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史纪事本末》资料详实,考订严谨,对于纪事本末体的体例有所发展,体现出撰史与学术研究相结合的特点,是研究辽史必不可少的参考书籍。
《辽史纪事本末》四十卷,清末李有棠撰,它和《金史纪事本末》是姊妹篇。本书的体例分正文和考异两部分,正文“区别条流,各从其类,均以正史为主”;考异则兼采群书,用小注的形式,把诸书异同“分载每条之下……以便观览,而资质证”。书中的考异部分李有棠还是下了很大功夫,但书中未涉及有关辽代的典章制度是突出的欠缺,对《辽史》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书后附《辽史人名清元异译对照表》。
本次整理以光绪二十九年经作者修订后的重刻本为底本,正文校以《辽史》,间参《契丹国志》,考异部分的可疑之处,则校核了所征引的原书。
(清)李有棠(1837-1905),号芾生,江西萍乡人,清朝史学家。幼年聪慧,理解力强,对经史特别留心。后补博士弟子员。光绪年间,任江西峡江县训导时,阅览袁枢《通鉴纪事本末》,便有心写《辽史纪事本末》40卷与《金史纪事本末》52卷,初刻于光绪十九年(1893年),后经不断修订,二十九年(1903年)由江西学政吴士鉴上奏朝廷,称“纪述淹赅,考定完密”,为“乙部中不朽之作”。
《元史纪事本末》是一部以事件为中心的史书,主要取材于《元史》,明朝官修的《续通鉴纲目》和薛应旗的《宋元通鉴》,将元朝的重大事件编为二十七目(篇),约十万字。本书保存了元朝的许多典章制度,对元史记载有详有略,突出历法、科学和水利,并对红巾军@立专目记述。《元史纪事本末》二十七篇,成书于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是陈邦瞻继《宋史纪事本末》而编写的另一部心事件为中心的史书。其中《律令之定》一篇为臧懋循补撰。本书对于元代政治、经济上的一些重要事件,特别是与明代有关联的问题,能扼要明确地加以介绍。此外还全文收录了欧阳玄的《至正河防记》,这是我国水利史上一篇很重要的资料。此书很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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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中华书局《宋史纪事本末》,在保留原来版本面貌的前提下,参照其他宋代史料,采用他校和对校,对以往版本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大量的校勘,目前来讲,可谓善本。惟是书中纪事既兼及辽、金两朝,当时南北分疆,不能统一,自当称《宋辽金三史纪事》,方於体例无乖。乃专用《宋史》标名,殊涉偏见。至《元史纪事本末》,邦瞻已别有成书。此内如《蒙古诸帝之立》、《蒙古立国之制》诸篇,皆专纪元初事实,即应析归《元纪》之中,使其首尾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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