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格是在底層結構中依據名詞與動詞之間的句法語義關係來確定的,這種關係一經確定就固定不變,不管它們經過什麼轉換操作,在錶層結構中處於什麼位置,與動詞形成什麼語法關係,底層上的格與任何具體語言中的錶層結構上的語法概念沒有對應關係。
評分好雖然看著書本看著相對簡單,但也不遑多讓,塑封也都很完整封麵和封底的設計、
評分書麵一般 質量一般 內容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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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包裝不好,已有磨損,京東比不上亞馬遜和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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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結構主義語言學,特彆是作為結構主義語言學一個分支的美國描寫語言學,完全拋開意義,其結果把語言學引進一條越走越窄的死鬍同。這就給喬姆斯基(Noam Chomsky)的轉換生成語法(transformational generative grammar)的興起準備瞭條件。喬姆斯基在1957年齣版的第一本書《句法結構》中提齣瞭三大規則:短語結構規則、轉換規則、語素音位規則。其短語結構規則(S → NP + VP;V + NP)的目標是生成所有的句子。結果,生成所有句子的目標雖然達到瞭,但是在生成正確句子(“約翰喝酒”)的同時,也生成齣錯誤的句子(“灑喝約翰”)。這說明動詞和名詞之間要有一種語義限製。為瞭避免錯句的産生,就應該對規則進行一些詞匯、語義方麵的限製。如 drink(喝):其前麵的名詞一般是人,至少是有生命的;其後麵的名詞是液體甚至是飲料。喬姆斯基針對他第一本書存在的問題,於1965年齣版瞭第二本書《語法理論的各方麵》(The 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Yourself),主要是對第一本書的規則加以語義限製。喬姆斯基的第一本書《句法結構》對待語義的態度與結構主義差不多,都認為語義不應當包括在語法裏頭,從第二本書開始卻把語義包括在內瞭,這是轉換生成語法的一個質變。但第二本書齣版後不到一年又發現有新的問題。首先起來反對的是喬姆斯基的學生菲爾墨,他認為用各類格框架分析句法結構要比喬姆斯基的轉換規則方便精密得多。為瞭從語義的角度彌補轉換生成語法的不足,菲爾墨1966年發錶瞭《關於現代的格理論》(Toward a Modern Theory of Case),1968年發錶瞭《格辨》(The Case for Case ),1971年發錶瞭《格語法的某些問題》(Some Problem for Case Grammar),1977年發錶瞭《再論格辨》(The Case for Case Reopened)。其中的《格辨》是代錶性論文,已有中譯本(鬍明揚譯),刊載在中國社會科學齣版社1980年齣版的《語言學譯叢》第二輯。菲爾墨以上這些係列論文形成瞭一個語法學派,即所謂格語法,它實際上是轉換生成語法發展齣來的一個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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