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是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第1本案例选编。触电案件是电网企业非常关注的案件,他们70%以上的案件都是触电案件,判决结果对他们影响非常大,电网企业对此都非常重视。而近年来,触电案例方面的书几乎没有;即使有,也是根据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做出的,与根据《侵权责任法》做出的新判决有较大差异。司法解释废止后的判决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电网企业非常关注的敏感问题,而这正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的卖点。
作者简介
展曙光,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在电力系统工作,多年致力于电力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已获得多项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所属的多家电网企业有良好的关系。现为人民日报社常年法律顾问。
目录
第一章 低压触电案例
案例1 低压触电适用过错原则产权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电线断落引发人身触电供电公司处理及时获免责
案例3 漏电保护器与触电损害无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私拉乱接触电供电企业做好安全宣传不担责
案例5 线线交越致触电各产权人依其过错担责
案例5+1 国网新疆疆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6 低压专线惹灾祸产权维护主体担责任
案例6+1 白沙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崔某娟等、广东电网公司江门台山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7 线路改造所用电线不合格供电公司因过错担责
案例7+1 普某发、罗某华、尹某玲、普某与双柏县太和江林场、双柏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章 高压触电案例
第一节 产权属于供电人的高压触电案例
案例8 高危作业适用无过错原则作业人不能证明免责事由须担责
案例9 义务履行不到位纵使“好心”责难免
案例10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谁之义务
案例11 保护区违法建房触电建房人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11+1 李某军诉武某绪、白银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例12 安全维护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
案例13 擅改线路证据毁供电人被判担责任
第二节 产权不属于供电人的高压触电案例
案例14 警示标志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产权人被判担责
案例15 已发通知未设警示标志经营者管理过错担责40%
案例16 未及时上报并制止风险行为供电公司因管理过错担责
案例17 监管检查不到位供电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18 尽到管理责任供电人不担责
案例19 安全隐患酿灾祸产权人承担四成责任
案例20 未尽到管理义务产权人和供电人承担责任
案例21 利用用户电力设施供电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2 独立工矿企业对外供电需承担供电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不同主体担责的触电案例
第一节 定作人
案例23 高压线下冒险施工定作人指示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3+1 上诉人孙某财与被上诉人王某根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二节 雇主
案例24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主担责40%
案例24+1 柯某德、张某生与贺某兰、徐某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三节 被帮工人
案例25 无证作业触电被帮工人担责五成
第四节 监护人
案例26 未成年人触电致残监护人按其过错担责
案例26+1 赵某平、孙某会与重庆市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第五节 受害人
案例27 擅自操作高压线路致害供电企业不担责
案例28 钓鱼触电受害人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节 其他人
案例29 允许他人私拉乱接“好心人”担责10%
第四章 触电引发的赔偿问题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第二节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30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项目
案例31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
案例32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33 触电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34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案例35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
第五章 触电引发的刑事责任案例
第一节 监管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36 不合格商品导致触电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被追责
案例37 民工触电命丧工地责任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例38 盗窃电力设施只为蝇头小利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得不偿失
案例39 破坏电力设备追刑事责任附加民责保护财产权利
第三节 滥用电能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例40 电鱼反致同伴触电身亡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案例41 架设电网引发触电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节 暴力维权引发的刑事责任
案例42 触电事故引发维权不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判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节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节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供电营业规则(节录)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精彩书摘
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本院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刘某某各项损失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乐山供电公司是否应当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致人损害,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本案中,刘某某在钓鱼过程中因其手持的鱼竿触碰跨越鱼塘上空的高压线,被乐山供电公司输送的110KV高压电能击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某的损害后果并非不可抗力所致,且乐山供电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据前述规定,乐山供电公司应当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刘某某的损害后果,系因李某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谢某富未尽到监管义务、刘某某自身存在过失等行为结合所致,原审判决认定乐山供电公司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乐山供电公司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要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高压人身损害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压输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无论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损害后果与供电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供电企业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也有权进行抗辩,如供电企业通过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来免除责任,或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来减轻责任,但其自身有无过错本身不是抗辩的理由。
本案中,乐山供电公司提出本身不存在过错及他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均未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发生损害后果,除具备相关免责事由外侵权人均需要承担责任,而侵权人有无过错本身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基本性质,适用这一责任,主要不是根据作业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及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性质,从而加重作业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同时增强作业人的责任心,减少社会危险因素的一项制度设计。受害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经营者仍应承担严格责任。
……
前言/序言
法律前沿: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安全与法律规制 一、 导言:数字时代的双刃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驱动社会进步的核心资源。从自动驾驶的决策系统到金融领域的风险评估模型,再到医疗影像的辅助诊断,AI的应用场景日益广泛和深入。然而,数据的爆炸式增长和深度挖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数据主权、跨境传输、算法偏见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传统的法律框架在应对这些新兴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本书旨在深入剖析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与法律规制的前沿议题,为法律实践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技术开发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视角。 二、 数据主权与管辖权冲突 在日益全球化的数字经济中,数据存储地、处理地和用户所在地往往相互分离,这导致了复杂的数据主权和管辖权冲突问题。 2.1 数据的“属地性”与“流动性”的张力 本书首先探讨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产的法律属性。在传统观念中,管辖权通常基于物理实体和地域性。但对于云端存储、分布式数据库而言,数据的位置是流动的、虚拟的。我们详细分析了不同司法辖区(如欧盟的GDPR、美国的CCPA以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界定数据主权范围时的差异和冲突点。重点关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数据法律管辖权确定中的适用性及其局限性。 2.2 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困境 跨境数据传输是当前跨国企业面临的首要合规难题。本书深入剖析了数据出境审查机制的演变,对比了“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和“强制性法律要求”等不同路径下的合规要求。特别关注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s)数据出境方面的严格限制,并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解析了企业在数据本地化存储与全球化运营之间的权衡策略。我们认为,构建一个稳定、可预测的国际数据流动框架,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法律互认机制。 三、 算法的“黑箱”与法律责任的穿透 人工智能算法,尤其是深度学习模型,因其复杂的非线性特征,常被戏称为“黑箱”。这种不透明性对法律责任的认定构成了巨大挑战。 3.1 算法决策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XAI) 本书详细阐述了法律对算法决策透明度的要求。我们探讨了“解释权”的法律基础,并分析了在信贷审批、招聘筛选等关键领域,如何通过可解释性人工智能(XAI)技术,将复杂的模型输出转化为法律可接受的推理过程。探讨了在无法完全解释算法路径时,法律应如何通过结果导向的审查标准来弥补透明度的不足。 3.2 算法歧视与公平性原则的重构 算法偏见是AI时代最紧迫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一。本书系统梳理了由训练数据偏差、特征工程不当导致的系统性歧视案例。从反歧视法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如何界定“算法歧视”的构成要件,并探讨了法律干预的有效边界。我们提出了在算法设计初期就嵌入“公平性度量指标”的法律要求,并探讨了第三方审计机构在监督算法公平性方面的角色定位。 3.3 自动化决策的法律归责 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或者AI医疗系统给出错误诊断时,责任主体如何界定?本书对产品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AI环境下的适用性进行了细致的辨析。我们区分了“设计缺陷”、“数据缺陷”和“操作不当”三类主要的归责基础,并探讨了设立“AI操作人责任”或“AI制造商严格责任”的法律可行性。核心观点在于,法律必须适应技术迭代的速度,明确界定开发者、部署者和使用者之间的风险分配机制。 四、 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化与数据赋权 数据保护的焦点正从单纯的“告知同意”转向更深层次的“数据主体赋权”。 4.1 数据的“可携带性”与数据信托 本书深入分析了数据可携带权(Data Portability)的实际落地挑战。它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数据迁移,更是对个人数据控制权的实质性转移。我们探讨了数据信托(Data Trusts)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实体,如何在保护隐私的同时,促进数据的安全共享和价值挖掘,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制度创新。 4.2 敏感数据的界定与匿名化技术的法律效力 随着大数据分析能力的增强,传统上的“匿名化”数据在重新识别方面的风险日益增高。本书评估了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和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等先进隐私增强技术(PETs)在满足法律上“不可逆转的去标识化”要求方面的潜力与不足。法律必须对不同级别的去标识化技术设定不同的合规门槛,以适应风险等级的差异。 4.3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挑战 面对海量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监管机构面临取证难、处罚难的问题。本书通过比较国际上最高额的罚款案例,分析了如何建立有效的威慑机制。同时,探讨了检察机关在数据侵权公益诉讼中面临的技术障碍,并提出应建立更专业的跨学科监管团队,以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 结论与未来展望 人工智能与数据技术的融合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法律的使命在于引导技术向善,确保技术发展服务于人类福祉,而非成为权力集中的工具。本书最后总结了未来十年数据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技术中立性原则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呼吁全球法律界进行更深层次的对话与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公平、可持续的数字生态系统。本书并非提供现成答案,而是旨在激发对这些复杂问题的深度思考和创新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