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官制考》以章、节体例编写,依清王朝对地方行政管理的不同方式以及所设官员的不同性质,分章叙述。首章为概述,依下按一般地区官制、特别地区官制、少数民族地区官制和专职性官制分类叙述,全书共五章,凡三十四节。
《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官制考》记述地方军事机构及职官的方法为:各地驻防将军以下及直省提督以下之职官,立有专节;各督标、抚标、漕标、河标、军标,按统属列于各官员项内;各特别地区及各少数民族地区之武职官员,分别归入各地区。关于清末的官制改革,除在第一章概述中作了总体的论述外,其改革后职官变化的具体情况,分列于各章节中。有些改革中新设立的机构,则别立专节。
作者简介
刘子扬,1931年生,北京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副研究馆员。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954年复员转业,在原通州市政府工作。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档案专业。1980年成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从事明清档案工作。先后担任中国档案学会档案馆学理事、中国会党史研究会理事,受聘为中国老教授协会档案与文秘研究所研究员等职务。1994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先后发表《清代军机处考》、《明清档案概述》、《清代秘密结社档案史料概述》、《满文老档综析》等20余万字学术论文。提出军机处是清代皇权的附庸及其成立于雍正八年的观点,在清史学界产生很大影响。编审《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福建·上海小刀会档案史料汇编》;专著《清代地方官制考》,合作编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清代六部成语词典》、《清廷查办秘密社会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概述》。参加撰写《清代全史》清代政治制度部分、《二十六史大词典·典章制度卷·礼制》等书籍约600万字。其中《二十六史大词典》获文化部“五个一工程奖”;《清代全史》获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概述》等著作先后获档案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清代地方官制概述
第一节 清入关初期的地方职官概况
一 清入关前的官制
二 清入关后统一战争期间的地方行政职官
第二节 全国统一后的地方区划及职官建置
一 全国地方行政区划
二 各地方行政职官建置
三 各直省之八旗驻防与绿营兵制的确立
第三节 清代地方职官的选举
一 清代地方文职官员的考举
二 清代地方文职官员的铨选
三 清代地方武职官员的人仕
四 清代地方武职官员的铨选
第四节 清末地方官制改革
一 外国入侵及官制改革前地方管理状况
二 清政府改革地方官制概况
三 清末地方官制改革的特点
第二章 清代各直省的地方机构与文武官制
第一节 总督及总督衙门
一 总督的设立与职掌
二 总督的建置与沿革
三 总督衙门
四 总督所辖的地方武装
第二节 巡抚及巡抚衙门
一 巡抚的设立与职掌
二 巡抚的建置与沿革
三 巡抚衙门
四 巡抚所辖的地方武装
第三节 布政使及承宣布政使司
一 布政使的设立及沿革
二 布政使的职掌
三 承宣布政使司
四 清末布政使司的变革
第四节 按察使及提刑按察使司
一 按察使的设立及沿革
二 按察使的职掌
三 提刑按察使司
第 五节 道员及道员衙门
一 各道的设立及沿革
二 道员的品秩及职掌
三 道员衙门
第六节 知府及知府衙门
一 府的设立
二 知府及其佐贰官
三 知府衙门
……
第三章 清代特别地区的地方官制
第四章 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机构与文武官制
第五章 清代各专职性地方机构的官制
精彩书摘
随后,各地方纷纷成立自治团体,虽名目繁多,诸如自治期成会、研究地方公益会、政治研究所、义务公所、地方公议局或地方自治会,等等,但其组织的目的,均为立地方自治之基础,以消除官民间之隔阂,谋求地方一切公共利益之事概由公众决议施行,从而渴望地方实力改良,日渐发达繁裕。所以这些自治团体,均把本地方应兴应革之事列为首任。如江苏常熟、昭文两县之地方自治会,办事大纲分为六项:清厘财政、振兴实业、保卫治安、规划工程、补助教育、改良风俗。又如上文提及的上海内外总工程局,则是极为典型的地方自治机构。它的组织是以议事会为代议机关,以参事会为执行机关,设办事总董、议事会议董分别领以议长;在它的《暂定章程》总纲中明确规定,其设立之目的,在于“酌收地方税,以办理地方公共事务,助官司之不及,兴民生之大利,以立地方自治之基础”。该局成立后,“接办城乡内外一切事宜,所有应行兴办各事,由议事会及参事会议决施行”。当然,这时成立的地方自治团体,也有的仅仅为了解决该地方某一主要问题,而达不到“自治”的意义。比如,福建省南安械斗甚烈,地方绅民联合各都,议立乡约一所,如遇有械斗,即由该乡约出为排解,并力求地方自治之道。又如,广东善宁县泥沟乡数聚族家,争讼习弊甚剧,因此由学界中人立一自治会,由各姓各房中选举若干人充当议员,评判事理,其余振兴学务、改良风俗及各种有益之事,均归该会担任。仅此数例,当时各地方对“自治”之普遍追求,已可概见。同时必须看到,这种普遍谋 求地方自治小局面的出现,是与地方绅商势力的迅速扩大,以及它们极力谋求政治地位的活动紧密相联的。
从上述四点可知,在清政府欲实行宪政、改革官制之前,其地方行政的管理,已经混乱不堪,旧有的职官制度遭受冲击和破坏;新的机构不断产生而不受约束,且难以统一;地方绅商势力咄咄逼人,且已伸向各个领域,谋求自理地方事务;各地方实力派官僚亦已羽翼丰满,他们有新兴经济为基础,有练军之实力,且有洋人为后盾,清中央政府已不可驾驭。可以说,清末之地方官制的改革,事已出于下,清政府不得已而为之罢了。
(三)地方武装的重新组织
如果说地方行政管理上所出现的各自为政局面已使清中央政府难以控制,那么,地方武装的重新组织,则进一步说明此时的清政权,已经四分五裂、支离破碎。
清王朝向来依靠遍及全国的驻防八旗军镇卫要冲,协之以各省绿营兵,以形成镇守全国的地方军事系统。自清中叶以后,八旗军逐渐衰退,绿营兵窳惰败坏,地方军事实力的丧失,早巳使清政府陷入困境;至外国铁舰、洋枪入侵,实已不堪一击。而新练各防营,亦积弊曰甚一日,缺额蚀饷,贿属请托,皆视若固然,毫无忌惮。遇操则雇人顶替,闻警则不战先逃。在当时,各地方实力派是靠镇压人民起义而起家的,是在洋人的扶植下发展起来的,它们从“借洋兵以助剿”,购铁船、洋枪以济征讨,乃至联合洋人共同镇压人民起义的过程中,尝到了铁舰利器的甜头。此时朝廷上下,均以练兵为第一要务,而更以练洋操为要中之要。因此,练洋操、造利器、开矿藏、办军工之风大兴,各省地方,争先恐后,由防营而改练军,使各省绿营兵乃至八旗军均同虚设,地方武装力量,渐渐已重新组织。
……
前言/序言
史海钩沉:中国古代律令制度与社会变迁 本书并非《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官制考》的续篇或相关研究,而是聚焦于中国古代律令制度的深层结构及其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复杂演变。本书旨在通过对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的细致考察,揭示一个贯穿数千年的权力运行逻辑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固化与调适过程。 第一部分:秦汉帝国构建——律令的初创与权威的确立 本书开篇立足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王朝——秦朝。我们不满足于对秦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深入探讨了秦帝国如何通过“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构建了一套高效、严密,却也伴随着巨大社会张力的中央集权统治机器。秦朝的律令制度,作为后世两千余年王朝政治的“蓝本”,其核心在于如何将皇帝的意志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行为准则。 第一章:秦制的基石:法律的军事化与行政化。 重点分析了秦律中对军事动员、徭役征发和土地管理的严苛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郡县制的人事管理体系紧密结合。我们考察了“亭”“里”等基层组织如何在律令的约束下,成为帝国权力的毛细血管。特别关注了秦代在户籍、口赋方面的制度设计,这些设计如何确保了帝国资源的集中调配,同时也成为社会矛盾的潜在爆发点。 第二章:汉承秦制与律令的柔性化。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开始了重要的制度调适。本书详细梳理了汉律中“与时偕行”的理念是如何被实践的。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非简单的学术转向,它对律令的解释权和适用性带来了深刻影响。儒家伦理(如孝、悌、忠)是如何被纳入到刑法的考量之中,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理论框架。我们通过对《汉书·刑法志》的重读,以及对出土简牍中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儒家化过程中的法律文本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张力。 第三章:职官体制下的法律执行——“文吏”的崛起。 本部分侧重于分析律令的执行者。汉代选官制度的初步形成,使得掌握法律知识的“文吏”阶层逐渐积累了实际的行政权力。律令的解释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最终的社会效果。本书探讨了“比附”和“因循”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这些操作如何为后世官僚系统留下了可以规避或曲解最高律令的制度空间。 第二部分:魏晋南北朝——律令的危机与适应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社会结构剧烈重组的时代。草原民族的进入、门阀士族的兴起,对秦汉以来建立的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律令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 第四章:门阀政治对律令权威的侵蚀。 本章研究了士族阶层在法律面前的特殊地位。五等爵位、九品中正制等制度,客观上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特权。我们分析了在《晋律》等法典中,针对士族犯罪的“八议”制度是如何体现阶层利益的固化。律令作为普适性规范的合法性,在这一时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权力渗透力在地方层面被削弱。 第五章:北方政权的法律重构与民族融合。 针对不同族群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这一时期的核心议题。本书对比了曹魏时期的法制严峻与西晋的宽松,以及南北朝时期北魏、北齐、北周在法律改革上的尝试。特别关注了少数民族贵族在继承原有习俗与接受汉地律令之间的拉锯战。这些尝试为隋唐大一统时期的制度整合提供了复杂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第六章:司法实践中的“私力救济”与地方秩序。 随着中央集权在某些时段的衰弱,地方豪强和宗族势力在维护地方秩序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本书探讨了宗族法、家法在弥补国家律令覆盖不足方面的作用。国家律令在多大程度上承认或默许了这种“私力救济”的存在,以及这种共存关系如何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 第三部分:隋唐盛世——集权律令体系的集大成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律令制度发展的高峰。通过对前朝经验教训的吸收,隋唐建立了一套被后世视为“范本”的完备法律与行政体系。 第七章:《开皇律》与《永徽律疏》的结构解析。 本章对唐代法典的文本进行了细致的解构。我们不再将《唐律疏议》视为单一的法典,而是将其视为一套高度成熟的行政操作手册。律、令、格、式构成的四法典体系,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精细化管理。律(刑法)确立底线,令(行政规范)确立日常操作,格(临时修正)和式(程序指南)则确保了体系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律令与租庸调制度的耦合:经济基础的法制保障。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最终体现在其对经济基础的规范能力上。本书详细论述了唐代均田制、租庸调制度在律令层面的具体体现。如何通过户籍、土地的法律登记,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以及土地兼并与逃户问题在法律框架下的应对机制。 第九章:谏官制度与律令的自我修正机制。 盛唐律令体系的优越性在于其内部的自我制衡与修正能力。本书着重探讨了谏官、御史台等机构在监督法律执行、提出政策修正意见中的作用。这种“皇帝下的多重制衡”的政治设计,使得律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其相对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了秦制初期的僵化与崩溃。 结语:历史的循环与制度的韧性。 本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秦汉至唐代律令制度的纵向梳理,揭示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形态的内在逻辑。律令制度的每次重大调整,都伴随着社会结构(如土地制度、阶层流动)的深刻变迁。我们试图说明,法律制度的演进,是国家应对内部社会压力与外部环境变化所采取的结构性回应。它展现了古代中国在维护大一统与社会稳定方面所展现出的惊人制度韧性。 本书适合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法律史、社会经济史感兴趣的学者、研究生以及对传统文化有深度探究兴趣的读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