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教材:高等教育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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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愛國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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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圖書介紹


齣版社: 浙江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8027427
版次:1
商品編碼:10647840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01-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85
字數:245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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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根據21世紀社會發展的僻要,我國高等教育改革正逐步走嚮深入。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學內容、教學體係、教學形式、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等麵臨著全方位的更新和提高。新的形勢對高校教師提齣瞭新的更高的要求。為瞭提高我國高校教師素質,保障高等教育的質量,我國頒布瞭《教師法》、《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及《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暫行細則》和《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教學指導綱要》等一係列法規、文件,從政策上規範瞭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瞭全麵提高浙江省高等學校教師素質,使其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科學知識,增強教書育人的技能,明確教師的職責和行為規範,以更好地適應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浙江省於1991年開始在普通高校試行青年教師崗前培訓製度。1991年10月,浙江省教委下發瞭《普通高校試行教師崗位培訓製度的意見》,1996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又製訂瞭《關於實行高校教師崗位培訓製度的意見》。通過十多年的實踐與探索,浙江省已逐步形成一套規範化、製度化、經常化的高校教師崗位培訓製度。
編寫切閤高校教學實際、符閤青年教師需要的教材是搞好崗前培訓工作的重要環節.在試點實踐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浙江省教委於1992年組織專傢編寫瞭《高等教育學》、《大學心理學》、<<高校教師倫理學》三本講義及教學大綱;1996年又組織編寫瞭《高等教育法規基礎》講義。這些講義一度解決瞭我省高校教師崗前培訓的燃眉之急。
為瞭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浙江省教育廳組織我省的專傢學者,依據《高等學校崗前培訓教學指導綱要》,對原試用講義進行瞭大幅度的修改、調整和充實;並將這四本教材確定為今後崗前培訓的教材正式齣版。改編後的教材,更加體現瞭內容的現代性、科學性、實踐性和針對性,突齣瞭理論的實際運用和對當前高等教育發展的思考。
隨著時代的發展,高等教育必然會麵臨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不同類型的高校麵臨的問題也不盡相同。 因此,在教學中’應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的原則;在培訓形式上要進一步拓寬渠道,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我相信,經過努力,我省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將不斷完善,更趨規範。

內容簡介

《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教材:高等教育法規基礎》為浙江省教育廳組織編寫的浙江省高等學校青年教師崗位培訓的公共必修課教材。
1991年,為瞭提高浙江高等學校青年都是的職業道德和教育教學能力,經有關部門批準,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教育廳)高校科技師資處建立瞭定期的青年教師崗位培訓製度。1996年,根據國傢教育委會(教育部)有關部門關於對高校教師進行《基礎》培訓的意見,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教育廳)高鷳科技師資處決定將《高等教育法規基礎》作為必修課列入青年教師崗位培訓計劃,並於1997年開始實施,此次組織編寫本教材,即是為瞭在積纍前一階段教學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培訓工作。
本教材編寫力求體現科學性、針對性和適用性,從教學對象的需求齣發,將教育法學的基本體係與我國現行的有關高等教育法規的內容結閤起來。希望廣大教師通過對本課程的學習,形成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識,初步瞭解我國的高等教育法規,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依法施教,以法律保護自己的閤法權益。

目錄

第一章 教育法製與教育法規
第一節 教育法製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規概述
第三節 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教育道德

第二章 教育法規的基本範疇
第一節 教育法律規範
第二節 教育法律關係
第三節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三章 教育立法
第一節 教育立法概述
第二節 教育立法的主體與權限
第三節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第四節 我國教育法規體係

第四章 教育法規的實施
第一節 教育法規實施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規的適用
第三節 教育法規的遵守

第五章 教育法製監督
第一節 教育法製監督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製監督的種類
第三節 教育法製監督的途徑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濟
第一節 教育法律救濟概述
第二節 教育申訴製度
第三節 教育行政復議
第四節 教育行政訴訟

第七章 中國高等教育基本製度
第一節 高等教育的性質、方針和任務
第二節 高等教育學製
第三節 高等教育學業證書製度和自學考試製度
第四節 高等教育學位製度
第五節 高等教育評估製度

第八章 中國高等教育行政
第一節 高等教育行政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體製
第三節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實施形式
第四節 高等教育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第九章 中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第一節 高等教育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
第三節 高等教育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權利
第四節 高等學校的管理
第五節 高等學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育法律責任

第十章 中國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學生
第一節 教師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高等學校教師的資格、職務和聘任製度
……

第十一章 中國高等教育與社會
第十二章 中國高等教育的國際交流與閤作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二)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單行法律是國傢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則製定的,是用以規範和調整某一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部分關係的教育法律。教育單行法律門類可以根據教育的層級、類彆或事項而定。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教育單行法律屬於一般法律,一般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目前我國已經製定並公布實施的教育單行法律有五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80年2月12日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有20條,把學位的層次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對授予各級學位的條件、學位的評定、學位授予機關、授予程序和方法進行瞭明確的規定。《學位條例》的頒布和施行確立瞭我國學位製度,保證瞭我國學位的質量。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該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有18條,對我國義務教育的性質、形式、學製、管理體製、保障措施等作齣瞭規定,有力地保證瞭我國義務教育的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O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9章43條,主要就教師的職業性質、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資格和任用、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教師的考核、教師的待遇、教師的奬勵以及有關法律責任進行瞭規定.它是我國教師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法律保障。這也是我國第一部以職業人員為對象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5章40條,規定瞭職業教育的地
位、發展方針,職業教育的管理,職業教育體係,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該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通過,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69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是高等教育基本製度,第三章是高等學校的設立,第四章是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第五章是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是高等學校的學生,第七章是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第八章是附則。
三、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國傢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它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範,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齣的決定。其製定、審議、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在我國,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或者由國務院頒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主管部門頒布,兩者效力相等。

l·《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80年2月12日通過,自1 98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有20條,把學位的層次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對授予各級學位的條件、學位的評定、學位授予機關、授予程序和方法進行瞭明確的規定。《學位條例》的頒布和施行確立瞭我國學位製度,保證瞭我國學位的質量。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該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有18條,對我國義務教育的性質、形式、學製、管理體製、保障措施等作齣瞭規定,有力地保證瞭我國義務教育的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9章43條,主要就教師的職業性質、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資格和任用、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教師的考核、教師的待遇、教師的奬勵以及有關法律責任進行瞭規定。它是我國教師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法律保障。這也是我國第一部以職業人員為對象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5章40條,規定瞭職業教育的地
位、發展方針,職業教育的管理,職業教育體係,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該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69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是高等教育基本製度,第三章是高等學校的設立,第四章是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第五章是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是高等學校的學生,第七章是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第八章是附則。
三、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國傢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它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範,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齣的決定。其製定、審議、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在我國,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或者由國務院頒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主管部門頒布,兩者效力相等。
教育行政法規一般用條例、辦法、規定、章程等名稱。
條例,是指對某一方麵的教育行政工作的比較係統、全麵的規定。我國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規屬於條例的主要有:《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6年12月15日國務院第108號令發布實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第15號令發布)、《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傢教育委員會第4號令發布)、《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2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傢教育委員會第8號令發布)、《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6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傢教育委員會第10號令發布)、《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教學成果奬勵條例》(1994年3月14日國務院發布)等。
辦法或細則,是指對某一項行政工作的較為具體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準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2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傢教育委員會第19號令發布)等。
規定,是指對某一方麵工作的部分規定,如《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90年6月7日修改)、《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1986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布)等。
教育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其實施依靠國傢的行政權力和行政措施,違反者負有行政的或經濟的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教育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憲法》第一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這一規定,地方性教育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憲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實施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前提是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在製定、發布時須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名稱,通常有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地方性法規隻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江蘇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暫行條例》、《上海市普及義務教育條例》,河北、貴州、江蘇、北京等省、市的《職業教育條例》等,都屬於這類法律.。
五、教育規章
我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 織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自身權限內製定、發布規章。這些規章中屬於調整教育關係的,可稱為教育規章。
根據製定主體的不同,教育規章可分為部門教育規章或地方性教育規章(或政府教育規章)。部門教育規章主要由國傢教育部製定,其名稱包括規定、辦法、規程、大綱、標準、定額等。部門教育規章采用國傢教育部或國傢教育部與其他部委聯閤的形式發布,在全國有效。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月20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第7號令發布)、《普通高等學校評估暫行規定》(1990年10月31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年4月26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1991年6月25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發布)、《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奬勵暫行規定》(1992年10月26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第23號令發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試行)》(1988年9月20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發布)、《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1991年8月20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發布)等。
地方性教育規章或政府教育規章由前述地方人民政府製定,其效力範圍隻限於本行政區域,但其性質與國務院各部委製定的教育規章一緻。教育規章是整個教育法規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規的重要補充。
上述五種教育法規是由不同性質、不同地位的國傢機關製定的。由於製定機關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它們所製定的教育法規就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效力由大到小的順序,它們可排成以下幾:
……

前言/序言

  根據21世紀社會發展的僻要,我國高等教育改革正逐步走嚮深入。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學內容、教學體係、教學形式、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等麵臨著全方位的更新和提高。新的形勢對高校教師提齣瞭新的更高的要求。為瞭提高我國高校教師素質,保障高等教育的質量,我國頒布瞭《教師法》、《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及《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暫行細則》和《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教學指導綱要》等一係列法規、文件,從政策上規範瞭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瞭全麵提高浙江省高等學校教師素質,使其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科學知識,增強教書育人的技能,明確教師的職責和行為規範,以更好地適應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浙江省於1991年開始在普通高校試行青年教師崗前培訓製度。1991年10月,浙江省教委下發瞭《普通高校試行教師崗位培訓製度的意見》,1996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又製訂瞭《關於實行高校教師崗位培訓製度的意見》。通過十多年的實踐與探索,浙江省已逐步形成一套規範化、製度化、經常化的高校教師崗位培訓製度。
  編寫切閤高校教學實際、符閤青年教師需要的教材是搞好崗前培訓工作的重要環節.在試點實踐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浙江省教委於1992年組織專傢編寫瞭《高等教育學》、《大學心理學》、<<高校教師倫理學》三本講義及教學大綱;1996年又組織編寫瞭《高等教育法規基礎》講義。這些講義一度解決瞭我省高校教師崗前培訓的燃眉之急。
  為瞭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浙江省教育廳組織我省的專傢學者,依據《高等學校崗前培訓教學指導綱要》,對原試用講義進行瞭大幅度的修改、調整和充實;並將這四本教材確定為今後崗前培訓的教材正式齣版。改編後的教材,更加體現瞭內容的現代性、科學性、實踐性和針對性,突齣瞭理論的實際運用和對當前高等教育發展的思考。
  隨著時代的發展,高等教育必然會麵臨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不同類型的高校麵臨的問題也不盡相同。 因此,在教學中’應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的原則;在培訓形式上要進一步拓寬渠道,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我相信,經過努力,我省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將不斷完善,更趨規範。
  浙江省教育廳副廳長 鄭繼偉
  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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