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弥补了当前对案件汇报工作关注与研究不足的遗憾。可以为司法实务界的工作者们提高汇报水平与质量提供行之有效的“点子”。作为这一领域的初探者,《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难免有不足之处,但是仍然瑕不遮玉。《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各诉讼环节的案件汇报需求,以真实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类型案件汇报的原则与要求,着重分析了这些案例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其方法与技巧,尤其是如何制作汇报材料、典型案件汇报策略与重点的细节提示,都是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此外,书中提供了丰富的真实案件材料,可以作为案件汇报实训的模拟案例。《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的作者庞静同志作为第六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曾亲身经历了公诉竞赛中案件汇报环节的考察,也曾多次就案件汇报、法律文书制作等为公诉实训授课;李斌同志先后在基层院公诉、分院检委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多年,不仅是刑法学博士和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还曾获得过北京市“十佳调研能手”;田申同志在基层院、分院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尤其是在分院公诉二审部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汇报经验。《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是他们三人多年实践及思考心得的总结,我作为他们多年的领导,由衷地为《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的出版感到高兴。当前,国家的法治进程日益加快,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庭审实质化、法律文书公开等等,这些都对公诉人的综合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对案件汇报的质量要求也更加迫切。我相信,本书的出版一定会对案件汇报工作质量的提高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李斌,女,1980年12月出生,河北沧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十年土著,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九年检察生涯,公诉台站过,研究桌坐过,从刑事实体问题到刑事程序、检察制度,涉猎广泛,一直秉承师长“胸中满怀正义”,“目光不断流转于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教诲,关注社会热点、关注民主民生、关注法治进程,知不足,鸣不平,析公平,求正义。著有《能动司法与公诉制度改革》(独著)、《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侵犯财产罪公诉实务》(合著)等,在《法学杂志》等知名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庞静,女,1980年8月出生,北京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2年参加检察工作,曾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诉检察官,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助理检察员。2008年获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三届技能比武“十佳公诉人”第一名、最佳辩手、最佳法律文书制作者。2010年获全国第四届优秀公诉人、优秀辩手。曾在基层院一线公诉岗位、分院省部级案件专案组、市院公诉执法监督岗位和二审岗位历练,亦曾多次担任全国及北京市公诉实训授课教师、全市检察机关新录入人员培训教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公诉工作及实训经验。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检察官》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
田申,男,1982年生,北京市人,东北大学法学系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诉检察官。在《中国检察官》、《刑事法判解研究》、《公诉人》等发表文章lO余篇。
精彩书评
★案件汇报绝不是将结案报告简单进行重复宣读,这里面有很多学问和门道,需要用心去体会。细节决定成败。案件汇报也是一样,要简明扼要、要客观全面、要分析深入、要观点明确,缺了哪一个都是不行的。而汇报与辩论相比,后者更公开而易于观摩学习,而前者旁人则难以通过亲历观摩的形式去体会学习。作为多年的公诉人,我也一直在等待着有一本“圣经”能分享案件汇报的方法与技巧,能告诉我们“what、why、how”,即汇报是什么、为什么要汇报、如何汇报。跟庞老师相识六年有余,也曾多次亲历她精彩的辩论交锋和案件汇报。看到她和她的伙伴们把多年积累的案件汇报经验提炼为专著,提供给更多的司法路上的同行者去借鉴、参考,我由衷地高兴,有了“圣经”,“成功可以复制”岂不指日可待?
——鲍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论辩大赛“最佳风采奖”、实训教师)
★非常巧合,我与庞静正是相识于2003年一场全市诉讼监督精品案件汇报,从此结下了十余年的友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力、理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决定,这必然要求承办的检察官在法庭上说服法官前,首先要以案件汇报的形式,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很多时候,这种内部的说服,更见功力、更易被挑剔。很多检察官,包括我本人,都感到缺少可借鉴的汇报方法和技巧去提高自身汇报的水平。这本书的出版,真不亚于久旱逢甘霖,我相信这本书中的诸多技巧将惠及每一位需要汇报案件的司法从业者。不容错过!。
——叶衍艳(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实训教师)
★汇报案件是对整个前期办案的情况展示,是决策者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办案人综合素质的考察。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和实务培训教材都鲜有人关注这个重要的领域,司法机关的“新人”只能依赖自己的摸索和无数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来领会如何汇报案件。与庞静在第四届全国公诉人技能竞赛相识之前,已经通过她负责编辑的《首都检察案例参阅》神交已久,从中获益匪浅。今天,庞静又把自己对案件汇报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与她的同事们合著了本书,填补了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感谢他们,为司法机关“新人”学习汇报案件、“老人”规范汇报案件提供了最好的教材,功德无量!
——王勇(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全国模范检察官、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实训教师)
目录
序
第一章 案件汇报工作概述
一、案件汇报的内容与分类
二、案件汇报的原则
第二章 寨件汇报的要求
一、案件汇报的程序要求
二、案件汇报材料的制作
[实训材料]管志平、李庆兰贪污案
[实训材料]任艳虹寻衅滋事案
[实训材料]沈建军故意杀人抗诉案
三、案件汇报的内容
第三章 案件汇报的基南方法与类型、特点
一、案件汇报的基本方法
二、汇报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第四章 事实证据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纯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案件汇报技巧与方法
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形成新的事实所引发的案件汇报技巧与方法
三、被害人、关键证人翻证引发事实争议案件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四、因鉴定意见的结论引发事实争议案件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五、因书证、物证等证据变化的案件事实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导致证据变化时案件事实汇报的技巧与方法
七、范本
[实训材料]张新明涉嫌受贿案
第五章 法律适用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一、因犯罪构成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二、因共同犯罪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三、因法定量刑情节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四、因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五、范本
[实训材料]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第六章 量刑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第七章 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汇报的步骤与方法
第八章 特殊程序案件的汇报
第九章 案件汇报的培训与考核
后记
精彩书摘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公诉机关案件承办人对于督办案件的汇报应当十分慎重,这种慎重首先体现在汇报案件的指导思想方面。我们曾多次强调,案件汇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督办案件更是如此。因为督办案件政策性较强,领导在考虑案情时,必须要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这就需要汇报人将讲事实与讲法律、讲政治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方工副检察长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
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和克服单纯追求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权威与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轻视社会效益的两种倾向,是重大和困难的现实任务。急功近利地贪图眼前之效而不顾法律实质、形而上学地套用法条而无视国情民意的思维、行为,是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重大障碍。
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它依赖于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法律才能起到为人民与社会服务的作用,从而被信仰、被遵守,保持生机活力,实现应有价值。故,它是法治不能动摇的根基,否则,法治大厦就将倾覆。以牺牲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社会效果,陷入短视和肤浅的观念误区,必会事与愿违,造成破坏法治、违背正义、涣散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依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放弃的底线。①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于督办的案件政策性较强,督办者对案件认识与考虑的出发点与司法人员的出发点是有较大差异的。我们司法工作者在考虑案件的时候,通常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党委领导并不是简单地从案件本身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与在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进行汇报存在极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汇报人必须首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指导思想。因为无论从何种目的考虑案件处理问题,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2.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兼顾社会效果的汇报态度
在汇报涉及地方稳定与经济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督办案件过程中,汇报人应当具有一种维护社会公益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汇报人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全面审视与思考督办案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并寻找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也就是说,在汇报案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坚持法律底线,也要充分体现大局观。正如方工副检察长所指出的:
司法者尊重法律,永远不能放弃理性的思考、审视的目光,循此,则坐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疏离甚至形成对立,闷头执行法律而对“天塌下来”不屑一顾,执法与社会的分离激化为塌天巨变,会使包括法律制度自身在内的万物都被毁灭,对法律的尊重又何以体现?法律因社会而存在、为公众而服务,法律的立身之本,就定基于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益而且有效,造成社会解体绝不是证明法律效果的有利事实。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的,在人民利益的天平上,社会效果的分量丝毫不轻于法律效果。放弃争取良好社会效果的心态和做法,意在尊重法律坚守职责,实际却会造成南辕北辙,使法律失去民心,为司法增加困难。①
3.坚持重点突出、繁简适度的汇报方式
对于领导了解案件进程的案件,汇报的重点就是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对于案件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概况说明证据即可,不必展开论证。同时汇报人还需要说明案件审查的进展程度,如有多少起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事实已经审查完毕,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有无需要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等。如果尚未达到起诉条件,尚需多少时间能够完成等。在这一类的案件汇报过程中,汇报人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仅需要做简要陈述并指出后续弥补工作方案,不必对证据等矛盾问题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就是应尽量回避进行证据采信与否的分析。汇报人如果认为案件证据虽有冲突,但不会动摇证明体系,可以直接给出意见。因为一般情形下,向政法委等外单位领导汇报案件前,案件已经经过内部汇报,甚至有些已经经过多次汇报,已经形成相对统一意见。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证据分歧,导致指控事实难以证明,承办人就应尽量简明扼要地说明矛盾冲突的核心,并且说明是否需要领导就补充证据等问题进行协调。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需召集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解决的案件汇报。汇报的重点就转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汇报过程中,汇报人应就案件中存在的证据及定性问题进行说明。在说明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因证据问题或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分歧案件的汇报方式,但需要指出的是,汇报一定要紧紧围绕争议问题,用最精练的语言,清晰地说明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侦查机关下一步的取证方向。汇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证据争议问题的长篇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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