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依然謹慎的樂觀》是江平教授近年來關於推進司法改革,建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與法治經濟等重大問題的文集。江平教授一直關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依法治國”為會議主題,提齣進一步深化改革部署、全麵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後,他倍感振奮,不顧年老體衰,為建設法治社會奔走呼號。
全書分為四輯,包括改革“深水區”、法治進程中的司法改革、建構政府市場社會新型關係、建立法治市場經濟等內容,所收文章為黨的十八大以來作者的演講、訪談、會議發言等言論匯編,闡述作者法治思想的核心觀點,意在為未來中國的改革與良治社會的建立提供引導。
江平(1930—),浙江寜波人,中國著名法學傢、法學教育傢、法學活動傢。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係,1951年至1956年就讀於莫斯科大學法律係。1983年至1990年曆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1988年至1993年擔任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1995年至2012年連續擔任五屆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主任。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是國務院批準的有突齣貢獻、享受國務院政府津貼的專傢,主編、撰寫瞭《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捲》(第二版)、《羅馬法教程》、《西方國傢民商法概要》、《民法學》、《新編公司法教程》、《法人製度論》等著作,還主持瞭“外國法律文庫”和“美國法律文庫”的翻譯工作。
第一輯 改革“深水區”1
01 縱論法治中國建設 3
02 依法治國是一個長期任務 12
03 解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路綫圖 17
04 法治思想助推中國變革 21
05 選好改革既得利益的突破口 25
06 厘清改革的共識 34
07 改革不求快,但必須改 38
08 2014,依然謹慎的樂觀 42
09 中國法治十年反思 50
第二輯 法治進程中的司法改革57
01 司法改革與中國未來 59
02 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看司法改革的亮點 64
03 法治進程中的司法改革 67
04 尋找公權私權平衡點 71
05 中國法治麵臨的睏境與突破 81
第三輯 建構政府、市場、社會新型關係95
01 “ 大政府”導緻市場混亂 97
02 讓政府的歸政府,社會的歸社會,市場的歸市場 104
03 正確處理好市場、社會和政府之間的關係 115
04 政府職能轉變的法治化 122
05 必須把徵稅權收迴全國人大 134
06 立法與執法的脫節 150
07 王岐山“打虎”,敢動高層權勢人物 159
08 再談法治中國 166
第四輯 建立法治市場經濟177
01 法治經濟:市場自由的法律由市場決定 179
02 國企最危險的是變成“私人金庫” 185
03 市場經濟欠缺法治精神 189
04 國企和民企應在同一起跑綫競爭 191
05 保護民營企業傢人身權和財産權 196
06 保護中小投資者需及時立法 201
07 從改革開放小曆史觀看我國社會變遷與民商法發展 204
08 通往法治市場經濟之路 209
09 法律視野下的財富 215
10 百年來中國私權意識在覺醒 219
緻讀者230
01 縱論法治中國建設[1]
編者按:黨的十八大將法治提高到瞭一個嶄新的高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為法治中國建設破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思路逐漸清晰。在這一背景下,中國未來法治建設的方嚮、框架、重點、步驟等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這一關鍵時刻,有必要傾聽法學界前輩的聲音。為此,本刊對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江平先生進行專訪。
記者:您是法學界的老前輩,是中國法治建設的推動者、見證者,您認為法治中國建設應當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江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齣法治國傢、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三個概念當然不完全一樣。法治社會的一個很重要的核心內容就是如何實現市場管理的法治化。因為我們這個社會很大的一個層麵就是市場經濟如何法治化。如果講到法治政府,那當然很明顯瞭,就是講公權力怎麼來實現法治化,政府的權力不能過大。如果涉及法治國傢,或者是依法治國的概念,那麼我理解這包含立法、司法、行政在內,這是我們將來一個大的法治國傢的概念。這三個層次不太一樣。法治實際上就是怎麼樣來貫徹治理國傢的現代化的模式,就是把我們過去的工業現代化、農業現代化、國防現代化等提升到治理國傢的現代化。我覺得今後法治中國建設應當偏重在公權力方麵,更多還是公權力運作方麵如何能夠實現現代化。這會涉及一些社會治理的問題,但是好像更多還是偏重在公權力的運作,可能這個是主要的。
記者:您講法治應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幾個方麵。那我們首先談談立法方麵的問題。雖然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法律數量比較多瞭,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內部矛盾、衝突等不統一現象以及法律操作性不強等立法質量不高的問題還比較普遍。比如說,《土地管理法》規定,收迴閑置土地應當由縣級政府做決定,然而有關規章又規定土地行政部門也可以做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是市政府做決定,有的是國土部門做決定。一旦發生糾紛,上級行政部門的行政復議維持地方國土部門的決定,但訴訟到法院,一般認為國土部門無權做此決定。再比如,目前正在推動不動産統一登記立法,《不動産統一登記條例》也即將齣颱,但這樣一部條例的齣颱會牽涉很多法律法規的修改,相應的立法任務非常繁重。可以說目前的立法體製似乎不能適應法治現代化的基本需求,對此您怎麼看待?
江平: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從立法階段來看,我們現在已經進入以修改為主的階段,所以最近都在關注各個已經通過的法律如何進一步完善。但是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中,扯皮現象太嚴重。拿《土地管理法》來說,《物權法》通過以後,《土地管理法》就要修改,現在《物權法》已經通過7 年瞭,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還是沒有動靜。剛纔講的不動産登記,《物權法》就明確規定瞭相應製度,但是到現在還沒有實行。我覺得這反映齣全國人大權威性不夠的問題。立法本來是全國人大的事,修改法律的時候雖然要徵求各個部門的意見,部門有不同意見要考慮,但是最後做決定是在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如果說該往這個方嚮修改,那就定瞭,全國都得服從,不能夠再按部門的意誌,一個部門一個意見,不同部門之間扯皮。即使扯皮,到最後總得有一個拍闆的人。立法必須要有權威性,應該由立法機關做決策。總的來說,立法機關不能處於弱勢,沒有權威性,總是處於扯皮狀態就比較麻煩。第二個原因,我們現在立法缺乏一個總體的思考。比如,拿我們熟悉的民事立法來說,民法典要不要搞?現在到底往下怎麼搞?都不知道。聽說現在在修改《繼承法》,同樣存在沒人拍闆的問題。這完全是人大立法,跟其他部門沒有任何關係,頂多由最高法院來配閤。可是這個法究竟怎麼搞,《人格權法》怎麼搞?《民法總則》製定不製定?《民法通則》要不要變成《民法總則》?這些東西都沒人管。現在的立法多少有一點“走一步看一步”。另外就是急的法先立,很被動,缺少一個統籌安排,我覺得這是個大事情。這兩個問題恐怕是現在立法領域存在的很重要的問題。
記者:我們的立法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其中的一個突齣錶現就是法律往往失之過寬,給瞭行政法規、規章甚至規範性文件太大的自由空間,而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往往又失之過嚴,尤其是在針對當事人義務方麵,結果導緻我們的製度可遵守性、可執行性比較差,嚴格執行會造成不公,不執行又會傷及法律製度的權威。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上級政府的規定無法執行”為由不嚴格執行,這也是目前上麵三令五申,下麵有時“無動於衷”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您看來,這是不是意味著我們的立法體製本身也需要改革、完善?
江平:我們的立法體製總的來說是多元的形式。像《刑法典》、《民法》、《訴訟法》這些根本法是由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製定的。其他的部門分散,由各部門來立。各專門委員會搞不搞立法是有不同看法的。有的觀點認為專門委員會要立法,有的認為專門委員會不要搞立法,隻搞執法檢查。這樣使各專門委員會自己也茫然瞭。我到底主要搞什麼?我是搞立法還是主要搞執法檢查?這些問題嚴格說起來就在於缺乏一個規則。我認為各專門委員會完全可以搞立法。要有一個規則,財經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都應有自己的立法權限,也就是說,起碼可以提供一個立法的草案版本,可是現在實際上搞得不多。另外,人大的機構改革也是很迫切的。人大必須是議政機構,不能就是聽會。現在全世界哪有2800 多人的大議會啊?代錶的講話也不公開,這很難說把人大作為一個議事機構。這些與我們所預期的目
標還是差得比較遠。
記者:在行政方麵,法治的重點是什麼?
江平:行政方麵我覺得就是一句話: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這是最核心的目標。因為現在看起來,公權力還是太大瞭。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現象還是相當普遍的。如何把公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麵,這是當前最迫切的問題。而且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麵,不僅是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廉潔政府的前提。隻有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麵,權力受到製約,纔能夠解決腐敗的問題。腐敗的根源就在於權力被濫用瞭。現在提齣來各級政府要製定權力清單,明確你享有哪些權力,就明確瞭哪些是你不應該享有的。這實際上也就是李剋強總理說的: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皆禁止。對於私權利,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對於公權力來說,法沒有授權的都是禁止的。因此政府的權力必須要有授權,有法律授權纔能閤法,法律沒有授權就是違法,就是越權瞭。但是這個問題落實起來是非常睏難的。因為公權力一旦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掌權人都希望權力越大越好,誰希望管得那麼嚴啊,這是人的本能。當初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領導在做《行政許可法》的報告時說,市場主體自己能解決的盡量自己解決,市場主體不能解決的由社會自治團體去解決,隻有市場和社會不能解決的政府纔來乾預。但是現在看來,政府審批的事項仍然是一大堆,每個部門都希望有權力,都希望蓋自己的章纔能通過。所以,應該說習慣勢力太大,或者說中國幾韆年來就是這樣一個對公權力缺乏約束、限製的社會。現在要限製公權力是非常睏難的,而要真正限製、約束公權力,還要從立法來著手。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除瞭極個彆完全由上級政府授權給下級政府的情況,一般來說是法律授權,隻有法律授權政府,政府纔有這個權力。如果法律不健全,就談不上政府權力的閤法性。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麵首先應從立法著手。
記者:由此看來,我們的立法任務還是非常重的,法律從有到好這個過程也是非常艱難的。比如,2004 年國務院發布的《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就政府法製工作機構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提齣瞭要求。一些地方也陸續建立瞭政府法律顧問製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齣“普遍建立法律顧問製度”的要求,山東等地積極響應,齣颱瞭地方的具體措施。可以說,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製度對於保障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有效約束規範政府權力意義重大。但是,怎樣纔能解決政府法律顧問“顧而不問”、能力與需要處理的事項不匹配、待遇低、態度不端正等問題,從而使政府法律顧問真正發揮作用?
江平:我們曾經提齣國有企業和國傢機關都要設立法律顧問。國有企業規定瞭首席法律顧問製度,但是現在看起來做得都不太夠。比如說國有企業的首席法律顧問,按道理來說,企業對外簽訂的閤同或者一些決策事項都必須有首席法律顧問的簽字纔可以。但是這一條做得比較少,基本上還是一把手決定。政府的法律顧問也是這樣的。我們現在有沒有明文規定每個政府機構必須有法律工作人員?有些政府機構有法律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但存在的問題是憑什麼讓法律顧問承擔那麼大的責任。政府該不該給法律顧問一定的級彆?如果他的級彆很低,實際上他根本參與不瞭重大決策。但如果把他的級彆定得很高,可能部門說,這怎麼行啊?一個法律工作者怎麼能夠有這麼高的地位啊?這些問題又涉及體製問題瞭。此外,這裏還涉及一個待遇的問題。比如說讓律師擔任政府的法律顧問,如果是一個好的律師,他可能就不願意乾。政府的這點工資相對於他的報酬來說太低瞭,市縣法律顧問的待遇多低啊。但是如果找一般的律師,又往往不能勝任工作。政府的法律顧問得真正有權威,在法律方麵精通,對政府工作也要精通。所以這些本身都有睏難。我觀察現在政府方麵的法律顧問,從他的能力來看,好像和他應該承擔的責任相差比較大,不足以勝任這個工作。
記者:從司法角度來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司法改革的力度是比較大的。現在一些地方已經提齣瞭改革方案,您對目前正在進行的司法體製改革有什麼評價?
江平:現在的司法體製改革方嚮是走對瞭。總的來說,我很擁護現在的司法改革方嚮。司法改革一個是去地方化,把人權、財權、物權集中到省裏麵,這點我很贊成。另一個是去行政化,能夠審判的人不能夠決策,決策的人不審判,以及什麼庭長批、院長批這些中間環節逐漸改變瞭,這個很好。不然的話,審判人員地位始終是比較低的。現在把法院的人員分成審判人員、助理人員、管理人員三類,這是正確的。尤其是這次提齣來的法官任命製度,由省一級成立的法官考核委員會對進人嚴格把關,這是很好的。但是我始終覺得遺憾的就是,我們隻把關瞭法官,沒有把關好院長。現在各級法院很多院長是不懂法律的人。據我所知,至少有1/3 以上或者更多一點的省級法院院長是從同級的政府部門提拔的,而這種情況在省下麵的市縣級法院或許就更多瞭。這是一個很不正常的現象。我們《法官法》明明規定瞭法官的資格,而非法律齣身的院長一進法院就是幾級法官。中國這麼大的國傢,我們有那麼多法學院,每年培育齣那麼多法律人纔,難道就沒有幾個能夠勝任相應的院長職務嗎?這說不過去。而且讓那些沒有學過法律的人當院長是可怕的,對法治中國建設嚴重不利。地方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領導職務的問題應當盡快分流解決。如果我們真正把法官當作一種精英人纔,司法公正主要取決於這些精英的公正判決。這些人能不能做到公正,首先看他能不能很好地掌握法律知識,隻有很好地掌握瞭法律知識,完全按照法律來辦,纔可以做到公正。當然他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乾擾,但起碼他本身的素質使他有可能做到公正司法。
記者:黨的十八大以後,反腐敗工作明顯提速,而且取得瞭實實在在的成效,贏得瞭民心。但是,目前也齣現瞭一種現象,即乾部隊伍中齣現瞭不同程度的觀望、不作為現象。一些官員認為,反腐敗會影響經濟發展。對此,您是怎麼看待的?
江平:有人說腐敗是市場的潤滑劑,這種觀點我是不認可的。但是實際上往往也有這樣的情況,就是越是市場改革的能人,最後被揭露齣的腐敗現象越多;越是老好人,他倒沒什麼罪,成績突齣的往往容易被抓起來。怎麼能夠在反腐敗中區分個人責任和領導決策責任,把不同的責任分開?我覺得最重要的仍然是在法製上進一步製定明確的規則。怎麼能夠追究你的責任呢?證據確鑿瞭,構成犯罪瞭,取得證據的手段不違法,查處就沒有問題瞭。就怕兩種情況,一種是刑訊逼供,這個從重慶“打黑”案看得很清楚,利用刑訊逼供來做反腐的事情不是個例。另一種就是現在經常發生的,當證據不足的時候先把人抓起來。我覺得這個也是很危險的。在證據不足的時候把人抓起來,然後藉助他的電腦裏麵的資料,或者藉助其他人的舉報,或者用其他的一些東西來定他的罪名,我認為這種情況也是違法的。雖然最後可能查齣一些問題,但是當時抓人的時候是缺乏證據的。所以我覺得反腐敗必須手段正確。
記者:目前,軍隊反腐敗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習近平總書記也曾強調,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強軍之基。對這個問題,您是怎麼看待的?
江平:我覺得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實際上涉及兩個方麵,一個是軍事指揮係統方麵,這個很專業,我不好說;另一方麵涉及部隊的腐敗和廉潔問題,這個我覺得完全可以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如果我們從製度來看的話,部隊的反腐敗工作始終不透明,一切以軍隊保密、軍隊特殊為理由,對他們的監督太少,我覺得這是不對的。軍隊的指揮係統可以保密,但是軍隊的反腐倡廉必須公開。隻有公開,人們纔能監督。現在一提起軍事法院就說保密,關於軍隊的腐敗背景也極少披露。這實際上等於保護瞭腐敗,掩護瞭腐敗。所以我始終覺得軍隊的廉政工作的透明度需要大大提高。因為我們黨政部門裏麵的腐敗現象都是在報紙上公開的,但是軍隊一個都不讓公開。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現象。
記者:關於信訪和法治的關係,中央已有明確的定調,即涉法涉訴的案件要通過法治途徑解決。應該說這是符閤法治中國建設方嚮的。但現在有一種情況,就是我們反腐敗把“問題官員”抓瞭不少,但是“問題官員”的背後往往是重大的遺留案件。中央巡視組巡視以來,一些市縣在中央巡視組掛號的案件就有一兩百件之多,有些案件經過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多級法院多次處理,從政府行政到各級法院裁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對於一些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再通過司法等法治途徑解決問題,要麼行不通,要麼不現實。因為該走的程序都走瞭,但因為“問題官員”當年的乾預或違法,的確存在冤假錯案的問題。我認為,對於這些曆史遺留問題,簡單地要求通過法治途徑解決似乎並不是理想的選擇。比較穩妥可行的辦法是,藉鑒中央巡視組的經驗,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成立中央重大曆史遺留問題專傢組,從法律院校、律師事務所中抽調專業過硬、作風優良的法學教授和律師組成專傢組,分赴各省,從中央巡視組受理的案件中選擇一些重大曆史遺留案件進行專門書麵研究,提齣具體處理方案,然後由中央政法委分送給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您贊同這一做法嗎?
江平:你這個想法很好,關鍵要有一個權威的機構能夠拍闆,這是很重要的。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這種案子推來推去,沒有人敢拍闆,敢拍闆的人也怕得罪彆人,或者是以前的上級,或者是其他的什麼人。因此,專傢組必須具有權威性,帶有“尚方寶劍”,可以決策。
[1] 本文原載《國傢行政學院學報》2014 年第4 期,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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