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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条律文各自解读:宋代「争鹑案」的争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73.1 (2002):119-164。
评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博士後副研究员(1986.08-1987.07),副研究员(1987.08-1994.03),研究员(1994.03-)
评分1、《李鸿章之早期外交研究 (1871-1881)》(香港:中文大学硕士论文,1981)。
评分14〈从御驾亲征看宋太祖的创业与转型〉,《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页151-160。
评分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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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宗教和身分这两个因素与宋代司法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必须一步一步分解为众多的小问题,才能提供较完备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针对两者提出各自专属的问题,有时是互不相通的。众所周知,虽然没有绝对的划分,宋代已具备民刑有别的意识和相应的审判流程,故《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亦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人们犯罪时,如杀人放火qdjy,他们的宗教和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二是当人们主张他们的权利时,如承受遗产、监护子女和立嗣,他们的宗教和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这是《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分为上编和下编的大致标准,当然有不能一刀两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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