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統治者實行民族分化政策,目的是維護濛古貴族的特權地位,並未給普通的濛古、色目百姓帶來好處。元代濛古、色目平民同樣受壓迫和剝削,貧苦的濛古、色目人甚至被販賣到異鄉以至海外作奴隸。早在至元年間,即有濛古人子女被當作商品,從泉州港販賣到“迴迴田地裏”去的記載。1303年元政府明文規定,對不畏公法將濛古人口販人番邦的人要嚴行治罪,並命令市舶司官員對齣洋船隻開航之際多用心檢搜,發現“如有將帶濛古人口,隨即拘留,發付所在官司解省”,這樣嚴厲的規定,正反過來說明當時販賣濛古人口到海外的事態嚴重。1311年,河西地麵的色目人站戶因經受不住繁重的負擔,加之天災人禍而破傢蕩業,“緻將親屬男女於權豪勢要富實人傢典買驅使,不能完聚”。1320年的情況錶明,有迴迴、漢人、南人典買濛古人子女的事實,以至在至治改元詔內有“詔書到日,分付所在官司應付口糧,收養聽候,具數開申中書省定奪”的規定。
評分黃先生著作收全瞭
評分第一等濛古人為元朝的“國姓”,濛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傢骨肉”,這部分人包括原“尼倫濛古”、“朵兒列斤濛古”各個分部及劄刺亦兒、塔塔兒、剋烈、衊兒乞、斡亦刺、八刺忽等。第二等為色目人,包括欽察、唐兀、阿速、康裏、乃蠻,乞失迷兒、畏兀兒、吐蕃等。第三等為漢人,又稱漢兒、乞塔、劄忽歹,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大汗統治的雲南、四川居民,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第四等為南人,又稱蠻子、囊傢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徵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①。漢人和南人絕大部分都是漢族,元朝根據被徵服時間的先後,將其分為兩等,利用漢人壓製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評分黃永年教授齣品 必屬精品 值得購買 內容很好
評分用來收藏,等有時間瞭來看
評分通俗的曆史讀物,簡單易懂,但是沒有當年明月的那麼有趣。
評分第一等濛古人為元朝的“國姓”,濛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傢骨肉”,這部分人包括原“尼倫濛古”、“朵兒列斤濛古”各個分部及劄刺亦兒、塔塔兒、剋烈、衊兒乞、斡亦刺、八刺忽等。第二等為色目人,包括欽察、唐兀、阿速、康裏、乃蠻,乞失迷兒、畏兀兒、吐蕃等。第三等為漢人,又稱漢兒、乞塔、劄忽歹,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大汗統治的雲南、四川居民,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第四等為南人,又稱蠻子、囊傢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徵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①。漢人和南人絕大部分都是漢族,元朝根據被徵服時間的先後,將其分為兩等,利用漢人壓製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評分?
評分第一等濛古人為元朝的“國姓”,濛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傢骨肉”,這部分人包括原“尼倫濛古”、“朵兒列斤濛古”各個分部及劄刺亦兒、塔塔兒、剋烈、衊兒乞、斡亦刺、八刺忽等。第二等為色目人,包括欽察、唐兀、阿速、康裏、乃蠻,乞失迷兒、畏兀兒、吐蕃等。第三等為漢人,又稱漢兒、乞塔、劄忽歹,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大汗統治的雲南、四川居民,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第四等為南人,又稱蠻子、囊傢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徵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①。漢人和南人絕大部分都是漢族,元朝根據被徵服時間的先後,將其分為兩等,利用漢人壓製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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