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 張聖懷 法律齣版社旗艦店

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 張聖懷 法律齣版社旗艦店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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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和諧萬邦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03673023
商品編碼:28665011619
叢書名: 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07-06-01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名:中國上市公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

定價:20元

作者:張聖懷 著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7-06-01

ISBN:9787503673023

字數:156000

頁碼:200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

商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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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言
上篇 對缺陷的探索與思考
 第1章 控製權性質與控製權錶現形式
  1.1 控製權性質的識彆
  1.2 隱形控製
  1.3 實際控製人
  1.4 一緻行動人
 第2章 中國上市公控製權成因與利弊分析
  2.1 控製權狀況及其成因
  2.2 中國上市公控製權存在的基本問題的爭鳴
  2.3 理性地看待中國證券市場
  2.4 改良是中國上市公的基本國策
 第3章 中國上市公治理及其模式選擇
  3.1 公治理的內涵與爭鳴
  3.2 各國公治理法律製度概要
  3.3 我國的上市公治理法律製度及其評價
  3.4 我國上市公控製權與公治理模式的選擇
下篇 對製度的改良與創新
 第4章 控製權與股東大會製度的完善
  4.1 股東大會製度評述
  4.2 股東大會決策製度的完善與創新
 第5章 控製權與董事會製度的完善
  5.1 董事構成論
  5.2 董事職權論
  5.3 獨立董事製度的完善
 第6章 控製權與國有股減持
  6.1 國有股減持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6.2 國有股減持的範圍
  6.3 國有股減持的法律途徑
 第7章 控製權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7.1 債權人對上市公的監督機製
  7.2 法人格否認製度在上市公中的適用
  7.3 控股股東的獲利迴吐——適用公平原則的幾種場閤
參考文獻
後記

內容提要


已有的對上市公控製權法律問題的研究多是動態性研究,即對控製權的形成與轉讓過程的研究(俗稱“並購”問題研究),本書的研究是靜態性的研究,即把“控製權”當作一個細胞的研究。
  控製權的法律基礎是公的股份,控製權的市場價值是控製權人對他人齣資資産的控製能力。正確識彆上市公控製權,必須善於正確識彆隱形控製、實際控製人、一緻行動人等控製權的錶現形式。
  單一化的國有投資主體、權利的高度集中和流通性是我國上市公控製權的基本特徵。我國上市公特殊股權結構的形成根源於我國的政治製度、法律環境和股票發行上市的行政管理體製。股權的高度集中並中國的發明專利。在我國,上市公控製權較高程度上集中於國有持股人手中,較之於股權高度分散,並弊大於利。我國上市公目前麵臨的基本矛盾並股權分置,而是控股股東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衝突,衝突的根源在於控股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法律剝奪和法律剝奪。
  各國公治理的理論,主要有製度安排說、相互作用說、決策機製說、組織結構說。本書作者認為,公治理的實質是一種目標的追求,就我國上市公而言,公的基本目標應當是:(1)全體股東利益的化;(2)各類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和地位獲得充分的保護;(3)公的可持續發展。
  公治理模式主要分為英美模式與德日模式。英美模式的外部環境是:股權分散、所有權與經營權明顯分離、證券市場發達;德日模式的外部環境是:股權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不明顯、證券市場不發達,企業融資主要依靠銀行藉款。公治理模式的演變越來越具有同化、互相補充的趨勢。
  我國公治理法律製度的主要缺陷是:(1)沒有建立完善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製;(2)沒有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激勵機製;(3)沒有建立完善的公法人否認製度。我國上市公股權高度集中的事實決定瞭內治型公治理是我國公治理模式的基本選擇,內治型公要求上市公必須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的基本結構即三會製度。
  我國上市公股東大會製度存在的問題主要錶現在三個方麵:(1)關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我國上市公股東大會職權越來越具有寬泛的趨勢,應當縮減股東大會職權,擴大董事會職權。(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基礎是齣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數額的過半數或1/3,而不是公總股份的一定比例,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做法,對保護股東的利益不利。沒有程序的嚴格要求,就沒有權利的正當保護。(3)中小投資者沒有參與股東會並行使錶決權的熱情,其主要原因是控股股東控製著股東會的內容與結果;便利中小投資者參與股東會決策的法律機製不完善。完善股東大會製度,主要應從三個方麵著手:(1)完善類彆股東分類錶決製;(2)減少股東大會的議事範圍;(3)完善股東大會錶決權代理製度。
  我國上市公董事會構成的實踐是股東(主要是控股股東)選擇董事的服從性、忠誠性的實踐。選擇服從、忠誠而忽視創造力,本質上就是選擇低效。董事的選擇標準應當是忠誠性和創造性並舉。
  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應當具備三個前置條件:(1)獨立性。指獨立董事發揮監督作用時其身份的獨立性,其實質是與控股股東及公高級管理人員在利益方麵的獨立性。(2)公允及善良意識。公允及善良意識的本質是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下的思想修養。對侵害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在認識上的敏銳性以及對這種侵權行為的及時和正當揭示與製止,是這種意識的核心。(3)履職能力。括三方麵:專業技能、時間保證、健康狀況。
  我國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的對抗權法律製度。該種對抗權隻有在控股股東及公高級管理人員濫用瞭權力、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和社會相關利益者時纔能運用。獨立董事的對抗權主要括:(1)知情權;(2)揭示權;(3)製止權;(4)訴訟權。
  轉變我國上市公獨立董事不發揮作用的局麵的兩個基本假設:(1)獨立董事的全部或過半數從中小投資者中産生(或由中小投資者推薦産生);(2)獨立董事不直接從上市公領取報酬,而是從類似於“獨立董事協會” 的機構中領取報酬。
  限製國有股弊端,亦可以直接從減持上市公國有股人手。除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所提齣的國有經濟需控製的四類領域外,其餘領域的國有股權均可減持。適用於我國上市公減持國有股的方式主要有:迴購、管理層收購、股權轉債權、股權再融資、股權轉讓和可交換債券。
  與任何經營實體一樣,上市公的運作離不開“債”的存在。為防止控股股東通過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對債權人正當利益的損害,應建立和完善下列製度:(1)控股股東與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對上市公的信息披露的連帶責任;(2)債權人對債務人嚮他人繼續重大舉債的無異議製度;(3)藉鑒發達國傢的經驗,引入銀行對上市公的相機治理製度。
  上市公同樣具備適用公法人格否認製度的可能性。下列情形下,法審判人員可以考慮適用法人格否認製度,由公控股股東對公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人員混同;(2)主要財産混同;(3)虛假齣資;(4)股東大會形骸化;(5)業務混同;(6)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資産處置行為。對於公從事違法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法人格否認製度,應區彆不同的情況對待。
  追究與不追究公控製權人責任的兩難處境,客觀上為公平原則的法律適用留下瞭必要的空間。雙方均有過錯和雙方均無過錯,但導緻的結果是債權人單方麵的利益損失時,公控股股東應以其曆史上從該公獲得的收益嚮債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機製又稱控股股東對債權人的獲利迴吐。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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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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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 一、 引言 在中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宏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作為現代企業製度的代錶,其控製權的穩定與健康運行,直接關乎著資本市場的效率、股東權益的保護以及整體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然而,上市公司控製權的法律規製,始終是中國公司法領域的一塊重要而又充滿挑戰的拼圖。本書旨在深入剖析當前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存在的諸多缺陷,並在此基礎上,提齣切實可行的改良路徑,以期為構建更完善、更公平、更有效的資本市場控製權治理機製提供理論支持與實踐參考。 二、 上市公司控製權的法律內涵與重要性 上市公司控製權,顧名思義,是指在上市公司中,能夠實際主導公司重大決策、影響公司經營方嚮的權力。這種權力通常體現在股東大會的錶決權、董事會的構成與決策、以及管理層的任命與監督等方麵。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控製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常態,但也正是這種分離,使得對控製權的法律規製尤為重要。 1. 控製權的本質: 控製權並非簡單的持股比例,而是一種對公司實質性影響力的體現。它可以是股權集中導緻的絕對控製,也可以是股權分散但通過協議、一緻行動人安排、或者對董事會的影響力所形成的相對控製。 2. 控製權的重要性: 穩定公司經營: 穩定的控製權有助於公司保持戰略的連貫性,減少因控製權變動帶來的經營動蕩。 保護股東權益: 有效的控製權法律規製,能夠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權力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性。 提升公司價值: 良好的控製權治理,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決策效率,從而促進公司價值的增長。 維護市場秩序: 規範的控製權交易和行使,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有助於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三、 當前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的突齣問題與深層缺陷 盡管中國在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建設方麵已取得長足進步,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實踐的演進,諸多問題日益凸顯,其根源往往深埋於製度設計、法律執行以及市場環境的諸多方麵。 1. 股權結構的先天性缺陷與法律規製的滯後: 國有股與法人股的特殊性: 曆史遺留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問題,使得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復雜,部分國有股東的“一股獨大”現象,既帶來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考量,也容易滋生內部人控製或因外部行政乾預而導緻的控製權不穩定。對這些特殊股權的法律規製,在市場化運作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原則之間存在張力。 一股獨大的弊端: 控股股東(包括實際控製人)股權比例過高,容易形成“隧道效應”,即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不公平定價等方式,將公司利益轉移至自身或關聯方,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法律對此類行為的穿透識彆和追責機製仍顯不足。 股權分散下的控製權爭奪: 在部分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可能齣現“野蠻人”入侵,即外部投資者通過惡意收購、高溢價舉牌等方式,試圖爭奪公司控製權,但其目的並非為瞭公司的長遠發展,而是短期套利。現有的反收購機製和信息披露規則,在應對此類行為時可能存在不足,導緻公司經營被乾擾,中小股東利益受損。 2. 信息披露製度的不足與監管盲點: 實際控製人的模糊性與隱蔽性: 許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製人並非直接持有多數股權,而是通過復雜的股權鏈條、代持協議、信托安排等方式隱蔽存在。現有法律對實際控製人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未能有效覆蓋所有可能存在的隱蔽控製情形。 關聯交易的監管難題: 關聯交易是控股股東侵占公司利益的常見手段。盡管有法律規定,但實際操作中,關聯交易的定價公允性、必要性以及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的細緻程度和監管部門的穿透審查能力,均麵臨挑戰。 內幕信息與市場操縱的界定: 控製權變動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內幕信息的泄露與利用,以及對股價的操縱。法律對這些行為的認定標準、證據收集以及懲處力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以遏製市場亂象。 3. 董事會與監事會的獨立性與有效性不足: 獨立董事的“橡皮圖章”化: 獨立董事製度的初衷是為中小股東發聲,監督大股東和管理層。但在實踐中,由於獨立董事的選聘機製、薪酬安排以及其在董事會中的實際話語權受限,部分獨立董事淪為形式,難以有效履行監督職責,對關聯交易、擔保等重大事項的否決權形同虛設。 董事會決策的同質化: 董事會成員構成往往受控股股東影響,決策容易偏嚮控股股東利益。法律對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要求,在實際執行中可能存在模糊地帶,尤其是在涉及控製權變更時,董事會的決策是否真正符閤公司整體利益,存有疑問。 監事會的監督弱化: 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其獨立性和專業性同樣是關鍵。現實中,監事會可能麵臨資源不足、信息獲取受限等問題,導緻其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監督效力大打摺扣。 4. 股東權利保護的“碎片化”與救濟途徑的有限性: 知情權、質詢權等行使障礙: 中小股東在行使知情權、質詢權時,往往麵臨信息壁壘和迴復遲緩等問題,難以獲得充分、及時、準確的信息,這為其判斷和行使其他權利埋下隱患。 股東代錶訴訟的局限性: 股東代錶訴訟是我國法律為保護股東利益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之一,但其啓動條件、舉證責任、程序復雜性以及實際賠償效果,仍然存在諸多限製,使得其在實踐中的威懾力和有效性有待提升。 一股一票原則的執行難題: 盡管法律規定瞭“一股一票”,但在實際運作中,一股多票(如AB股)、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國的引入和規範尚不成熟。同時,即使是一股一票,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導緻投票權未能完全體現股東的真實意願。 5. 控製權交易的法律規製不完善: 要約收購的激勵與約束: 要約收購作為一種重要的控製權轉移機製,其法律規製在激勵主動性收購、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方麵,需要更精細化的設計。例如,要約價格的公平性、要約期限的閤理性、以及反要約的閤法性等,都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協議收購的規範: 協議收購占有重要地位,但其信息披露、交易過程的規範性以及對交易雙方的忠實義務要求,仍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 一緻行動人認定的難題: 在控製權爭奪中,“一緻行動人”的認定是關鍵。現有法律對於如何識彆和界定“一緻行動人”的模糊性,為規避監管、隱匿實際控製人提供瞭空間。 四、 推動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改良的路徑探索 針對上述問題,本書將從多個維度提齣具體的改良建議,以期構建更加健全、公平、高效的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框架。 1. 優化股權結構與強化對“一股獨大”的製約: 完善國有股與法人股的退齣與轉持機製: 穩步推進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減持或轉持,逐步優化股權結構,減少“一股獨大”的現象。 健全股東分類錶決機製: 在特定重大事項上,引入股東分類錶決機製,確保不同類彆股東的利益得到充分體現,例如,對可能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可以設置類彆股股東的否決權。 完善反收購製度,平衡主動收購與公司穩定: 藉鑒國際經驗,建立更加完善的反收購機製,明確惡意收購的界定標準,規範要約收購的流程和信息披露,同時建立有效的防禦措施,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 2. 深化信息披露製度,提升監管的穿透力與有效性: 明確和細化實際控製人的認定標準與披露要求: 進一步明確實際控製人的認定標準,要求對控製權鏈條進行全麵、詳細披露,並建立穿透式監管機製,打破隱形控製的壁壘。 加強關聯交易的監管與獨立董事的有效監督: 明確關聯交易的公允定價原則,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並強化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審查與否決權,對違規關聯交易加大懲處力度。 完善內幕信息管理與市場操縱的法律規製: 提高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識彆能力,加大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偵查、審判和懲處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懾。 3. 強化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保障董事會與監事會的獨立性與有效性: 改革獨立董事的選聘與激勵機製: 探索市場化的獨立董事選聘機製,確保其獨立性。建立更加閤理的薪酬與激勵機製,提高其履職積極性。 建立董事問責與忠實義務的執行機製: 進一步明確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完善董事責任追究製度,尤其是在控製權變動過程中,要求董事會審慎決策,並對決策失誤承擔責任。 提升監事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資源支持,確保其能夠獲取充分的信息,並獨立開展監督工作。 4. 健全股東權利保護體係,拓寬救濟途徑: 完善股東知情權、質詢權的行使機製: 降低股東行使知情權、質詢權的門檻,明確公司應提供的答復期限和內容,並對拒絕提供信息的行為進行懲處。 改革和優化股東代錶訴訟製度: 降低股東代錶訴訟的啓動門檻,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賠償效率,使其真正成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有力工具。 推動AB股等差異化股權結構研究與審慎引入: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研究並審慎引入AB股等差異化股權結構,同時建立嚴格的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平衡創始人激勵與公司治理。 5. 完善控製權交易的法律規製,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細化要約收購的法律規範: 明確要約收購的各項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要約價格的公平性、要約期限的閤理性、以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防禦措施的閤法性,防止惡意收購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 加強協議收購的披露與閤規審查: 明確協議收購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加強對交易公平性的審查,確保協議收購的透明度和閤規性。 明確一緻行動人的界定標準和法律後果: 製定更加清晰、具體的一緻行動人界定標準,提高監管部門的識彆能力,並對規避一緻行動人認定的行為設定嚴厲的法律後果。 五、 結論 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的完善,是一項係統性、長期性的工程。本書通過對現有法律製度缺陷的深入剖析,以及對改良路徑的積極探索,希望能夠為監管者、法律實務界、學術界以及市場參與者提供有益的啓示。一個穩定、公平、高效的控製權治理機製,不僅是保護股東權益的需要,更是促進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升中國經濟活力的重要保障。麵對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和不斷演進的市場實踐,我們必須堅持問題導嚮,不斷反思與創新,方能將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推嚮更高水平。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我拿到手大概有幾天瞭,雖然還沒能完全啃下來,但初步翻閱下來,感覺內容相當紮實,遠超我的預期。我之所以關注這本書,是因為近期在處理一些公司事務時,對上市公司控製權這塊的法律規定感到有些模糊和不確定,總覺得理論和實踐之間存在一些脫節。在網上搜尋相關資料時,無意間看到瞭張聖懷教授的這本書,看到“缺陷與改良”這幾個字,立刻吸引瞭我,這正是我想要瞭解的。 從我淺薄的閱讀來看,書中對我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製度的梳理非常清晰,從曆史沿革到現行製度的各個環節,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並沒有停留在對現有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和解釋,而是深入挖掘瞭這些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爭議和實踐難題。這種批判性的視角,對於我這樣希望理解問題根源的讀者來說,非常有價值。我特彆想知道,作者在“缺陷”部分,具體提到瞭哪些方麵?比如,是在股權結構的穩定性上,還是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上,抑或是董事會的獨立性上?這些都是我非常關心的問題。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簡潔大氣,但內容卻散發著一種嚴謹的學術氣息。我之所以對《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這本書抱有很高期待,是因為我一直在思考,在中國這樣一個快速發展的經濟體中,上市公司控製權的演變和法律製度的配套,是一個極其復雜且充滿挑戰的課題。很多時候,法律的滯後性,或者說對新齣現的實踐問題的反應不夠及時,都可能導緻一些潛在的風險。 翻閱書中章節,我注意到作者似乎對不同類型的控製權安排,比如傢族控製、法人控製、甚至國有股背景下的控製權,都進行瞭分類研究。我很想知道,在這些不同的控製權模式下,各自存在的“缺陷”是否有所差異?以及作者在提齣“改良”建議時,是否會根據這些差異進行“量身定製”?比如,針對某些類型的控製權,可能需要側重於加強信息透明度,而對於另一些類型,可能需要側重於完善股權激勵機製。

評分

剛拿到《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這本書,還沒來得及細讀,但光看目錄和前言,就感覺信息量巨大,而且結構非常嚴謹。我之前也讀過一些關於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書籍,但感覺對於“控製權”這個核心問題,很多著作都隻是蜻蜓點水,或者過於側重理論,缺乏與中國資本市場實踐的緊密結閤。張聖懷教授在這方麵似乎有著很深的積纍,從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來看,都顯得非常專業。 我尤其關注書中的“缺陷”部分,不知道作者是如何界定和分析這些缺陷的。是側重於法律條文本身的模糊性、衝突性,還是更關注法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障礙?比如,在股權收購、反收購、一緻行動人認定等方麵,是否存在一些普遍性的法律睏境?以及這些睏境是如何影響到上市公司治理的穩定性和效率的?我還想知道,作者在探討“改良”時,是否有針對性地迴應這些“缺陷”?

評分

這本《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給我的第一印象是,它不像市麵上很多同類書籍那樣,隻是堆砌概念和理論,而是真正地深入到實踐的肌理之中,去探索那些令人頭疼的法律難題。我平時也關注一些財經新聞,經常能看到關於上市公司控製權旁落、股權代持、以及各種資本運作背後隱藏的法律風險的報道,這些信息讓我對這個話題産生瞭濃厚的興趣。這本書的標題就非常有針對性,直擊“缺陷與改良”,這讓我覺得作者一定是對這個問題有著深刻的洞察和獨到的見解。 我特彆好奇的是,作者在“改良”的部分,會提齣哪些具體的建議?是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還是能夠給齣一些可操作性的方案?比如,針對中小股東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是否存在一些創新的法律工具或者監管措施?或者是在加強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麵,有沒有一些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可以藉鑒,並結閤中國國情進行本土化?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能指齣問題,更能引領讀者看到解決問題的方嚮,甚至能夠為行業發展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

評分

我是一名剛入行不久的法律從業者,在處理公司法相關業務時,經常會遇到一些與上市公司控製權相關的棘手問題,感覺現有知識體係存在一些斷層。在朋友的推薦下,我瞭解到張聖懷教授的這本《中國上市公司控製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讀瞭前言後,覺得這本書可能正是我需要的“及時雨”。作者的語言風格我還沒有完全領會,但從章節標題來看,邏輯性很強,而且對問題的把握相當到位。 尤其吸引我的是“缺陷與改良”這個主題,這錶明作者並非僅僅滿足於現狀的描述,而是試圖提供建設性的意見。我迫切想知道,作者在“缺陷”部分,是如何論述這些問題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具體負麵影響的?例如,是否會導緻“內部人控製”的泛濫,或者“一股獨大”的治理僵局?而在“改良”部分,作者會從哪些角度著手?是立法層麵的完善,還是司法解釋的補充,亦或是監管層麵的創新?我期待這本書能為我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和實用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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