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是《贏在美國——IETAC(97)貿仲裁字第0517號仲裁裁決在美國的承認及執行》的姊妹篇。《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采用實證的方法,對中國仲裁裁決在外國和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及執行進行瞭係統性研究。《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界定瞭外國仲裁裁決,分析瞭我國界定外國仲裁裁決立法、實踐與《紐約公約》的共通性和差異性,提齣我國對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應迴歸《紐約公約》的軌道。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瞭全麵闡述。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依據《紐約公約》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進行瞭全麵梳理,結閤我國仲裁裁決在外國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實踐和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實踐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麵全麵闡述瞭如何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對國際商事仲裁熱點問題進行瞭探討,提齣缺員仲裁是違法仲裁,應予否定;對公共政策進行瞭重新認識,指齣“真正的國際公共政策”不宜提倡;對申請承認及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隻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的觀點進行瞭剖析,認為各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都要進行形式審查和實體審查,法院對在本國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不主動審查該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是否違反本國公共政策是法院失職;對各國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上訴製度進行瞭考察,建議廢除我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內部報告”製度,建立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上訴製度。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研究瞭仲裁員有權作齣懲罰性仲裁裁決理論,探討瞭懲罰性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製度,介紹瞭外國仲裁製度的發展。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是研究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的一部力作,資料翔實,內容新穎,說理充分,可讀性強,是讀者的良師益友。
作者簡介
齊湘泉,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國內司法考試輔導專傢。編著、參寫司法考試教材多部,多次接受聘請講授司法考試三國法部分課程。
目錄
序
第一章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製度
第一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
一、國際條約、國際法文件關於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
二、各國關於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
三、我國界定外國仲裁裁決標準與實踐睏惑
四、界定仲裁裁決國籍標準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製度
一、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製度的經濟基礎與法律基礎
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立法
三、《紐約公約》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我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立法與實踐
一、我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立法
二、我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實踐
第二章 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訴訟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與時效
一、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
二、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時效
第二節 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需提交的法律文書
第三節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訴前救濟措施
一、訴前保全救濟措施的立法、理論與實踐
二、2006年聯閤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關於仲裁臨時措施的規定
第四節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序
第三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仲裁協議當事人無締約能力、仲裁協議無效
第一節 仲裁協議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一、仲裁協議當事人締約能力的法律適用
二、判定當事人有無締結仲裁協議行為能力的實證分析
第二節 嘉能可公司申請承認及執行英國倫敦金屬交易所仲裁裁決案法律問題探析
一、案情
二、法律問題與分析
第三節 仲裁協議存在及仲裁協議效力認定問題
一、仲裁協議的效力與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三、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
四、瑕疵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五、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實證分析
第四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被執行人未獲適當通知,未能對案件提齣意見
第一節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序性事由——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齣申辯
一、仲裁程序中的適當通知
二、仲裁文件通知與司法文書送達的區彆及大陸法係國傢與英美法係國傢仲裁通知的差異
第二節 適當通知的認定
一、仲裁通知的主體
二、仲裁文件的通知方式
三、電子郵件通知仲裁通知的效力
四、仲裁通知的內容
五、已通知的事實發生變更是否需要另行通知
六、公告通知在國際商事仲裁中能否采用
第三節 仲裁程序中的申辯
一、申辯權利與申辯權利的行使
二、當事人以未能進行申辯為由請求法院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幾種情況
第五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裁決事項非仲裁協議約定之事項或者裁決事項超齣仲裁協議約定之事項
第一節 仲裁管轄權
一、仲裁管轄權的來源與特點
二、仲裁管轄權的行使
第二節 拒絕承認及執行裁決非仲裁協議約定事項及超齣仲裁協議約定事項的外國仲裁裁決之實證分析
一、拒絕承認及執行裁決非仲裁協議約定事項的外國仲裁裁決之實證分析
二、拒絕承認及執行裁決事項超齣仲裁協議約定事項範圍的外國仲裁裁決之實證分析
第六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當
第一節 仲裁庭
一、仲裁員
二、仲裁庭
第二節 缺員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
一、外國缺員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成為熱點問題
二、我國法院對拒絕承認及執行倫敦海事仲裁裁決的理論闡釋
三、缺員仲裁裁決效力承認及執行辨析
四、缺員仲裁的法律思考
第三節 仲裁程序
一、仲裁庭形成階段的程序不當
二、仲裁權行使階段的程序不當
三、我國以仲裁程序不當為由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實證分析
第七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裁決不具有約束力或已被撤銷、停止執行
第一節 仲裁裁決的既裁力
一、對仲裁裁決既裁力的認識
二、仲裁裁決既裁力的依據
三、仲裁裁決既裁力效力範圍
第二節 已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的探討與論爭
一、撤銷仲裁裁決法律製度
二、司法對仲裁實行監督的必要性
三、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的效力
四、已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的實踐與論爭
五、對是否拒絕承認及執行已撤銷的外國仲裁裁決的認識
六、我國對已撤銷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的態度
第八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爭議事項不可仲裁
第一節 承認及執行視野下的國際商事爭議的可仲裁性
一、國際商事爭議可仲裁性的確定
二、可仲裁事項範圍的擴展
三、國際商事爭議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的關係
第二節 我國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立法與實踐
一、我國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立法
二、我國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實踐
第九章 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違反公共政策
第一節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中的公共政策
一、公共政策的法律特徵
二、公共政策的定位
三、對三種公共政策的討論
第二節 我國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程序中公共政策的適用
一、我國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共政策立法
二、我國適用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實踐
第十章 懲罰性外國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
第一節 懲罰性賠償製度
一、貿仲0517號裁決執行案提齣懲罰性仲裁裁決可執行性問題
二、懲罰性賠償製度的起源
三、美國的懲罰性賠償製度
第二節 懲罰性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
一、仲裁員作齣懲罰性仲裁裁決權力的否定與肯定
二、懲罰性仲裁裁決執行與不予執行的博弈
第三節 中國的懲罰性賠償製度與外國懲罰性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及執行
一、中國的懲罰性賠償製度
二、定金是否屬於懲罰性賠償
三、仲裁員是否有作齣懲罰性仲裁裁決的權力
四、我國是否應承認及執行外國懲罰性賠償仲裁裁決
第十一章 外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上訴製度研究
第一節 不服仲裁裁決的上訴製度
一、不服仲裁裁決嚮二級仲裁庭提起上訴製度
二、不服仲裁裁決能否嚮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節 外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上訴製度
一、各國不予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是否允許上訴的立法
二、對不予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提齣上訴的實踐
第三節 我國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救濟製度的反思
一、“一審終局”與“內部報告”製度的確立
二、“內部報告”製度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
三、“內部報告”製度的弊端
四、我國應建立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案件上訴製度
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個全球性的、以執行仲裁裁決為宗旨的專門性的國際條約是1927年的《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論及《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就必須提到1923年在日內瓦簽訂的《仲裁條款議定書》。20世紀初葉,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然而,當事人卻隻能依賴國內法以求得對仲裁協議的認可和裁決的執行。當時仲裁得不到司法機關的善待,司法機關對私法法官不滿,這種態度反映在國內法的笨拙條文中。仲裁協議得不到認可,仲裁裁決得不到承認及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遏製瞭仲裁的發展。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數量繼續增長,促使初創的國際商會倡導製定國際公約,以排除實施仲裁條款的障礙。國際聯盟著手處理此事,召集國際會議,製定瞭《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五十多個國傢和地區簽訂瞭《仲裁條款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瞭締約各國相互承認締約國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解決現有或者將來有爭議的協議,同意將由於閤同所發生的一切或任何爭議;不論是商事問題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的問題,提交仲裁,不論仲裁是否在對當事人無管轄權的國傢境內進行,各締約國都承認此項協議為有效。各締約國承擔依本國國內法執行在其領域內作成的仲裁裁決的義務。
《仲裁條款議定書》對在其他國傢領土內作成的仲裁裁決能否在本國執行沒有作齣規定,為瞭彌補《仲裁條款議定書》這一缺陷,1927年在國際聯盟進一步推動下,在日內瓦簽訂瞭《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實現瞭締約國之間相互執行1923年《仲裁條款議定書》所規定的仲裁裁決。但是1927年公約對締約國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還是規定瞭限製性條件:(1)該公約隻可由批準1923年議定書的國傢批準,規定在任何締約國領土內做成,並對在締約國之一的管轄權下的人作齣的仲裁裁決,均應被認為有拘束力,並應按照執行該裁決的國傢的程序法規予以執行。
前言/序言
用10年時間收集資料,費兩年時間不輟筆耕,終於完成瞭仲裁姊妹篇《贏在美國——CIETAC(97)貿仲裁字第0517號仲裁裁決在美國的承認及執行》和《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論》的寫作。敲擊鍵盤,電腦屏幕上齣現本書終稿時間的時候,如釋重負和從頭再來情感交織。這個時間,是這兩本書的終點,也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叢書另一本書的起點。兩年時間,在撰寫這套叢書的道路上艱難地嚮前跨越瞭一步,但落下的這個腳印是堅實的。
之所以像一滴水捨生忘死奔嚮浩瀚海洋,像一塊磚義無反顧填充摩天大廈,像一隻飛蛾胸懷激烈撲嚮火焰,像一名戰士衝鋒陷陣國際商事仲裁,源於導師周忠海先生的教誨。先生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導師,在博士論文選題時,先生要求我一定要把理論研究和實踐結閤起來,研究課題要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探索並解決國際經濟交往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先生的意見,我選擇瞭“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若乾理論問題研究”作為研究課題,撰寫瞭博士論文,本書是在博士論文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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