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英国慈善委员会如何监管慈善组织的具体体现,包括慈善组织的设立、受托人职责和报酬、慈善组织财务及风险管理、投资事宜、慈善土地处分、账目审核以及慈善组织法定调查等内容,为慈善组织如何高效与合规运行提供了指南。通过了解这些指引细则,为中国慈善组织的管理监督提供一定参考。
作者简介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商法教研室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伦敦国王学院法学硕士,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曾在剑桥大学和芝加哥大学访问、进修。
在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SSCI)、Hong Kong Law Review(SSCI)、《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外法学》、《月旦民商法杂志》、《北方法学》等英文、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40篇,出版英文专著、中文专著、译著各1部。独立承担司法部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中国博士后一等资助和特别资助、重庆市教委和社科联项目、校级重点课题和青年教师学术团队资助。
目录
关于受托人事宜:须知信息及须做事项(CC3)
什么是慈善组织(CC4)
案例研究:机构名称(CC7)
案例研究:慈善组织的恩恤补偿(CC7)
恩恤补偿(CC7)
慈善组织内部财务控制(CC8)
捐赠:慈善组织和政治捐款(CC9)
选举:慈善组织、选举和公民投票(CC9)
畅言:慈善组织宣传活动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指引(CC9)
高效慈善组织的特征(CC10)
受托人费用和报酬(CC11)
慈善组织财务管理:规划、管理困难和破产(CC12)
慈善组织“土地持有”服务的正式托管人(CC13)
法律基础:慈善组织与投资事宜(CC14)
慈善组织与投资事宜:对受托人的指引(CC14)
慈善组织的报告与会计:基本要素(CC15c)
将教堂建筑用作村政大厅以及其他慈善目的(CC18)
慈善储备金:塑造复原力(CC19)
慈善筹款:受托人义务指引(CC20)
如何建立慈善组织(CC21a)
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的时机(CC21b)
慈善组织类型:如何选择组织结构(CC22a)
如何拟写慈善组织规章(CC22b)
豁免慈善组织(CC23)
附件3产业与节约互助社(CC23)
用户参与:成为受托人的受益人(CC24)
管理慈善组织资产与资源管理(CC25)
慈善组织与风险管理(CC26)
指引:受托人如何做出决策(CC27)
出售、出租、转让或抵押:受托人关于处分慈善土地的须知事项(CC28)
案例研究:利益冲突(CC29)
利益冲突:慈善组织受托人指引(CC29)
寻找新的受托人:慈善组织须知事项(CC30)
慈善组织账目的独立审核:受托人指引(CC31)
慈善组织账目的独立审核:对独立审核员的指引(CC32)
获取土地(CC33)
合作与合并:介绍(CC34)
受托人、交易与税收:慈善组织如何合法交易(CC35)
慈善组织规章的修订(CC36)
慈善组织和公共服务履行:介绍与概况(CC37)
救灾:慈善委员会关于成立、运营以及扶持公益性救灾的指引(CC40)
任命代名人和监管人:根据《受托人法》(2000年)第19部分第4条的指引(CC42)
受托公司的设立(CC43)
慈善组织的法定调查:对慈善组织的指引(CC46)
对慈善组织的投诉(CC47)
慈善组织及其会议(CC48)
慈善组织与保险(CC49)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要求(PB1)
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运营(PB2)
公共利益:报告(PB3)
译后记
精彩书摘
《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
术语解释
8.本指引中:
慈善法:指《慈善法》(2011年)。
AGM(Annual General Meeting),是指年会,面向所有成员。
主席:指主持会议事项的受托人或其他人,规章通常规定如果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享有决定性的一票。
慈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2006年)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适用该法条款的公司,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公司。
慈善组织受托人,是对慈善组织行政管理的总体监管负责,不管他们是什么身份。例如,在非法人组织中,执行者或管理委员是受托人,慈善公司中,管理人员是受托人。
公司法,是指《公司法》(2006年)。
EGM(Extra Ordinary General Meeting),是指临时会议(非法人慈善组织中成为专门会议SGM),是指除年会以外的任何成员会议。
规章,是指列出慈善组织宗旨及管理方式的法律文件,它可以是信托书、组织制度、章程、规则、财产转易契、意愿书、《皇家宪章》、委员会计划或者与救灾工作计划有关,呼吁捐赠的公开文件。
成员,是指同意成为慈善组织一部分的个人、协会、公司或其他慈善组织。规章会规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资格只能由慈善组织持有的成员登记册中的详细信息证明。如果慈善组织有机构成员资格,其将会任命个人根据调整机构的指示,代表机构行使成员的权利。
法定人数,是指有权参加会议并投票的最低人数要求,即必须出席会议并做出有效决策的最低人数。法定人数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量,或者有权参加会议并投票的人的出席比例。规章通常规定了法定人数的要求。
……
前言/序言
序一
2016年3月我国《慈善法》颁布,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慈善信托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为落实《慈善法》,有必要研究慈善事业的管理经验。在世界各国中,英国先进的慈善事业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关注。
一
英国是现代信托发源地,管理慈善事业、慈善信托有很长的历史。依文献,至少800多年前英国已有社会人士参与公益事业。随着民间财富增加,英国公益性事业相应增多。在早期慈善事业中,教会是最重要的慈善组织,它接受慈善财产,救济贫民、开展教育与医疗,对慈善事务享有管辖权。
1601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律——《慈善用途法》(1601年)(The 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 1601),这标志着英国民间慈善活动有了成文法规范,建立了公权力对私人财富的合法干预。历经几百年实践,英国拥有了较完善的制度与健全的管理体系。
英国慈善事业发展到今天,慈善委员会的监管作用功不可没。最初,慈善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以郡为单位组成,调查所在郡慈善财产使用,解决慈善财产被浪费、侵占、挪用的问题,减轻法院审理慈善案件的压力。然而司法效率、慈善委员会监管尺度不一等问题推动人们对慈善监督的重视。
1835年一个调查委员会向英国议会建议,设立全国性、长期性的委员会监管全英慈善活动。这一建议遭到强烈反对,被搁置近15年。1850年该调查委员会继续建议设立全面监管慈善组织的机构,但又连续3年未获议会通过。
1852年、1853年St. Cross医院、Rochester教堂滥用慈善财产被媒体揭发、震惊全英。《慈善信托法》(1853年)决定成立全国性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慈善信托法》(1860年)授予慈善委员会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权,使它成为现代意义的慈善监管机构。
160多年来,慈善委员会的职责不断变化。《受捐赠学校法》(1869年)、《地方政府法》(1888年)、《乡村教区行政团体法》(1894年)减弱了慈善委员会的监管权。进入20世纪,慈善委员会因管理不当、能力不足而受到民众批评、政治责难,英国议会多次启动对慈善委员会的调查。
《慈善法》(1960年)颁布,确立了慈善委员会具有审核申请登记的组织是否为慈善组织、为慈善财产的管理提供咨询或发布指令、适用近似原则变更慈善目的等权力。《慈善法》(1993年)进一步明确慈善委员会职能,详细列举其对慈善组织具有登记、问责、监管、扶持、强制执行五大职能。
2006年、2011年英国两次修订《慈善法》,明确慈善委员会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机构、对议会负责,并确定机构组成、人员配置、功能与权限等内容,成为今天的模样。
回顾历史,可以得到的启示是:
第一,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国家管理。慈善来自民间自发。当内心的仁慈施与外部且需要他人帮助时,代表正义、公平、稳定且持续的国家强制干预成为慈善发展的保障。否则,慈善领域败象环出,施予者心寒,受济者失望,慈善之风难以持续,还会影响社会安定。
第二,慈善管理的核心在于监督。英国的经验是,国家对慈善的管理侧重于监督,而非事无巨细的全方面干涉。通过监督,鼓励人们多做好事,防范与惩戒不肖之徒、不端之举。
第三,慈善监督的基础是法治。每一次面临慈善事业发展困境,英国通过完善制度,使慈善活动当事人提升信心、建立信赖,推动慈善事业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慈善法治重视质量、发扬民主、避免随意。英国的做法是,成立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出具报告;立法机关展开辩论,各方博弈、论证评估,构建权利与义务平衡、运行公平透明的良法善治。
二
英国《慈善法》(2011年)确定了慈善委员会的工作目标:第一,公信力目标,要提升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与信心。第二,公益性目标,要提升公众对公益需求运行的认识与了解。第三,合规性目标,促进公益受托人对慈善组织的控制与管理中对法律责任的履行。第四,慈善资源目标,促进对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五,问责目标,促使公益组织对捐赠者、受益人、广大社会公众负责。
为实现目标,慈善委员会有六项职能:一是审核决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慈善组织;二是鼓励和促进慈善组织更好地运行;三是辨认、调查慈善组织在运行中的错误行为或错误管理,对其采取措施纠正、救济、保护;四是根据公共慈善募捐的计划,决定发放并管理公益性募捐执照;五是获取、评估和发布与慈善委员会职能及目标相关的任何信息;六是为政府部门因实施委员会目的及目标提供信息、建议及提议。
慈善委员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日常监管。在注册登记方面,对慈善组织设立实行“过滤”,保障慈善资源优化分配,将试图浑水摸鱼者拒之门外。在监管方面,对数量众多的慈善组织,“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通过年度报表、财务审计与检查、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督、公益募捐管理、实地访问、与慈善组织“面对面”交流与指导等方式实施管理。
慈善受托人是监督的重点。慈善委员会监督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完善内部治理、防范慈善财产滥用,由独立审核员审核慈善账目等内容,以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英国慈善组织有多种组织形式,依不同法律成立,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慈善委员会以计划(scheme)、命令(order)或章程修改意见(constitutional amend�瞞ent)等开展工作。它发布详细的《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利用强制力的法规、提示性的履职说明、服务性的宣传指南,对慈善组织的类型选择、设立与运作(如受托人义务、组织宣传、参与政治活动、合法交易、风险管理)等事务加以规范。《指引》具有权威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任何公众都能在慈善委员会网站查询。
《指引》立足于完备的法律背景。英国慈善法是慈善法治的主体,信托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有关财产的经营、转让、继承、税收等制度是重要基础与支撑。《指引》内容广泛,符合英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管理好慈善事业,慈善委员会坚持“服务”的理念,即在制度制定、宣传、管理行为实施时,注意做好对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的服务工作。这一理念与管理方法充分体现在《指引》中,值得学习。
三
慈善,是社会财富向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转移的活动,慈善组织握有重要权力。权力需要制约。慈善事业越发展,慈善财产数量越多,权力使用发生差错的概率越大,制度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我国,2001年《信托法》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2016年《慈善法》规范了慈善和慈善信托制度。两次立法表达的国家意志非常明确:通过完善制度,促进公益慈善发展。大法既立,具体制度引人注目。
对关心慈善事业、慈善信托的读者来说,阅读、使用中文版《指引》,可以如同从天空俯瞰森林一般地观察英国原汁原味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管理框架;如同林间漫步一样体味慈善事业的管理思路与技巧;如同采蘑菇似的查询慈善和慈善信托运作的细枝末节。《指引》让人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思考慈善与信托的文化内涵。
2014年5月领导人对外国专家谈到,不拒众流,方为江海。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中国要永远做一个学习大国,不论发展到什么水平都虚心向世界各国人民学习,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互容、互鉴、互通,不断把对外开放提高到新的水平。
出版《指引》算是一个具体行动吧。
四
译者林少伟博士在英国留学多年,获伦敦国王学院和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他具有非常扎实的英美普通法基础,对衡平法有深入研究。少伟博士勤恳治学,回国后进入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注于信托制度研究。2016年6月在征得英国慈善委员会有关部门同意后,我请他全文翻译《指引》。经过半年时间,他独立完成了此任务。
厚厚译作,中译本成书竟有百余万字!可见英国人规则意识之精,服务意识之浓,少伟博士努力之深!
期待林少伟博士在学术上深入耕耘,有更多收获。
五
2016年8月在北京,英国慈善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我申明,《指引》中文版应该不具有英国慈善委员会认定的法律效力。我说,这一提示很重要,它将被郑重告知所有读者。
感谢译者、法律出版社陈妮编辑、李瞻美编及其他编辑、审核专家们对中文版《指引》忠实于原文做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感谢法律出版社财经出版分社沈小英社长为本书出版所付出的心血和奉献。
我推荐中文版《指引》,希望它对世间慈心善行有所帮助。
我希望并相信,中国版慈善指引将与它比肩齐飞,带给世间更多美好!
高传捷,原中国银监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教授、博士后指导教师。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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