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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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图书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作 者: | |
定价: | 4.00 |
ISBN号: | 9787511820570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开本: | 32 |
装帧: | 平装 |
出版日期: | 2011-5-1 |
印刷日期: | 20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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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
作者介绍 |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将九十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l3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九十六条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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