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具有代表性的问答——中国税网及《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2015年度回复会员的咨询或提问精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或提问精选。
★囊括所得税方方面面——以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体系分类,共分为: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特殊事项处理、征收管理七大部分。
★准确性与实效性并重——每一个问题的解答都有“据”可循,是企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税务经理的手头必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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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是《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的配套用书,书中收录了402个2015年度企业提问频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这些答疑主要来自于中国税网会员提问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回答纳税人的提问,由中国税网编辑整理审核后成书,本书后还附赠了《中国税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编(2016年版)》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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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一、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重要政策
四、《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汇算清缴重点征管事项的纳税处理规范
第二章 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简要介绍
一、2014年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政策依据
二、2014年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
三、2014年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体结构
四、2014年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顺序
五、2014年新版纳税申报表应重点关注事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封面、填报单、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报
一、封面的填报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的填报说明
三、《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报说明
第三节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
一、主表的结构
二、主表有关说明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第四节 收入、支出类明细表的填报
一、《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二、《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三、《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填报
四、《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的填报
五、《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填报
六、《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填报
第五节 纳税调整类项目明细表的填报
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
二、《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三、《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四、《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五、《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六、《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七、《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八、《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十、《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填报
十一、《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十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十三、《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十四、《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十五、《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第六节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
一、《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结构
二、《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有关说明
三、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第七节 税收优惠类明细表的填报
一、《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的填报
三、《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四、《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五、《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六、《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七、《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填报
八、《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九、《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填报
十、《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填报
十一、《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的填报
第八节 境外所得抵免类明细表的填报
一、《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填报
二、《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的填报
三、《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
四、《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的填报
第九节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填报
一、《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填报
二、《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填报
第十节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
第三章 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版新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填报
第二节 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节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及纳税申报
一、企业清算的原因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要政策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的填报说明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的填报说明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第五章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综合性案例分析及填报实务
第一节 案例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业务事项描述
三、M公司2015年度四季度预缴申报
第二节 M公司2015年度涉税事项的具体项目及数据填报分析
一、重要收入类事项及纳税调整分析及填报过程
二、成本费用类事项及纳税调整分析及填报过程
三、资产类事项及纳税调整分析及填报过程
四、弥补亏损事项的填报分析及填报过程
五、优惠类事项分析及填报过程
六、境外投资事项分析及填报过程
七、汇总纳税事项分析及填报过程
第三节 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填报的完整结果
征税收入
1.租金收入和物业服务收入如何确认?
问:本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整个市场收租返租工作及相关物业服务。市场有近1 000家商户,每户进场时间不一,而且是变动的。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必须严格按租金协议上规定的时点确认,还是在持续经营时,可以按实际收到租金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在会计核算时,对于租金收入,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提供物业服务,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供应商未索要的货款是否确认收入?
问:有供应商的货款,公司没有得到对方破产、重组等消息,可能还在正常运行,但是对方的货款一直未来索要,这种情况,超过几年或怎样处理符合法律程序或税务法规,是否直接列为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确实无法偿付应如何确认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其他省市对此问题有具体规定,供参考,是否可参照执行请咨询主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一项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3.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没有明确如果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计入收入?准则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是否有税会差异?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三)项第8目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第六个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规定,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据此,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确认,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所述资产,也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在股东处体现为股东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即股东的货币性资产。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为股东将应收及预付款项转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该资产与其负债相互抵消。
因此,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债务豁免合同或协议也约定作为资本金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4.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甲公司2012年6月购入房屋原值3 000万元(折旧年限30年),2015年6月国有资产评估增值6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6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万元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评估增值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600/360×6)。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上述房屋划入全资子公司A公司。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内部往来——A公司3 240万元
累计折旧36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屋3 60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3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360万元
长期应付款/甲公司3 240万元
问题:
①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由甲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由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甲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权,并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甲公司将房屋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都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③只是划转资产,评估增值折旧就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吗?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原账面净值”如何理解?
答:1.甲公司属于按账面价转让给全资子公司A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甲公司应按转让价(假定该转让价符合公允价)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评估增值已经实现。A公司属于按购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存在评估值调整折旧问题。
2.由于甲公司不是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此账面净值不是会计上的概念,而税法上的资产净值。即按3000万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余额。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中所述的账面净值,实质上是资产净值或财产净值。
5.购进代金券赠送他人如何税务处理?
问:企业购入超市卡、加油卡等送给他人,涉及哪些税?
答: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参考《浙江国税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规定:
八、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电子券:指公司营销推广而给予用户手机支付账户赠送的一种电子礼金,用户可在电子券有效期内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赠送电子券环节难以确定客户最终兑换的应税货物的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的税率的,按从高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很多地区明确将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所以购买时即取得发票,再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同时,取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个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视同销售时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问:购货物赠送他人是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下销售收入如何确认?能否按照购进货物的销售额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
7.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其他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7.销售房屋赠送会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为一家兼营房地产开发、酒店餐饮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促进房屋销售,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每套价值约1 000万元的房屋赠送1个本公司发行的市场价值100万元的商务会籍,会员可以凭会籍免费或优惠价享受本公司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
由于经营中需要将会籍与房屋捆绑在一起,不允许会员单独转让会籍,操作中,拟采取将会籍费用包含在房屋总价之中,对外只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按照上述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单位商品的,应按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房,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条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转让收入时应以纳税人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销售发票的数额作为依据,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8.同一控制下企业无偿转让部分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一公司转移部分资产给另一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为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规定,根据税务总局2014年11月3日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2015年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国税网组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编写了《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和《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丛书,本书为《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本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体系进行分类,主体内容主要以问答形式体现,简洁精练;书中收录的问答是从2015年度中国税网在线咨询及《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回复会员的咨询或提问中精选出来的,书中还收录了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或提问。为方便读者进行新申报表填报,本书还以二维码形式附赠了《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编》电子书,读者可以扫码下载。
本书的主要阅读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办税人员、财会人员、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总监、CFO、总会计师等财务一线工作人员,同时对税务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层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限于水平和时间,对有些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存在偏差,欢迎广大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
中国税网
2015年12月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税务方面往往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之一。我所在的公司刚刚成立不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我们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本书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许多我们之前一窍不通的概念,比如“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书中列举的案例,都是我们可能遇到的真实场景,这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政策如何应用到我们自己的企业中。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书中提到的一些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对于我们这样的初创公司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这本书不仅帮助我们解决了眼前的税务难题,也让我们对未来的税务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规划,大大减轻了我们的财务压力。
评分最近刚结束了一场惊心动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亏了这本书,才让我有惊无险地度过。以前每年这个时候,都是我最焦虑的时候,总怕自己哪里做得不对,被税务局找麻烦。这本书的精选问答形式,简直太符合我这种“救急”型读者了。我可以直接翻到自己最关心的问题,比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新要求是什么?”或者“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书里的回答不但专业,而且言简意赅,直接点明了关键点,我一看就懂。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的建议,告诉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需要注意哪些流程。我觉得这本书不仅仅是解答疑问,更是在教我如何“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让我在面对税务问题时,能够更有条理,更具信心。
评分这本书简直就是税务申报的“救命稻草”!我一直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块儿有点摸不着头脑,尤其是每年新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更是让人头疼。以前总是在网上大海捞针,看各种零散的信息,结果搞得自己一头雾水,还担心会出错。拿到这本书后,我才发现之前走了多少弯路。它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大家最关心、最容易出错的那些点都挑出来,用非常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了解释。像是关于一些新的税前扣除政策,还有一些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定,书里都有非常详细的案例分析,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操作细节。而且,它还考虑到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具体情况,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我感觉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税务师在我身边手把手指导,让我不再害怕面对复杂的税务申报工作,自信了很多。
评分这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其“答疑”的名称本身。它所包含的信息,对于理解当前税收环境下的企业经营策略,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仅是在学习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更是在思考这些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成本结构、利润分配以及长远发展。书中有一些关于“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讨论,以及一些关于“双创”政策对企业税收优惠的最新解读,这些都让我对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来促进自身发展有了更深的认识。它所提供的分析角度,触及到了税务管理更深层次的战略层面,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操作层面的指导。对于那些希望将税务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的企业管理者和财务决策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份极具参考价值的案头读物,它能帮助我们看到税收政策背后的商业逻辑,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评分说实话,作为一名资深的财务人员,我对各种税务政策的解读早已驾轻就熟。然而,即便如此,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仍然会遇到一些模糊不清、需要反复考量的细节问题。这本书的出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它并没有停留在对政策的表面解读,而是深入剖析了政策背后的逻辑和实际应用中的难点。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一些“疑难杂症”的解答,那些往往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教科书上难以找到答案的问题。例如,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清缴,以及境外所得的税收处理,书中的案例解析非常到位,能够帮助我们规避潜在的风险。此外,它在梳理现有政策的同时,也对未来可能的政策走向进行了一定的预判,这对于企业进行长远税务规划非常有价值。整体而言,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是值得反复研读的参考资料。
评分不错,挺好用的,送货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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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非常不错的书,买了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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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商品是否给力?每年都买的。
评分马上就要所得税汇算清缴了,买这样一本书必不可少,还是中国税网的图书最权威,帮助最大。
评分书很好,包装完好。
评分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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