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金系列:社会契约论 [The Soci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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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让-雅克·卢梭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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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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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红旗出版社
ISBN:9787505142596
版次:1
商品编码:12240707
包装:平装
丛书名: 黑金系列
外文名称:The Social Contract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208
字数:97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卢梭在书中主要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的关系、主权及其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等,此外还讨论了几种社会组织的组成形式及其优缺点。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描摹了他理想中的国家的样子,他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应是自由协议的产物。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学家、文学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少年时期当过学徒、仆役、乐谱抄写员等。1762年因发表《爱弥儿》遭受迫害,开始逃亡生涯。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等。“主权在民”的思想深刻影响了人类民主的进程。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第一章本篇的主题和宗旨
第二章原始社会
第三章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奴隶制
第五章回到最初约定的必要性
第六章社会公约
第七章主权者
第八章社会状态
第九章财产权
第二篇
第一章主权不能转让
第二章主权不可切分
第三章公共意志会不会有错
第四章主权权力的限度
第五章生杀权
第六章法律
第七章立法者
第八章人民(一)
第九章人民(二)
第十章人民(三)
第十一章多种立法体系概览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第三篇
第一章政府概述
第二章不同形式政府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民主制
第五章贵族制
第六章君主制
第七章混合形式的政府
第八章适合一切国家的政府形式是不存在的
第九章如何判断一个好政府
第十章职权滥用倾向和政府蜕化倾向
第十一章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维持主权权威的方法(一)
第十三章维持主权权威的方法(二)
第十四章维持主权权威的方法(三)
第十五章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创建一个政府绝不等于订立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章如何防止政府篡夺权力
第四篇
第一章公共意志坚不可摧
第二章投票
第三章选举
第四章罗马的人民大会
第五章保民官制
第六章独裁制
第七章监察官制
第八章公民的宗教
第九章结论
附录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社会(日内瓦手稿本的第二章)

精彩书摘

  第一篇
  我关于社会秩序的研究,其中有一项是探讨如下问题的: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入手,能否为政权找到一种既合乎正义又可实际操作的规则。在进行这一研究时,为了避免正义与功利的分歧,我努力将权利的许可范围与利益的要求结合在一起。
  我直接对这个题目展开研究,而事先并没有证明研究它的重要性。看到我在论述政治,人们可能会怀疑我是一位君主或者是一位立法者。我两者均不是,而且,这正是我要论述政治的原因。如果我是其中之一,我会直接去做自己认为应该做的事;如果做不了,我会保持沉默,但我肯定不会就我应该做什么发表长篇大论,那是在浪费时间。
  我的呼吁可能不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什么影响,但我对公共事务有研究的义务和投票权,因为我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况且我还是其权力机构的成员之一。令我倍感欣慰和荣幸的是,每当我对各种政府进行思考时,都能在我的探讨中发现热爱我国政府的新理由。
  第一章本篇的主题和宗旨
  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也无处不在枷锁之中。人的境地与人自以为的样子相反,就是说,不是其他一切受人主宰,而是人本身就是奴隶,还不如其他一切。我并不清楚导致这种变化的过程,我自信我能够回答是什么将这种变化合法化的。
  某人根据何种权利来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就可以根据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若非如此,那人就没有任何理由来剥夺人民的自由。因此,当人民被迫服从时,正确的做法就是服从,然而还有更正确的做法,那就是,在可以打破枷锁时径直打破。我提出的这种说法只是基于对强力及其后果的考虑。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因为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结果,它得以建立的基础是契约。明白这些约定是什么,是我研究课题的关键。但我想在谈论它之前应该先提出一些东西,我将明确指出它们是什么。
  第二章原始社会
  在所有的社会当中,家庭是最古老的社会,又是唯一自然的社会。然而,孩子依靠父亲的这种自然联系也会有解除的一天,因为它只在孩子需要父亲抚养的时候才是必需的,孩子终有一天会不再有这种需要。应有的服从和照顾一旦停止,孩子与父亲就同时恢复了独立,他们可以自愿地继续保持这种联系,但那不再是自然的了。要维持此时的这种家庭,只能靠契约。
  人性是这种人人皆有的自由的根源。保证自身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人性关怀会把人自身应得的关怀列在第一位。一个人开始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时刻是,他已经有了自己的理智,关于维护自己生存的手段,他能够自行判断出什么是适当的。
  我们不妨认为,父亲的延伸就是首领,孩子的延伸就是人民,也就是说,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就是家庭。而且,在政治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天生自由和平等的,如果他转让自己的自由,那目的也是为了给自己带来好处。在家庭中,有了父子之爱就能履行父亲关爱孩子的义务,但一个国家的首领对他的人民没有父子之爱,发号施令的乐趣取代了这种关爱。这就是家庭与政治社会的根本区别。
  对于一切权力的建立都要服务于被统治者这一观点,格劳秀斯表示反对。他用来阐释自己观点的例子是奴隶制。根据事实确定权利是他最习惯使用的推论方式。至于其他方法,或许还有一种看似更合理的,对暴君而言却未必更有利。
  按格劳秀斯所说,全人类与某一百个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并不能确定。从他的整部书来看,他好像有赞同霍布斯意见的倾向,即认为全人类应该属于某一百个人。按照他们的意见,人类被划分为一群一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一个首领,首领保护他们也正是为了吃掉他们。
  皇帝卡尼古拉曾有这样的类比和推论:人类首领是人类的牧者,若论品质,首领高出人民,就像牧羊人高出羊群一样。他甚至还得出了君王皆是神明和人民尽是牲畜的结论。这一观点出自费隆的记载。
  卡尼古拉的推论和霍布斯与格劳秀斯两人的推论是一致的。其实,早在两人之前,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提出了类似观点,他认为,从根本上说,人并非生而平等,有些人是天生的奴隶,而另一些人是天生的统治者。
  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每个生下来就做奴隶的人,都是由于他们是在奴隶制度之下出生的。亚里士多德没有说错,但他把结果看成原因了。奴隶对自己被奴役状态的喜欢,胜于尤利西斯的同伴对自己牲畜状态的喜欢。奴隶的一切,包括重获自由的愿望,都被枷锁的长期禁锢磨灭了。因此,如果有天生的奴隶的话,那是因为先有违反天性的奴隶制度的存在。奴隶最初只是强力的产物,他们之所以永远成为奴隶,是因为他们变得胆怯了。
  有人认为,分占了整个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诺亚王或亚当王,在某些行为上跟萨图努斯的儿子一样,可我在这里对这二人只字未提。因为,承认他们曾是全世界的王,我作为其中之一的直系后裔,而且很可能是其某个长子的后裔,再深入考察我的族谱,就有可能发现,应该由我来充当全世界的合法的王。希望我的这种谦逊可以得到人们的感激。不管怎么样,没有人能够否认亚当曾是世界的国王,正如鲁滨孙是他的荒岛的主人一样,因为他独占着整个荒岛。而且,这样的帝国有一个极大的好处,那就是君王可以一直在王位上高枕无忧,永无叛乱、战争或篡逆之虞。
  第三章最强者的权利
  成为主人的最强者,除非能够把自己的强力转变成权利,并把人民的服从转变成义务,否则,他所拥有的强力绝对无法保证他永远做主人。从表面看来,最强者的权利是一种讥讽,但它已被确定成一种原则。但是,难道我们就不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我只知道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要说它能够产生什么道德,我看不出来。服从于强力的行为,仅仅是必要的,顶多称得上是明智的,它绝对不是某种意志的结果。更不要说服从是一种义务了,哪种意义的服从都不可能是义务。
  假定这种权利已然存在,在我看来也只是产生一种谬论,无法自圆其说。因为既然强力是形成权利的原因,只要有更高的强力出现,原先形成的权利就会被取代,也就是说,结果会随着原因不断发生改变。如果不服从变得合法了,也就是不会再受到惩罚,那人们就不会再服从。既然道理总是站在最强者的一边,如何使自己成为最强者就成了问题所在。一旦没有强力的保证就消失的权利,算得上权利吗?如果人们的服从只是由于强力的压迫,义务又有什么用?因此,服从的义务也会在要求服从的强力终止时立即消失。由此可知,即使强力和“权利”一词绑在一起,也没有增加任何新东西,“强力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
  “你应服从于权力”这句话虽然是一条好的教训,但如果它等同于说“你应该屈服于强力”,那它就变成多余的了。永远不会有人去破坏这条教训的,这一点我可以保证。我承认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授予者,但上帝也是一切疾病的来源,难道应该用上帝赋予的权力禁止人看病吗?假设我在森林里被强盗打劫,那我必须把钱包交出来,因为有强力逼迫。但是,如果我本来能够把钱包藏起来,是不是也要因为考虑到他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而在良心上必须交出钱包?
  我们现在可以承认权利不是由强力形成的了,而且,人们的服从某种权力的义务,只是由于这权力是合法的。如此一来,我们终于可以回头探讨我最初提出的问题了。
  第四章奴隶制
  任何人对于同类都毫无天然的权威可言,任何权利都不是强力的结果。既然这已经得到证明,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又是什么呢?只剩下契约了。
  既然个人可以把自由转让给某人而成为其奴隶,那么全体人民同样可以把自由转让给某个国王,并成为其臣民。此话出自格劳秀斯,但是,这里面有不少字眼儿含义模糊,需要澄清一下。比如“转让”这个词,“转让”就是赠予或出售。把自己变为他人奴隶的做法,至少是为了自己的生活而出售自己,而不是把自己送给别人。然而,全体人民没有出售自己的理由。一个国王是不能养活他的所有臣民的,他的生活反而只能由臣民来提供给养。难道臣民奉献出自己的人身还不够,还要把自己的财产也奉献出来供国王掠取?在我看来,奉送财产之后,臣民就没什么可保留的东西了。
  有人说,臣民想要在国内享有太平,需要有专制君主的保障。我们姑且承认这一点,但即便如此,专制国家也会给人民造成许多危害,若这些危害更甚于人民自己的纷争的话,比如由于专制主的野心所造成的战争,比如他永不满足的贪求,比如横行乡里的恶吏,那么人民又能从这里得到些什么呢?在这些情形下,或者说,如果这种太平对人民而言本就意味着灾难,那么人民把自己变成奴隶又能得到什么呢?同样,监狱生活比较太平,难道这证明了监狱生活比较舒适吗?被希格洛普囚禁在洞穴中的希腊人过的生活也相当太平,然而,他们只是在等待着挨个儿地被吞食。
  一个人无偿地奉献自己的行为既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承认这种行为的说法是荒谬的,也是超乎常人想象的,原因在于只有失去理智的人才可能这样做。只有全国都疯狂时,全国人民才会把自己无偿地奉献出去,然而,疯狂状态下形成的权利是无效的。
  即便可以将自由转让出去,也只能转让自己,自己的孩子仍然是不可转让的。从降生的那一刻起,孩子们就享有人权和自由。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只有他们自己有权处置自己,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孩子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之前,为了孩子的生存和幸福,父亲可以代替孩子订立一些条约,但是父亲无权无条件地把孩子赠予别人,更无权禁止孩子自己回来或被要回来。因为这种奉送违背了自然的目的,也超出了父亲的权利范围。因此,一个专制政府是否合法,取决于它的每一代人民是否承认它,然而这样一个政府已经不再是一个专制政府了。对自由的放弃,等同于对自己做人的资格、人权甚至是义务的放弃。如果一个人已经放弃了一切,我们就无法再补偿给他任何东西。这种放弃是不符合人性的,这是对自身意志的全部自由和自己行为的全部道德性的解除。规定一方的威权不可动摇,另一方的服从永不终止,这种契约本身就是无效且自相矛盾的。我们很清楚地知道,对于我们有权向他提出任何要求的人而言,我们可以不必承担任何义务。然而,这种既不等价,又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交换的唯一条件,不正表明了其本身的无效性吗?我的奴隶反对我,这显然就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话,因为他的一切都是我的,他用以反对我的任何权利也都归我所有,因此,他反对我其实就是我在反对我自己。
  这种所谓的奴役权还有一个起源,那是格劳秀斯和其他一些人通过阅读战争史提出来的。据他们说,征服者有权杀死被征服者,被征服者出让自己的自由,来保全自己。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因而被传为更加合法的契约。
  然而,所谓的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怎样都不可能是战争状态的结果。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与人绝对不可能天然就是仇敌。因为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始自一种经常性的关系,而这样一种关系不可能出现在人类所生存的原始独立状态中。所以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构成战争状态,只有实物的关系才可以。再加上自然状态根本没有固定的财产权,所以自然状态不会有私人战争或个人之间的战争。不仅如此,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也不可能出现这种战争。
  所谓战争状态,指的不是个人之间的打斗、决斗或冲突,这些行为根本构不成一种状态。至于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曾经下发过敕令予以认可的,然而“上帝的和平”高举令牌禁止的私人战争,只不过是封建政府滥用职权造成的,即使那一度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也是违反自然权利原理的,也违反任何一种良好的政体,因此是荒谬的。
  因此,战争关系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存在于国与国之间。两个人虽然可能在偶然的战争中成为敌人,但他们成为敌人时的身份绝不是一个人或是一个公民,而是一个兵士。就是说,他们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参战的,不可能是作为国家成员参战的。最后,由于我们不可能确定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的任何真正关系,所以一个国家的仇敌不可能是某个人,只能是某个别的国家。
  上述原则符合每个时代确立起来的准则、每个文明民族的日常实践。对一个国家宣战,战书接受者不只是这个国家,更是这个国家的臣民。一个国家的国王、个人或全体国民虽然对另一个国家之臣民进行了抢掠或杀害,但如果他们没有向这个国家的国王宣战,就只是强盗而已,算不上是这个国家的仇敌。如果一个君主是公正的,那么即便他在正式的战争中掠夺敌国的所有公共财产,但他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尊重自己据以行使权利的权利。只要敌国的卫兵还没有放下武器,人们就有权杀死他们,因为摧毁敌国正是战争的目的。可是,只要他们放下了武器投降,他们便又恢复了单纯的个人身份,不再是敌人或敌人的帮手,人们便没有再杀死他的权利了。要消灭一个国家,有时可以兵不血刃,即不杀死对方的任何一人。战争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格劳秀斯并没有提出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的,而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从事物本性中得出来的。
  至于征服权,它的唯一基础就是最强者的法则。征服者奴役被征服者权利的基础绝对不是由杀死被征服人民这一权利构成的,因为后一种权利根本不存在,战争根本就没有产生这项权利,只不过是征服者自以为拥有它。杀死敌人的权利只能在无法把敌人转变为奴隶的时候产生,故而前一权利不可能是后一权利的前因。总之,任何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没有任何权利。那么,奴役此人,即令其放弃自由以换取生命这种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很明显,奴役他人的权利和决定他人生死的权利,如果都分别以彼此为基础,就会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屠戮他人的可怕权利并不存在,即便假定它存在,我也认为在战争中产生的奴隶或被征服民族对其主人只有被迫服从,除此之外毫无义务可言。从根本上说,当征服者奴役被征服者时,就对后者毫无恩德可言,因为他从他们身上掠夺走的东西是与其生命等价的,征服者只是以对自己有好处的杀人代替了什么也得不到的杀人。因此,征服者没有获得强力之外的任何权威。他们之间的状态依然是战争状态,他们之间的关系本身便是战争的结果,战争权能够得到行使的假设性前提是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和平条约。征服完成之后,奴役者和被奴役之间或许曾经有过一项约定,但这项约定只是基于战争状态仍在继续这个假设之上的,距解除战争的状态还很远。
  因此,不管我们从事物的哪个方面着手考察,都会发现奴役权不但是非法的,而且是荒谬和毫无意义的,因此是根本不存在的。“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而彼此难容的。“我和你订立一个契约,规定责任完全由你承担,而利益由我一人享受;我守不守约要看我的心情,但无论我高不高兴,你都要守约。”无论这种说法里面的“你”是一个人还是全体人民,这种说法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前言/序言

很久以前,我曾不自量力地尝试写过一篇较长的著作,后来又放弃了。于是,我提取了该半成品的重要部分,组成了今天这篇简短的论文,而那著作的其他部分则已经消亡。在各部分可供采用的内容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本文。窃以为此文并非毫无价值,因此可以公之于众。


黑金系列:社会契约论 [The Social Contract] 序言 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总有一些思想的火花,穿越时空,照亮我们对自身存在、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根源的探索。这些思想,如同古老的星辰,虽然经历漫长岁月的洗礼,却依然闪耀着洞察人性的智慧光芒。其中,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无疑是人类思想史上一座巍峨的丰碑,它试图解答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人们为何要组成社会?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何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又该如何界定? 《社会契约论》并非一本空洞的哲学论文,它更像是一位智者,在寂静的夜晚,对着仰望星空的人们,娓娓道来关于秩序、自由与正义的真谛。这本书以其深刻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为后世的政治思想、社会制度乃至革命运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养料。它不仅仅是对古老问题的追问,更是对未来社会形态的 blueprint,对我们如何理解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和谐的共同体的深刻启示。 本书“黑金系列”的命名,象征着那些经过历史沉淀,价值非凡的思想瑰宝,它们如同“黑金”般稀有而珍贵,蕴含着改变世界的力量。而《社会契约论》无疑是这个系列中最璀璨的一颗明珠。我们之所以将其置于“黑金系列”之下,正是因为我们坚信,这本书中所蕴含的智慧,如同黑色的黄金,虽然朴实无华,却能驱动文明的齿轮,点亮人类进步的道路。 第一章:回归本源——我们为何需要契约? 人类的起源,总是伴随着无尽的想象与追问。在那个被称为“自然状态”的假想时代,个体是否如野兽般自由,不受任何束缚?抑或是,在混乱中隐藏着某种原始的秩序?《社会契约论》的开篇,便将我们带回这个起点。作者并没有描绘一幅田园牧歌式的自然状态,反而揭示了其中的脆弱与不安。在没有共同的权威和规则的情况下,个体虽然拥有看似无限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如同无根的浮萍,随时可能被更强的力量所吞噬。生命、财产,甚至尊严,都缺乏可靠的保障。 然而,人类并非全然屈服于自然。我们拥有理性,拥有合作的本能,更有一种超越个体生存的渴望——对安全、稳定与福祉的追求。正是这种对“更好生活”的共同向往,促使人类跨越了自然状态的局限,迈向了社会生活的开端。 社会契约,并非是一份签署在纸上的条约,而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在集体生存的压力与理性思考的引导下,无意识或有意识地达成的一种默契。它是一种让渡,是让渡一部分个体自由,以换取更广泛、更可靠的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想想看,当我们同意遵守交通规则,便意味着我们放弃了在道路上随意行驶的自由,但我们却因此获得了安全、准时的出行保障。这就是一种最朴素的社会契约的体现。 但社会契约的本质,远不止于此。它触及了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国家,这个庞大的机器,它的存在是否是天经地义?还是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坚定地认为,任何合法的政治权力,都必须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来源于那个看不见但又无处不在的“社会契约”。 第二章:个体意志的聚合——公意与众意的辨析 理解社会契约,就不能不深入探讨“公意”这一核心概念。很多人会将“公意”与“众意”混淆,认为多数人的意愿便是公意。然而,作者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众意,仅仅是所有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它可能包含着自私、短视,甚至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而公意,则是更深层次、更具普遍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不是简单地将所有人的私利加总,而是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对共同体福祉的考量,形成一种超越个体特殊利益的、能够促进整体发展的意愿。 想象一下,在一个社区中,多数居民都希望将公共绿地变成停车场,以方便自己的车辆停放。这可能是“众意”。但如果长远来看,这会破坏社区的环境,降低居民的生活品质,那么这种“众意”便可能与真正的“公意”相悖。公意,要求我们超越眼前的私利,思考长远的、对整个共同体都有益的决定。 公意具有神圣性,它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并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只有在体现公意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合法性,才能真正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并被人们心甘情愿地遵守。当法律不再反映公意,那么它就沦为压迫的工具,社会契约也就随之破裂。 作者的精妙之处在于,他并没有提供一套现成的公式来计算公意。公意并非通过投票就能简单得出,它是一种在充分的讨论、辩论和理性审视中逐渐形成的共识。它要求公民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善于倾听和理解他人。 第三章:自由的重塑——从自然自由到政治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个体拥有“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是无拘无束的,但也意味着不受保护。一旦进入社会状态,个体便丧失了部分自然自由,但却获得了“政治自由”。这听起来似乎是一种损失,但实际上,这种转化是一种升华。 政治自由,是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享有政治权利,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并且不受压迫的自由。它不是放纵,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基于规则和共同意志的自由。例如,在社会中,我们放弃了在公共场合随意喧哗的自由,但我们却获得了不受他人无端干扰的宁静。我们放弃了随意拿取他人财物的自由,但我们却获得了自己财产的安全保障。 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在社会契约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可以理所当然地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政治自由的重要基石。 作者进一步探讨了“服从”与“自由”的辩证关系。他认为,真正的自由并非是摆脱一切约束,而是“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公民通过公意参与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那么他对法律的服从,就等同于对自己意志的服从。这种服从,非但不是奴役,反而是对自由的最高体现。 第四章:主权的力量——不可分割与不可转让 社会契约的达成,必然孕育出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即“主权”。主权是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权力,它决定着社会的方向和秩序。作者强调,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转让的。 “绝对”意味着主权不受任何外部或内部的限制。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征收赋税,并运用强制力来维护秩序。这种绝对性,并非是专断的代名词,而是指主权在其自身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权威。 “不可分割”意味着主权不能被分割成几个部分,例如分别交给不同的机构或个人。将主权分割,只会导致权力斗争和政治混乱,最终损害共同体的利益。权力必须集中在共同体的手中,并由公意来指导。 “不可转让”则意味着主权不能被转让给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人民是主权的唯一来源,他们不能将自己的主权拱手让给君主或其他统治者。一旦主权被转让,人民也就失去了作为自由公民的地位,沦为被统治者。 这种对主权的界定,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有力地挑战了君权神授的观念,为人民主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章:政府的角色——执行者而非统治者 理解了主权,我们便可以清晰地区分主权者(人民)与政府(执行者)。主权属于人民,而政府只是人民委托的管理者,其职责是执行公意,维护法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主权,并且必须受到主权的制约。 作者对不同形式的政府进行了探讨,但他始终强调,无论何种形式,政府的合法性都必须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即使是君主制,如果君主能够真正地代表公意,那么其统治也是合法的。反之,即使是民主制,如果政府背离了公意,那么它便失去了合法性。 政府的职责是服务于人民,而不是压迫人民。当政府的行为不再符合公意,甚至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时,人民有权对其进行改革,甚至推翻。这种权利,并非是煽动叛乱,而是维护社会契约的根本保障。 第六章:社会契约的终极目标——自由与平等的共存 《社会契约论》的终极目标,是构筑一个能够实现自由与平等的社会。它并非鼓吹无政府主义,也不是倡导激进的平等,而是追求一种在法律框架内,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又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分裂的理想状态。 书中对“财产”的讨论尤为深刻。作者认为,财产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财产的绝对私有权,如果不受制约,也可能导致不平等和冲突。因此,在社会契约中,对财产的保护,也必须服务于公意,服务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 这本书的核心,是对人类理性与集体力量的深刻信仰。它相信,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对共同体福祉的追求,人类能够克服自然的局限,建立一个更加公正、自由、繁荣的社会。它鼓励我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思考社会问题,并且勇于为构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 《社会契约论》并非是一部枯燥的学术著作,它是一份充满智慧和激情的政治宣言,是一曲对人类自由与秩序的深沉咏叹。它所提出的概念,如公意、主权、政治自由等,至今仍然是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当我们翻开《社会契约论》,我们不仅仅是在阅读一本古老的书籍,更是在与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进行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它引导我们反思我们所处的社会,审视我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并激励我们成为更加积极、理性的社会成员。 “黑金系列”将《社会契约论》呈现给您,正是希望这份穿越时空的智慧,能够继续点燃您对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与个体自由的思考,并为您理解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提供源源不断的启示与力量。这本薄薄的书,蕴含着关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宏大叙事,等待着您去细细品味,去从中汲取属于您的“黑金”智慧。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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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本书的过程,更像是一次思想上的“极限运动”。作者的写作风格极其凝练,没有一句废话,每一个短句都仿佛被精心打磨过,带着一种古典的、近乎格言式的重量感。他似乎对人类在构建秩序时的那种内在矛盾性有着近乎宿命论的理解,既赞颂了人类的创造力,又无情地揭示了这种创造力背后潜藏的自我毁灭的倾向。我特别喜欢他对“规范”如何从一种自愿的约束演变成一种隐形的枷锁的论述,这种转变的微妙之处,只有通过作者这样精妙的语言才能被精准捕捉。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答案,而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极其强健的“提问框架”,让你学会用更深刻、更具批判性的眼光去审视自己所处的环境。这是一本会留在你书架上,并时不时被你翻开,寻找新启示的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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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所谓的“黑金系列”新作,与其说是一本哲学论著,不如说是一部对当代政治图景的社会学扫描。它并没有给我带来那种传统政治理论家惯有的晦涩和故作高深,反而充满了入世的洞察力和对现实政治生态的敏锐捕捉。作者似乎拥有了一双能看穿迷雾的眼睛,将那些隐藏在繁复的法律条文和官方叙事背后的利益博弈,描绘得淋漓尽致。其中关于信息不对称性如何转化为结构性权力的分析,尤其精彩,简直是一部“权力操作手册”的精简版。我常常在阅读时,忍不住停下来,对比一下最近的新闻事件,发现书中的某些推断竟然惊人地契合了现实的走向。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动态的、充满反思性的,它不要求你被动接受,而是强烈地邀请你加入到这场关于“我们是如何被治理的”的深度对话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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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最初我带着一种审视的眼光拿起这本书,毕竟“黑金系列”这个名字听起来就带有强烈的商业化和通俗化的倾向。然而,事实证明我的担忧是多余的。这本书的学术底蕴是扎实的,它在继承了早期思想家们对人类本性的深刻洞察力的同时,又巧妙地将这些理论嫁接到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复杂背景下。作者在描述个体如何在新秩序中自我定位和选择时,所展现出的那种细腻和悲悯,令人动容。它没有提供廉价的乌托邦承诺,而是坦诚地揭示了我们在选择集体生存方式时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这本书的文字风格有一种沉静的力量,像深海中的暗流,看似平静,实则蕴含着足以颠覆一切的巨大能量。对于任何想了解当代社会动力学的人来说,这本书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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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了好几天时间才勉强消化完这本书的精华部分,感觉脑海中的知识结构被彻底重塑了一遍。它不是那种读完后能让你立即拍案叫绝的书,而更像是一剂慢性的、却极其有效的“思想清醒剂”。作者对“公共领域”的界定和消亡过程的描述,尤为具有警示意义。他描绘的未来图景,并非科幻小说式的夸张,而是基于对现有趋势的冷静外推,这种“近在眼前”的危机感,比任何危言耸听都更具冲击力。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十分巧妙,它像一个精心布局的迷宫,引导你层层深入,直到你不得不面对那些关于自由边界和集体服从的终极问题。阅读过程中,我时常需要后退几步,整理思绪,这种需要反复咀嚼和反刍的阅读体验,恰恰证明了其思想的深度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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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是令人眼前一亮,完全颠覆了我对当代社会治理模式的一些固有看法。作者的笔触非常犀利,直指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困境。他没有拘泥于那些老生常谈的理论框架,而是用一种近乎手术刀般的精确,剖析了权力结构中那些微妙的、常常被忽视的权力流动和制衡机制。我尤其欣赏他对“效率”与“正义”之间张力处理的方式,那种在看似冰冷的数据和分析背后,蕴含着对人类集体命运深切关怀的复杂情感,让人在阅读时既感到智识上的震撼,又有一种近乎历史的厚重感扑面而来。这本书的论证逻辑严密到令人发指,每一步的推导都仿佛经过了最严格的逻辑检验,让人在阅读过程中几乎找不到任何可以趁虚而入的漏洞。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对身边那些习以为常的制度运作方式,有了一种全新的、甚至有些刺眼的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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