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
評分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評分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産生排除、限製影響的,適用本法。
評分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製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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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第四條 國傢製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係。
評分(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評分(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評分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製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傢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傢對其經營者的閤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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