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一版曾獲司法部首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奬
如果說《民法哲學論稿》一版證明瞭人應該生而平等,第二版則證明瞭人可以生而平等。
內容簡介
《民法哲學論稿(第2版)》一版是國內一部民法哲學專著,首次提齣瞭民法的整體觀和方法論。第二版深入闡述瞭這一民法整體觀,構建瞭民法學一個係統的一元化邏輯體係,並根據這一邏輯體係,全麵審視瞭現有民法理論。作者指齣:在民法學中,形式邏輯已成為可有可無的擺設,甚至成為批判的對象;幾乎所有的民法基本範疇,都缺少應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傳抄的經典論述,其實是隻可死記硬背,不可深思細究的教條。第二版嚴格遵守形式邏輯,對幾乎所有的民法基本範疇作瞭全新的界定,得齣瞭一係列顛覆性的結論,為實現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瞭真正的理論根據。如果說《民法哲學論稿》一版證明瞭人應該生而平等,第二版則證明瞭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為止少數的民法理論一元化專著,不僅對民法法理的學習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導意義,也是一本以民法自身邏輯為綫索的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獨特視角,對法哲學及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亦有不可替代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李锡鶴,1945年生於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1968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哲學係。著有《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齣版社2000年第一版)、《民法基本理論若乾問題》(人民齣版社2007年版)、《民法原理論稿》(法律齣版社2009年版)。
目錄
導言 民法哲學概念
第一編 主客體關係
第一章 主客體關係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關係、規則、法律比較
第二節 可支配之稀缺資源
一、作用
二、支配
三、歸屬
第三節 如何理解所有權
一、兩種定義形式
二、概括主義對列舉主義之批判質疑
三、“所有”的真義
第四節 主客體的一般關係
一、主體和客體的概念
二、主客體支配關係論與通說的衝突
(一)關於人身權客體
(二)關於債權客體
(三)關於相對身份權客體
(四)關於所謂物權債權化、債權物權化
(五)關於所謂物權優先於債權
(六)關於權利客體的共性
第五節 關於“民事關係的客體
一、“民事關係的客體”是僞概念
二、民事關係的根據
第二章 主體的根據——意誌
第一節 主體是意誌的存在形式
第二節 主體範圍的誤解
第三節 關於胎兒的法律地位
一、兩種立法模式
二、法定停止條件說和法定解除條件說質疑
三、胎兒非主體之法理根據
第四節 死者可否成為主體
一、死者非現實存在
二、宣告死亡
(一)死亡宣告概念
(二)死亡宣告的條件
(三)死亡宣告的程序
(四)死亡時間之確定
(五)死亡宣告效力之性質
(六)死亡宣告效力之範圍
(七)死亡宣告之撤銷
第五節 關於“人身權延伸保護”
第三章 主體的形式——人身
第一節 行為概念
第二節 主體的結構
第三節 人身的結構
第四節 人身的誤解
一、視人身為人格加身份
二、視人身為利益
第五節 準人身概念
第六節 人身遺存概念
第四章 擬製私主體——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起源
第二節 法人形式的分歧
第三節 法人的法理根據
第四節 法人的存在形式
第五節 法人機關和法人之機關
第六節 法人的本質
第七節 主體之一元化
第八節 關於“非法人組織”
第九節 法人的成立和終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終止
(一)法人的絕對終止
(二)法人的相對終止
第五章 主體的資格——人格
第一節 人格的詞義
第二節 人格的誤解
第三節 人格的本質
一、生命人資格和自然人資格
二、人的資格問題
第四節 人格的等級
一、哲學主體和法學主體
二、完全主體和不完全主體
三、完全人身依附關係和不完全人身依附關係
四、直接人身依附關係和間接人身依附關係
五、關於真實主體和擬製主體
第五節 人格和人性
第六節 人格和人權
第七節 人格的曆史
一、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
二、以自然人格為法律人格
第八節 法律邏輯的元點和歸宿
第六章 民事主體的主觀條件——民事能力
第一節 法律的規範對象
一、法律的直接規範對象
二、法律的間接規範對象
三、法律上的意誌和行為
第二節 民事能力概念
一、民事能力之本義
二、意思資格和意思能力
三、權利能力之本義
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之本義
第三節 權利能力範圍
一、權利能力之範圍
二、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之關係
第四節 行為能力概念
一、行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之關係
二、行為能力之誤解
三、如何理解行為能力
四、行為能力的規定
五、行為能力規定之誤解
六、關於法人的行為能力
第五節 責任能力概念
第二編 民法的概念
第七章 民法的平等
第一節 民法平等之含義
……
第八章 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九章 民法的原則
第十章 民法的本位
第十一章 民法的精神
第十二章 民法的效力
第十三章 民法的本質
第三編 民事關係
第十四章 民事關係概念
第十五章 民事關係之平等性
第十六章 民事關係之強製性
第十七章 民事關係之現實性
第十八章 民事關係之同一性
第四編 民事權利
第十九章 權利概念
第二十章 權利的客體
第二十一章 權利的基本邏輯體係
第二十二章 權利的形式——權能
第二十三章 權利之支配性
第二十四章 權利之錶徵性
第二十五章 權利之選擇性
第二十六章 權利之自諧性
第二十七章 權利之互諧性
第二十八章 權利之一元性
第二十九章 權利之時間性
第三十章 民事權利之逆嚮錶述——民事義務
第五編 法律行為
第三十一章 法律行為概念
第三十二章 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三十三章 法律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四章 法律行為的一般形式——意思錶示叫
第三十五章 法律行為的關係
第三十六章 法律行為的附款
第三十七章 買賣中交付的法律性質
第三十八章 行為後果直接歸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代理
第六編 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章 民事責任的概念
第四十章 歸責原則
第四十一章 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二章 民事共同行為
第四十三章 多數人民事責任
第一版後記:從身份到契約
第二版後記:應恢復形式邏輯在民法中的尊嚴
精彩書摘
導言 民法哲學概念
哲學是理論化、係統化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關於自然界、社會和人類思維及其發展的最一般規律的學問①。用一種通俗的說法,所謂哲學,其實就是“一學”,或“一元學”,即隻用一種理論解釋整個世界,當然也隻用這一理論改造整個世界。
哲學不能歸人任何一門具體科學。一種“哲學”,如果以一門具體科學命名,如藝術哲學,教育哲學,法哲學……實際上是關於該門科學的哲學性思維,即該門科學的最高抽象。此類“具體科學哲學”是從本門科學抽象齣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不是從本門科學抽象齣哲學原理;是對本門科學的哲學性概括,不是對本門科學的哲學概括;是本門科學全部理論的一元化,即本門科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不是世界觀和各門科學的共同的方法論。用一種通俗的說法,“具體科學哲學”就是本門科學的“一學”,或“一元學”,即隻用一種理論解釋整個本門科學,當然也隻用這一理論指導整個本門科學的實踐。
可以推論:(1)“具體科學哲學”是本門科學的一個分支,不是哲學,也不是介於本門科學和哲學之間的邊緣學科。(2)正如哲學的研究範圍包括全部存在和思維,“具體科學哲學”的研究範圍包括本門科學的全部領域和全部內容,而不僅僅是本門科學的哲學問題,也不僅僅是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和發展規律。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和發展規律是“具體科學哲學”從本門科學的全部內容所抽象齣的結果,不是“具體科學哲學”的抽象範圍。“具體科學哲學”本身則是哲學的直接抽象範圍,哲學從中發現“具體科學哲學”的哲學問題,並抽象齣哲學原理。(3)正如哲學對全部存在和思維的研究僅僅是哲學概括,而不是具體研究,“具體科學哲學”對本門科學全部內容的研究也僅僅是哲學性概括,而不是具體研究。各門科學的具體研究是各門科學的哲學概括的基礎,為哲學概括所必需,但本身不是哲學。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哲學論稿》初版於2000年,內容單薄,錯誤甚多,雖脫銷有年,一直不敢再版。時隔十年,齣版社建議修改後再版,這是對筆者很大的鼓勵。
民法具有統一的最終的立法根據,適用全部民事關係,應該存在一元化的邏輯體係。這一體係是形式邏輯在民事領域之形式。民法的邏輯體係,即民法的整體觀和方法論,也就是民法哲學。
迄今為止,學界並未提齣任何此類邏輯。相反,民法學的邏輯破綻隨處可見,甚至可以說,民法學的基本範疇,與一些常用術語,包括主體、客體、法人、公司、財産、人身、人格、能力、權利、義務、物、債、物權、債權、過錯、責任、利益、法益、支配、歸屬、所有、共有、閤同、侵權、占有、留置、有效、無效、生效、不生效、撤銷、解除、請求、抗辯,等等,通說的界定,似乎均存在邏輯上的疑問,甚至公然挑戰形式邏輯。
實際上,任何一個民法範疇的界定,幾乎都必須從頭說起,即從民法的宗旨、根據說起,真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使筆者深感有必要揭示民法的邏輯體係。
法律是立法者定分止爭的工具。可以用《聖經》的一句話概括法律的全部作用:“愷撒的東西應當歸愷撒。”但要實現這句話,至少要迴答四個問題:1.誰是愷撒?誰能成為愷撒?即愷撒的條件是什麼?2.哪些東西能成為愷撒的東西?即成為愷撒的東西的條件是什麼?3.何謂“歸”?“歸”的內容是什麼?4.如果愷撒的東西沒有歸愷撒,如何解決?四個問題,其實就是界定:法律關係中的主體;法律關係中的客體(非“法律關係的客體”);權利義務;法律責任。
民法是平等主體法,平等關係法。在民法中,同樣存在上麵四個問題,隻是作為民事關係當事人,愷撒們的法律地位平等。上麵四個問題中,最重要的是第一個問題。在明確愷撒的條件以前,討論其他問題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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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閱讀民法教材,總是反復咀嚼定義仍不得要領,疑惑重重,以為是自己愚鈍。遇到李老師後,跟著他把民法殿堂的磚塊逐一叩擊、審視,用哲學,用邏輯,重新認識民法。在課堂上為其獨立的思想、嚴密的邏輯、大膽的批判所徵服,做學術者當如是。書剛開始讀,內容沒有能力評價,但光從目錄和排版可看齣結構十分清晰好讀,措辭乃"人話"。我揣測:此書適閤不參加或者已通過司法考試的人閱讀,以免上考場時"一個主體,兩個意誌";適閤有哲學和邏輯基礎的人閱讀;適閤認為現有民法概念和定義十分混沌,試圖尋找一條清晰路徑的人閱讀;適閤不在乎追求理論是否權威、正確,而在乎追求放開頭腦、用邏輯自己思考的人。愚見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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