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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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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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7109
版次:3
商品编码:1168731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34
字数:4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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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集理论性、规范性、教学性于一体,结合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修订

内容简介

  《宪法学(第三版)》是集理论性、规范性和教材性于一体的优秀宪法学教材。作者以宪法学总论和分论的形式,从中国国情出发,针对中国现实宪法问题,于博采众长基础上发掘中国制度特色,在传统知识讲评中突出主流观点,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制度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进行细致讲述,条理清晰,易于掌握,对于学生与读者形成正确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大有裨益。
  《宪法学》二版以来,广受好评。本次作者根据最新立法变化,结合学科发展,重撰精修,尤其补充依宪治国基本理念、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等内容,是为第三版。

作者简介

   董和平,1963年生,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为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顾问。
  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5年2月至5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学者;2008年1月至7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12年3月至9月,瑞典隆德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论著:《宪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执法效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概要》、《中亚地区宪法体制变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论宪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重构》、《比较宪法学的目的、对象和方法》、《宪法规范若干问题研究》、《关于宪政概念的再认识》、《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论宪政评价》、《关于中国宪政改革的若干思考》、《理顺“党”“国”关系是中国宪政改革的关键》、《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加入WTO对中国宪政的影响》、《宪政问题研究》、《民生关怀是中国宪政改革的现实基础》、《从体制内宪政微调到体制本身的宪政优化》、《宪政建设要树立中国品牌》、《宪法修改的基本经验与中国宪法的发展》、《关于中国人权保障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宪政三十年:成就与展望》、《依宪治国应该树立的基本理念》,以及宪法教学法系列研究论文,等等。共计出版著作与教材21部,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1篇,获国家级、省部级、校院级奖励25项。

目录

导言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四、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五、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六、宪法学的学习目的
七、宪法学的学习方法
宪法学总论

第一章 宪法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形式特征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节 宪法的定义
第四节 宪法的分类

第二章 宪法历史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发展简史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第三节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和分类
第四节 宪法规范的效力和适用
第五节 宪法规范的形式和构成体系

第四章 宪法价值
第一节 宪法价值及其实现系统
第二节 宪法功能和宪法原则
第三节 宪法作用和宪法评价

第五章 宪法实现
第一节 宪法实施
第二节 宪法保障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第四节 中国依宪治国的基本理念
宪法学分论

第六章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节 国体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体

第七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政体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体

第八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第三节 我国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
第四节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九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十二章 经济制度
第一节 经济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

第十三章 基本权利
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特点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内容

第十四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精彩书摘

  《宪法学(第三版)》:
  2.草案提出修宪动议被具有修宪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后,紧接着就是提出修宪草案。修宪草案的提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宪提案权主体在提出修宪动议时即附有修正草案;另一种则是提出修宪动议时没有成形的宪法修正草案,这时提出草案则是具有修宪权的立法机关的职责。如瑞士宪法规定,若人民创议修宪以普通提案方式提出而未附修正草案,但联邦议会批准接受,则联邦议会须依其陈述的意见的线索草拟修正案交付人民及各州,以决定是否采纳。在我国,修宪动议一旦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若属部分修宪动议并附有修正草案者,可直接进入审议程序;若属全面修宪动议,则由全国人大正式依法定程序作出修宪决定,然后成立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经反复讨论修改后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审议程序。3.草案议决修宪草案的议决通常由具有修宪权的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但程序与普通法案议决相比更为严格。具体讲,修宪草案的议决在各国有三种情况:
  第一,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通常议案审议方式审议后,以全体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宪法修改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2/3议员和联邦参议院2/3议员的通过。我国宪法也规定,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此外,日本、朝鲜、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也采用此程序。
  第二,先由联邦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再由绝对多数的地方议会或执政党复决通过。例如,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经过3/4州议会或修宪会议的批准,可产生法律效力。在多哥共和国,宪法规定,修宪草案须经2/3的议员赞同和得到联盟党中央委员会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公民复决作为补充性通过方式。多数国家仅在宪法修正案未获得议会法定多数或两院联席会议法定多数通过的情况下,才将宪法修正案交付公民复决。例如,瑞士宪法规定:“如参众两院中的一院提出修改联邦宪法的全部,而其他一院不予同意或者经有表决权的瑞士公民5万人声请修改联邦宪法的全部,则在此两种情形之下,其应修改与否,须交付瑞士人民公决。”多哥宪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将公民投票作为宪法修改案通过的唯一法定程序,如日本宪法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赞成。”
  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修宪草案经法定程序议决通过后,须经公布程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按各国通例由国家元首或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定形式公布。但美国的做法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公布。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经联邦国会两院通过后即交付各州议会批准,各州将投票结果通知国务卿,由国务卿核算是否获全国3/4州议会批准,若超过法定批准数则由国务卿宣告,宪法修正案由此正式成立。至于宪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一般都是以公布之日为生效之日,但也有的宪法修正案在公布时另行确定生效日期。
  5.修宪限制
  为了保证修宪的严肃性和宪法基本制度的权威性,世界各国对修宪的对象一般均有限制,有的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如我国;有的则由宪法限定。归纳起来,各国的修宪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修宪内容限制。关于修宪内容的限制,一是共和政体不得变更,二是领土结构不得变更。例如,1947年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1980年的多哥共和国宪法也有类似规定;1958年的法国宪法不仅对此作出了类似限制,还进一步规定:“当宪法的修改有损于领土完整时,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当然,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容修改已经是各国公认的通例。在美国,宪法还规定,宪法修改时,“无论何州,不经其同意,不得剥夺其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二,修宪时间限制。关于修宪时间的限制,有的国家是为了保证宪法内容的常新和切合实际宪法治理的需要,而由立法规定定期强制修宪,如葡萄牙1941年宪法规定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波兰1921年宪法规定每隔25年修宪一次。这种定期修宪的规定,当然也有保持宪法稳定性、限制频繁修宪的意思。在有的国家,宪法对修宪时间的限制则表现为规定在特别期限或特殊条件下不得修宪,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宪法修改给国家治理造成不利影响,例如,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进行。”巳西1946年宪法规定:“宪法于戒严期不得修改。”在希腊,1864年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公布后10年内不得修改,而1975年宪法则规定宪法公布或修改后未满5年不得修改或再行修改。这些修宪限制也属于修宪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

前言/序言

  第三版说明
  《宪法学》(第二版)自2007年7月出版至今,已历七载,六次重印,广受师生好评,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尽了分内之力。在当下法学学科蓬勃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之际,本书修订恰逢其时。
  本次修订,在保持本教材一贯秉承的“理论性”、“规范性”和“教材性”写作原则的基础上,更突出教材内容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性”,即从中国国情出发,针对中国现实宪法问题,于博采众长基础上发掘中国制度特色,在传统知识讲评中突出主流观点,以期实现引导学生和读者形成正确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之效益。
  基于上述原则,此次修订在原教材基本体系方面没有重大变化,而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梳理基本观点,吸收学术新成果。一是反映学术进步,对近年来学术研究中的共识性观点进行合理吸收;二是对原有学术观点进行梳理,突出学术界主流观点,体现中国国情教育;三是剔除不周延的理论与制度,务求在基本理论上保持先进性,在制度说明上保持正确性。
  第二,增删教学内容,体现时代新要求。去除已经明显失去现实教育意义的教学内容,比如加入WTO对中国宪政的影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地方立法等等。同时,补充了理论研究、制度发展和现实法治教育需要的新内容,诸如依宪治国应该树立的基本理念、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十八届三中与四中全会决定中相关主要内容说明等等。
  第三,优化版式体例,服务教学新需要。一是根据教学实践中反馈的信息,改进语言表述,尽量以简洁易懂的方式说明问题;二是对容易混淆或者要点较多的教学内容,增加了关系示意图、流程图或比较表格,方便学生和读者理解教学内容;三是弥补文字用语错漏;四是更新资料数据。
  期待此次修订,能满足现阶段宪法学教学的需要。同时,也希望读者不吝赐教,多多提出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以便我们在以后的修订中继续完善。
  最后,感谢法律出版社丁小宣分社长和责任编辑陈慧对本次修订的支持和辛勤劳动!
  董和平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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