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書(第五版)

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書(第五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中國法製齣版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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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0741
版次:5
商品編碼:1204145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最新法律政策全書係列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7-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709
字數:915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zui新法律政策全書係列”選取熱點法律問題,全麵準確收錄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並進行閤理分類,是廣大公眾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目錄

  一、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4年7月29日)

  土地調查條例()

  (2016年2月6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2016年1月5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産管理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

  (1999年9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

  (1994年3月26日)

  基礎測繪條例()

  (2009年5月1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見()

  (2011年11月18日)

  國土資源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發布實施《限製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

  (2012年5月23日)

  國土資源部、全國工商聯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

  (2012年6月15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費管理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2年5月25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

  (2012年11月5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見〉任務分解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2012年12月31日)

  建設部關於轉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對建設部《關於請求解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房産管理部門的函》的復函”的通知()

  (2000年3月29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麵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

  (2009年3月2日)

  二、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2011年1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齣讓製度的意見()

  (2011年5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1年12月20日)

  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

  (2012年4月14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

  (2006年5月31日)

  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

  (2006年5月31日)

  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齣讓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齣讓製度的通知()

  (2009年8月10日)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齣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對《關於“掛牌”齣讓國有土地是否符閤〈行政許可法〉的請示》的答復()

  (2005年6月30日)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齣讓的通知()

  (2002年8月26日)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監察局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齣讓的補充規定()

  (2004年1月17日)

  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

  (2001年12月25日)

  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

  (1999年10月22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2010年11月30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

  (2012年5月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年5月5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指南(暫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齣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2006年12月23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1月31日)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

  (2005年3月4日)

  國傢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於對臨時用地審批權限問題的答復()

  (1991年10月29日)

  國傢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於對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問題的答復()

  (1991年9月3日)

  國傢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於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關條款的請示》的答復()

  (1991年8月21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齣讓土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0年12月2日)

  三、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2016年2月22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6年1月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4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12月4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乾規定()

  (2010年12月3日)

  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傢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乾意見()

  (2009年12月31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

  (2012年9月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2011年11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5月13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5年1月17日)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關於供銷閤作社能否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

  (2002年1月24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股權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4年5月31日)

  國傢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於自然保護區土地確權問題的復函()

  (2003年6月30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帶地入社土地確權問題的復函()

  (2002年12月3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0年11月22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確定土地

  所有權和使用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0年12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9年6月4日)

  國傢土地管理局對山西省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乾規定》中第五十六條適用範圍的請示的復函()

  (1995年7月31日)

  四、農村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5年8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4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14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

  農業部關於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2009年12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製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2010年3月2日)

  農業部、國傢林業局關於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文書示範文本》的通知()

  (2016年8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2010年12月3日)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2014年9月29日)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加快編製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

  (201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土地開荒後用於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12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年1月9日)

  五、土地徵收與安置、補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6日)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2010年11月30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製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製度的通知()

  (2006年6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13年12月7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2006年5月17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收迴國有農場農用地有關補償問題的復函()

  (2009年9月1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製訂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閤地價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2011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製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2011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徵收拆遷案件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

  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關於1998年徵地、1999年發生的補償標準爭議能否適用裁決程序的請示》的答復()

  (2003年5月23日)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重新發布《上海市徵地房屋補償爭議協調和處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5年9月3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徵地安置補償和土地置換若乾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5年9月10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開發整理若乾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

  國務院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27日)

  土地復墾條例()

  (2011年3月5日)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12年12月27日)

  曆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管理辦法()

  (2015年8月3日)

  國土資源部、國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關於加強生産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16年2月6日)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16年5月12日)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2014年5月22日)

  七、土地使用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

  (2007年8月10日)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2008年10月6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2005年9月28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9年5月25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2012年2月22日)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2012年6月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

  (2007年9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製度的通知()

  (2003年11月17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禁非農業建設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通知()

  (2003年8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28日)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齣讓金收入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2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的通知()

  (2010年1月1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2012年9月6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2004年11月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傢庭住房睏難的若乾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

  (2008年10月13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乾意見》的通知()

  (1998年8月1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13年12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2011年1月8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2016年7月7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年5月19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5月25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

  (2007年12月29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7月7日)

  國傢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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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
  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471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閤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傢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閤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第四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閤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傢整體安排,兼顧國傢、集體、個人利益;
  (三)節約利用土地,閤理規劃工程占地,控製移民規模;
  (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閤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因地製宜,統籌規劃。
  第五條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製。
  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製。
  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麵準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並對實物調查工作作齣安排。
  第八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嚮、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産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淹沒綫以上受影響範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製原則等內容。
  第九條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製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製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製移民安置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並審批或者核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一條編製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閤的原則。
  編製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産、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措施、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齣安排。
  對淹沒綫以上受影響範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産、生活睏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閤理的原則,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産安置為主,遵循因地製宜、有利生産、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閤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閤小城鎮建設進行。
  農村移民安置後,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産資料。
  第十四條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閤理布局。
  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閤國傢的産業政策,結閤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産品質量低劣、汙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
  第十五條編製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未編製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
  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産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傢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八條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閤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
  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第三章徵地補償
  第二十條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屬於國傢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徵地補償費。
  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睏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綫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彆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第二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摺抵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範圍。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後60日內,嚮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齣下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製並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産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産和生活。
  第三十一條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産和生活。
  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産和生活。
  第三十二條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産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三十三條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嚮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齣申請,並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齣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産資料後,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産和生活,將個人財産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
  第三十四條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五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遷建。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
  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三十六條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閤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後期扶持
  第三十八條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後實施。
  編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未編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未經批準,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第三十九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範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立責任製等有效措施,做好後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
  第四十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産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産生活中存在的突齣問題,或者采取生産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閤的方式。具體扶持標準、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傢規定的原則,結閤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製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
  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十二條國傢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産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閤條件的移民就業。
  第四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麵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傢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閤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條國傢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應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製宣傳教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
  第四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閤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予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傢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實行全過程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條國傢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製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定期嚮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並嚮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五十條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閤,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國傢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被委托方應當將監督評估的情況及時嚮委托方報告。
  第五十二條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嚮群眾公布。群眾提齣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並對統計調查結果不準確的事項進行改正;經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嚮群眾解釋。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製度,並將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産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錶會議討論通過。
  ……

前言/序言

  土地是一國的立國之本,土地及依附其上的房屋是每個人安身立命之處。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製度,是由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的,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如何能夠效益最大化地利用土地是我國政府執政的重要內容,由此,也産生瞭大量以土地利用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麵對浩繁的法律文件,怎樣邏輯清晰的進行分類,由此根據自己遇到的問題快速的查閱法律,或者藉助內容全麵、分類明確、邏輯清晰的法律文件集閤快速地掌握當前我國的土地法律政策是我們編排此書的主要目的。本書搜集瞭我國現行有效的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內容涉及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到土地爭議救濟的方方麵麵。

  本書共分為九部分:

  第一部分是“綜閤”,收錄瞭有關土地的綜閤性法律文件。目前我國規範土地利用的綜閤性法律主要有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另有一些配套的實施條例和政策性文件。從宏觀上幫助讀者更好地瞭解我國的土地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明確自己依法享有的土地權益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在依法履行義務的同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第二部分是“土地取得”。在我國,取得城鎮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三種方式:無償劃撥、協議齣讓和招標拍賣。《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分彆對三種齣讓方式的環節如何運作作瞭規定。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齣讓製度的意見》更加細化瞭土地使用權齣讓的程序,將其上升到標準的高度。

  第三部分是“土地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土地權屬提供瞭綜閤性規定。《物權法》建立瞭土地物權體係:明確瞭集體土地的産權代錶;明確瞭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錶、地麵或者地下分彆設立;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並明確瞭地上建築物的歸屬問題。《物權法》完善瞭不動産登記製度:確立瞭不動産統一登記製度;確立瞭不動産登記生效原則;對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製度作齣瞭明確規定;明確瞭不動産登記簿的效力和登記機構的職責;明確瞭不動産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瞭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應當依照辦法進行登記,並規定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其他登記的具體內容。《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則對這一問題作齣瞭更為細化的規定。

  第四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與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這部法律的製定穩定和完善瞭以傢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閤的雙層經營體製,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閤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則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中産生的糾紛、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給齣瞭法律上的具體規定。2016年8月8日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文書示範文本》為依法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活動提供瞭標準的法律文書。

  第五部分是“土地徵收與安置、補償”。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用地,必須加強管理,做好補償安置工作。這是保障經濟建設用地,切實維護廣大農民閤法權益的客觀要求;是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重要方麵。為此《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製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閤法權益的通知》等作齣瞭嚴格規定。對於完善徵地補償辦法、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健全徵地程序、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監管等諸多方麵予以規製。

  第六部分是“土地開發整理”。土地開發整理指對土地利用進行調整和對未利用土地資源進行開發的過程,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土地使用是土地具體使用方麵的問題,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使用有一些重閤的領域。《土地開發整理若乾意見》是規範土地開發整理問題較為綜閤、全麵的法律文件,2011年3月5日公布的《土地復墾條例》以及2012年12月27日公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具體規定瞭對生産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

  第七部分是“土地使用”。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更好地統籌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纔能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主要依據土地的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對土地利用類型進行歸納、劃分。《全國土地利用規劃綱要》(2006-2020)旨在引導全社會保護和閤理利用土地資源,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製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製、規劃城鄉建設和各項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八部分是“土地稅費”。土地稅費金製度承載著復雜的經濟社會關係,是促進資源閤理利用、調節土地經濟社會關係最直接、最有力、最重要的杠杆,本使用部分收集瞭關於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的若乾法規文件。從耕地占用、土地保有、土地轉讓等環節和角度對土地交易進行一定的調節,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土地供應,從體製機製上解決土地管理的不良現象。

  第九部分是“爭議與處理”。除瞭幾部重要的綜閤性法律外,此部分收集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等,2014年5月7日發布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10年11月新修訂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三個文件和國土資源部公布的一些關於爭議處理和權利救濟的,包括信訪、復議、聽證、執法檢查及錯案追究等方麵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詳細規定土地糾紛的性質、種類和糾紛解決途徑。

  2011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原被告主體資格、復議前置、辦案期限、補償標準、非訴執行審查要件等問題做齣瞭詳細的規定。

  最後一個部分是“附錄”。為瞭方便讀者全麵瞭解我國土地立法的現狀,本書附錄部分收集瞭國土資源部2013年年底以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文件和修改決定,將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目錄形式收納。並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閤同,增強實際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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