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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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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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78956
版次:1
商品编码:1204859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罗马法与共同法文库·译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00
字数:459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在法典世界享有很高声誉,被认为是拉美国家新的范式法典之一,该法典的立法技术和体系构造也颇值注意,其中尤以人法编备受赞颂。适逢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当能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提供一个参考方案。

内容简介

  秘鲁民法史上共有三次法典编篡活动。di一次编篡发生在1845-1847年,其草案在1852年获得通过后成为秘鲁的di一个民法典。1984年的民法典在法典世界享有很高声誉,这首先要归功于其人法编的巨大成就,该法典的立法技术和体系构造也颇值注意。
  在民事和商事活动的界限日趋模糊的当代社会,世界各国民法典的编篡和改革活动,如荷兰新民法典、魁北克新民法典和阿根廷新民法典的起草,以及秘鲁民法典的改革,都以民商合一作为目标之一。秘鲁民法典的改革以此为基本思路,拟以一般企业法取代商法典,并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商法规范纳入到民法典中去,当能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设计提供一个参考方案。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而在如何改造传统理论并使民法典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问题上,秘鲁学者和立法者回应和创新的魄力及其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与共同法》丛书之一,之前已经出版了3卷本。

作者简介

  徐涤宇,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并入选湖南省高校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百人工程"人才计划。2014年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目录

目录




序题 / 第一编人法 / 第一篇自然人 /
第一题人的开始 /
第二题人格权 /
第三题姓名 /
第四题住所 /
第五题权利行使能力和无能力 /
第六题不在 /
第一节失踪 /
第二节宣告不在 /
第七题人的终止 /
第一节死亡 /
第二节推定死亡之宣告 /
第三节生存之承认 /
第八题民事身份的登记 / 第二篇法人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社团 /
第三题财团 / 第三篇未登记之社团、财团和委员会 /
第一题社团 /
第二题财团 /
第三题委员会 / 第四篇农村公社和原住民公社 /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目录单题一般规定 / 第二编法律行为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法律行为的形式 /
第三题代理 /
第四题法律行为的解释 /
第五题法律行为之负荷 /
第六题法律行为之伪装 /
第七题法律行为之诈害 /
第八题意思瑕疵 /
第九题法律行为的无效 /
第十题法律行为的确认 / 第三编家庭法 / 第一篇一般规定 / 第二篇夫妻共同体 /
第一题作为行为的婚姻 /
第一节婚约 /
第二节结婚之障碍 /
第三节婚姻的缔结 /
第四节婚姻的证明 /
第五节婚姻的无效 /
第二题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 /
单节产生于婚姻的义务和权利 /
第三题夫妻财产制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所得共同制 /
第三节分别财产制 /
第四题婚姻关系的弱化和解除 /
第一节分居 /
第二节离婚 / 第三篇亲子共同体 /
第一题婚生亲子关系 /
第一节婚生子女 /
第二节收养 /
第二题非婚生子女 /
第一节非婚生子女之认领 /
第二节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司法宣告 /
第三节受扶养的子女 /
第三题亲权 /
单节亲权的行使、内容和终止 / 第四篇家庭之庇护 /
第一题扶养和家庭财产 /
第一节扶养 /
第二节家产 /
第二题家庭庇护之补充制度 /
第一节监护 /
第二节保佐 /
第三节亲属委员会 / 第四编继承法 / 第一篇继承之一般规定 /
第一题依继承发生的移转 /
第二题遗产回复请求权 /
第三题不配 /
第四题遗产的承认和抛弃 /
第五题代位继承 / 第二篇遗嘱继承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订立遗嘱之程式 /
第一节共同规定 /
第二节公证遗嘱 /
第三节密封遗嘱 /
第四节公证员和遗嘱证人的资质障碍 /
第五节亲笔遗嘱 /
第六节军人遗嘱 /
第七节海上遗嘱 /
第八节在外国订立的遗嘱 /
第三题特留份和可处分的份额 /
第四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设立和替补 /
第五题继承权的剥夺 /
第六题遗赠 /
第七题添加权 /
第八题遗嘱执行人 /
第九题遗嘱的撤销、失效和无效 /
第一节撤销 /
第二节失效 /
第三节无效 / 第三篇法定继承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直系卑血亲继承 /
第三题直系尊血亲继承 /
第四题配偶继承 /
第五题旁系亲属继承 /
第六题国家和公共慈善机构之继承 / 第四篇遗产 /
第一题合算 /
第二题不分割和分割 /
第一节不分割 /
第二节分割 /
第三题遗产之负担和债务 /
第一节负担 /
第二节债务 / 第五编物权 / 第一篇一般规定 /
第二篇财产 /
第一题财产的种类 /
第二题组成部分和从物 /
第三题孳息和产物 / 第三篇主要物权 /
第一题占有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和维持 /
第三节占有的种类及其效力 /
第四节法定推定 /
第五节改良 /
第六节占有保护 /
第七节占有的消灭 /
第二题所有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
第一分节先占 /
第二分节加工和混合 /
第三分节添附 /
第四分节所有权的转移 /
第五分节取得时效 /
第三节土地所有权 /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
第二分节基于相邻关系的限制 /
第三分节所有权人的权利 /
第四节所有权的消灭 /
第五节共有 /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
第二分节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分节分割 /
第四分节共有的消灭 /
第五分节不分割之约定 /
第六分节隔断墙 /
第三题用益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用益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
第三节准用益权 /
第四节用益权的消灭和变更 /
第四题使用权和居住权 /
第五题地上权 /
第六题役权 / 第四篇担保物权 /
第一题质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债权和有价证券之质押 /
第四节质权的消灭 /
第二题不动产质权 /
第三题抵押权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抵押权的顺位 /
第三节抵押权之缩减 /
第四节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果 /
第五节法定抵押权 /
第六节抵押权的消灭 /
第四题留置权 / 第六编债 / 第一篇债及其样式 /
第一题给予之债 /
第二题作为之债 /
第三题不作为之债 /
第四题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
第五题可分之债和不可分割之债 /
第六题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 /
第七题债的承认 /
第八题债的移转 /
单节权利让与 / 第二篇债的效力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清偿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利息的清偿 /
第三节依提存而清偿 /
第四节清偿抵充 /
第五节清偿代位 /
第六节代物清偿 /
第七节错债清偿 /
第三题更新 /
第四题抵销 /
第五题免除 /
第六题混同 /
第七题和解 /
第八题协议解除 /
第九题债的不履行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迟延 /
第三节附违约金条款的债 / 第七编债的发生依据 / 第一篇合同总则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同意 /
第三题合同的标的 /
第四题合同的形式 /
第五题预约合同 /
第六题互为给付之合同 /
第七题合同地位的转让 /
第八题给付负担过重 /
第九题非常损失 /
第十题利益第三人合同 /
第十一题第三人义务或行为之允诺 /
第十二题指名合同 /
第十三题立约定金 /
第十四题悔约定金 /
第十五题瑕疵担保义务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追夺担保 /
第三节隐蔽瑕疵之担保 /
第四节对转让人自己行为的瑕疵担保 / 第二篇有名合同 /
第一题买卖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出售之财产 /
第三节价金 /
第四节出卖人的义务 /
第五节买受人的义务 /
第六节风险的转移 /
第七节买受人适意之买卖、试验买卖和货样
买卖 /
第八节按度量的买卖 /
第九节文书交付之买卖 /
第十节可添加于买卖的约款 /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
第二分节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
第三分节买回之约款 /
第十一节代位先买权 /
第二题互易 /
第三题供给 /
第四题赠与 /
第五题消费借贷 /
第六题租赁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 /
第三节租赁期间 /
第四节转租和租赁的转让 /
第五节租赁的终止 /
第七题住宿 /
第八题使用借贷 /
第九题提供服务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服务之租赁 /
第三节承揽合同 /
第四节委托 /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
第二分节受托人的义务 /
第三分节委托人的义务 /
第四分节委托的消灭 /
第五分节附代理的委托 /
第六分节未附代理的委托 /
第五节寄托 /
第一分节意定寄托 /
第二分节必要寄托 /
第六节司法寄托 /
第十题保证 /
第十一题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 /
第十二题终身定期金合同 /
第十三题游戏和博戏 / 第三篇无因管理 / 第四篇不当得利 / 第五篇单方允诺 / 第六篇非合同责任 / 第八编时效与除斥期间 / 第一题消灭时效 /
第二题除斥期间 / 第九编公共登记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不动产产权登记 /
第三题法人登记 /
第四题身份登记 /
第五题委托和授权登记 /
第六题遗嘱登记 /
第七题法定继承之登记 /
第八题动产登记 / 第十编国际私法 / 第一题一般规定 /
第二题司法管辖权 /
第三题准据法 /
第四题国外判决与仲裁的承认和执行 / 尾题 / 第一节最终规定 /
第二节过渡性规定 / 附一《秘鲁民法典》条文修改情况一览表 /
附二秘鲁民法典的改革 /
致谢 /

精彩书摘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
  第627条无义务参与组成亲属委员会的人
  未居住在亲属委员会运作地50公里之内的人,无义务参与组成亲属委员会;但此等人接受职务的,即成为其成员,为此,如果其居住在法官的管辖范围内,法官应当传唤之。
  第628条为非婚生子女成立的亲属委员会
  仅在非婚生子女被认领时,父或母的亲属才为其组成亲属委员会。
  第629条对亲属委员会组成中违法行为的宽恕
  违反第623条至第628条的,若非出于故意,且未对处于监护或保佐下的人身或财产产生损害,法官可宽恕之。在相反情形,亲属委员会的组成无效。
  第630条不宜为非婚生子女设立亲属委员会
  其父或母在遗嘱中或以公证方式禁止设立的,不应为非婚生子女设立亲属委员会。在此情形,未成年人法官或治安法官应相应地听取本有之当然成员的意见,承担亲属委员会的职能。
  第631条弃婴和孤儿机构之上级机构的职权
  弃婴和孤儿机构的上级部门,对此等儿童享有亲属委员会的一切职权。
  第632条不得加入亲属委员会的人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亲属委员会的成员:
  1.监护人和保佐人;
  2.不得成为监护人和保佐人的人;
  3.已被父或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其遗嘱中或以公证方式排除担任此项职务的人;
  4.因亲权之滥用而加入亲属委员会之人的子女;
  5.在其有生之年组成亲属委员会的情形,父母不得成为成员,但第624条之规定除外。
  第633条职务的无偿性和不可推脱性
  亲属委员会成员之职务是无偿的和不可推脱的,且应当亲自履行,除非法官基于被证实合理的事由授权由受托人代理。
  受托人不得代理1个以上的亲属委员会成员。
  ……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简介 聚焦变革与传承的民法典巨著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汇编,它更是秘鲁社会、经济、文化变迁的深刻缩影,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对私法体系进行全面、系统性重塑的里程碑式成果。这部法典旨在回应21世纪初复杂的社会需求、全球化的挑战以及对人权保障日益提高的期望,以期建立一个更公平、更具适应性和更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框架。 一、 宏大的立法背景与时代使命 秘鲁的法律传统深受罗马法、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原有的民法典已在许多方面显露出时代的局限性。随着秘鲁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家庭结构的多元化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型法律关系(如电子商务和数据保护的萌芽),旧有法典在处理现代争议时显得力不从心。 《新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历时多年,汇聚了国内顶尖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司法专家的智慧。其核心使命是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在继承拉丁美洲民法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融入秘鲁特有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特别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 结构与核心主题的革新 新法典在结构上保持了大陆法系经典的五编体系(总则、物权、债权、亲属与继承),但在每一个编内部进行了意义深远的革新。 1. 总则的深化: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总则部分显著加强了对自然人与法人权利的界定。它更加细致地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个人数据自决权等在数字时代至关重要的新型人格利益。在行为能力方面,法典引入了基于“支持性决定”的理念,替代了传统的“完全剥夺行为能力”模式,强调尽可能让精神或认知障碍者参与到其法律事务的决策中,体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 2. 物权编:强化私有产权与社会功能平衡 物权编在保障私有产权这一核心要素的同时,大幅度重塑了用益物权和共有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引入了更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力求增强交易安全。对于土地权利的界定,法典明显倾向于解决长期以来秘鲁社会中存在的土地权属模糊问题,特别是原住民社区土地的保护与利用。 环境与物权关系的交织: 新法典开始将环境可持续性理念嵌入物权法的考量之中。例如,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不仅考虑个体利益,还要求考量对生态环境的整体影响。 3. 债权编:契约自由与社会公平的张力 债权编是新法典内容最庞大、变动最大的部分之一。它全面回应了市场经济对合同效率的要求,同时也试图矫正市场失灵和不对等谈判地位带来的不公。 合同履行与情势变更: 对“情势变更原则”(Rebus sic stantibus)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更为明确和审慎的界定,以应对全球性危机(如经济衰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长期合同的冲击。 消费者保护的强化: 专门设立了详细的“格式合同”章节,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无效情形作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限制,旨在平衡大型企业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力量悬殊。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恶意侵权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的概念,超越了传统民法仅限于补偿损失的原则,以期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4. 亲属法与继承法的社会面向 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是体现社会进步理念最明显的领域。 婚姻与家庭的多样性: 法典承认了不同形式的家庭关系,并在子女的亲权行使上,明确了父母双方平等的原则。对于“事实婚姻”(Uniones de Hecho,事实上的同居关系)的法律效力与承认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界定,使其在特定条件下能获得与法定婚姻近似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与非婚生子女: 彻底消除了基于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任何差别,实现了完全的法律平等。 继承权的平衡: 继承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助义务,并对遗嘱的设立和撤销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确保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同时防止胁迫和欺诈。 三、 司法适用与解释的指导原则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的立法者深知,法律条文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实践。因此,法典在序言或导言部分,清晰地指明了其解释和适用的基本指导原则: 1. 善意原则(Principio de Buena Fe): 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始终,成为衡量当事人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标准。 2. 比例原则(Principio de Proporcionalidad): 在限制个人权利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目的相称。 3. 社会功能(Función Social): 强调私权并非绝对的,其行使必须符合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 对区域法治的影响 《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对秘鲁国内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也成为南美洲在民法现代化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参照点。其在平衡市场活力与社会保障、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探索和解决方案,为其他面临类似社会转型的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和讨论基础。这部法典是一份雄心勃勃的法律蓝图,旨在引导秘鲁在新的世纪中,实现一个更加稳定、公平和繁荣的社会秩序。

用户评价

评分

在选择法律书籍时,我通常会注重其权威性和系统性。这本书在这两方面都做得相当出色。它的出版背景,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原则,都给人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感觉。即使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能感受到它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我喜欢它那种“厚重感”,仿佛每一页都蕴含着深厚的法学底蕴。在阅读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这本书对于理解一个国家的社会运作机制,可能有着怎样不可估量的作用。

评分

对于我这样的初学者来说,一本好的法律书籍就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我感觉相当专业,但又不像某些学术著作那样晦涩难懂。它用一种相对平实的语言,去阐述那些可能非常抽象的法律概念,这一点让我感到惊喜。在阅读的过程中,我偶尔会遇到一些不熟悉的名词,但通常上下文的解释就能让我有所领悟,或者通过索引能够快速找到相关的解释。这种“引导式”的学习体验,是很多理论书籍难以达到的。

评分

这本书的整体设计,给我一种非常“有分量”的感觉。不仅是指它的物理重量,更是指它所传递出来的严谨性和深度。我常常会在某个特定的法律条文前停留许久,思考其背后的逻辑和意义。这种沉思,得益于书中清晰的结构和条理。它不是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将它们有机地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甚至觉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工具书,更像是一部关于国家秩序和公民权利的思考录,每一页都凝聚着智慧和经验。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却又不失庄重,让人一眼就能感受到它所承载的法律权威感。字体大小适中,颜色搭配柔和,摆放在书架上,有一种沉静而智慧的气息。拿到手中,纸张的触感很好,略带磨砂的质感,翻阅起来声音轻柔,不像有些劣质印刷品那样刺耳。我尤其欣赏它装帧的牢固程度,即便经常翻阅,页角也不会轻易卷曲,书脊也保持得相当平整,这对于一本需要频繁查阅的法律书籍来说,是非常实用的考量。

评分

刚翻开第一页,就被它严谨的排版所吸引。小标题清晰明了,正文部分的字体大小和行距都恰到好处,长时间阅读也不会感到眼睛疲劳。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在这样的呈现方式下,似乎也变得更容易理解一些。注释部分的处理也非常到位,与正文保持了一定的距离,既方便查找,又不至于干扰阅读的流畅性。甚至连目录的设计,都考虑到了读者的检索习惯,索引的编排细致入微,让人在浩瀚的法律条文中能够迅速定位到自己所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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