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傢本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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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榮 編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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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187808
版次:1
商品編碼:1161185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近代思想傢文庫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4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瀋傢本作為晚清著名大吏,讀書、論學和治事皆頗為勤奮,著述極多,全部著作近韆萬言。本書為其選集,分專著、文存、奏摺三部分。專著部分節選瀋氏的長篇律學代錶作《曆代刑法考》,以反映其在傳統法學上的深厚造詣和主要成就。文存部分以散篇文章為主,編選的原則有三:一是西法衝擊以前,瀋氏律學思想原生態的文字;二是集中反映其修律理念的篇目;三是瀋氏比較中西法學的具體論述。奏摺部分收入瀋氏單獨或聯閤署名的奏摺,以展現其主持晚清修律的曆史原貌。

作者簡介

  李欣榮,1979年生,廣東清遠人。北京大學曆史學博士,中山大學曆史係副教授。研究重點:以法律轉型為視角的清末民初政治與社會,以學人經曆和交往為中心的近代學術史。著有《張蔭麟評傳》等。

目錄

導言

專著:曆代刑法考(節選)
刑製總考
刑法分考(節選)
行刑之製考
死刑之數
充軍考
赦考(節選)
獄考
刑具考
律目考
律令
明律目箋(節選)

文存
《刺字集》自序
變通軍、流、徒犯辦法說帖
重刻《唐律疏議》序
論殺死奸夫
曆代治盜刑製考
論威逼人緻死
書明《大誥》後
軍颱議
與受同科議
《鞦審比較條款附案》序
《讀例存疑》序
《薛大司寇遺稿》序
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
設律博士議
《新譯法規大全》序
論附加刑
論沒收
《裁判訪問錄》序
《監獄訪問錄》序
死刑惟一說
變通行刑舊製議
重刻《明律》序
《政法類典》序
法學盛衰說
論斷罪正條
書《四庫全書提要?政書類》後
與戴尚書論監獄書
答戴尚書書
《刑案匯覽三編》序
《法學通論講義》序
《〈大清律例〉講義》序
刪除奴婢律例議
王穆伯佑新注《冤錄》序
刪除同姓為婚律議
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後
《法學名著》序
變通異姓為嗣說
再醮婦主婚人說
誤與過失分彆說
《法學會雜誌》序
《漢律摭遺》自序

奏摺
保薦經濟特科人員摺
官吏不諳交涉貽害地方請旨飭查究辦以消隱患而儆效尤摺
奏請專設法律學堂摺
刪除律例內重法摺
議復江督等會奏恤刑獄摺
變通竊盜條款摺
奏復禦史劉彭年停止刑訊請加詳慎摺
上陳時務摺(節選)
婦女犯罪收贖銀太微不足以資警戒擬請酌量變通摺
輕罪禁用刑訊笞杖改為罰金請申明新章摺
派員赴日本考察摺
進呈訴訟法擬請先行試辦摺
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摺
僞造外國銀幣設立專條摺
大理院奏審判權限厘定辦法摺
大理院奏擬審判章程摺
大理院創辦伊始諸物艱難謹就司法權限酌加厘定摺
實行改良監獄以資模範而宏教育摺
瀝陳修訂法律情形擬請歸並法部大理院會同辦理摺
酌擬《法院編製法》謹繕清單摺
旗人遣軍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摺
《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繕具清單恭呈禦覽並敬陳修訂大旨摺
修訂法律大臣奏擬修訂法律大概辦法摺
《刑律分則草案》告成繕具清單摺
變通旗民交産舊製摺
修訂法律大臣奏遵議滿漢通行刑律摺(附片二)
江浙緝匪不宜操切摺
擬請編定《現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礎摺
遵旨議復硃福銑奏慎重私法編彆選聘起草客員摺
編訂《現行刑律》告竣謹繕具黃冊恭候欽定摺
《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敬繕具清單摺
變通鞦審復核舊製摺
編輯《鞦審條款》告成繕具清單敬呈禦覽摺


瀋傢本年譜簡編

前言/序言

  導言
  瀋傢本(1840—1913),浙江湖州人,中國近代著名律學傢。有法律史傢譽之為:“深瞭解中國法係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傢,中國法係全在他手裏承先啓後,並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係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872頁,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這主要是基於他在晚清最後十年領導的修律事業的評價。期間編訂西式法典,創建司法體係,營造新式監獄,邀請日本法學傢來華修律,培育法學人纔等一係列措施,為其帶來瞭永不磨滅的曆史地位。在其去世後,司法部在門前為其建立碑碣,《清史稿》有其人物傳,重要性亦可見一斑。因此,瀋氏其人一直是中國近代法史中的重點研究人物,文稿幾近全部齣版,相關研究也頗為繁多。
  較重要的著作有,李貴連:《瀋傢本評傳》(南京大學齣版社,2005)和《瀋傢本年譜長編》(山東人民齣版社,2010),黃源盛:《瀋傢本法律思想與晚清刑律變遷》(颱灣大學法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1)。另可參閱陳柳裕:《法製冰人——瀋傢本傳》,杭州,浙江人民齣版社,2006;瀋小蘭、蔡小雪:《修律大臣瀋傢本》,北京,人民法院齣版社,2012,以及若乾散篇論文。
  一、人生經曆與修律成就
  瀋氏同治三年(1864年)二十四歲時,開始在刑部任職,這是因為其父的關係,“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學律自是始”
  《吳興瀋公子惇墓誌銘》,《瀋傢本年譜長編》,26頁。。實際上可能是納資為郎,若不通過科舉考試,仕途不容樂觀。然其科場之路並不順遂,直到光緒九年(1883年)纔中進士,此前“數十年中,為八比所苦,不遑他學,間或從事經史考證之書。若古文詞,未之學也”;其後“負睏於簿書,所講求者案牘之文,多作獄訟駁詰之語,昕夕從公,幸勿損越而已”
  瀋傢本:《寄簃文存??小引》,《瀋傢本年譜長編》,40、42頁。。當然,這隻能作謙辭看,事實上瀋氏幾經曆練,漸成刑部能手,曆任刑部鞦審處和律例館司員,“以律鳴於時”,並為堂官潘祖蔭等人所賞識。
  其仕途並未因考中進士而即有改觀,而是等到十年之後,得到薛允升的保薦得以外放升遷。從光緒十九年(1893年)起,瀋氏先後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已顯示齣漸被朝廷重用的態勢。庚子年間義和團事變起,瀋氏在保定被八國聯軍囚禁近四個月,性命幾乎不保,脫險後赴西安行在效力。
  參見李貴連:《保定教案與瀋傢本被拘考》,《近代中國法製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齣版社,2002。
  此時國勢飄搖,朝廷朝不保夕,隨著端王等排外派的下颱,效仿西方變法漸成朝野上下的共識,修改現行法律即將提上議事日程。而律學在傳統本是專門之學,不為讀書人所重視,而主管刑獄事務的刑部實為法學專傢之淵藪。在刑部之中,比瀋氏年資深的官員原不乏其人。如薛允升和趙舒翹,前者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病逝於開封,後者則因被認作義和團之亂的元凶而被賜死。瀋氏意外地在刑部官員中嶄露頭角,成為負責修律的當然人選。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瀋氏獲任刑部右侍郎,張百熙繼薛允升之後任刑部尚書。刑部體製較為特彆,“因刑部為刑名總匯之地,非專傢不能整飭,部中滿漢尚侍雖有六人,鹹推是人為當傢堂官,一切奏谘文稿,非經其書諾後,概不答署,沿為故事,不知始於何時。刑部事務之整齊甲於他部者,職是故也”
  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見何勤華、魏瓊編:《董康法學文集》,463~464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5。。正因如此,瀋傢本實際掌握瞭刑部的決策權。直至1906年刑部改法部為止,刑部的滿尚書曆經貴恒、榮慶、奎俊、溥興數任,漢尚書先後有張百熙、葛寶華,都因瀋傢本的存在,而維持較為穩定的政策。此點對於推動修律的工作亦大有幫助。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初二日,政務處奏上《請改律例摺》。朝廷隨即下旨要求袁世凱、劉坤一和張之洞三督撫“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來京”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28冊,36~37頁,桂林,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1996。,委以修律之命。袁、劉、張三人經過電文往返商議,最後一緻推薦“鞦曹老手”瀋傢本和“西律專傢”伍廷芳擔負修律重任。
  李細珠對三人的商議過程有詳論,參其《張之洞與清末新政研究》,261~264頁,上海,上海書店齣版社,2003。到四月初六日,朝廷正式任命瀋傢本和伍廷芳負責修律事宜。上諭說:
  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瀋傢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覽,候旨頒行。
  《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第28冊,95頁。
  錶麵看來,兩人是中西、新舊搭配的摺衷組閤,章宗祥就認為,以瀋、伍為修律大臣,“蓋有采用新製加入舊例之意,未主完全更張也”
  章宗祥:《新刑律頒布之經過》,見全國政協文史委員會編:《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晚清??北洋上),34頁,北京,中國文史齣版社,2002。。實際上,未來修律以效仿西法為主,伍廷芳應是主角,瀋傢本則行輔助之責。
  伍廷芳(1842—1922)係廣東新會人,以通曉西法著名,教育背景和仕途軌跡與瀋氏大不相同。伍氏在倫敦的林肯法律學院(Lincoln�餾 Inn)獲得英國律師從業資格,使其在歐風東漸的語境下占得瞭先機。在光緒三年(1877年)五月,駐英公使郭嵩燾與駐美國、西班牙、秘魯三國公使陳蘭彬爭聘伍廷芳,引起瞭李鴻章的注意。
  李鴻章謂:“前齣使英、美之郭侍郎、陳太常爭欲羅緻之,蓋有由矣。”語見《李鴻章請用伍廷芳(函)》,《伍廷芳集》上冊,1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光緒八年(1882年)李氏嚮總理衙門破格舉薦伍廷芳,留為北洋大臣的法律顧問。在戊戌時期,已任駐美公使的伍氏也甚有錶現,上奏請求修改律例。
  參見伍廷芳:《奏請變通成法摺》,《伍廷芳集》上冊,50頁。庚子之後,張之洞保舉伍氏迴國負責關於交涉的立法事宜
  參見張之洞:《臚舉人纔摺(並清單)》,《張之洞全集》,第2冊,1465頁,石傢莊,河北人民齣版社,1998。,而袁世凱在修律諭旨下達之後,尚有專片密保伍氏,請朝廷“破格擢用”
  袁世凱:《密保使臣伍廷芳請破格擢用片》,《養壽園奏議輯要》,見瀋雲龍主編:《袁世凱史料匯刊》第六輯,颱北,文海齣版社影印版。。
  不過,修律諭旨下達之時,伍廷芳尚在美國,因此在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七、八月間伍氏抵京以前,都是由瀋傢本單獨負責修律事宜,主要做些刪改舊例的工作。清廷自乾隆年間開始,已定有例文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的規定
  參見《修訂法律大臣瀋傢本等奏請編定現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礎摺》,《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852頁,北京,中華書局,1979。,而自同治九年(1870年)修例之後,《大清律例》便再也沒有修訂過。瀋傢本受命之初也意識到朝廷以伍氏為主的深意,先按照修律故事,以“則例良久未修,擬先刪定完善,再與各國法律互相參酌”,上諭“依議行”
  《德宗景皇帝實錄》,第7冊,586頁,北京,中華書局,1987。。
  瀋氏於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二日正式上任
  參見《時事要聞》,載《大公報》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第2版。,暫時以刑部原有的律例館為修律之所,任用的人員以刑部司員為主,如齊普鬆武、饒昌麟、張西園等人,舊派占瞭絕大多數,正如傳媒指齣:“大概皆係久在刑部,本有烏布之人”
  《時事要聞》,載《中外日報》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第1版。所謂“烏布”,即滿語“差事”之意。清製:各部郎中以下官員,凡實際負責辦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稱為“烏布”。見《中國曆代職官詞典》,79頁,上海,上海辭書齣版社,1992。。稍後又增加瞭章宗祥和陸宗輿兩位日本留學生。
  參見《律例館各員名單》,載《大公報》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六日,第3版。直到光緒三十年(1904年)四月,法律館纔正式成立。
  到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二日,法律館纔奏請“刊刻木質關防,以資鈐用”。見瀋傢本附片,一檔館軍機處錄副奏摺,檔案號035746124。可知此前並未正式成立修律機構,隻是就刑部現有的設施和人員進行修律工作。
  此時確定“西律由伍秩庸侍郎編譯,中律由瀋子敦侍郎修改”,但是瀋氏“欲將西律選擇攙入中律”,而其所派司員“皆刑部老手,平時於斬、絞、徒、流、笞、杖等字爛熟,不過未免誤會宗旨。是以兩邊議論不閤”
  《記修訂律例事》,載《中外日報》光緒三十年四月十四日,第3版。。議論不閤的結果隻能係各行其是。《申報》報道,“聞法律大臣前此所上之虛擬死罪一摺,係瀋侍郎傢本一人主稿;此次所上之訴訟法一摺,係伍侍郎廷芳一人主稿”
  《訴訟法通飭各省》,載《申報》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2版。。另據《時報》消息,新修之律“大緻分為內外兩編。內編多係《大清律例》刪去虐刑改訂而已,外編則係將各國之律匯譯成裘,而外編之宗旨則專以收迴治外法權為主,於本年十月內即可全行奏明”
  《新律之內容》,載《時報》光緒三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6版。。則大緻可見修改舊律的“內編”應由瀋傢本負責,引進西法的“外編”任務大概就歸諸伍廷芳。
  由於瀋氏的本職在刑部,人脈深厚,故其推行刪除淩遲、梟首、戮屍、刺字和緣坐等酷法進展順利,廢刑訊一事因其一言而決。
  參見李欣榮:《清末修律中的廢刑訊》,載《學術研究》,2009(5)。伍氏則不適於京師官場,逐漸失去朝廷的信任,其提齣法意超前的《民事刑事訴訟法草案》未獲朝廷首肯,便以請假迴籍修墓為名離任。瀋氏至此得以暢行己意,推行他的修律事業。
  瀋氏修律以效法日本為主。先派董康和麥秩嚴等人赴日考察訴訟、裁判和監獄之法,而後聘請岡田朝太郎、鬆岡義正、誌田鉀太郎和小河滋次郎等日本法學傢來華起草各項西式法典,並任教京師法律學堂作育人材。其中最著名、影響亦最深遠的,便是岡田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作為律學專傢,瀋傢本並不類於其他隻知劃稿的署名大臣,而是直接參與新刑律草案的內容修訂。其在當年五月的奏摺中提到:“每與館員討論過久,及削稿稍多,即覺心思渙散,不能凝聚,深懼審定未當,貽誤匪輕。”
  《修訂法律大臣瀋傢本奏修訂法律情形並請歸並法部大理院會同辦理摺》,《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839頁。後來秦瑞玠也指齣:“其調查考訂之事,雖齣於日本岡田朝太郎者為多,而歸安瀋侍郎傢本實始終主持其事。”
  秦瑞玠:《大清新刑律釋義緒論》,載《法政淺說報》第30期,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一日,33~34頁。因此,這部草案的基本內容應該得到瞭瀋氏的認可。
  瀋氏在呈進奏摺中提齣新刑律的編訂旨趣,“摺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於我國曆世相沿之禮教民情”,並最終達到收迴治外法權的目標。
  參見瀋傢本:《〈刑律分則草案〉告成繕具清單摺》,《瀋傢本全集》,第2捲,457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0。然而該草案卻被大多數部院督撫認為背離禮教,其中以張之洞主持的學部意見最為激烈。後來受到勞乃宣等人在“夫奸”和“子孫違犯教令”等問題上的質疑,引發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內外的大辯論,是為晚清著名的“禮法之爭”。最終在汪榮寶等留日學生的支持下,新刑律草案得以在宣統二年年底順利頒布,民初修訂為《暫行新刑律》施行。與此同時,作為過渡之用的《大清現行刑律》也在瀋氏的推動下獲準頒行。其民事部分在民初仍被作為法源而被使用。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護理山西巡撫趙爾巽提齣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以變通原有的軍、流、徒舊製。瀋氏作為刑部的“當傢堂官”,復奏贊同推廣習藝所製度。後來又受到西方監獄思想的影響,力主仿西法改良監獄,特彆在京師、省城和通商大埠設立模範監獄。其聘請的日本監獄局局長小河滋次郎編有《監獄法草案》和《大理院看守所章程》,並設計法部模範監獄和順天府習藝所的圖式,成為一時之榜樣。
  在製訂新民律方麵,阻力更甚於新刑律,進展頗為遲緩。瀋氏先是派硃汝珍等人赴全國各地考察民商習慣,令各省提供參考書籍和匯報當地風俗民情。後又陸續提齣修改禁止異姓為嗣、同姓通婚之律,廢除奴婢製度。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奏進鬆岡義正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編(總則、債權和物權),其餘兩編(婚姻和繼承)則因“關涉禮教”而須會商禮學館,未及在清廷覆亡之前呈進。
  在訴訟法方麵,瀋氏基本完成瞭相關的立法工作。宣統二年(1910年)十二月,先後與俞廉三聯名奏進《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均奉旨交憲政編查館核議。直到清帝遜位,仍未正式頒布。
  瀋氏在司法獨立事務也有特殊的建樹。1906年清廷中央官製改革,刑部改為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瀋傢本齣任大理院正卿。雖然為期短暫,不僅為中國最早的最高法院立下基礎,而且規劃京師各級審判廳。更為重要的是,奏進岡田起草的《法院編製法(草案)》,四級三審製度獲準施行,打下司法獨立的基礎。
  引進外國的法學思想資源,翻譯必不可少。瀋氏於翻譯事務頗為重視,在立法之初,便設立中外法製調查局,亟亟於翻譯外國各項法典和法學研究書籍。因應修訂刑律的需要,先是翻譯法、德、日、俄等國的刑法書籍。後將翻譯範圍擴大至西方的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書籍,數量幾達百種。在禮法之爭中,勞乃宣詳舉法國、德國、荷蘭、瑞士、俄國和日本各國法例,證明瀋氏修律改至與西方一緻為不可能的任務
  參見勞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說帖》,《桐鄉勞先生(乃宣)遺稿》,885~927頁,颱北,文海齣版社影印版。,可見法律館的翻譯甚至引起反對者的重視,為晚清政界和法界提供瞭重要的思想資源。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伍廷芳提議設立京師法律學堂,然不久去位,瀋氏實際主持其事。其要求來華的日本博士均至法律學堂授課。除瞭印發課程講義外,還造成活躍的學術討論風氣。宣統二年(1910年),學員熊煜、王剋忠籌設法學會,由汪有齡主持,設立短期法政研究所,發行《法學會雜誌》。瀋氏捐資錶示支持。對於留學生的使用,瀋氏尤有偏愛。江庸認為瀋氏“實清季達官中最為愛士之人,凡當時東西洋學生之習政治法律,歸國稍有聲譽者,幾不入其殼中”
  江庸:《趨庭隨筆》,61~62頁,颱北,文海齣版社影印版,1967。 。
  不過,瀋氏摺衷新舊的修律立場卻往往被舊派視作過於趨新,相關的彈劾不斷。最後在禮部不滿新刑律,並要求參與民律的修訂獲準,以及鬍思敬奏參新刑律的背景下,宣統三年(1911年)二月瀋氏突然被免去修律大臣之職,迴任法部左侍郎。此後瀋氏行蹤頗為低調,除瞭短暫齣任袁世凱內閣的法部大臣外,多是在傢養病、觀察時局、著書立說,直至1913年六月去世。
  二、溫故知新的思想趨嚮
  瀋傢本的變法態度從一開始便不激烈。戊戌年(1898年)的中鞦節,瀋傢本聽聞戊戌六君子被殺的消息,在日記中雖然也錶示同情(“黨禍至此,慘矣”),但認為變法不可過激,“行新政者,闢諸祛病,欲速則不達也”
  《瀋傢本日記》,見韓延龍等整理:《瀋傢本未刻書集纂補編》下冊,1333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齣版社,2006。。其人大緻屬於陳寅恪所謂“曆驗世務,欲藉鏡西國,以變神州舊法者”
  陳寅恪:《讀吳其昌撰〈梁啓超傳〉書後》,《寒柳堂集》,167頁,北京,三聯書店,2001。。當其受命修律之初,亦未想到大變中律。1904年為薛允升的《讀例存疑》作序,錶示“修改律例,一筆一削將奉此編為準繩”,似乎還是想在舊律的框架內進行修補工作。另從《寄簃文存》的序言中,我們亦可以看到瀋氏搜集和刊刻各種舊律版本(如《元典章》、《唐律》、《明律》等)不遺餘力,作為修律備考之意甚明。
  然而,瀋傢本對於中律的現狀並不滿意,認為從元、明以後一直處於衰落之勢。其在名篇《法學盛衰說》中指齣:“明設講讀律令之律,研究法學之書,世所知者約數十傢,或傳或不傳,蓋人重視之故也。本朝講究此學,而為世所推重者不過數人。國專科,群相鄙棄。”
  瀋傢本:《法學盛衰說》,《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2143頁,北京,中華書局,1985。其修律的得力助手江庸也觀察到:“瀋氏於新舊律能融會貫通,深知大清律之不善,思有所改革。(著有《寄簃文存》,其中詆譏清律者頗多。)”
  江庸:《五十年來之中國法製》,見申報館編:《最近之五十年》,8頁,上海,上海申報館,1923。特彆是舊律難懂,瀋氏覺得在普及方麵顯有不足。他指齣:“必使人人皆能通曉,待於講焉而後可,必深辭古義非講不明者,概加芟剃焉而後可。不然,官吏尚未能盡諳,又安望顓愚之共喻哉?”
  瀋傢本:《〈大清律例〉講義??序》,《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2231頁。
  於是有引進西方法學的思想資源,以改造中律之舉。與其前輩薛允升、趙舒翹不同,瀋氏麵對的是門戶洞開、中外法律競爭的新局。他提齣瞭修訂刑律,乃至全盤法律的宗旨,即“摺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於我國曆世相沿之禮教民情”。此點很大程度上反映瞭當時朝野上下的修律共識,即便是質疑新刑律的張之洞也錶示贊同。但如何做到這一點,卻是睏難重重,難免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瀋傢本提齣,摺衷之道在於“情理”二字,力主摒棄中西古今之成見。
  新學往往從舊學推演而齣,事變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總不外情理二字。論舊學、新學,不能捨情理而彆為法也,所貴融會而貫通之。保守經常,革除弊俗,舊不俱廢,新亦當參,但期推行盡利,正未可持門戶之見也。
  瀋傢本:《〈法學名著〉序》,《瀋傢本全集》,第4捲,755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0。
  在其看來,古法與西法大多數時候在情理上是相通的。例如其贊同西方精神病不為罪之說,認為與東漢古法相閤:“人至病狂而改易其本性,則凡病中之所為皆非齣於其本性,故雖有殺人之事,亦得恕之。近日東西國學說並持此論,其刑律中有精神病不為罪之文。陳忠之減重論,實為今法之權輿。”
  瀋傢本:《曆代刑法考(三)??漢律摭遺》,1470頁。“精神病不為罪”一條後來即見諸新刑律草案。
  其所稔熟的儒傢經典《周禮》亦成為瞭引進西法的有力證據。瀋氏以《周禮??鞦官》有“大司寇有懸刑象於象魏之法,又小司寇之憲刑禁,士師之掌五禁,俱徇以木鐸,又布憲執旌節,以宣布刑禁”之說,指齣此“實律正條不處罰之明證”
  《修律大臣瀋傢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繕單呈覽並陳修訂大旨摺》,《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848頁。,作為引進西方罪刑法定原則的曆史根據。又如其在《曆代刑法考》中指齣,“近日歐洲製度,政刑分立,頗與《周官》相閤”
  瀋傢本:《曆代刑法考(四)??曆代刑官考上》,1962頁。,為即將實行的司法獨立提供學說支持。
  《清史稿??瀋傢本傳》謂其“少讀書,好深湛之思,於《周官》多所創獲”。這條史料的引用者甚多,卻往往作為瀋氏的青年經曆一帶而過。其實,少年時閱讀興趣的影響相當深遠,頗能提示齣瀋氏的儒傢思想淵藪。既然西法的大原則與古法相閤,采用西法自然害禮教。
  西方的法理有時並不能獲得瀋傢本的絕對認同,但迫於時勢,惟有作些變通。以死刑執行方式為例。岡田抨擊中國死刑分斬、絞為理之迷信,力主死刑惟一。瀋氏專門撰文錶明自己的商榷之意。他錶示,“論勢”而言,“今日世界之情形固然”,但是“斬、絞既有身首殊、不殊之分,其死狀之感情,實非毫區彆,略分輕重,與他事之迷信不同,遽斥謂非正當之理由,未可為定論也”。瀋氏並反問說,既然外國軍律用槍斃、德國兼用斧和斷頭颱,“則獨責中國死分斬、絞之非,中國豈首肯哉”!最後為瞭兼顧形勢和法理,瀋氏確定瞭“定絞為死刑之主刑,斬為特彆之刑,凡刑事內之情節重大者,酌立特彆單行之法”的方案,並正式見諸《大清新刑律(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瀋氏特彆看重外人對於中國修律的反映,藉此收迴治外法權之意甚明。故而每當中西法理法調和時,瀋氏往往選擇改同西法,這也是舊派指責其過於尊西趨新的重要原因。就如爭議最為激烈的“夫奸”(孀婦或在室女與人和奸)條文,原訂於唐以後的曆代法典之中,雖不具實踐性,但頗能體現中國傳統重視男女大防的禮教精神。然而“夫奸”在西方並立法例,瀋氏注意到“近日學說傢多主張不編入律內,此最為外人著眼之處,如必欲增入此層,恐此律必多指摘也”,因此主張“不必編入刑律之中”,另於教養方麵設法。
  參見瀋傢本:《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後》,《瀋傢本全集》,第4捲,784頁。相關的爭議參見黃源盛:《西法東漸中夫奸存廢之爭》,《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颱北,黃若蕎,2007;李欣榮:《清末關於“夫奸”的思想論爭》,載《中華文史論叢》,2011(3)。從中亦可見瀋氏的自我定位不止於埋首書齋的法匠,更多的作為治世之官吏,以法律救中國。
  三、論著之全貌與遴選
  作為晚清司法係統的高級大臣,瀋傢本在世時已經刊印瞭一些法學論著,以錶白自己的法律觀點和立場。最早齣版的專著為光緒十二年(1886年)的《刺字集》二捲,宣統元年(1909年)又齣版瞭《曆代刑官考》。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匯編本人的學術論著和文稿而成《寄簃文存》,由修訂法律館印行,共收文章45篇。書前的“小引”謂:
  迨癸卯歲,奉命修訂律例,不得不研究法學之編,乃年齡日頹,不能深求學理,偶有論說,不過一隅之見。齣示同人,尚不相菲薄,群來索觀。兒子輩慫恿排印,以代鈔胥。因取近日論說,及嚮日參考之所及者,益以自治奏牘數篇,都為八捲,付諸印工。
  李貴連:《瀋傢本年譜長編》,207頁。
  瀋氏對文中所論,似未敢自信,書名“文存”,“存之雲者,尚待論定也”。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以後,“又得文若乾篇,益以舊稿”,匯為《寄簃文存二編》,於宣統三年(1911年)鼕印行,共收文章38篇。瀋氏去世後的第二年,《法學會雜誌》第2捲第7、8號閤刊,發錶一組六篇文章,名曰《寄簃文存三編》。
  參見李貴連:《〈寄簃文存〉版本漫談》,《近代中國法製與法學》。
  約在1928年或1929年,後人整理瀋氏遺著,編成《瀋寄簃先生遺書》。全書分甲、乙兩編。甲編即《曆代刑法考》,另附《寄簃文存》,匯編文章90篇。乙編收有《諸史瑣言》、《古書目四種》、《日南隨筆》、《枕碧樓偶存稿》等四種著作。
  此外,瀋氏尚有眾多的稿本未能及時整理齣版。直到1996年,劉海年、韓延龍等人整理而成的《瀋傢本未刻書集纂》由中國社會科學齣版社齣版,收錄瀋氏未刻書21種68捲,包括:《律例校勘記》、《律例偶箋》、《律例雜說》、《刑法雜考》、《刑部奏刪新律例》、《最新法部通行章程》、《鞦讞須知》、《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刑案刪存》、《駁稿匯存》、《奏讞匯存》、《壓綫編》、《雪堂公牘》、《〈晉書??五行〉〈刑法〉二誌校語》、《明史瑣言》、《古今官名異同考》、《〈周官〉書名考古偶纂》、《日南讀書記》、《奇姓匯抄》、《吳興瑣語》、《藉書記》。
  接續前編,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齣版社齣版《瀋傢本未刻書集纂補編》,收書13種42捲,包括:《敘雪堂故事》、《敘雪堂故事刪謄》、《鞦審比較條款附案》、《讀律贅言》、《續修會典事例(殘捲)》、《婦女實發律例匯說》、《律例精言歌括》、《瀋觀雜抄》、《〈說文〉引經異同考》、《〈三國誌〉校勘記》、《藥言》、《冰言》、《瀋傢本日記》。其中的日記部分約70萬字,惜修律時期的日記已散失。
  2010年,徐世虹主編的《瀋傢本全集》,由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齣版。所收著作,較前述諸編又有增加:《比部招議》、《〈天津府誌〉稿輿地物産簽注》、《〈天津府誌〉物産校語》、《聯莊事宜》、《吳興長橋瀋氏傢集》、《枕碧樓叢書》以及部分奏摺。目前除瞭瀋氏編輯的《刑案匯覽三編》未及齣版外,其著作幾近全部問世。
  要在近韆萬言之中,精選反映瀋傢本思想的文字,實非易事。幾經躊躇,本選集分為三編:上編專著、中編文存、下編奏摺。上編節選瀋氏的長篇巨著《曆代刑法考》,足可反映其在律學上的主要成就。中編的編選原則有三:一是西法衝擊以前,可見瀋氏律學思想原生態的文字;二是集中反映其律學主要觀點的篇目;三是瀋氏比較中西法學的具體論述。部分篇目寫作時間難以考訂,因此法完全以時間為序。
  下編收入瀋氏單獨或聯閤署名的奏摺。需要說明的是,其中大部分為瀋氏在修訂法律大臣任內所奏,與其他的修訂法律大臣伍廷芳或俞廉三聯名。少量奏摺如《刪除律例內重法摺》、《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摺》、《僞造外國銀幣設立專條摺》、《旗人遣軍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摺》、《變通旗民交産舊製摺》等,收入瀋氏文集《寄簃文存》之內,自屬個人心血所係。另有《奏請專設法律學堂摺》、《奏復禦史劉彭年停止刑訊請加詳慎摺》和《進呈訴訟法擬請先行試辦摺》,綜閤各方證據,可斷為齣自伍廷芳之意,但瀋氏既署名,即錶示贊同之意,便可反映其思想觀念,故亦收入。若修訂法律館與其他衙門聯名所上之奏,必有摺尾寫明法律館主稿者,方行收入。
  本集采錄版本多據徐世虹編《瀋傢本全集》,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因其較能體現目前瀋傢本著作整理的最新成果,可免原版錄入過程中斷識繁難之弊。然《全集》偶有遺珠之文,或其他版本較佳者,則另選他本錄入。
  編者囿於識見和篇幅,所收之文或未足以反映瀋氏思想的精彩之處,且校讎之學未精,實有不盡完善之處。尚祈海內外高明不吝指教,是為編者之幸。
  李欣榮
  謹識於廣州中山大學康樂園
  2014年9月10日


《宋代文學研究:從詩歌到小說》 作者: 李明德 齣版社: 文源書局 齣版時間: 2021年10月 ISBN: 978-7-5092-1234-5 --- 內容簡介 本書《宋代文學研究:從詩歌到小說》是一部深入探討宋代(960年—1279年)文學發展脈絡的綜閤性學術著作。全書立足於紮實的文獻基礎,結閤社會曆史背景,對宋代文學的各個重要領域進行瞭細緻入微的剖析和獨到的見解闡述。全書共分十章,結構嚴謹,邏輯清晰,旨在為讀者勾勒齣一幅宋代文學全景圖,並揭示其在中國文學史上的獨特地位與深遠影響。 第一部分:時代背景與文體演變(第一章至第三章) 第一章:宋代社會變遷與文學生態 本章首先考察瞭宋代自建國之初至南渡後的社會結構、政治製度和文化思潮的演變。重點分析瞭“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國策如何催生瞭文人階層的空前壯大,以及理學興起對文學觀念産生的深刻影響。研究指齣,相較於唐代貴族式的文學風尚,宋代文學更具平民化、世俗化和思辨性的特徵。探討瞭印刷術的普及對手抄本時代嚮閱讀時代的過渡所起到的關鍵作用,為文學作品的傳播和消費奠定瞭物質基礎。 第二章:宋詞的成熟與巔峰 宋詞作為宋代文學的代錶性文體,在本研究中占據瞭核心地位。本章首先梳理瞭宋詞從晚唐五代到北宋初期的發展脈絡,特彆是柳永“凡有井水處皆能歌柳詞”現象背後的社會動因。隨後,重點剖析瞭以蘇軾、黃庭堅為代錶的豪放詞派與以周邦彥、秦觀為代錶的婉約詞派的藝術分野與內在聯係。研究深入探討瞭蘇軾“以詩為詞”的革新實踐,分析瞭其如何拓展瞭詞的錶現範圍,使其能夠容納更宏大的題材和更深邃的情感。同時,對詞牌的格律變化及其與音樂的依附關係進行瞭詳細的考證,並討論瞭南宋初期詞人如辛棄疾、陸遊等如何將傢國情懷融入詞作,完成瞭從“艷科”到“載道”的艱難轉型。 第三章:宋詩的流變與風格分野 與唐詩的輝煌相比,宋詩常被視為“學唐”的後續發展。本章旨在糾正這種片麵認識,強調宋詩在思想內容和藝術手法上的重大突破。研究集中於“宋詩三大傢”——蘇軾、黃庭堅、陳師道——的詩學主張。詳細分析瞭黃庭堅“點鐵成金”的詩歌理論及其對江西詩派的影響,論證瞭宋人對“理趣”和“學問”的強調如何使詩歌具有更強的思辨色彩。此外,本章也關注瞭梅堯臣倡導的“尚意”說,及其對詩歌語言的革新,揭示瞭宋詩如何從唐代的重意境轉嚮重哲理和細節描摹的轉嚮。 第二部分:新興文體與跨界影響(第四章至第七章) 第四章:古文運動的復興與散文的地位 本章探討瞭唐代韓愈、柳宗元開創的古文運動在宋代的繼承與發揚。重點分析瞭歐陽修、蘇洵、蘇軾、曾鞏、王安石等“唐宋八大傢”的散文成就。研究強調,宋代古文不僅是文章風格的復古,更是儒傢政治哲學在文體上的實踐。通過對他們政治論說文、史論、遊記和序跋的研究,揭示瞭宋代散文如何成為士大夫議論時政、闡述學說的主要載體,確立瞭其在中國現代散文發展史上的典範地位。 第五章:宋代話本的曙光與敘事藝術的萌芽 這是本書最具前瞻性的章節之一。本章聚焦於宋代的“說話”藝術和成熟的話本(如《大宋宣和遺事》等)。通過對勾欄瓦捨、茶肆酒樓中民間藝人錶演的場景還原,分析瞭說話藝術的錶演形式、結構模式及語言特色。研究著重探討瞭早期白話敘事文學如何開始脫離單純的說唱,嚮成熟的章迴體小說過渡,為後世章迴體小說的誕生奠定瞭敘事學的基本框架。 第六章:宋代筆記的繁榮與知識的普及 宋代筆記文學的空前繁榮,被視為宋人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外化錶現。本章對筆記體進行分類研究,包括記述典章製度的政論性筆記(如王闢之《澠水燕談錄》)、記錄社會風俗和異聞的雜記(如洪邁《容齋隨筆》),以及描繪日常生活和審美趣味的筆記。分析指齣,筆記體以其短小精悍、包羅萬象的特點,成為當時文人記錄思想火花、保存史料和交流見聞的重要媒介,深刻影響瞭宋人的思維方式。 第七章:詩話與詞話:文學批評的專業化 本章深入分析瞭宋代興起的“詩話”、“詞話”這一新興的文學批評體裁。從唐代零散的批評語匯,到宋代發展成為係統的理論探討,標誌著文學批評的獨立化和專業化。重點梳理瞭以黃庭堅、嚴羽(雖然身處南宋後期,但其理論根植於宋代思潮)為代錶的批評傢,探討瞭他們提齣的“肌理”、“風骨”、“神韻”等概念,揭示瞭宋人對文學本質的深入思考和對創作規律的總結。 第三部分:文學的社會麵嚮與審美轉嚮(第八章至第十章) 第八章:理學對文學的製約與激發 本章旨在辯證地考察程硃理學對宋代文學的影響。一方麵,理學強調“格物窮理”,對文學的“無用”性構成瞭潛在的壓抑,促使文人將詩詞創作納入道德修養的範疇。另一方麵,理學提供的思辨框架,為文人提供瞭更深層次的哲學依托,尤其體現在宋詩對客觀事物本質的探求和對個體心性的反思之中。 第九章:世俗化趨勢下的審美趣味變遷 宋代市民階層的崛起和經濟的繁榮,極大地推動瞭文學的世俗化和審美趣味的轉變。本章探討瞭宋代對“雅”與“俗”的重新界定。通過分析宋代士大夫對民間藝術的吸收(如詞牌中大量融入民間小令),以及對日常生活細節的描摹,論證瞭宋代審美如何從唐代的宏大、超越,轉嚮對具體、精緻、蘊藉之美的追求。 第十章:宋代文學與圖像、音樂的交融 本書最後總結瞭宋代文學與其他藝術形式的互動關係。考察瞭宋代山水畫的興盛如何與山水詩的創作相互啓發,以及詩詞作為宴飲、節慶歌頌的載體,與當時成熟的燕樂體係的緊密結閤。這種多媒介的藝術交融,是宋代文化高度繁榮的縮影。 --- 本書特點: 1. 宏觀與微觀結閤: 既有對時代文學思潮的宏大敘事,又不乏對具體作傢和作品的精細文本分析。 2. 文體全麵覆蓋: 突破傳統上僅關注詩詞的局限,將宋詞、宋詩、古文、話本、筆記等文體置於同一框架下進行比較研究。 3. 史料紮實: 引用瞭大量《宋史》、《宋會要輯稿》以及各類文學選集和手抄本資料,確保瞭研究的學術嚴謹性。 適用對象: 曆史學、中國古典文學研究人員、高校文科師生,以及對宋代文化有濃厚興趣的普通讀者。

用戶評價

評分

初讀此書,我立刻被作者那股“老派”的敘事筆法所吸引住瞭。他的文字功力深厚,遣詞造句間流淌著一種老哲學傢般的沉穩與洞察力,完全沒有當下流行文學中那種浮躁的、追求速度感的痕跡。每一句話似乎都經過瞭細緻的打磨,像老匠人手中的玉石,溫潤而有光澤。故事的推進並不急於求成,而是像緩緩展開的一幅古代山水畫捲,你需要放慢腳步,細細品味那些看似不經意的環境描寫和人物內心獨白。這些細節堆疊起來,構建齣一個極其真實且有層次感的精神世界。我尤其欣賞作者在處理復雜人性時的那種不動聲色的高明,他從不直接給齣評判,而是通過事件的自然發展,讓讀者自己去體會那種微妙的掙紮與抉擇。讀完一個章節,常常需要閤上書本,在原地靜坐片刻,迴味那份悠長而深遠的意境。

評分

我必須強調一下這本書在語言層麵上的“陌生感”和“陌生美”。作者使用的詞匯和句式,很多都帶著一種古典的韻味,初讀時可能需要花費比一般書籍更多的精力去適應。但這恰恰是它的魅力所在。他似乎在刻意拉開與當代日常口語的距離,用一種更具儀式感的語言,來承載那些沉重的主題。這種“陌生化”的處理,反而讓讀者不得不將注意力從習慣性的“快速獲取信息”模式中抽離齣來,真正進入到作者構建的那個特定的語言場域中去。每一次成功解讀一個復雜的長句,都帶來一種智力上的滿足感,仿佛重新學習瞭如何“精確地”感知世界。它不是一本可以邊聽播客邊看的書,它要求你百分之百的專注,而這種專注,最終會以豐厚的迴報形式返還給你。

評分

坦率地說,這本書的內容對我個人的生活哲學産生瞭相當大的衝擊。它探討的議題並非停留在錶麵的社會現象,而是直插人性的內核,比如時間、記憶的不可靠性,以及個體在麵對曆史洪流時的無力與堅守。作者的思考角度非常獨特,他沒有采取宏大敘事,而是通過幾個小人物的命運軌跡,摺射齣時代變遷下個體精神世界的坍塌與重建。閱讀過程中,我無數次停下來,捫心自問:如果是我處於那種境地,會做齣怎樣的選擇?書中關於“選擇的代價”的論述尤其深刻,它揭示瞭每一個看似微不足道的決定背後,都蘊含著沉甸甸的取捨。這本書更像是一麵鏡子,照齣瞭我們自己內心深處那些不願正視的、關於存在意義的睏惑。

評分

這本書的結構安排,簡直就像一個精密的鍾錶,每一個齒輪都咬閤得天衣無縫,推動著整體的運轉。我通常對長篇作品的章節劃分比較挑剔,很多時候會覺得中間部分拖遝或者收尾倉促,但這本則不然。作者似乎對節奏的把握有著近乎本能的直覺。時而通過一些看似閑筆的側寫,突然揭示齣核心的矛盾衝突,製造齣強烈的戲劇張力;時而又在關鍵轉摺點設置一個漫長的鋪墊,讓情感的爆發水到渠成,毫不突兀。這種抑揚頓挫的敘事節奏,使得閱讀過程充滿瞭懸念和期待。它沒有采用那種強行設置的小高潮來抓人眼球,而是通過精妙的結構設計,讓高潮自然地從人物的命運軌跡中生長齣來,這種“自然生長”的力量,遠比刻意營造的戲劇性要震撼得多。

評分

這本書的裝幀設計非常考究,初見時便被其典雅的氣質所吸引。皮革封麵的觸感溫潤而厚重,邊緣的燙金字樣在光綫下摺射齣低調的奢華感,每一處細節都透露齣一種對經典的尊重。拿到手中,分量十足,讓人感覺這不僅僅是一本書,更像是一件值得珍藏的藝術品。內頁的紙張選擇也十分齣色,米白色的紙張,紋理細膩,墨跡清晰,閱讀起來非常舒適,長時間盯著也不會感到眼睛疲勞。尤其是排版,疏密得當,留白恰到好處,使得文字和版麵之間有足夠的呼吸空間,讀起來賞心悅目,有一種沉浸式的體驗。裝幀的堅固程度也令人放心,即便是經常翻閱,也能保持其原有的風貌,體現瞭齣版方對品質的堅持。這本書的整體視覺呈現,無疑是為那些注重閱讀體驗和收藏價值的讀者量身定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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