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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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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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9070156
版次:2
商品编码:1008370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复旦版原创学术著作·法学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12-01
页数:599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一版曾获司法部首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一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

内容简介

  《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一版是国内一部民法哲学专著,首次提出了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第二版深入阐述了这一民法整体观,构建了民法学一个系统的一元化逻辑体系,并根据这一逻辑体系,全面审视了现有民法理论。作者指出:在民法学中,形式逻辑已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成为批判的对象;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都缺少应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传抄的经典论述,其实是只可死记硬背,不可深思细究的教条。第二版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对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作了全新的界定,得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结论,为实现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了真正的理论根据。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一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为止少数的民法理论一元化专著,不仅对民法法理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意义,也是一本以民法自身逻辑为线索的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独特视角,对法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亦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李锡鹤,1945年生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196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著有《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目录

导言 民法哲学概念
第一编 主客体关系
第一章 主客体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关系、规则、法律比较
第二节 可支配之稀缺资源
一、作用
二、支配
三、归属
第三节 如何理解所有权
一、两种定义形式
二、概括主义对列举主义之批判质疑
三、“所有”的真义
第四节 主客体的一般关系
一、主体和客体的概念
二、主客体支配关系论与通说的冲突
(一)关于人身权客体
(二)关于债权客体
(三)关于相对身份权客体
(四)关于所谓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
(五)关于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
(六)关于权利客体的共性
第五节 关于“民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伪概念
二、民事关系的根据

第二章 主体的根据——意志
第一节 主体是意志的存在形式
第二节 主体范围的误解
第三节 关于胎儿的法律地位
一、两种立法模式
二、法定停止条件说和法定解除条件说质疑
三、胎儿非主体之法理根据
第四节 死者可否成为主体
一、死者非现实存在
二、宣告死亡
(一)死亡宣告概念
(二)死亡宣告的条件
(三)死亡宣告的程序
(四)死亡时间之确定
(五)死亡宣告效力之性质
(六)死亡宣告效力之范围
(七)死亡宣告之撤销
第五节 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

第三章 主体的形式——人身
第一节 行为概念
第二节 主体的结构
第三节 人身的结构
第四节 人身的误解
一、视人身为人格加身份
二、视人身为利益
第五节 准人身概念
第六节 人身遗存概念

第四章 拟制私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起源
第二节 法人形式的分歧
第三节 法人的法理根据
第四节 法人的存在形式
第五节 法人机关和法人之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七节 主体之一元化
第八节 关于“非法人组织”
第九节 法人的成立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的绝对终止
(二)法人的相对终止

第五章 主体的资格——人格
第一节 人格的词义
第二节 人格的误解
第三节 人格的本质
一、生命人资格和自然人资格
二、人的资格问题
第四节 人格的等级
一、哲学主体和法学主体
二、完全主体和不完全主体
三、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和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
四、直接人身依附关系和间接人身依附关系
五、关于真实主体和拟制主体
第五节 人格和人性
第六节 人格和人权
第七节 人格的历史
一、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
二、以自然人格为法律人格
第八节 法律逻辑的元点和归宿

第六章 民事主体的主观条件——民事能力
第一节 法律的规范对象
一、法律的直接规范对象
二、法律的间接规范对象
三、法律上的意志和行为
第二节 民事能力概念
一、民事能力之本义
二、意思资格和意思能力
三、权利能力之本义
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本义
第三节 权利能力范围
一、权利能力之范围
二、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关系
第四节 行为能力概念
一、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关系
二、行为能力之误解
三、如何理解行为能力
四、行为能力的规定
五、行为能力规定之误解
六、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
第五节 责任能力概念

第二编 民法的概念
第七章 民法的平等
第一节 民法平等之含义
……
第八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九章 民法的原则
第十章 民法的本位
第十一章 民法的精神
第十二章 民法的效力
第十三章 民法的本质

第三编 民事关系
第十四章 民事关系概念
第十五章 民事关系之平等性
第十六章 民事关系之强制性
第十七章 民事关系之现实性
第十八章 民事关系之同一性

第四编 民事权利
第十九章 权利概念
第二十章 权利的客体
第二十一章 权利的基本逻辑体系
第二十二章 权利的形式——权能
第二十三章 权利之支配性
第二十四章 权利之表征性
第二十五章 权利之选择性
第二十六章 权利之自谐性
第二十七章 权利之互谐性
第二十八章 权利之一元性
第二十九章 权利之时间性
第三十章 民事权利之逆向表述——民事义务

第五编 法律行为
第三十一章 法律行为概念
第三十二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四章 法律行为的一般形式——意思表示叫
第三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关系
第三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三十七章 买卖中交付的法律性质
第三十八章 行为后果直接归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代理

第六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章 民事责任的概念
第四十章 归责原则
第四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章 民事共同行为
第四十三章 多数人民事责任
第一版后记:从身份到契约
第二版后记:应恢复形式逻辑在民法中的尊严

精彩书摘

  导言 民法哲学概念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及其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问①。用一种通俗的说法,所谓哲学,其实就是“一学”,或“一元学”,即只用一种理论解释整个世界,当然也只用这一理论改造整个世界。
  哲学不能归人任何一门具体科学。一种“哲学”,如果以一门具体科学命名,如艺术哲学,教育哲学,法哲学……实际上是关于该门科学的哲学性思维,即该门科学的最高抽象。此类“具体科学哲学”是从本门科学抽象出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不是从本门科学抽象出哲学原理;是对本门科学的哲学性概括,不是对本门科学的哲学概括;是本门科学全部理论的一元化,即本门科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不是世界观和各门科学的共同的方法论。用一种通俗的说法,“具体科学哲学”就是本门科学的“一学”,或“一元学”,即只用一种理论解释整个本门科学,当然也只用这一理论指导整个本门科学的实践。
  可以推论:(1)“具体科学哲学”是本门科学的一个分支,不是哲学,也不是介于本门科学和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2)正如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全部存在和思维,“具体科学哲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本门科学的全部领域和全部内容,而不仅仅是本门科学的哲学问题,也不仅仅是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和发展规律。本门科学的一般理论和发展规律是“具体科学哲学”从本门科学的全部内容所抽象出的结果,不是“具体科学哲学”的抽象范围。“具体科学哲学”本身则是哲学的直接抽象范围,哲学从中发现“具体科学哲学”的哲学问题,并抽象出哲学原理。(3)正如哲学对全部存在和思维的研究仅仅是哲学概括,而不是具体研究,“具体科学哲学”对本门科学全部内容的研究也仅仅是哲学性概括,而不是具体研究。各门科学的具体研究是各门科学的哲学概括的基础,为哲学概括所必需,但本身不是哲学。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哲学论稿》初版于2000年,内容单薄,错误甚多,虽脱销有年,一直不敢再版。时隔十年,出版社建议修改后再版,这是对笔者很大的鼓励。
  民法具有统一的最终的立法根据,适用全部民事关系,应该存在一元化的逻辑体系。这一体系是形式逻辑在民事领域之形式。民法的逻辑体系,即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也就是民法哲学。
  迄今为止,学界并未提出任何此类逻辑。相反,民法学的逻辑破绽随处可见,甚至可以说,民法学的基本范畴,与一些常用术语,包括主体、客体、法人、公司、财产、人身、人格、能力、权利、义务、物、债、物权、债权、过错、责任、利益、法益、支配、归属、所有、共有、合同、侵权、占有、留置、有效、无效、生效、不生效、撤销、解除、请求、抗辩,等等,通说的界定,似乎均存在逻辑上的疑问,甚至公然挑战形式逻辑。
  实际上,任何一个民法范畴的界定,几乎都必须从头说起,即从民法的宗旨、根据说起,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使笔者深感有必要揭示民法的逻辑体系。
  法律是立法者定分止争的工具。可以用《圣经》的一句话概括法律的全部作用:“恺撒的东西应当归恺撒。”但要实现这句话,至少要回答四个问题:1.谁是恺撒?谁能成为恺撒?即恺撒的条件是什么?2.哪些东西能成为恺撒的东西?即成为恺撒的东西的条件是什么?3.何谓“归”?“归”的内容是什么?4.如果恺撒的东西没有归恺撒,如何解决?四个问题,其实就是界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非“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民法是平等主体法,平等关系法。在民法中,同样存在上面四个问题,只是作为民事关系当事人,恺撒们的法律地位平等。上面四个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个问题。在明确恺撒的条件以前,讨论其他问题没有意义。
好的,以下是一份关于其他书籍的详细简介,内容聚焦于法律、哲学、伦理学等相关领域,但完全不涉及《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的内容。 --- 图书简介 书名:《法治国度的构建:从自然法到规范实证主义的演进》 作者: [此处可填写虚构作者名,如:阿历山大·格雷] 出版社: [此处可填写虚构出版社名,如:现代法学研究中心出版社] ISBN: 978-X-XXXX-XXXX-X 定价: 人民币 128.00 元 页数: 约 650 页 装帧: 精装 --- 内容概要: 《法治国度的构建:从自然法到规范实证主义的演进》是一部深度剖析西方法律思想史核心脉络的学术专著。本书旨在系统梳理和评析自古希腊城邦时期以来,关于“什么是法”以及“法如何实现正义”的哲学思辨。它不仅仅是对历史文献的梳理,更是一场关于法律理论根基的深刻对话,探讨了法律规范如何在不同历史语境下,从形而上的道德理想演变为具有强制力的社会技术。 本书将法律思想的发展置于宏大的历史背景之下,特别是启蒙运动、工业革命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的冲击,分析这些外部因素如何催生了对法律本质的新理解。作者以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案例,构建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演进图景,使得读者能够把握法律理论从古典思想到现代冲突的全过程。 核心章节与主题: 第一部分:理念与起源——自然法传统的深远影响 本部分着重探讨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自然法理论。作者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概念出发,深入剖析了斯多葛学派、西塞罗的“永恒理性之法”的理念。随后,重点转向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分析其如何成功地将亚里士多德哲学与基督教神学熔铸一炉,构建了区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制定法)的宏大体系。 接续的章节探讨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世俗化过程。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如何将自然权利的概念从神学领域剥离出来,奠定现代人权理论的基础。作者详细分析了这些理论家如何试图通过理性推导出普世适用的法律原则,为现代宪政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柱。这部分内容强调了自然法思想在批判既有权威、倡导限制政府权力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二部分:实证的转向——法律的自主性与规范化 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科学方法的渗透,法律理论开始寻求摆脱形而上学和道德约束,转向对“现行法”的关注。本部分的核心在于解析规范实证主义的兴起。 首先,作者详尽介绍了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特别是其对“习惯”与“命令”的区别,以及“制裁”作为法律核心要素的观点。接着,本书将焦点引向了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汉斯·凯尔森。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被视为对自然法学派的彻底反拨。作者深入阐释了“规范层级结构”、“基本规范”(Grundnorm)的概念,以及凯尔森如何致力于将法律体系构建为一个自洽、不依赖于外部道德价值的封闭系统。这部分详细论述了法律的“效力”是如何从规范间的逻辑关系中产生的,而非源于其内容的正当性。 第三部分:对规范体系的批判与修正 面对纯粹法理论可能导致对不公正法律的机械服从,本部分转向了对规范实证主义的修正和批评。 一方面,本书探讨了哈特(H.L.A. Hart)的“法律规则”理论,特别是他引入的“承认规则”、“裁判规则”和“变动规则”的概念,以及“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区分。哈特试图在承认实证主义的框架内,为法律体系的动态运行提供更精细的描述。 另一方面,本书也深入分析了对法律解释和裁决的哲学挑战。围绕德沃金(Ronald Dworkin)“法律即正直(Integrity)”理论的论辩被详细呈现。德沃金挑战了规则至上论,主张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官必须诉诸于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深层原则和道德论证,这标志着法律哲学领域从狭义的分析转向了更具规范性的辩护。 第四部分:当代议题与未来展望 最后一部分将视野投向了当代法哲学的前沿议题。这包括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紧张关系的探讨,对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内在联系的反思。本书还涉及了批判法学理论(CLS)对法律中意识形态作用的揭示,以及后现代法学对法律解释的去中心化努力。 作者总结道,法治国度的构建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它要求我们不断地在既定规范的稳定性和对更高道德理想的追求之间进行审慎的权衡。 本书价值: 《法治国度的构建》不仅是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理论史的必备参考书,也为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的研究者提供了理解现代治理结构演变的关键视角。其宏大的视野、精湛的分析能力和对复杂概念的清晰阐释,使其成为当代法理学领域内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本书的阅读体验,如同攀登一座思想的巨塔,每登一级,对“法”这一人类文明基石的理解便更为深刻一层。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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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就好比一场深入的智力探险,带领我深入民法那错综复杂的思想迷宫。作者的写作风格非常有特色,他善于运用类比和隐喻,将那些艰深晦涩的法律哲学概念,描绘得生动形象。我曾一度认为自己对民法的理解已经相当不错,但读完这本书,才意识到自己不过是站在了民法知识的浅滩。作者对于“法”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以及对“权利”本质的追问,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不仅仅是阐述理论,更像是与读者进行一场平等的对话,鼓励读者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见解。在书中,我看到了作者对于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的清晰梳理,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深刻预判。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僵化体系,而是在不断演进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提供了丰富的知识,更在于它激发了我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度思考的能力,让我对学习法律有了前所未有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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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并没有抱持太高的期待,以为只是又一本充斥着理论术语的枯燥读物。然而,当我真正沉浸其中,才发现自己大错特错。这本书的魅力,在于它将抽象的民法哲学,转化为一种引人入胜的故事。作者的笔触细腻,情感充沛,他用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视角,审视着民法在个体生命和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我被书中那些关于“人”的探讨深深吸引,作者将民法置于人的存在和尊严之中,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他不仅仅是在论述规则,更是在探讨如何在规则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和谐。这本书让我认识到,民法并非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智慧结晶,它塑造着我们的社会,也影响着我们的命运。我常常在阅读时,感受到一种强烈的共鸣,仿佛作者在替我诉说着那些内心深处的疑问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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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读完之后,感觉像是在浩瀚的民法海洋中找到了一座灯塔,指引我穿越迷雾,抵达更深的理解彼岸。作者对民事法律制度的洞察力,简直是犀利而又透彻,仿佛将那些抽象的条文剥离开来,露出其背后深刻的哲学根基。我特别欣赏作者在阐述过程中,不仅仅是罗列理论,而是将它们融入到一个宏大的叙事中,让我看到了民法并非是冰冷的规则集合,而是承载着社会秩序、个体尊严和正义追求的智慧结晶。在阅读过程中,我时常会因为作者精辟的论述而拍案叫绝,仿佛那些曾经困扰我的疑难杂症,在作者的笔下迎刃而解。书中对一些经典案例的剖析,更是让我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联系,也让我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是我非常喜欢的,既有学术的严谨,又不失通俗易懂的流畅,让我在享受知识盛宴的同时,也不会感到枯燥乏味。它不仅仅是一本学术专著,更像是一次心灵的洗礼,让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油然而生,也激发了我对法学研究更深层次的探索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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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惊喜,如同在沙漠中意外发现一泓清泉,滋润了我对民事法律的求知之渴。我原本以为民法仅仅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堆砌,但这本书彻底颠覆了我的认知。作者以一种极其宏观的视角,将民法的各个分支,如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串联起来,展现出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和价值取向。我尤其被作者在探讨“正义”这一概念时所展现的深度所折服,他没有止步于对既有理论的复述,而是试图去挖掘其形而上的意义,思考民法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书中的论证过程层层递进,逻辑严密,让我能够清晰地跟随作者的思路,一步步构建起对民法哲学的理解。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民法的理解不再是零散的点,而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面,甚至触及到了法的精神内核。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仅是知识的获取,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重塑,让我开始用更批判、更深刻的眼光去审视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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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在翻开这本书之前,我对其内容抱持着一种观望的态度,毕竟“民法哲学”这个词本身就带有一种学术的距离感。然而,阅读过程却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它像一股清流,洗涤了我对法律的固有认知,让我看到了民法背后更为宏大和深刻的哲学维度。作者在解析诸如“意思自治”、“信赖保护”等核心概念时,并没有停留在字面意义,而是追溯其哲学渊源,揭示其在社会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尤其赞赏作者在分析不同学派观点时的客观和中立,他既能清晰地阐述各家之言的长处,也能指出其局限性,这为我提供了一个多元理解民法世界的视角。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非常合理,循序渐进,由浅入深,让我能够逐步消化和吸收其中的复杂思想。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开始主动地去联系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事件,用书中提供的哲学框架去审视和分析,这种学习体验是非常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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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第一版是国内第一部民法哲学专著,首次提出了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第二版深入阐述了这一民法整体观,构建了民法学第一个系统的一元化逻辑体系,并根据这一逻辑体系,全面审视了现有民法理论。作者指出:在民法学中,形式逻辑已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成为批判的对象;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都缺少应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传抄的经典论述,其实是只可死记硬背,不可深思细究的教条。第二版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对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作了全新的界定,得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结论,为实现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了真正的理论根据。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第一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为止唯一的民法理论一元化专著,不仅对民法法理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意义,也是第一本以民法自身逻辑为线索的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独特视角,对法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亦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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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阅读民法教材,总是反复咀嚼定义仍不得要领,疑惑重重,以为是自己愚钝。遇到李老师后,跟着他把民法殿堂的砖块逐一叩击、审视,用哲学,用逻辑,重新认识民法。在课堂上为其独立的思想、严密的逻辑、大胆的批判所征服,做学术者当如是。书刚开始读,内容没有能力评价,但光从目录和排版可看出结构十分清晰好读,措辞乃"人话"。我揣测:此书适合不参加或者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阅读,以免上考场时"一个主体,两个意志";适合有哲学和逻辑基础的人阅读;适合认为现有民法概念和定义十分混沌,试图寻找一条清晰路径的人阅读;适合不在乎追求理论是否权威、正确,而在乎追求放开头脑、用逻辑自己思考的人。愚见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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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哲学论稿(第2版)》第一版是国内第一部民法哲学专著,首次提出了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第二版深入阐述了这一民法整体观,构建了民法学第一个系统的一元化逻辑体系,并根据这一逻辑体系,全面审视了现有民法理论。作者指出:在民法学中,形式逻辑已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成为批判的对象;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都缺少应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传抄的经典论述,其实是只可死记硬背,不可深思细究的教条。第二版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对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作了全新的界定,得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结论,为实现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了真正的理论根据。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第一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为止唯一的民法理论一元化专著,不仅对民法法理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意义,也是第一本以民法自身逻辑为线索的民法教材。第二版的独特视角,对法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亦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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