的原稿迟至1864年才被发现,并在1868年得以出版。在该书中,他对地理大发现以来西班牙和葡萄牙垄断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做法表示反对,并且根据正义战争的理论,论证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捕获葡萄牙船舶的正当性。1609年,格劳秀斯用笔名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海洋自由论》的第一版只是一本不到80页的小册子,它是格劳秀斯在《捕获法评论》第十二章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和补充后完成的。在该书中,格劳秀斯认为通商与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反对葡萄牙垄断对东方的贸易。尽管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的观点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但它很快就被在全世界进行开发和殖民的欧洲列强所接受。1631年,格劳秀斯撰写的《荷兰法理学》出版发行。这本书是有关荷兰法理学的权威著作之一,它甚至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度探析:一部聚焦全球治理与主权边界的权威著作 书名: 全球秩序的重构:当代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行为、冲突解决与人权保障 作者: [虚构作者姓名,如:张伟、李明、王芳] 出版社: [虚构出版社名称,如:法学前沿出版社] 出版时间: [虚构出版年份,如:2024年] 定价: [虚构定价,如:128.00 元] --- 内容提要 本书深入剖析了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法体系所面临的结构性挑战与深刻变革。在传统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理解面临地缘政治冲突、技术飞速发展和非国家行为体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冲击下,本书聚焦于全球秩序如何在新旧交替中寻求新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 全书共分六大部分,二十个章节,系统梳理了国际法理论的最新进展,并结合大量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实践以及重大国际事件,对国际法在维护和平、促进合作、规制权力方面的实际效能进行了批判性评估。 第一部分:国际法理论基础的再审视 本部分着重探讨了国际法的本体论地位与规范基础的演变。面对现实主义对国际法约束力的持续质疑,本书辩证地分析了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等主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解释学的贡献与局限。重点讨论了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机制在数字时代和全球供应链背景下的新特征,以及条约的解释原则(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面对“动态解释”需求时的适用困境。此外,还探讨了国际法渊源的多元化趋势,包括软法规范、行业标准和跨国法律原则在填补硬法真空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国家主权与管辖权的边界重塑 在全球化深度推进的背景下,国家主权的概念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内部和外部的拉伸与重构。本书详细考察了主权豁免原则在应对跨国公司侵权、国家支持恐怖主义等新型挑战时的适用张力。通过对“域外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国家如何在其传统领土管辖范围之外行使法律影响力,以及这种扩张如何引发新的国际法律摩擦。同时,本书对“不干涉内政原则”进行了现代性解读,探讨了在“保护责任”(R2P)框架下,国际社会干预主权国家事务的合法性基础与法律门槛。 第三部分:国际和平与安全机制的有效性评估 本部分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之一,聚焦于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在应对新型安全威胁时的效能。详细分析了联合国安理会制度的结构性僵局及其对国际法权威的侵蚀。本书对比研究了不同形式的区域性安全安排(如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非盟和平机制)在处理地区冲突中的法律地位和实践经验。特别关注了新兴的冲突解决模式,包括国际法院(ICJ)的司法调解作用、仲裁机制的普及化,以及预防性外交在国际法框架下的法律地位。对“使用武力”这一国际法基石性规范,本书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考察了自卫权(Article 51)在网络攻击和混合战争环境下的界限,并探讨了对“非国家武装团体”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全球治理的张力 本书超越了传统的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研究,转而关注人权保障在全球经济治理、气候变化应对以及技术监管中的渗透与实践。通过分析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管辖权争议、区域人权法院的判例趋势,本书评估了国际人权规范如何约束国家权力。一个重要的分析维度是“人权与主权”的再平衡:探讨了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或跨国环境污染时,国家承担的保障人权义务如何超越其领土范围,以及国际法如何规制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CSR)并将其纳入法律约束框架。 第五部分:国际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 面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潮和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国际经济法体系正经历剧烈的规范调整。本书系统梳理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重点分析了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IIA)和环境国际法中获得法律效力,以及国家“合理规制权”在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法律界限。本书还关注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合作与数据主权问题,探讨这些前沿议题如何催生新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 第六部分:国际法治的未来挑战与展望 最后一部分是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预测和批判性反思。本书认为,国际法治的未来不在于回到刻板的规范复古,而在于构建更具包容性、更能适应复杂风险社会的法律技术。探讨了人工智能(AI)在军事、司法和治理领域的应用对现有国际法原则带来的冲击,以及太空、深海等新兴疆域的国际法秩序构建。本书以一种审慎乐观的态度总结道,尽管面临诸多倒退的风险,国际法作为一种共享的实践理性,仍是人类应对全球性生存危机的关键工具。 --- 本书特色与读者对象 专业深度: 本书基于最新的国际法学界辩论和前沿研究,提供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而非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它将国际法置于国际政治、经济和技术变革的动态背景下考察。 案例丰富: 引用了大量近十年来的重大国际法案例,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的标志性裁决,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决议,使理论分析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批判视野: 本书不回避对既有国际法体系有效性的尖锐质疑,尤其在处理大国竞争、人权干预和环境正义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制度改革思路。 适用对象: 本书是国际法、国际关系、外交学、法学研究生及青年学者进行深入学术研究的必备参考书;同时,也为外交官、国际组织从业人员、律师以及关注全球治理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论与实践指南。本书的论证严谨,逻辑清晰,旨在成为国际法领域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学术专著之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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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它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专著,更像是一部关于人类文明如何在冲突与合作中演进的史诗。作者在梳理国际法条文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在战争的起源与国际法的应对章节,我看到了作者对历史事件的深刻洞察,比如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法理分析,以及冷战时期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他不仅列举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判例,还穿插了对各国政治意图和社会思潮的分析,使得法律条文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在探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时,书中对国际法院、仲裁庭以及各种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介绍,不仅仅是功能的罗列,更是对其运作效率、局限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读到这里,我仿佛能看到各国的外交官和法学家们,在维护世界和平的道路上,是如何不断尝试、调整和创新的。这本书的广度和深度都令人赞叹,它让我在阅读法律文本的同时,也对国际政治格局和人类社会的未来走向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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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的法条梳理得相当细致,尤其是在比较法的部分,列举了不同国家和国际条约的相应条款,为理解“战争”与“和平”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法中的具体体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虽然这本书的重点在于“法”,但作者并没有止步于枯燥的条文解释,而是巧妙地将历史背景、现实案例以及学界争议穿插其中。例如,在讨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时,书中对《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解读,以及对“自卫权”边界的探讨,都非常有启发性。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人道干预”的章节,作者并没有给出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答案,而是呈现了不同学派的观点,以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复杂伦理和法律困境。读完这一部分,对国际社会在面对大规模人权侵害时,究竟应如何适法介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书中对“和平”的内涵也进行了多维度的解读,不仅仅是战争状态的缺席,更包含了对国际秩序、和平发展以及国家间合作的探讨。这种对概念的深度挖掘,让我对“和平”有了更全面的理解,不再是简单的“没有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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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本书中,我获得了一种宏观的视角来理解国际关系中的冲突与合作。作者在探讨“战争”的法律框架时,并没有局限于传统的军事层面,而是将其置于更广阔的国际法体系中进行审视。他对“和平”的定义也相当具有前瞻性,不仅仅是消除战火,更包含了对国际经济秩序、环境可持续性以及全球治理的探讨。书中关于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以及其面临的挑战,都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我特别关注到关于国际刑事司法的章节,作者分析了卢旺达、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及其作用,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运作。通过这些案例,我看到了国际社会在追究战争罪、灭绝种族罪以及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罪行方面的努力,以及其中的法律和政治困境。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帮助读者理解为何会出现战争,以及国际社会如何试图用法律来约束战争、促进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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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其欣赏这本书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平衡。作者在阐述国际法原理时,总是能够引用大量的案例,让原本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生动具体。例如,在讨论武力使用的合法性时,书中详细分析了多个经典案例,包括一战、二战的起因和过程,以及一些近代的武装冲突。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法理分析,我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战争”在国际法中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各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武力。同时,书中对于“防止战争”的国际法机制的介绍也相当详实,包括集体安全机制、军备控制条约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等。在和平解决争端的部分,作者不仅列举了各种国际调解、仲裁和司法途径,还分析了它们在实际运作中的成功与失败。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解读,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武装冲突中文明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及对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保护。这部分内容让我深刻认识到,即使在最残酷的战争中,国际法也试图为人类保留一丝尊严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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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最让我受益的地方在于,它对“战争”与“和平”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极其细致的法律界定和理论梳理,并且将这些抽象的法律条文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紧密地联系起来。作者在分析战争的合法性问题时,深入探讨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例外情况,如合法的自卫权。在这一部分,我学到了如何区分合法自卫和侵略行为,以及在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下,这些法律原则是如何被解读和应用的。同时,书中对“和平”的界定也超越了单纯的“非战状态”,而将其拓展到更广泛的国际安全、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范畴。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讨论国际合作与冲突解决机制时,对各种国际组织和条约的介绍,以及对其运作效果的客观评价。例如,关于国际法院的职能和判例,以及国际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作用,都进行了清晰的阐述。这本书让我对国际法的运作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促使我思考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国际事务中,运用法律的智慧来维护和平、化解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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