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 张圣怀 法律出版社旗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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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73023
商品编码:28665011619
丛书名: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07-06-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中国上市公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

定价:20元

作者:张圣怀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06-01

ISBN:9787503673023

字数:156000

页码:200

版次:1

装帧: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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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上篇 对缺陷的探索与思考
 第1章 控制权性质与控制权表现形式
  1.1 控制权性质的识别
  1.2 隐形控制
  1.3 实际控制人
  1.4 一致行动人
 第2章 中国上市公控制权成因与利弊分析
  2.1 控制权状况及其成因
  2.2 中国上市公控制权存在的基本问题的争鸣
  2.3 理性地看待中国证券市场
  2.4 改良是中国上市公的基本国策
 第3章 中国上市公治理及其模式选择
  3.1 公治理的内涵与争鸣
  3.2 各国公治理法律制度概要
  3.3 我国的上市公治理法律制度及其评价
  3.4 我国上市公控制权与公治理模式的选择
下篇 对制度的改良与创新
 第4章 控制权与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4.1 股东大会制度评述
  4.2 股东大会决策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第5章 控制权与董事会制度的完善
  5.1 董事构成论
  5.2 董事职权论
  5.3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第6章 控制权与国有股减持
  6.1 国有股减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6.2 国有股减持的范围
  6.3 国有股减持的法律途径
 第7章 控制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7.1 债权人对上市公的监督机制
  7.2 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上市公中的适用
  7.3 控股股东的获利回吐——适用公平原则的几种场合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提要


已有的对上市公控制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多是动态性研究,即对控制权的形成与转让过程的研究(俗称“并购”问题研究),本书的研究是静态性的研究,即把“控制权”当作一个细胞的研究。
  控制权的法律基础是公的股份,控制权的市场价值是控制权人对他人出资资产的控制能力。正确识别上市公控制权,必须善于正确识别隐形控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控制权的表现形式。
  单一化的国有投资主体、权利的高度集中和流通性是我国上市公控制权的基本特征。我国上市公特殊股权结构的形成根源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环境和股票发行上市的行政管理体制。股权的高度集中并中国的发明专利。在我国,上市公控制权较高程度上集中于国有持股人手中,较之于股权高度分散,并弊大于利。我国上市公目前面临的基本矛盾并股权分置,而是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剥夺和法律剥夺。
  各国公治理的理论,主要有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决策机制说、组织结构说。本书作者认为,公治理的实质是一种目标的追求,就我国上市公而言,公的基本目标应当是:(1)全体股东利益的化;(2)各类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和地位获得充分的保护;(3)公的可持续发展。
  公治理模式主要分为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英美模式的外部环境是: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显分离、证券市场发达;德日模式的外部环境是:股权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明显、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借款。公治理模式的演变越来越具有同化、互相补充的趋势。
  我国公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是:(1)没有建立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2)没有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激励机制;(3)没有建立完善的公法人否认制度。我国上市公股权高度集中的事实决定了内治型公治理是我国公治理模式的基本选择,内治型公要求上市公必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的基本结构即三会制度。
  我国上市公股东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我国上市公股东大会职权越来越具有宽泛的趋势,应当缩减股东大会职权,扩大董事会职权。(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基础是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过半数或1/3,而不是公总股份的一定比例,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利。没有程序的严格要求,就没有权利的正当保护。(3)中小投资者没有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其主要原因是控股股东控制着股东会的内容与结果;便利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会决策的法律机制不完善。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1)完善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2)减少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3)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权代理制度。
  我国上市公董事会构成的实践是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服从性、忠诚性的实践。选择服从、忠诚而忽视创造力,本质上就是选择低效。董事的选择标准应当是忠诚性和创造性并举。
  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应当具备三个前置条件:(1)独立性。指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时其身份的独立性,其实质是与控股股东及公高级管理人员在利益方面的独立性。(2)公允及善良意识。公允及善良意识的本质是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下的思想修养。对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认识上的敏锐性以及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及时和正当揭示与制止,是这种意识的核心。(3)履职能力。括三方面:专业技能、时间保证、健康状况。
  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对抗权法律制度。该种对抗权只有在控股股东及公高级管理人员滥用了权力、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社会相关利益者时才能运用。独立董事的对抗权主要括:(1)知情权;(2)揭示权;(3)制止权;(4)诉讼权。
  转变我国上市公独立董事不发挥作用的局面的两个基本假设:(1)独立董事的全部或过半数从中小投资者中产生(或由中小投资者推荐产生);(2)独立董事不直接从上市公领取报酬,而是从类似于“独立董事协会” 的机构中领取报酬。
  限制国有股弊端,亦可以直接从减持上市公国有股人手。除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国有经济需控制的四类领域外,其余领域的国有股权均可减持。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减持国有股的方式主要有:回购、管理层收购、股权转债权、股权再融资、股权转让和可交换债券。
  与任何经营实体一样,上市公的运作离不开“债”的存在。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对债权人正当利益的损害,应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1)控股股东与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对上市公的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2)债权人对债务人向他人继续重大举债的无异议制度;(3)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银行对上市公的相机治理制度。
  上市公同样具备适用公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可能性。下列情形下,法审判人员可以考虑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由公控股股东对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人员混同;(2)主要财产混同;(3)虚假出资;(4)股东大会形骸化;(5)业务混同;(6)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资产处置行为。对于公从事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待。
  追究与不追究公控制权人责任的两难处境,客观上为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留下了必要的空间。双方均有过错和双方均无过错,但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时,公控股股东应以其历史上从该公获得的收益向债权人进行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机制又称控股股东对债权人的获利回吐。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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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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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 一、 引言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宏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其控制权的稳定与健康运行,直接关乎着资本市场的效率、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然而,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始终是中国公司法领域的一块重要而又充满挑战的拼图。本书旨在深入剖析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良路径,以期为构建更完善、更公平、更有效的资本市场控制权治理机制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二、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内涵与重要性 上市公司控制权,顾名思义,是指在上市公司中,能够实际主导公司重大决策、影响公司经营方向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体现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构成与决策、以及管理层的任命与监督等方面。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常态,但也正是这种分离,使得对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尤为重要。 1. 控制权的本质: 控制权并非简单的持股比例,而是一种对公司实质性影响力的体现。它可以是股权集中导致的绝对控制,也可以是股权分散但通过协议、一致行动人安排、或者对董事会的影响力所形成的相对控制。 2. 控制权的重要性: 稳定公司经营: 稳定的控制权有助于公司保持战略的连贯性,减少因控制权变动带来的经营动荡。 保护股东权益: 有效的控制权法律规制,能够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性。 提升公司价值: 良好的控制权治理,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增长。 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的控制权交易和行使,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有助于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三、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的突出问题与深层缺陷 尽管中国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实践的演进,诸多问题日益凸显,其根源往往深埋于制度设计、法律执行以及市场环境的诸多方面。 1. 股权结构的先天性缺陷与法律规制的滞后: 国有股与法人股的特殊性: 历史遗留的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使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部分国有股东的“一股独大”现象,既带来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量,也容易滋生内部人控制或因外部行政干预而导致的控制权不稳定。对这些特殊股权的法律规制,在市场化运作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原则之间存在张力。 一股独大的弊端: 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过高,容易形成“隧道效应”,即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不公平定价等方式,将公司利益转移至自身或关联方,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穿透识别和追责机制仍显不足。 股权分散下的控制权争夺: 在部分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出现“野蛮人”入侵,即外部投资者通过恶意收购、高溢价举牌等方式,试图争夺公司控制权,但其目的并非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套利。现有的反收购机制和信息披露规则,在应对此类行为时可能存在不足,导致公司经营被干扰,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2.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与监管盲点: 实际控制人的模糊性与隐蔽性: 许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直接持有多数股权,而是通过复杂的股权链条、代持协议、信托安排等方式隐蔽存在。现有法律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未能有效覆盖所有可能存在的隐蔽控制情形。 关联交易的监管难题: 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常见手段。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必要性以及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细致程度和监管部门的穿透审查能力,均面临挑战。 内幕信息与市场操纵的界定: 控制权变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内幕信息的泄露与利用,以及对股价的操纵。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证据收集以及惩处力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遏制市场乱象。 3.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有效性不足: 独立董事的“橡皮图章”化: 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为中小股东发声,监督大股东和管理层。但在实践中,由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薪酬安排以及其在董事会中的实际话语权受限,部分独立董事沦为形式,难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形同虚设。 董事会决策的同质化: 董事会成员构成往往受控股股东影响,决策容易偏向控股股东利益。法律对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要求,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尤其是在涉及控制权变更时,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真正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存有疑问。 监事会的监督弱化: 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同样是关键。现实中,监事会可能面临资源不足、信息获取受限等问题,导致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4. 股东权利保护的“碎片化”与救济途径的有限性: 知情权、质询权等行使障碍: 中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时,往往面临信息壁垒和回复迟缓等问题,难以获得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这为其判断和行使其他权利埋下隐患。 股东代表诉讼的局限性: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法律为保护股东利益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之一,但其启动条件、举证责任、程序复杂性以及实际赔偿效果,仍然存在诸多限制,使得其在实践中的威慑力和有效性有待提升。 一股一票原则的执行难题: 尽管法律规定了“一股一票”,但在实际运作中,一股多票(如AB股)、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国的引入和规范尚不成熟。同时,即使是一股一票,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投票权未能完全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愿。 5. 控制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要约收购的激励与约束: 要约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控制权转移机制,其法律规制在激励主动性收购、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利益方面,需要更精细化的设计。例如,要约价格的公平性、要约期限的合理性、以及反要约的合法性等,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协议收购的规范: 协议收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信息披露、交易过程的规范性以及对交易双方的忠实义务要求,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难题: 在控制权争夺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是关键。现有法律对于如何识别和界定“一致行动人”的模糊性,为规避监管、隐匿实际控制人提供了空间。 四、 推动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改良的路径探索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将从多个维度提出具体的改良建议,以期构建更加健全、公平、高效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框架。 1. 优化股权结构与强化对“一股独大”的制约: 完善国有股与法人股的退出与转持机制: 稳步推进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减持或转持,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减少“一股独大”的现象。 健全股东分类表决机制: 在特定重大事项上,引入股东分类表决机制,确保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例如,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可以设置类别股股东的否决权。 完善反收购制度,平衡主动收购与公司稳定: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更加完善的反收购机制,明确恶意收购的界定标准,规范要约收购的流程和信息披露,同时建立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 2. 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监管的穿透力与有效性: 明确和细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与披露要求: 进一步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要求对控制权链条进行全面、详细披露,并建立穿透式监管机制,打破隐形控制的壁垒。 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与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 明确关联交易的公允定价原则,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强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与否决权,对违规关联交易加大惩处力度。 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 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侦查、审判和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3. 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改革独立董事的选聘与激励机制: 探索市场化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确保其独立性。建立更加合理的薪酬与激励机制,提高其履职积极性。 建立董事问责与忠实义务的执行机制: 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完善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在控制权变动过程中,要求董事会审慎决策,并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提升监事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并独立开展监督工作。 4. 健全股东权利保护体系,拓宽救济途径: 完善股东知情权、质询权的行使机制: 降低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的门槛,明确公司应提供的答复期限和内容,并对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惩处。 改革和优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降低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门槛,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赔偿效率,使其真正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力工具。 推动AB股等差异化股权结构研究与审慎引入: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研究并审慎引入AB股等差异化股权结构,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平衡创始人激励与公司治理。 5. 完善控制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细化要约收购的法律规范: 明确要约收购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约价格的公平性、要约期限的合理性、以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防御措施的合法性,防止恶意收购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加强协议收购的披露与合规审查: 明确协议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交易公平性的审查,确保协议收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明确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制定更加清晰、具体的一致行动人界定标准,提高监管部门的识别能力,并对规避一致行动人认定的行为设定严厉的法律后果。 五、 结论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本书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缺陷的深入剖析,以及对改良路径的积极探索,希望能够为监管者、法律实务界、学术界以及市场参与者提供有益的启示。一个稳定、公平、高效的控制权治理机制,不仅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需要,更是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升中国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不断演进的市场实践,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反思与创新,方能将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推向更高水平。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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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我拿到手大概有几天了,虽然还没能完全啃下来,但初步翻阅下来,感觉内容相当扎实,远超我的预期。我之所以关注这本书,是因为近期在处理一些公司事务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这块的法律规定感到有些模糊和不确定,总觉得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些脱节。在网上搜寻相关资料时,无意间看到了张圣怀教授的这本书,看到“缺陷与改良”这几个字,立刻吸引了我,这正是我想要了解的。 从我浅薄的阅读来看,书中对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制度的梳理非常清晰,从历史沿革到现行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并没有停留在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和解释,而是深入挖掘了这些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争议和实践难题。这种批判性的视角,对于我这样希望理解问题根源的读者来说,非常有价值。我特别想知道,作者在“缺陷”部分,具体提到了哪些方面?比如,是在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上,还是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上,抑或是董事会的独立性上?这些都是我非常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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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大气,但内容却散发着一种严谨的学术气息。我之所以对《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这本书抱有很高期待,是因为我一直在思考,在中国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演变和法律制度的配套,是一个极其复杂且充满挑战的课题。很多时候,法律的滞后性,或者说对新出现的实践问题的反应不够及时,都可能导致一些潜在的风险。 翻阅书中章节,我注意到作者似乎对不同类型的控制权安排,比如家族控制、法人控制、甚至国有股背景下的控制权,都进行了分类研究。我很想知道,在这些不同的控制权模式下,各自存在的“缺陷”是否有所差异?以及作者在提出“改良”建议时,是否会根据这些差异进行“量身定制”?比如,针对某些类型的控制权,可能需要侧重于加强信息透明度,而对于另一些类型,可能需要侧重于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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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它不像市面上很多同类书籍那样,只是堆砌概念和理论,而是真正地深入到实践的肌理之中,去探索那些令人头疼的法律难题。我平时也关注一些财经新闻,经常能看到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旁落、股权代持、以及各种资本运作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的报道,这些信息让我对这个话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本书的标题就非常有针对性,直击“缺陷与改良”,这让我觉得作者一定是对这个问题有着深刻的洞察和独到的见解。 我特别好奇的是,作者在“改良”的部分,会提出哪些具体的建议?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是能够给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方案?比如,针对中小股东权益如何更好地保护,是否存在一些创新的法律工具或者监管措施?或者是在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有没有一些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本土化?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能指出问题,更能引领读者看到解决问题的方向,甚至能够为行业发展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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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入行不久的法律从业者,在处理公司法相关业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与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的棘手问题,感觉现有知识体系存在一些断层。在朋友的推荐下,我了解到张圣怀教授的这本《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读了前言后,觉得这本书可能正是我需要的“及时雨”。作者的语言风格我还没有完全领会,但从章节标题来看,逻辑性很强,而且对问题的把握相当到位。 尤其吸引我的是“缺陷与改良”这个主题,这表明作者并非仅仅满足于现状的描述,而是试图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我迫切想知道,作者在“缺陷”部分,是如何论述这些问题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负面影响的?例如,是否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泛滥,或者“一股独大”的治理僵局?而在“改良”部分,作者会从哪些角度着手?是立法层面的完善,还是司法解释的补充,亦或是监管层面的创新?我期待这本书能为我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和实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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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缺陷与改良》这本书,还没来得及细读,但光看目录和前言,就感觉信息量巨大,而且结构非常严谨。我之前也读过一些关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书籍,但感觉对于“控制权”这个核心问题,很多著作都只是蜻蜓点水,或者过于侧重理论,缺乏与中国资本市场实践的紧密结合。张圣怀教授在这方面似乎有着很深的积累,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看,都显得非常专业。 我尤其关注书中的“缺陷”部分,不知道作者是如何界定和分析这些缺陷的。是侧重于法律条文本身的模糊性、冲突性,还是更关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比如,在股权收购、反收购、一致行动人认定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普遍性的法律困境?以及这些困境是如何影响到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效率的?我还想知道,作者在探讨“改良”时,是否有针对性地回应这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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