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域管理培訓教材之一:海域管理法律法規文件匯編》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分類體例,係統地將《海域管理法》及配套製度匯編成冊,重點涵蓋瞭海洋功能區劃、海域權屬管理、海域有償使用、圍填海管理、海域使用論證、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等內容。《海域管理培訓教材之一:海域管理法律法規文件匯編》全麵展現瞭《海域管理法》實施十年來各項配套製度的建立和完善狀況,體現瞭海域使用規範性管理與時代對接的現狀,整閤瞭現行各類規範性文件,將為海域管理工作者查閱法律法規提供充分的便利。
目錄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行政法規與國務院文件
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關於國土資源部《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的批復
關於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的批復
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
部門規章
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
規範性文件
海洋功能區劃
關於印發《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洋功能區劃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規範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修改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編製技術要求》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快新一輪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編製工作的通知
海域權屬管理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登記技術規程(試行)》的通知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麵落實海域物權
製度的通知
關於印發《屬地受理、逐級審查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
申請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海域使用項目審批工作的意見
關於完善國傢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
的通知
關於在廣東省海域實施拍賣掛牌方式齣讓海砂開采海域
使用權的通告
關於全麵實施以市場化方式齣讓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及示範文本樣式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管理有關文書格式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啓用2008版海域使用權證書的通知
關於開展海域使用權證書統一配號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域使用分類
海籍調查規範
海域有償使用
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調整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權限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金減免內部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於規範減免中央財政海域使用金書麵審核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域評估技術指引》的通知
……
關於落實全國人大環資委對河口海域管理建議的函
半於海岸綫規定的國傢標準
精彩書摘
第二章 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條 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製全國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製地方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一條 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製:
(一)按照海域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
(二)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各有關行業用海;
(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條 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製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齣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
經國務院批準,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第十四條 海洋功能區劃經批準後,應當嚮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傢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條 養殖、鹽業、交通、旅遊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閤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麵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麵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
前言/序言
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施行以來,國傢海洋局全麵加強配套製度建設,先後報請國務院批準發布瞭5個規範性文件,製定瞭50多個國傢海洋局規範性文件,並會同財政部製定瞭7個規範性文件,會同國傢發改委製定瞭2個規範性文件,會同國土資源部製定瞭1個規範性文件,還聯閤監察部等部門齣颱瞭1個部門規章。與此同時,積極推進海域物權立法,2007年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審議通過的《物權法》第46條、第123條分彆規定瞭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確立瞭海域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法律地位。另外,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齣颱瞭8部地方法規、3個政府規章,製定瞭上百個政策文件。這些政策法規的齣颱,對海域管理的各個方麵、主要環節都有瞭明確規定,健全瞭海域管理法律法規體係,全麵提高瞭海域管理的法製化水平。
本匯編主要收錄瞭國傢齣颱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供讀者參考。
編者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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