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收费法制化研究》以我国简政放权背景下行政收费的法治化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各行政领域的乱收费问题,结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在对行政收费的概念、与税收及市场价格的区别、行为性质、价值取向、基础理论、收费类型、收费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收费标准、征收机关、征收程序、费用的监督与管理等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构建项目许可、项目清单及公示等行政收费设定范围的关联制度,zuizhong提出简政放权背景下行政收费清理改革的对策、方案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江利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研究院院长,信访制度比较研究中心主任。
曾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日本中央大学公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会研究会理事、中国立法学会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上海市信访学会副会长等学术性职务,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日本比较法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员,兼任上海市科委等政府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现已在国内外出版《行政过程论研究》《现代中国的统治机构与法治主义》等专著、译著多部,主持国内外各类课题研究六十余项,在国内外法学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中国行政收费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中国行政收费的现状 4
一、行政收费问题的历史演变 4
二、我国行政收费的规模 5
三、我国行政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 5
第二节 中国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 8
一、行政收费混乱——现实层面的问题 9
二、公平与效率价值的缺失——价值层面的问题 15
三、行政收费缺乏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16
四、行政收费理论研究的滞后——理论研究层面的问题 17
第三节 中国行政收费失控的原因分析 18
一、政府职能界定不清——“费挤价”的原因 18
二、我国财政体制的不完善——“费挤税”的原因 19
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及公务员个人利益等的干扰——“乱收费”的利益驱动 20
第四节 中国规范行政收费的制度背景 22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 22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关系 23
三、政府财税体制的完善 23
四、行政主体自身利益制约机制的构建 24
第二章 行政收费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 行政收费的概念 25
一、传统行政收费的概念 25
二、行政收费概念的重新界定 27
三、行政收费概念的要素 28
第二节 行政收费与相关观念的辨析 29
一、行政收费与税收 29
二、行政收费与市场价格 30
三、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 32
四、行政收费与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界限 33
五、行政收费与行政性集资、摊派、强制性捐助 35
第三节 行政收费的特征 35
一、一定的无偿性 36
二、一定的强制性 36
三、一定的固定性 37
第四节 行政收费的性质 38
一、行政收费权干预公民财产权的手段——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38
二、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手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41
三、行政法上的利益调整手段——行政法上各种利益调节机制的关系 41
四、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为之一 43
第三章 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46
第二节 行政收费的价值——公平与效率价值 47
一、行政收费的价值 48
二、行政收费价值与规范行政收费的关系 54
第三节 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成本、效率”理论 55
一、现有行政收费基础理论及其评价 55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 61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与我国行政收费法律制度建设
第四章 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确定 64
一、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意义 64
二、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确定方法 66
三、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68
第二节 行政收费法定原则 69
一、税收法律主义对收费法定原则的影响 69
二、行政收费的法定原则 71
三、行政收费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71
第三节 行政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73
一、行政收费公开原则 73
二、行政收费公平原则 74
三、行政收费公正原则 75
四、“受益者负担”原则 75
五、费用涵盖原则 77
第四节 行政收费主体辅助原则与中立原则 78
一、行政收费主体辅助原则 79
二、行政收费主体中立原则 79
第五节 行政收费效率原则 79
一、行政法中的效率原则 80
二、行政收费的效率原则 80
第六节 缴费者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 82
一、行政收费权监督原则 82
二、缴费者权益保障原则 83
三、缴费者权益救济原则 84
第五章 行政收费的范围与种类
第一节 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标准 87
一、受益的直接性 87
二、受益者范围的特定性
三、受益程度的明显性 88
四、以拥挤性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为标准 89
五、以排他费用、征收成本为标准 89
第二节 行政收费范围界定方式的选择 90
一、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方式——立法界定与行政主体界定 90
二、行政主体界定方式的问题 90
三、立法界定的完善 92
第三节 域外行政收费范围的借鉴 93
一、域外行政收费范围的概述 93
二、中外行政收费范围的比较 98
三、域外行政收费范围的借鉴 100
第四节 我国行政收费的范围 101
一、我国行政收费的肯定范围——《行政收费法》中列举肯定的规定 102
二、我国行政收费的否定范围——《行政收费法》中概括排除的规定 108
第五节 行政收费的种类 108
一、行政收费的传统分类方式 109
二、成本性行政收费与效率性行政处罚的划分 111
第六章 行政收费的标准
第一节 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权 112
一、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有关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 112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行政收费标准确定权的借鉴 113
三、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权 114
第二节 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及程序 115
一、经济学理论上确定行政收费标准的方法 115
二、行政确定方式及其程序 116
三、市场确定方式及其程序 117
第三节 行政收费的标准 118
一、行政成本标准 118
二、受益标准 119
三、效率标准 119
第四节 行政收费标准在我国行政收费制度中的应用 120
一、成本性行政收费的标准 121
二、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标准 121
第七章 行政收费的设定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混乱 124
一、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现状 124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行政收费设定权之间的关系 127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与依法行政原则 128
一、行政收费设定权与“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 128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与“法律优位”原则 129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与“法律保留”原则 130
第三节 影响行政收费设定权确定的因素 131
一、立法权的配置 132
二、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132
三、地方自治权 132
四、部门利益的激励与规制 133
第四节 域外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借鉴 133
一、美国行政收费的设定权 134
二、德国行政收费的设定权 134
三、日本行政收费的设定权 134
四、俄罗斯行政收费的设定权 135
五、澳大利亚行政收费的设定权 136
第五节 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确定 136
一、《价格法》的规定 136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 137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137
四、有关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立法建议 140
五、行政收费设定的法治化 141
第六节 行政收费的设定程序 142
一、提出设定收费项目的立法动议
二、起草并公布草案 144
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144
四、审议通过并公布 146
五、备案 147
第八章 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第一节 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 148
一、行政收费的主管部门 149
二、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 149
三、行政收费的授权 150
四、行政收费的委托 152
第二节 行政收费的管辖与适用 155
一、行政收费的管辖 155
二、行政收费的适用条件 155
三、行政收费的适用情节 156
第三节 行政收费的实施程序 156
一、行政收费实施程序的完善 157
二、行政收费实施程序的主要内容 157
三、行政收费的简易程序 159
第九章 行政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 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161
一、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62
二、彻底落实“收支分离”制度 164
第二节 行政收费的监督 168
一、明确行政收费的监督机关 168
二、建立行政收费目录制度 168
三、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168
四、完善管理制度 169
五、强化监督检查 169
第三节 对缴费者权利的救济 169
一、对缴费者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 170
二、对缴费者权利救济的原则 171
三、对缴费者权利救济的途径 172
结 语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行政收费法治化研究》:
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设定权不明确,设定权与实施权不分,实践中许多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可以自行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实践中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要是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明显偏低。正是因为设定权过于分散,设定主体过多,导致行政收费范围过宽。但我国财政部规章中明确规定行政收费的设定权仅限于法律和法规。例如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但有些法律又规定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例如,1993年的《农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关为办理公务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可见,各法律规范之间有关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规定也不一致,这是造成行政收费设定权混乱的原因,因此,必须明确规范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归属,并尽量提高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效力层次。
……
前言/序言
崛起、奋进与辉煌
——华东政法大学 65周年校庆文丛总序
2017年,是华东政法大学 65华诞。65年来,华政人秉持着“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的精神,菁莪造士,棫朴作人。学校始终坚持将学术研究与育人、育德相结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一代代华政学子自强不息,青蓝相接,成为社会的中坚、事业的巨擘、国家的栋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添砖加瓦。
65年栉风沐雨,华政洗尽铅华,砥砺前行。 1952年,华政在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 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历经 65年的沧桑变革与辛勤耕耘,华政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法学为主,兼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办学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人才培养硕果累累,科研事业蒸蒸日上,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步步登高,国际交流与社会合作事业欣欣向荣,国家级项目、高质量论文等科研成果数量长居全国政法院校前列,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登高望远,脚踏实地。站在新的起点上,学校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秉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形成“三全育人”的培养管理格局,培养更多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为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做出新的贡献!
革故鼎新,继往开来。65周年校庆既是华东政法大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迈向新征程开创新辉煌的重要机遇。当前华政正抢抓国家“双一流”建设的战略机遇,深度聚焦学校“十三五”规划目标,紧紧围绕学校综合改革“四梁八柱”整体布局,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创新办学”发展理念,深化“教学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模式,构建“法科一流、多科融合”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两基地(高端法律及法学相关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法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基地)、两中心(中外法律文献中心、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一平台(‘互联网 +法律’大数据平台) ”发展战略,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特色、提升实力。同时,华政正着力推进“两院两部一市”共建项目,力争能到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国际知名、国内领先,法科一流、多科融合,特色鲜明、创新发展,推动法治文明进步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令人向往的高雅学府”。
薪火相传,生生不息。65周年校庆既是对辉煌历史的回望、检阅,也是对崭新篇章的伏笔、铺陈。在饱览华政园风姿绰约、恢弘大气景观的同时,我们始终不会忘却风雨兼程、踏实肯干的“帐篷精神”。近些年来,学校的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课题立项数持续名列全国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重大项目取得历史性突破,主要核心期刊发文量多年位居前茅。据中国法学创新网发布的最新法学各学科的十强排名,学校在法理学和国际法学两个领域排名居全国第一。当然我们深知,办学治校犹如逆水行舟,机遇与挑战并存,雄关漫道,吾辈唯有勠力同心。
为迎接 65周年校庆,进一步提升华政的学术影响力、贡献力,学校研究决定启动 65周年校庆文丛工作,在全校范围内遴选优秀学术成果,集结成书出版。文丛不仅囊括了近年来华政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优秀学术成果,也包含了华政知名学者的个人论文集。这样的安排,既是对华政 65华诞的贺礼,也是向广大教职员工长期以来为学校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致敬。
65芳华,荣耀秋菊,华茂春松,似惊鸿一瞥,更如流风回雪。衷心祝愿华政铸就更灿烂的辉煌,衷心希望华政人做出更杰出的贡献。
华东政法大学 65周年校庆文丛编委会 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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