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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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荣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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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87808
版次:1
商品编码:1161185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4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沈家本作为晚清著名大吏,读书、论学和治事皆颇为勤奋,著述极多,全部著作近千万言。本书为其选集,分专著、文存、奏折三部分。专著部分节选沈氏的长篇律学代表作《历代刑法考》,以反映其在传统法学上的深厚造诣和主要成就。文存部分以散篇文章为主,编选的原则有三:一是西法冲击以前,沈氏律学思想原生态的文字;二是集中反映其修律理念的篇目;三是沈氏比较中西法学的具体论述。奏折部分收入沈氏单独或联合署名的奏折,以展现其主持晚清修律的历史原貌。

作者简介

  李欣荣,1979年生,广东清远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重点:以法律转型为视角的清末民初政治与社会,以学人经历和交往为中心的近代学术史。著有《张荫麟评传》等。

目录

导言

专著:历代刑法考(节选)
刑制总考
刑法分考(节选)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数
充军考
赦考(节选)
狱考
刑具考
律目考
律令
明律目笺(节选)

文存
《刺字集》自序
变通军、流、徒犯办法说帖
重刻《唐律疏议》序
论杀死奸夫
历代治盗刑制考
论威逼人致死
书明《大诰》后
军台议
与受同科议
《秋审比较条款附案》序
《读例存疑》序
《薛大司寇遗稿》序
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
设律博士议
《新译法规大全》序
论附加刑
论没收
《裁判访问录》序
《监狱访问录》序
死刑惟一说
变通行刑旧制议
重刻《明律》序
《政法类典》序
法学盛衰说
论断罪正条
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
与戴尚书论监狱书
答戴尚书书
《刑案汇览三编》序
《法学通论讲义》序
《〈大清律例〉讲义》序
删除奴婢律例议
王穆伯佑新注《冤录》序
删除同姓为婚律议
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
《法学名著》序
变通异姓为嗣说
再醮妇主婚人说
误与过失分别说
《法学会杂志》序
《汉律摭遗》自序

奏折
保荐经济特科人员折
官吏不谙交涉贻害地方请旨饬查究办以消隐患而儆效尤折
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
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
变通窃盗条款折
奏复御史刘彭年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折
上陈时务折(节选)
妇女犯罪收赎银太微不足以资警戒拟请酌量变通折
轻罪禁用刑讯笞杖改为罚金请申明新章折
派员赴日本考察折
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
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
伪造外国银币设立专条折
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
大理院奏拟审判章程折
大理院创办伊始诸物艰难谨就司法权限酌加厘定折
实行改良监狱以资模范而宏教育折
沥陈修订法律情形拟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
酌拟《法院编制法》谨缮清单折
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
《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并敬陈修订大旨折
修订法律大臣奏拟修订法律大概办法折
《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
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
修订法律大臣奏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附片二)
江浙缉匪不宜操切折
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
遵旨议复朱福铣奏慎重私法编别选聘起草客员折
编订《现行刑律》告竣谨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
《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敬缮具清单折
变通秋审复核旧制折
编辑《秋审条款》告成缮具清单敬呈御览折


沈家本年谱简编

前言/序言

  导言
  沈家本(1840—1913),浙江湖州人,中国近代著名律学家。有法律史家誉之为:“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7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这主要是基于他在晚清最后十年领导的修律事业的评价。期间编订西式法典,创建司法体系,营造新式监狱,邀请日本法学家来华修律,培育法学人才等一系列措施,为其带来了永不磨灭的历史地位。在其去世后,司法部在门前为其建立碑碣,《清史稿》有其人物传,重要性亦可见一斑。因此,沈氏其人一直是中国近代法史中的重点研究人物,文稿几近全部出版,相关研究也颇为繁多。
  较重要的著作有,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和《沈家本年谱长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黄源盛:《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晚清刑律变迁》(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1)。另可参阅陈柳裕:《法制冰人——沈家本传》,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沈小兰、蔡小雪:《修律大臣沈家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以及若干散篇论文。
  一、人生经历与修律成就
  沈氏同治三年(1864年)二十四岁时,开始在刑部任职,这是因为其父的关系,“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学律自是始”
  《吴兴沈公子惇墓志铭》,《沈家本年谱长编》,26页。。实际上可能是纳资为郎,若不通过科举考试,仕途不容乐观。然其科场之路并不顺遂,直到光绪九年(1883年)才中进士,此前“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间或从事经史考证之书。若古文词,未之学也”;其后“负困于簿书,所讲求者案牍之文,多作狱讼驳诘之语,昕夕从公,幸勿损越而已”
  沈家本:《寄簃文存??小引》,《沈家本年谱长编》,40、42页。。当然,这只能作谦辞看,事实上沈氏几经历练,渐成刑部能手,历任刑部秋审处和律例馆司员,“以律鸣于时”,并为堂官潘祖荫等人所赏识。
  其仕途并未因考中进士而即有改观,而是等到十年之后,得到薛允升的保荐得以外放升迁。从光绪十九年(1893年)起,沈氏先后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已显示出渐被朝廷重用的态势。庚子年间义和团事变起,沈氏在保定被八国联军囚禁近四个月,性命几乎不保,脱险后赴西安行在效力。
  参见李贵连:《保定教案与沈家本被拘考》,《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此时国势飘摇,朝廷朝不保夕,随着端王等排外派的下台,效仿西方变法渐成朝野上下的共识,修改现行法律即将提上议事日程。而律学在传统本是专门之学,不为读书人所重视,而主管刑狱事务的刑部实为法学专家之渊薮。在刑部之中,比沈氏年资深的官员原不乏其人。如薛允升和赵舒翘,前者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病逝于开封,后者则因被认作义和团之乱的元凶而被赐死。沈氏意外地在刑部官员中崭露头角,成为负责修律的当然人选。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沈氏获任刑部右侍郎,张百熙继薛允升之后任刑部尚书。刑部体制较为特别,“因刑部为刑名总汇之地,非专家不能整饬,部中满汉尚侍虽有六人,咸推是人为当家堂官,一切奏咨文稿,非经其书诺后,概不答署,沿为故事,不知始于何时。刑部事务之整齐甲于他部者,职是故也”
  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见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463~46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正因如此,沈家本实际掌握了刑部的决策权。直至1906年刑部改法部为止,刑部的满尚书历经贵恒、荣庆、奎俊、溥兴数任,汉尚书先后有张百熙、葛宝华,都因沈家本的存在,而维持较为稳定的政策。此点对于推动修律的工作亦大有帮助。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初二日,政务处奏上《请改律例折》。朝廷随即下旨要求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三督抚“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36~37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委以修律之命。袁、刘、张三人经过电文往返商议,最后一致推荐“秋曹老手”沈家本和“西律专家”伍廷芳担负修律重任。
  李细珠对三人的商议过程有详论,参其《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261~264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到四月初六日,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负责修律事宜。上谕说: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95页。
  表面看来,两人是中西、新旧搭配的折衷组合,章宗祥就认为,以沈、伍为修律大臣,“盖有采用新制加入旧例之意,未主完全更张也”
  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见全国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34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实际上,未来修律以效仿西法为主,伍廷芳应是主角,沈家本则行辅助之责。
  伍廷芳(1842—1922)系广东新会人,以通晓西法著名,教育背景和仕途轨迹与沈氏大不相同。伍氏在伦敦的林肯法律学院(Lincoln�餾 Inn)获得英国律师从业资格,使其在欧风东渐的语境下占得了先机。在光绪三年(1877年)五月,驻英公使郭嵩焘与驻美国、西班牙、秘鲁三国公使陈兰彬争聘伍廷芳,引起了李鸿章的注意。
  李鸿章谓:“前出使英、美之郭侍郎、陈太常争欲罗致之,盖有由矣。”语见《李鸿章请用伍廷芳(函)》,《伍廷芳集》上册,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光绪八年(1882年)李氏向总理衙门破格举荐伍廷芳,留为北洋大臣的法律顾问。在戊戌时期,已任驻美公使的伍氏也甚有表现,上奏请求修改律例。
  参见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折》,《伍廷芳集》上册,50页。庚子之后,张之洞保举伍氏回国负责关于交涉的立法事宜
  参见张之洞:《胪举人才折(并清单)》,《张之洞全集》,第2册,1465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而袁世凯在修律谕旨下达之后,尚有专片密保伍氏,请朝廷“破格擢用”
  袁世凯:《密保使臣伍廷芳请破格擢用片》,《养寿园奏议辑要》,见沈云龙主编:《袁世凯史料汇刊》第六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
  不过,修律谕旨下达之时,伍廷芳尚在美国,因此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八月间伍氏抵京以前,都是由沈家本单独负责修律事宜,主要做些删改旧例的工作。清廷自乾隆年间开始,已定有例文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的规定
  参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而自同治九年(1870年)修例之后,《大清律例》便再也没有修订过。沈家本受命之初也意识到朝廷以伍氏为主的深意,先按照修律故事,以“则例良久未修,拟先删定完善,再与各国法律互相参酌”,上谕“依议行”
  《德宗景皇帝实录》,第7册,58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
  沈氏于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二日正式上任
  参见《时事要闻》,载《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第2版。,暂时以刑部原有的律例馆为修律之所,任用的人员以刑部司员为主,如齐普松武、饶昌麟、张西园等人,旧派占了绝大多数,正如传媒指出:“大概皆系久在刑部,本有乌布之人”
  《时事要闻》,载《中外日报》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第1版。所谓“乌布”,即满语“差事”之意。清制:各部郎中以下官员,凡实际负责办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称为“乌布”。见《中国历代职官词典》,79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稍后又增加了章宗祥和陆宗舆两位日本留学生。
  参见《律例馆各员名单》,载《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四月十六日,第3版。直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法律馆才正式成立。
  到光绪三十年三月十二日,法律馆才奏请“刊刻木质关防,以资钤用”。见沈家本附片,一档馆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5746124。可知此前并未正式成立修律机构,只是就刑部现有的设施和人员进行修律工作。
  此时确定“西律由伍秩庸侍郎编译,中律由沈子敦侍郎修改”,但是沈氏“欲将西律选择搀入中律”,而其所派司员“皆刑部老手,平时于斩、绞、徒、流、笞、杖等字烂熟,不过未免误会宗旨。是以两边议论不合”
  《记修订律例事》,载《中外日报》光绪三十年四月十四日,第3版。。议论不合的结果只能系各行其是。《申报》报道,“闻法律大臣前此所上之虚拟死罪一折,系沈侍郎家本一人主稿;此次所上之诉讼法一折,系伍侍郎廷芳一人主稿”
  《诉讼法通饬各省》,载《申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2版。。另据《时报》消息,新修之律“大致分为内外两编。内编多系《大清律例》删去虐刑改订而已,外编则系将各国之律汇译成裘,而外编之宗旨则专以收回治外法权为主,于本年十月内即可全行奏明”
  《新律之内容》,载《时报》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6版。。则大致可见修改旧律的“内编”应由沈家本负责,引进西法的“外编”任务大概就归诸伍廷芳。
  由于沈氏的本职在刑部,人脉深厚,故其推行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和缘坐等酷法进展顺利,废刑讯一事因其一言而决。
  参见李欣荣:《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载《学术研究》,2009(5)。伍氏则不适于京师官场,逐渐失去朝廷的信任,其提出法意超前的《民事刑事诉讼法草案》未获朝廷首肯,便以请假回籍修墓为名离任。沈氏至此得以畅行己意,推行他的修律事业。
  沈氏修律以效法日本为主。先派董康和麦秩严等人赴日考察诉讼、裁判和监狱之法,而后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和小河滋次郎等日本法学家来华起草各项西式法典,并任教京师法律学堂作育人材。其中最著名、影响亦最深远的,便是冈田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作为律学专家,沈家本并不类于其他只知划稿的署名大臣,而是直接参与新刑律草案的内容修订。其在当年五月的奏折中提到:“每与馆员讨论过久,及削稿稍多,即觉心思涣散,不能凝聚,深惧审定未当,贻误匪轻。”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39页。后来秦瑞玠也指出:“其调查考订之事,虽出于日本冈田朝太郎者为多,而归安沈侍郎家本实始终主持其事。”
  秦瑞玠:《大清新刑律释义绪论》,载《法政浅说报》第30期,宣统三年十二月廿一日,33~34页。因此,这部草案的基本内容应该得到了沈氏的认可。
  沈氏在呈进奏折中提出新刑律的编订旨趣,“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并最终达到收回治外法权的目标。
  参见沈家本:《〈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沈家本全集》,第2卷,45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然而该草案却被大多数部院督抚认为背离礼教,其中以张之洞主持的学部意见最为激烈。后来受到劳乃宣等人在“夫奸”和“子孙违犯教令”等问题上的质疑,引发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内外的大辩论,是为晚清著名的“礼法之争”。最终在汪荣宝等留日学生的支持下,新刑律草案得以在宣统二年年底顺利颁布,民初修订为《暂行新刑律》施行。与此同时,作为过渡之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也在沈氏的推动下获准颁行。其民事部分在民初仍被作为法源而被使用。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护理山西巡抚赵尔巽提出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以变通原有的军、流、徒旧制。沈氏作为刑部的“当家堂官”,复奏赞同推广习艺所制度。后来又受到西方监狱思想的影响,力主仿西法改良监狱,特别在京师、省城和通商大埠设立模范监狱。其聘请的日本监狱局局长小河滋次郎编有《监狱法草案》和《大理院看守所章程》,并设计法部模范监狱和顺天府习艺所的图式,成为一时之榜样。
  在制订新民律方面,阻力更甚于新刑律,进展颇为迟缓。沈氏先是派朱汝珍等人赴全国各地考察民商习惯,令各省提供参考书籍和汇报当地风俗民情。后又陆续提出修改禁止异姓为嗣、同姓通婚之律,废除奴婢制度。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奏进松冈义正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总则、债权和物权),其余两编(婚姻和继承)则因“关涉礼教”而须会商礼学馆,未及在清廷覆亡之前呈进。
  在诉讼法方面,沈氏基本完成了相关的立法工作。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先后与俞廉三联名奏进《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均奉旨交宪政编查馆核议。直到清帝逊位,仍未正式颁布。
  沈氏在司法独立事务也有特殊的建树。1906年清廷中央官制改革,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沈家本出任大理院正卿。虽然为期短暂,不仅为中国最早的最高法院立下基础,而且规划京师各级审判厅。更为重要的是,奏进冈田起草的《法院编制法(草案)》,四级三审制度获准施行,打下司法独立的基础。
  引进外国的法学思想资源,翻译必不可少。沈氏于翻译事务颇为重视,在立法之初,便设立中外法制调查局,亟亟于翻译外国各项法典和法学研究书籍。因应修订刑律的需要,先是翻译法、德、日、俄等国的刑法书籍。后将翻译范围扩大至西方的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书籍,数量几达百种。在礼法之争中,劳乃宣详举法国、德国、荷兰、瑞士、俄国和日本各国法例,证明沈氏修律改至与西方一致为不可能的任务
  参见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885~927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可见法律馆的翻译甚至引起反对者的重视,为晚清政界和法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伍廷芳提议设立京师法律学堂,然不久去位,沈氏实际主持其事。其要求来华的日本博士均至法律学堂授课。除了印发课程讲义外,还造成活跃的学术讨论风气。宣统二年(1910年),学员熊煜、王克忠筹设法学会,由汪有龄主持,设立短期法政研究所,发行《法学会杂志》。沈氏捐资表示支持。对于留学生的使用,沈氏尤有偏爱。江庸认为沈氏“实清季达官中最为爱士之人,凡当时东西洋学生之习政治法律,归国稍有声誉者,几不入其壳中”
  江庸:《趋庭随笔》,61~62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1967。 。
  不过,沈氏折衷新旧的修律立场却往往被旧派视作过于趋新,相关的弹劾不断。最后在礼部不满新刑律,并要求参与民律的修订获准,以及胡思敬奏参新刑律的背景下,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沈氏突然被免去修律大臣之职,回任法部左侍郎。此后沈氏行踪颇为低调,除了短暂出任袁世凯内阁的法部大臣外,多是在家养病、观察时局、著书立说,直至1913年六月去世。
  二、温故知新的思想趋向
  沈家本的变法态度从一开始便不激烈。戊戌年(1898年)的中秋节,沈家本听闻戊戌六君子被杀的消息,在日记中虽然也表示同情(“党祸至此,惨矣”),但认为变法不可过激,“行新政者,辟诸祛病,欲速则不达也”
  《沈家本日记》,见韩延龙等整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册,133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其人大致属于陈寅恪所谓“历验世务,欲借镜西国,以变神州旧法者”
  陈寅恪:《读吴其昌撰〈梁启超传〉书后》,《寒柳堂集》,167页,北京,三联书店,2001。。当其受命修律之初,亦未想到大变中律。1904年为薛允升的《读例存疑》作序,表示“修改律例,一笔一削将奉此编为准绳”,似乎还是想在旧律的框架内进行修补工作。另从《寄簃文存》的序言中,我们亦可以看到沈氏搜集和刊刻各种旧律版本(如《元典章》、《唐律》、《明律》等)不遗余力,作为修律备考之意甚明。
  然而,沈家本对于中律的现状并不满意,认为从元、明以后一直处于衰落之势。其在名篇《法学盛衰说》中指出:“明设讲读律令之律,研究法学之书,世所知者约数十家,或传或不传,盖人重视之故也。本朝讲究此学,而为世所推重者不过数人。国专科,群相鄙弃。”
  沈家本:《法学盛衰说》,《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214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其修律的得力助手江庸也观察到:“沈氏于新旧律能融会贯通,深知大清律之不善,思有所改革。(著有《寄簃文存》,其中诋讥清律者颇多。)”
  江庸:《五十年来之中国法制》,见申报馆编:《最近之五十年》,8页,上海,上海申报馆,1923。特别是旧律难懂,沈氏觉得在普及方面显有不足。他指出:“必使人人皆能通晓,待于讲焉而后可,必深辞古义非讲不明者,概加芟剃焉而后可。不然,官吏尚未能尽谙,又安望颛愚之共喻哉?”
  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2231页。
  于是有引进西方法学的思想资源,以改造中律之举。与其前辈薛允升、赵舒翘不同,沈氏面对的是门户洞开、中外法律竞争的新局。他提出了修订刑律,乃至全盘法律的宗旨,即“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此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朝野上下的修律共识,即便是质疑新刑律的张之洞也表示赞同。但如何做到这一点,却是困难重重,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沈家本提出,折衷之道在于“情理”二字,力主摒弃中西古今之成见。
  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
  沈家本:《〈法学名著〉序》,《沈家本全集》,第4卷,75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在其看来,古法与西法大多数时候在情理上是相通的。例如其赞同西方精神病不为罪之说,认为与东汉古法相合:“人至病狂而改易其本性,则凡病中之所为皆非出于其本性,故虽有杀人之事,亦得恕之。近日东西国学说并持此论,其刑律中有精神病不为罪之文。陈忠之减重论,实为今法之权舆。”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汉律摭遗》,1470页。“精神病不为罪”一条后来即见诸新刑律草案。
  其所稔熟的儒家经典《周礼》亦成为了引进西法的有力证据。沈氏以《周礼??秋官》有“大司寇有悬刑象于象魏之法,又小司寇之宪刑禁,士师之掌五禁,俱徇以木铎,又布宪执旌节,以宣布刑禁”之说,指出此“实律正条不处罚之明证”
  《修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48页。,作为引进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根据。又如其在《历代刑法考》中指出,“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立,颇与《周官》相合”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历代刑官考上》,1962页。,为即将实行的司法独立提供学说支持。
  《清史稿??沈家本传》谓其“少读书,好深湛之思,于《周官》多所创获”。这条史料的引用者甚多,却往往作为沈氏的青年经历一带而过。其实,少年时阅读兴趣的影响相当深远,颇能提示出沈氏的儒家思想渊薮。既然西法的大原则与古法相合,采用西法自然害礼教。
  西方的法理有时并不能获得沈家本的绝对认同,但迫于时势,惟有作些变通。以死刑执行方式为例。冈田抨击中国死刑分斩、绞为理之迷信,力主死刑惟一。沈氏专门撰文表明自己的商榷之意。他表示,“论势”而言,“今日世界之情形固然”,但是“斩、绞既有身首殊、不殊之分,其死状之感情,实非毫区别,略分轻重,与他事之迷信不同,遽斥谓非正当之理由,未可为定论也”。沈氏并反问说,既然外国军律用枪毙、德国兼用斧和断头台,“则独责中国死分斩、绞之非,中国岂首肯哉”!最后为了兼顾形势和法理,沈氏确定了“定绞为死刑之主刑,斩为特别之刑,凡刑事内之情节重大者,酌立特别单行之法”的方案,并正式见诸《大清新刑律(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沈氏特别看重外人对于中国修律的反映,藉此收回治外法权之意甚明。故而每当中西法理法调和时,沈氏往往选择改同西法,这也是旧派指责其过于尊西趋新的重要原因。就如争议最为激烈的“夫奸”(孀妇或在室女与人和奸)条文,原订于唐以后的历代法典之中,虽不具实践性,但颇能体现中国传统重视男女大防的礼教精神。然而“夫奸”在西方并立法例,沈氏注意到“近日学说家多主张不编入律内,此最为外人着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指摘也”,因此主张“不必编入刑律之中”,另于教养方面设法。
  参见沈家本:《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沈家本全集》,第4卷,784页。相关的争议参见黄源盛:《西法东渐中夫奸存废之争》,《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台北,黄若荞,2007;李欣荣:《清末关于“夫奸”的思想论争》,载《中华文史论丛》,2011(3)。从中亦可见沈氏的自我定位不止于埋首书斋的法匠,更多的作为治世之官吏,以法律救中国。
  三、论著之全貌与遴选
  作为晚清司法系统的高级大臣,沈家本在世时已经刊印了一些法学论著,以表白自己的法律观点和立场。最早出版的专著为光绪十二年(1886年)的《刺字集》二卷,宣统元年(1909年)又出版了《历代刑官考》。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汇编本人的学术论著和文稿而成《寄簃文存》,由修订法律馆印行,共收文章45篇。书前的“小引”谓:
  迨癸卯岁,奉命修订律例,不得不研究法学之编,乃年龄日颓,不能深求学理,偶有论说,不过一隅之见。出示同人,尚不相菲薄,群来索观。儿子辈怂恿排印,以代钞胥。因取近日论说,及向日参考之所及者,益以自治奏牍数篇,都为八卷,付诸印工。
  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207页。
  沈氏对文中所论,似未敢自信,书名“文存”,“存之云者,尚待论定也”。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后,“又得文若干篇,益以旧稿”,汇为《寄簃文存二编》,于宣统三年(1911年)冬印行,共收文章38篇。沈氏去世后的第二年,《法学会杂志》第2卷第7、8号合刊,发表一组六篇文章,名曰《寄簃文存三编》。
  参见李贵连:《〈寄簃文存〉版本漫谈》,《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
  约在1928年或1929年,后人整理沈氏遗著,编成《沈寄簃先生遗书》。全书分甲、乙两编。甲编即《历代刑法考》,另附《寄簃文存》,汇编文章90篇。乙编收有《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日南随笔》、《枕碧楼偶存稿》等四种著作。
  此外,沈氏尚有众多的稿本未能及时整理出版。直到1996年,刘海年、韩延龙等人整理而成的《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收录沈氏未刻书21种68卷,包括:《律例校勘记》、《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刑法杂考》、《刑部奏删新律例》、《最新法部通行章程》、《秋谳须知》、《旧抄内定律例稿本》、《刑案删存》、《驳稿汇存》、《奏谳汇存》、《压线编》、《雪堂公牍》、《〈晋书??五行〉〈刑法〉二志校语》、《明史琐言》、《古今官名异同考》、《〈周官〉书名考古偶纂》、《日南读书记》、《奇姓汇抄》、《吴兴琐语》、《借书记》。
  接续前编,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收书13种42卷,包括:《叙雪堂故事》、《叙雪堂故事删謄》、《秋审比较条款附案》、《读律赘言》、《续修会典事例(残卷)》、《妇女实发律例汇说》、《律例精言歌括》、《沈观杂抄》、《〈说文〉引经异同考》、《〈三国志〉校勘记》、《药言》、《冰言》、《沈家本日记》。其中的日记部分约70万字,惜修律时期的日记已散失。
  2010年,徐世虹主编的《沈家本全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所收著作,较前述诸编又有增加:《比部招议》、《〈天津府志〉稿舆地物产签注》、《〈天津府志〉物产校语》、《联庄事宜》、《吴兴长桥沈氏家集》、《枕碧楼丛书》以及部分奏折。目前除了沈氏编辑的《刑案汇览三编》未及出版外,其著作几近全部问世。
  要在近千万言之中,精选反映沈家本思想的文字,实非易事。几经踌躇,本选集分为三编:上编专著、中编文存、下编奏折。上编节选沈氏的长篇巨著《历代刑法考》,足可反映其在律学上的主要成就。中编的编选原则有三:一是西法冲击以前,可见沈氏律学思想原生态的文字;二是集中反映其律学主要观点的篇目;三是沈氏比较中西法学的具体论述。部分篇目写作时间难以考订,因此法完全以时间为序。
  下编收入沈氏单独或联合署名的奏折。需要说明的是,其中大部分为沈氏在修订法律大臣任内所奏,与其他的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或俞廉三联名。少量奏折如《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伪造外国银币设立专条折》、《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等,收入沈氏文集《寄簃文存》之内,自属个人心血所系。另有《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奏复御史刘彭年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折》和《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综合各方证据,可断为出自伍廷芳之意,但沈氏既署名,即表示赞同之意,便可反映其思想观念,故亦收入。若修订法律馆与其他衙门联名所上之奏,必有折尾写明法律馆主稿者,方行收入。
  本集采录版本多据徐世虹编《沈家本全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因其较能体现目前沈家本著作整理的最新成果,可免原版录入过程中断识繁难之弊。然《全集》偶有遗珠之文,或其他版本较佳者,则另选他本录入。
  编者囿于识见和篇幅,所收之文或未足以反映沈氏思想的精彩之处,且校雠之学未精,实有不尽完善之处。尚祈海内外高明不吝指教,是为编者之幸。
  李欣荣
  谨识于广州中山大学康乐园
  2014年9月10日


《宋代文学研究:从诗歌到小说》 作者: 李明德 出版社: 文源书局 出版时间: 2021年10月 ISBN: 978-7-5092-1234-5 --- 内容简介 本书《宋代文学研究:从诗歌到小说》是一部深入探讨宋代(960年—1279年)文学发展脉络的综合性学术著作。全书立足于扎实的文献基础,结合社会历史背景,对宋代文学的各个重要领域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和独到的见解阐述。全书共分十章,结构严谨,逻辑清晰,旨在为读者勾勒出一幅宋代文学全景图,并揭示其在中国文学史上的独特地位与深远影响。 第一部分:时代背景与文体演变(第一章至第三章) 第一章:宋代社会变迁与文学生态 本章首先考察了宋代自建国之初至南渡后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文化思潮的演变。重点分析了“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国策如何催生了文人阶层的空前壮大,以及理学兴起对文学观念产生的深刻影响。研究指出,相较于唐代贵族式的文学风尚,宋代文学更具平民化、世俗化和思辨性的特征。探讨了印刷术的普及对手抄本时代向阅读时代的过渡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为文学作品的传播和消费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二章:宋词的成熟与巅峰 宋词作为宋代文学的代表性文体,在本研究中占据了核心地位。本章首先梳理了宋词从晚唐五代到北宋初期的发展脉络,特别是柳永“凡有井水处皆能歌柳词”现象背后的社会动因。随后,重点剖析了以苏轼、黄庭坚为代表的豪放词派与以周邦彦、秦观为代表的婉约词派的艺术分野与内在联系。研究深入探讨了苏轼“以诗为词”的革新实践,分析了其如何拓展了词的表现范围,使其能够容纳更宏大的题材和更深邃的情感。同时,对词牌的格律变化及其与音乐的依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并讨论了南宋初期词人如辛弃疾、陆游等如何将家国情怀融入词作,完成了从“艳科”到“载道”的艰难转型。 第三章:宋诗的流变与风格分野 与唐诗的辉煌相比,宋诗常被视为“学唐”的后续发展。本章旨在纠正这种片面认识,强调宋诗在思想内容和艺术手法上的重大突破。研究集中于“宋诗三大家”——苏轼、黄庭坚、陈师道——的诗学主张。详细分析了黄庭坚“点铁成金”的诗歌理论及其对江西诗派的影响,论证了宋人对“理趣”和“学问”的强调如何使诗歌具有更强的思辨色彩。此外,本章也关注了梅尧臣倡导的“尚意”说,及其对诗歌语言的革新,揭示了宋诗如何从唐代的重意境转向重哲理和细节描摹的转向。 第二部分:新兴文体与跨界影响(第四章至第七章) 第四章:古文运动的复兴与散文的地位 本章探讨了唐代韩愈、柳宗元开创的古文运动在宋代的继承与发扬。重点分析了欧阳修、苏洵、苏轼、曾巩、王安石等“唐宋八大家”的散文成就。研究强调,宋代古文不仅是文章风格的复古,更是儒家政治哲学在文体上的实践。通过对他们政治论说文、史论、游记和序跋的研究,揭示了宋代散文如何成为士大夫议论时政、阐述学说的主要载体,确立了其在中国现代散文发展史上的典范地位。 第五章:宋代话本的曙光与叙事艺术的萌芽 这是本书最具前瞻性的章节之一。本章聚焦于宋代的“说话”艺术和成熟的话本(如《大宋宣和遗事》等)。通过对勾栏瓦舍、茶肆酒楼中民间艺人表演的场景还原,分析了说话艺术的表演形式、结构模式及语言特色。研究着重探讨了早期白话叙事文学如何开始脱离单纯的说唱,向成熟的章回体小说过渡,为后世章回体小说的诞生奠定了叙事学的基本框架。 第六章:宋代笔记的繁荣与知识的普及 宋代笔记文学的空前繁荣,被视为宋人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外化表现。本章对笔记体进行分类研究,包括记述典章制度的政论性笔记(如王辟之《渑水燕谈录》)、记录社会风俗和异闻的杂记(如洪迈《容斋随笔》),以及描绘日常生活和审美趣味的笔记。分析指出,笔记体以其短小精悍、包罗万象的特点,成为当时文人记录思想火花、保存史料和交流见闻的重要媒介,深刻影响了宋人的思维方式。 第七章:诗话与词话:文学批评的专业化 本章深入分析了宋代兴起的“诗话”、“词话”这一新兴的文学批评体裁。从唐代零散的批评语汇,到宋代发展成为系统的理论探讨,标志着文学批评的独立化和专业化。重点梳理了以黄庭坚、严羽(虽然身处南宋后期,但其理论根植于宋代思潮)为代表的批评家,探讨了他们提出的“肌理”、“风骨”、“神韵”等概念,揭示了宋人对文学本质的深入思考和对创作规律的总结。 第三部分:文学的社会面向与审美转向(第八章至第十章) 第八章:理学对文学的制约与激发 本章旨在辩证地考察程朱理学对宋代文学的影响。一方面,理学强调“格物穷理”,对文学的“无用”性构成了潜在的压抑,促使文人将诗词创作纳入道德修养的范畴。另一方面,理学提供的思辨框架,为文人提供了更深层次的哲学依托,尤其体现在宋诗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探求和对个体心性的反思之中。 第九章:世俗化趋势下的审美趣味变迁 宋代市民阶层的崛起和经济的繁荣,极大地推动了文学的世俗化和审美趣味的转变。本章探讨了宋代对“雅”与“俗”的重新界定。通过分析宋代士大夫对民间艺术的吸收(如词牌中大量融入民间小令),以及对日常生活细节的描摹,论证了宋代审美如何从唐代的宏大、超越,转向对具体、精致、蕴藉之美的追求。 第十章:宋代文学与图像、音乐的交融 本书最后总结了宋代文学与其他艺术形式的互动关系。考察了宋代山水画的兴盛如何与山水诗的创作相互启发,以及诗词作为宴饮、节庆歌颂的载体,与当时成熟的燕乐体系的紧密结合。这种多媒介的艺术交融,是宋代文化高度繁荣的缩影。 --- 本书特点: 1. 宏观与微观结合: 既有对时代文学思潮的宏大叙事,又不乏对具体作家和作品的精细文本分析。 2. 文体全面覆盖: 突破传统上仅关注诗词的局限,将宋词、宋诗、古文、话本、笔记等文体置于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研究。 3. 史料扎实: 引用了大量《宋史》、《宋会要辑稿》以及各类文学选集和手抄本资料,确保了研究的学术严谨性。 适用对象: 历史学、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人员、高校文科师生,以及对宋代文化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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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非常考究,初见时便被其典雅的气质所吸引。皮革封面的触感温润而厚重,边缘的烫金字样在光线下折射出低调的奢华感,每一处细节都透露出一种对经典的尊重。拿到手中,分量十足,让人感觉这不仅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件值得珍藏的艺术品。内页的纸张选择也十分出色,米白色的纸张,纹理细腻,墨迹清晰,阅读起来非常舒适,长时间盯着也不会感到眼睛疲劳。尤其是排版,疏密得当,留白恰到好处,使得文字和版面之间有足够的呼吸空间,读起来赏心悦目,有一种沉浸式的体验。装帧的坚固程度也令人放心,即便是经常翻阅,也能保持其原有的风貌,体现了出版方对品质的坚持。这本书的整体视觉呈现,无疑是为那些注重阅读体验和收藏价值的读者量身定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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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强调一下这本书在语言层面上的“陌生感”和“陌生美”。作者使用的词汇和句式,很多都带着一种古典的韵味,初读时可能需要花费比一般书籍更多的精力去适应。但这恰恰是它的魅力所在。他似乎在刻意拉开与当代日常口语的距离,用一种更具仪式感的语言,来承载那些沉重的主题。这种“陌生化”的处理,反而让读者不得不将注意力从习惯性的“快速获取信息”模式中抽离出来,真正进入到作者构建的那个特定的语言场域中去。每一次成功解读一个复杂的长句,都带来一种智力上的满足感,仿佛重新学习了如何“精确地”感知世界。它不是一本可以边听播客边看的书,它要求你百分之百的专注,而这种专注,最终会以丰厚的回报形式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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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此书,我立刻被作者那股“老派”的叙事笔法所吸引住了。他的文字功力深厚,遣词造句间流淌着一种老哲学家般的沉稳与洞察力,完全没有当下流行文学中那种浮躁的、追求速度感的痕迹。每一句话似乎都经过了细致的打磨,像老匠人手中的玉石,温润而有光泽。故事的推进并不急于求成,而是像缓缓展开的一幅古代山水画卷,你需要放慢脚步,细细品味那些看似不经意的环境描写和人物内心独白。这些细节堆叠起来,构建出一个极其真实且有层次感的精神世界。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处理复杂人性时的那种不动声色的高明,他从不直接给出评判,而是通过事件的自然发展,让读者自己去体会那种微妙的挣扎与抉择。读完一个章节,常常需要合上书本,在原地静坐片刻,回味那份悠长而深远的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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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安排,简直就像一个精密的钟表,每一个齿轮都咬合得天衣无缝,推动着整体的运转。我通常对长篇作品的章节划分比较挑剔,很多时候会觉得中间部分拖沓或者收尾仓促,但这本则不然。作者似乎对节奏的把握有着近乎本能的直觉。时而通过一些看似闲笔的侧写,突然揭示出核心的矛盾冲突,制造出强烈的戏剧张力;时而又在关键转折点设置一个漫长的铺垫,让情感的爆发水到渠成,毫不突兀。这种抑扬顿挫的叙事节奏,使得阅读过程充满了悬念和期待。它没有采用那种强行设置的小高潮来抓人眼球,而是通过精妙的结构设计,让高潮自然地从人物的命运轨迹中生长出来,这种“自然生长”的力量,远比刻意营造的戏剧性要震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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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这本书的内容对我个人的生活哲学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它探讨的议题并非停留在表面的社会现象,而是直插人性的内核,比如时间、记忆的不可靠性,以及个体在面对历史洪流时的无力与坚守。作者的思考角度非常独特,他没有采取宏大叙事,而是通过几个小人物的命运轨迹,折射出时代变迁下个体精神世界的坍塌与重建。阅读过程中,我无数次停下来,扪心自问:如果是我处于那种境地,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书中关于“选择的代价”的论述尤其深刻,它揭示了每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决定背后,都蕴含着沉甸甸的取舍。这本书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自己内心深处那些不愿正视的、关于存在意义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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